
:按GB/T 10294的规定进行,平均温度(25±2)℃。
抗裂性:按GB/T 29756-2013中7.3的规定进行拌合,然后按JC/T 2326-2015中6.9的规定进行试验。
放射性:按GB 6566的规定进行试验。
检验规则
-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除应包括GB/T 25181-2010规定的干混砂浆项目外,还应包含外观、堆积密度、干密度、抗压强度。
-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6章的全部性能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 正常生产条件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 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 产品主要原材料、配合比或生产工艺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组批与抽样
- 组批:对同一原料、配方、连续生产的产品,每100m³为一检验批,稳定连续生产3天产量不足200m³也可按一检验批计。
- 抽样:
- 出厂检验试样应在出料口随机采取,试样应混合均匀。
- 型式检验项目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袋,每袋抽取约3L,总共不少于30L。将抽取的试样充分拌匀,分为三等份,保存在密封容器中,以其中一份试样按第7章进行试验,其余两份备用,在室温下保存90天。
判定规则
抽样检验的试样检验结果若所有指标均符合第6章相应的技术要求时,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不合格。若只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可用其他两份试样对不合格指标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两个试样均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 标志:出厂产品应有质量合格证,产品外包装上应标明:产品标记、生产商名称及详细地址、商标、数量、使用说明、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运输和贮存注意事项等标志。
- 包装:产品应采用防潮包装袋或密闭容器包装。
- 运输和贮存:运输中应有防雨防潮措施,搬运时应避免破损受潮;应在干燥通风的库房内贮存,并按类别分别堆放,避免重压。产品的贮存期限为6个月。
参考文献
- JG/T 2084 挤塑联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用砂浆
以上为标准内容的重新组织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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