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120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JGJ 8 -2016 ,自 2016年 12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 3. 1. 1、3. 1.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 8-2007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7月9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变形观测方法;5.基准点布设与测量;6.场地、地基及周边环境变形观测;7.基础及上部结构变形观测;8.成果整理与分析;9.质量检验。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强化了技术设计与作业实施规定;增加了新的变形测量技术方法,删除了目前已很少使用的方法,并将原第8章有关基准点稳定性分析并入第5章中;对原第5、6、7章进行了全面修改,并按变形测量对象及类型调整为目前的第6、7章,增加了收敛变形观测、结构健康监测,细化了各类变形测量中监测点的布设要求、测定方法和成果要求;将原第8、9章的内容进行了扩充,重点强化了成果质量检验的规定;对附录内容作了较大调整。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77号,邮政编码:100007)。
本规范主编单位: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
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勘测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勘察院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
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深圳市建设综合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测绘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 丹 刘广盈 郭春生 谢征海
赵业荣 林 鸿 张凤录 黄恩兴
刘振萍 王树东 王双龙 吴晓东
王百发 严小平 张训虎 杨永兴
王 峰 常君锋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徐亚明 秦长利 张 坤 王金坡
石俊成 杨书涛 赵安明 柏桂清
杨铁荣
1 总 则
1. 0.1 为了在建筑变形测量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建筑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变形测量的技术设计、作业实施、成果整理及质量检验等。
1. 0. 3 建筑变形测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建筑变形测量是测量技术与工程建设紧密结合的产物,其任务是测定建筑物、构筑物在施工及使用期间形状与位置的变化特征,获取可靠的变形信息,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和技术服务。为此,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遵循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
建筑变形测量的基本技术质量要求,这就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 0. 2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变形测量的技术设计、作业实施、成果整理及质量检验等要求,适用于各种建筑变形测量工作。本规范以待测建筑为对象,将变形测量目标分为建筑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周边环境。本规范从第一版起一直使用"建筑"一词作为变形测量的对象。这里的建筑是
广义的,包括狭义的建筑物(房屋)和构筑物。房屋是指有基础、墙、顶、门、窗,能够遮风避雨,供人在其内居住、工作、学习、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构筑物则是指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筑设施,如烟囱、隧道、立交桥等,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
1.0.3 建筑变形测量业务涉及测量、土木工程、工程建设管理等多专业。实际作业中,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测量、仪器设备检定、岩土工程勘察、地基基础与结构设计、工程施工与管理等方面标准的相关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术 语
2.1.1 变形 deformation
建筑在荷载作用下产生的形状或位置变化的现象。可分为沉降和位移两大类。沉降指竖向的变形,包括下沉和上升;而位移为除沉降外其他变形的统称,包括水平位移、倾斜、挠度、裂缝、收敛变形、风振变形和日照变形等。
2.1.2建筑变形测量 deformation measurement of building and structure
对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周边环境受荷载作用而产生的形状或位置变化进行观测,并对观测结果进行处理、表达和分析的工作。
2.1.3差异沉降 differential settlement
不同位置在同一时间段产生的不均匀沉降现象。
2.1.4倾斜 inclination
包括基础倾斜和上部结构倾斜。基础倾斜指的是基础两端由于不均匀沉降而产生的差异沉降现象;上部结构倾斜指的是建筑的中心线或其墙、柱上某点相对于底部对应点产生的偏离现象。
2.1.5挠度 deflection
建筑的基础、构件或上部结构等在弯矩作用下因挠曲而产生的变形。
2.1.6 收敛变形 convergence deformation
隧道、涵洞等类型的建筑在施工或运营过程中因围岩应力变化产生的变形。
2.1.7风振变形 wind loading deformation
建筑受强风作用而产生的变形。
2. 1. 8 日照变形 sunshining deformation
建筑受阳光照射受热不均而产生的变形。
2. 1. 9 变形值 deformation value
