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是指导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的重要文件。该规范旨在确保医院建筑在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和环保等方面达到高标准。
规范基本信息
- 标准编号: GB51039-2014
-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施行日期: 2015年8月1日
-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内容概述
总则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以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求,并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术语
- 综合医院: 拥有一定数量病床,分设多种科室,并配备相应人员和设备的医院。
- 医疗工艺: 医疗流程与设备匹配及相关资源的配置。
- 医疗流程: 提供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 急救通过量: 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
- 医院卫生学: 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危害,保持医院关键科室卫生状态。
- 卫生通过: 控制人员和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
- 监护病房: 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及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医疗工艺设计
- 医疗工艺设计: 确定医疗业务结构、能力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设备和技术条件。
- 医疗工艺流程: 分为医院内各医疗功能单元之间的流程和各功能单元内部的流程。
- 医疗功能单元划分: 应符合特定标准。
设计参数
- 门诊诊室数量: 可按日平均门诊诊疗人次计算。
- 急救抢救床数: 可按急救通过量测算。
- 护理单元病床数: 宜设40-50张病床。
- 手术室数量: 按病床总数每50床或外科病床数每25-30床设置1间。
- 重症监护病房(ICU): 床数宜按总床位数的2%-3%设定。
- 心血管造影机台数: 按年平均心血管造影或介入治疗数计算。
- 其他设备数量: 根据每日诊疗人次确定。
其他章节概览
- 选址与总平面: 包括门诊部、急诊部、感染疾病门诊部、住院部、生殖医学中心、手术部、放射科、检验科等功能用房的设计要求。
- 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 对医疗用水、消防和污水处理系统提出具体要求。
- 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 关注医疗用房的通用要求及不同功能区域的具体要求。
- 电气系统: 包括电源、安全保护、电气设备安装、安全供电系统、照明设计等内容。
- 智能化系统: 涵盖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和智能化集成系统。
- 医用气体系统: 包括医用气体供应设备、管道和医用气体站的设计。
- 蒸汽系统: 设计要求。
- 条文说明: 对规范条文的详细解释。
- 附录: 包括医疗工艺设计参数、各科门诊量及住院床位数的比例等内容。
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中第6.2.5、7.2.4、8.1.3、8.3.5、8.6.7、10.2.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解释和反馈
本规范由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鼓励各单位和个人提供反馈意见,以提高规范质量。
以上是对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简要概括,涵盖了主要章节和核心内容。希望这些信息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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