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application of fly ash concrete
GB/T 50146-201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0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146-2014,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原《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 146-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4月15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原《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 146-90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调查研究、模拟计算、实验验证,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粉煤灰的技术要求、粉煤灰混凝土的配合比、粉煤灰混凝土的施工、粉煤灰混凝土的质量检验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了C类粉煤灰及相应的技术要求;
2.增加了粉煤灰的放射性、安定性和碱含量的技术要求;
3.将Ⅱ级粉煤灰细度指标由原来的45μm方孔筛筛余不大于20%改为不大于25%;
4.取消了取代水泥率及超量取代系数的规定;
5.对粉煤灰最大掺量进行了修订。在按照水泥种类和混凝土种类规定粉煤灰最大掺量的基础上,增加了水胶比限制条件。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水利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材料所《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编制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3号,邮政编码:100038),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宝钢生产协力公司
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鲁一晖 马锋玲 陈改新 甄永严 冷发光 谢永江 施钟毅 康明 朱桂林 贺奎 石人俊 邓正刚 朱春江 王少江 吕小彬
主要审查人:韩素芳 付智 韦志立 熊平 刘咏峰 贾金生 常作维 李启棣 陆采荣 江丽珍 李文伟 杨全兵 姜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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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粉煤灰在水泥混凝土中的应用,达到改善混凝土性能、提高工程质量、延长混凝土结构物使用寿命,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目的,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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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用粉煤灰作为主要掺合料的混凝土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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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粉煤灰在混凝土中的应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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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粉煤灰 fly ash
从煤粉炉烟道气体中收集的粉末。粉煤灰按煤种和氧化钙含量分为F类和C类。
F类粉煤灰——由无烟煤或烟煤燃烧收集的粉煤灰。
C类粉煤灰——氧化钙含量一般大于10%,由褐煤或次烟煤燃烧收集的粉煤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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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掺合料 mineral admixture
以硅、铝、钙等一种或多种氧化物为主要成分、具有一定细度,掺入混凝土中能改善混凝土性能的粉体材料。
2.0.3 胶凝材料 cementitious materials
混凝土中水泥与掺合料的总称。
2.0.4 水胶比 water-cementitious material ratio
混凝土用水量与胶凝材料质量之比。
2.0.5 粉煤灰混凝土 fly ash concrete
以粉煤灰为主要掺合料的混凝土。
2.0.6 粉煤灰掺量 fly ash content
粉煤灰占胶凝材料质量的百分比。
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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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预应力混凝土宜掺用Ⅰ级F类粉煤灰,掺用Ⅱ级F类粉煤灰时应经过试验论证;其他混凝土宜掺用Ⅰ级、Ⅱ级粉煤灰,掺用Ⅲ级粉煤灰时应经过试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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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粉煤灰混凝土宜采用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配制。采用其他品种的硅酸盐水泥时,应根据水泥中混合材料的品种和掺量,并通过试验确定粉煤灰的合理掺量。
3.0.3 粉煤灰与其他掺合料同时掺用时,其合理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3.0.4 粉煤灰可与各类外加剂同时使用,粉煤灰与外加剂的适应性应通过试验确定。
4 粉煤灰的技术要求
4.1 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
4.1.1 用于混凝土中的粉煤灰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等级,各等级粉煤灰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混凝土中用粉煤灰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
注:1 安定性检验方法中,净浆试验样品由对比水泥样品和被检验粉煤灰按7:3质量比混合而成;
2 当实际工程中粉煤灰掺量大于30%时,应按工程实际掺量进行试验论证;
3 对比水泥样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规定的强度等级为42.5的硅酸盐水泥或工程实际应用的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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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粉煤灰的放射性核素限量及检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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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粉煤灰中的碱含量应按Na2O当量计,以Na2O+0.658K2O计算值表示。当粉煤灰用于具有碱活性骨料的混凝土中,宜限制粉煤灰的碱含量。粉煤灰碱含量的检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 176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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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验收和存储
4.2.1 粉煤灰供应单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的相关规定出具批次产品合格证、标识和出厂检验报告,并应按相关标准要求提供型式检验报告。
4.2.2 出厂粉煤灰的标识应包括粉煤灰种类、等级、生产方式、批号、数量、生产厂名称和地址、出厂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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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对进场的粉煤灰应按下列规定及时取样检验:
1 粉煤灰的取样频次宜以同一厂家连续供应的200t相同种类、相同等级的粉煤灰为一批,不足200t时宜按一批计。
2 粉煤灰的取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散装粉煤灰的取样,应从每批1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每份不应少于1.0kg,混合搅拌均匀,用四分法缩取出比试验需要量约大一倍的试样量;
2)袋装粉煤灰的取样,应从每批中任抽10袋,从每袋中各取等量试样一份,每份不应少于1.0kg,混合搅拌均匀,用四分法缩取出比试验需要量约大一倍的试样量。
3)每批粉煤灰试样应检验细度、含水量、烧失量、需水量比、安定性,需要时应检验三氧化硫、游离氧化钙、碱含量、放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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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粉煤灰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粉煤灰的验收应按批进行;
2 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在同一批中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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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供需双方应将双方认可的样品签封,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4.2.6 不同灰源、等级的粉煤灰不得混杂运输和存储,不得将粉煤灰与其他材料混杂,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应防止受潮、结块。
4.2.7 在运输、存储和使用时,应防止粉煤灰对环境的污染。
708'>《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T 50146-2014引用标准名录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
《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 17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 134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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