变形大小的数值,也称变形量。
2. 1. 10 变形允许值 allowable deformation value
为保证建筑正常使用而确定的变形控制值。
2. 1. 11 变形预警值 prewarning deformation value
在变形允许值范围内,根据建筑变形的敏感程度,以变形允许值的一定比例计算的或直接给定的警示值。
2. 1. 12 基准点 benchmark , reference point
为进行变形测量而布设的稳定的、长期保存的测量点。根据变形测量的类型,可分为沉降基准点和位移基准点。
2. 1. 13 工作基点 working reference point
为便于现场变形观测作业而布设的相对稳定的测量点。根据变形测量的类型,可分为沉降工作基点和位移工作基点。
2. 1. 14 监测点 monitoring point
布设在建筑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或周边环境的敏感位置上能反映其变形特征的测量点。根据变形测量的类型,可分为沉降监测点和位移监测点。
2. 1. 15 变形速率 rate of deformation
单位时间的变形量。
2. 1. 16 观测频率 observation frequency
一定时间内的观测次数。
2. 1. 17 观测周期 observation cycle
相邻两次观测之间的时间间隔。
2. 1. 18 变形因子 deformation factor
引起建筑变形的因素,如荷载、时间等。
2. 1. 19 时间序列 time series
等时间间隔的一系列观测数据按观测时间先后排序而成的数列。
2.1.20 结构健康监测 structural health monitoring
利用自动化监测系统实时获取结构的几何及应力、应变等特征信息,进而分析和识别结构健康状况的工作。
2.2符号
2.2.1 变形量
A一一 风力振幅;
d一一位移分量;偏离值;
fc一一基础相对弯曲度;
f1一一水平方向的挠度值;
f2一一 垂直方向的挠度值;
s一一沉降量;
a一一倾斜度;夹角;
△一一 两期间的变形量;
△ d一一位移分量差
△ s一一沉降差。
2.2.2 观测量
D一一距离;边长;
h一一 高差;
L一一附合路线、环线或视准线长度;
n一一测回数;测站数 高差个数;
S一一视线长度;
αv一一垂直角;
υ一一棱镜高。
2.2.3 中误差
md一一位移分量或偏离值测定中误差;
m△d一一位移分量差测定中误差;
mh一一测站高差中误差;
m0一一 水准测量单程观测每测站高差中误差;
ms一一沉降量测定中误差;
m △s一一沉降差测定中误差;
ma一一方向观测中误差;
mβ一一测角中误差;
μ一一单位权中误差。
2.2.4 仪器参数
i一一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
k一一收敛尺的温度线膨胀系数;
2C一一经纬仪两倍视准误差。
2.2.5 其他符号
K一一大气垂直折光系数;
R一一地球平均曲率半径。
条文说明:
2.1 术语
2. 1. 10 该术语引自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 - 2011。
2. 1. 11 该术语根据国家标准《工程测量基本术语标准》 GB/T 50228 - 2011 修改而成。
2. 1. 20 结构健康监测 (structural health monitoring,简称SHM) 在大型桥梁等工程中应用已久,并开始成为一些桥梁工程的基本子系统。目前,国内外超高层建筑工程中也已开展结构健康监测。关于 SHM 的方法及要求等见本规范第 7.9 节。
2.2
2.2.1-2.2.5 给出了本规范正文中出现的主要符号的意义。
3.1 总体要求
3. 1. 1 下列建筑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2 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 加层、扩建建筑或处理地基上的建筑。
4 受邻近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
5 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
6 大型城市基础设施。
7 体型狭长且地基土变化明显的建筑。
3. 1. 2 建筑在施工期间的变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各类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宜进行场地沉降观测、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和斜坡位移观测。
2 对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及其支护结构变形观测和周边环境变形观测;对一级基坑,应进行基坑回弹观测。
3 对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应进行倾斜观测。
4 当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观测。
5 建筑施工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观测。
3. 1. 3 建筑在使用期间的变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各类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
2 对高层、超高层建筑及高耸构筑物,应进行水平位移观测、倾斜观测。
3 对超高层建筑,应进行挠度观测、日照变形观测、风振变形观测。
4 对市政桥梁、博览(展览)馆及体育场馆等大跨度建筑,应进行挠度观测、风振变形观测。
5 对隧道、涵洞等,应进行收敛变形观测。
6 当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观测。
7 当建筑运营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时,应进行周边环境变形观测。
8 对超高层建筑、大跨度建筑、异型建筑以及地下公共设施、涵洞、桥隧等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宜进行结构健康监测。
9 建筑运营管理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观测。
3. 1. 4 建筑变形测量可采用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
对大型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宜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及1985 国家高程基准或项目所在城市使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
