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研,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该规程。
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规划选址与设置、规模与类型、工艺、设备及技术要求、建筑、结构与配套设施、环境保护、安全与劳动卫生、工程验收、运行与维护。
本规程中的强制性条文以黑体字标注,必须严格执行。该规程由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管理并对强制性条文进行解释,具体技术内容由青岛市环境卫生科研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青岛市环境卫生科研所。
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 城市建设研究院
- 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
- 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
- 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 林泉、于铭、宫渤海、宋霁、刘晓昊、庄颗、刘竞、庞立习、张文勇、邦成、葛亚军、张后家、杨冰
主要审查人员
- 徐文龙、陈海滨、陶华、赵爱华、张范、陈军、吴文伟、冯其林、朱青山、邓俊、李湛江
目录
- 总则
- 1.0.1 规范生活垃圾收集站的规划、建设和运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 1.0.2 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收集站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行及维护。
-
1.0.3 执行本规程的同时,还需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
基本规定
- 2.0.1 收集站应与其他建筑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和使用,收集点也应一并规划设置。
- 2.0.2 收集站需改建或迁建时,应有计划并落实后再实施。
- 2.0.3 收集站的设置、验收需获得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2.0.4 设计应遵循高效、节能、环保、安全、卫生的要求,设备选型应标准化、系列化。
-
规划选址与设置
- 3.1 规划选址
- 3.1.1 收集站选址应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 3.1.2 专业规划应提出具体要求。
- 3.1.3 宜设置在交通便利且具备供水、供电、污水排放条件的地方。
- 3.1.4 条件允许的居住区可设置专门垃圾运输通道。
-
3.2 设置
- 3.2.1 大于5000人的居住区宜单独设置收集站;小于5000人的居住区可联合设置。
- 3.2.2 大于1000人的学校、企事业单位宜单独设置收集站;小于1000人的可联合设置。
- 3.2.3 成片区域采用收集站模式时,设置数量不应少于1座/km²。
- 3.2.4 收集点设置规定:
- 位置固定,方便居民投放垃圾,便于垃圾清运。
- 港湾式收集点可在人行道内侧或外侧设置。
-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
- 根据垃圾量设置收集箱或垃圾桶,每个收集点宜设2-10个垃圾桶。
- 塑料垃圾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CJ/T280的要求。
- 分类垃圾收集点应根据分类要求设置垃圾桶,颜色标志及分类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的要求。
-
规模与类型
- 4.1 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
4.2 收集站的类型应根据实际用途选择。
-
工艺、设备及技术要求
- 5.1 工艺要求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标准。
- 5.2 设备选型应标准化、系列化,满足功能需求。
-
5.3 技术要求应符合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标准。
-
建筑、结构与配套设施
- 6.1 建筑和结构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
6.2 配套设施应齐全,满足使用需要。
-
环境保护、安全与劳动卫生
- 7.1 环境保护措施应有效,减少污染。
-
7.2 安全和劳动卫生措施应到位,保障工作人员健康。
-
工程验收
-
8.1 收集站的建设应通过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
运行与维护
- 9.1 运行应符合设计要求,确保正常运作。
- 9.2 维护应定期进行,保持设备良好状态。
术语解释
本文链接:/guifan/7156.html
版权声明: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