3. 1. 5 建筑变形测量应采用公历纪元、北京时间作为统一时间基准。
3. 1. 6 建筑变形测量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实施安全预案,同时应提高观测频率或增加观测内容:
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达到或超出变形预警值。
3 开挖面或周边出现塌陷、滑坡。
4 建筑本身或其周边环境出现异常。
5 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3. 1. 7 在现场从事建筑变形测量作业,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
3. 1. 1 建筑变形测量的目的是获取建筑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周边环境在建筑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的变形信息,为建筑施工、运营及质量安全管理等提供信息支持与服务,并为工程设计、管理及科研等积累和提供技术资料。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 - 2002 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 2001 的有关规定,本规范 2007 版设置了该强制性条文,规定对5类建筑必须进行变形测量。
规范实施以来,变形测量已经成为一项基本的测量活动,为建筑质量安全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受到了各级政府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的肯定和重视。从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角度出发,本次修订认为有必要继续设置该强制性条文。鉴于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 - 201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2001 (2009 年版)对其原有相关条文进行了修订或局部修订,本规范对 2007 版条文中的第1款~第5款作了相应修改,成为目前的第1 款~第5 款。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及体型狭长且地基土变化明显的建筑的安全监测日益受到重视,根据近年来的工程实践,本条增加了两款(第6款和第7款) ,将其列入其中。
本条所列建筑在整个施工期间均应进行变形测量,在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但当变形达到稳定状态时,可终止变形测量。对沉降类变形,变形是否达到稳定状态可按本规范第 7. 1.5条第4 款的规定;对位移类变形,则需视具体变形情况分析确定。
本条中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按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 - 2011表 3.0.1 的规定执行。
3. 1. 2、3. 1. 3 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的划分参见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 - 2005 第3. 1.2 条。为方便使用,这里将其摘录如下"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 24m 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高耸构筑物指的是电视塔、烟囱、桥墩柱等高度较大、横断面相对较小的构筑物。
3. 1. 4 建筑变形测量主要以测定建筑的变形特征为目的。变形特征具有相对意义,因此就空间基准而言,建筑变形测量可以采用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这也是变形测量不同于其他测量的重要特点之一。但从变形测量成果的利用和变形测量与施工测量等成果衔接的角度出发,对大型或重要工程项目,应尽可能采用国家统一的或项目所在城市使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对一个具体的建筑变形测量项目,为便于变形测量成果的进一步使用和管理,应在其技术设计和技术报告中对所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的类型作出明确的说明,具体见本规范第3. 3节和第 8.1 节的相应要求。
3. 1. 5 建筑变形测量获取的是建筑的形状或位置随时间变化的特征信息,因此应该采用国家统一的时间基准。
3. 1. 6 为保证建筑及其周边环境在施工和运营阶段的安全,当变形测量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实施安全预案。与此同时,应提高观测频率或增加其他观测内容,获取更多、更全面、更准确的变形信息,从而为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提供信息支持服务。
出现本条5 款中任一情形时,均必须立即实施安全预案。安全预案内容可分为复核性测量、分析原因、停止进一步施工采取技术措施、停工抢险等。
具体是:当出现条款 1或2的情形时,安全预案应包括复核性测量、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停止进一步施工采取技术措施等;当出现条款3或4 的情形时,安全预案应包括停止进一步施工采取技术措施、停工抢险等;当出现条款5情形时,安全预案应包括分析原因、停止进一步施工采取技术措施、停工抢险等。
本条第2款中的变形预警值有两种确定方式:
一是取对应变形允许值的 60%、 2/3或 3/4;
二是在工程设计时直接给定。对一个具体变形测量项目,应在变形测量技术设计中明确给出(见本规范第 3.3.2 条第9 款)。当按第一种方式计算变形预警值时,所需变形允许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 - 2011 表5.3.4 的规定(参见本规范第 3.2.3 条的条文说明)执行。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 1. 7 建筑变形测量现场作业始于建筑施工开工,贯穿施工全过程,并延续至使用期间。建筑施工现场环境条件复杂,建筑所处地带通常也毗邻交通要道。因此,变形测量作业时,需要按照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要求,采取必要的人身和仪器设备安全防护措施,避免人员和仪器设备受施工中的坠落物、危险物、障碍物、往来车辆以及出现异常情况等带来的伤害。
3.2 精度等级
3.2.1 建筑变形测量应以中误差作为衡量精度的指标,并以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3.2.2 对通常的建筑变形测量项目,可根据建筑类型、变形测量类型以及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使用或委托方的要求,从表3.2.2 中选择适宜的观测精度等级。
3.2.3 对明确要求按建筑地基变形允许值来确定精度等级或需要对变形过程进行研究分析的建筑变形测量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变形测量的类型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 规定或工程设计给定的建筑地基变形允许值,先按下列方法估算变形测量精度:
1) 对沉降观测,应取差异沉降的沉降差允许值的1/10~1/20 作为沉降差测定的中误差,并将该数值视为监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
2) 对位移观测,应取变形允许值的 1/10~1/20 作为位移量测定中误差,并根据位移量测定的具体方法计算监测点坐标中误差或测站高差中误差。
2 估算出变形测量精度后,应按下列规则选择本规范表3.2.2 规定的精度等级:
1) 当仅给定单一变形允许值时,应按所估算的精度选择满足要求的精度等级;当给定多个同类型变形允许值
时,应分别估算精度,按其中最高精度选择满足要求的精度等级;
2) 当估算的精度低于本规范表 3. 2. 2中四等精度的要求时,应采用四等精度;
3) 对需要研究分析变形过程的变形测量项目,宜在上述确定的精度等级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
条文说明:
3.2.1 中误差是最常用的衡量测量精度的指标,可由观测数据按相应的公式来计算,也称均方根差。极限误差指的是在一定观测条件下测量误差的绝对值不应超过的最大值。
3.2.2 在本规范 1997 版和 2007 版中,精度等级一直采用"级"来表述,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4个级别。现行其他测量规范(如《工程测量规范》 GB 50026 、《城市测量规范》 CJJ/T 8等)中的精度等级多采用"等"和"级"的组合,精度较高的用"等",精度较低的用"级"。本次修订中,根据一些测量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建议,综合多方面因素,将精度等级改用"等"来表述,并在原4级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充。修订后变形测量精度等级的对应关系为:现特等、一等、二等、三等的精度即分别为原规范的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精度;新增加的四等精度为在三等精度的基础上放宽1倍。这样处理一方面是为了保持本规范修订前后精度指标的延续性;另一方面也将精度要求相对低一些的变形测量业务纳入统一的精度等级体系中。
本条适用范围中的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按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 - 2011表 3.0.1 的规定执行。为方便使用,这里将其简要列出(表1)。
本规范表 3. 2. 2中各等级沉降观测的精度指标按下述方法确定。以国家水准测量规范规定的各等水准测量每千米往返测高差中数的偶然中误差M△及相应最长视线长度S为基础,由公式(1)计算单程观测测站高差中误差m0,经取舍后可得沉降测量基本精度指标(表 2) 。而特等精度则是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并考虑其与一等精度之间的数值比例关系而确定。
位移观测精度等级主要是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并结合实际应用情况而确定。
3.2.3 在各种确定建筑变形测量精度的方法中,依据建筑地基变形允许值进行精度估算被认为是较为合理的一种方法,本规范 1997 版和 2007 版对此都作了详细规定,但该方法实际工程中使用的却较少。在目前的建筑变形测量生产实践中,大多数都没有通过精度估算来确定精度等级,而是按规范给定的适用范围直接选择精度等级。本次修订时,对此作了进一步的分析梳理,规定通常情况下的建筑变形测量项目,可根据建筑类型、变形测量类型以及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使用或委托方要求,直接选择本规范表 3. 2. 2中适宜的精度等级(本规范第3. 2. 2条)。这样规定更切合实际,也具有可操作性。而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变形测量项目,可按本规范第 3.2.3 条的规定来确定精度等级。
研究表明,为保障建筑安全而进行变形测量,可取变形允许值的 1/10~1/20 作为变形测量的精度;而若为研究变形的过程,变形测量的精度则应更高。具体可参见有关工程测量及变形测量文献。
就沉降观测而言,应主要依据差异沉降的沉降差允许值来确定其测量精度,因为均匀沉降对建筑质量安全的危害远小于差异沉降的危害。需要指出的是,某些类型的位移观测(如基础倾斜) ,可以采用沉降观测方法来实现,因此本条第1 款第 2项规定可"根据位移量测定的具体方法计算监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
为保证变形测量成果的质量和可用性,本规范规定,当估算的精度低于本规范表 3. 2. 2中四等精度的要求时,应采用四等精度,而这一精度也是不难实现的。
下面给出两个示例来说明根据变形允许值确定变形测量精度等级的具体过程。
示例一:沉降观测。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 2011 规定,对中、低压缩土地区框架结构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相邻柱墓的沉降差允许值为 0.002l ,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若取 l为6m ,则相邻柱基沉降差允许值为12mm。取其1/20 作为变形测量的精度,则沉降差测定的中误差不应低于 0.6mm 。一般用一个测站即可测定此沉降差,因此该值即为监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按本规范表 3.2.2 ,选择二等精度即可。
示例二:倾斜观测。对某高度为 50m 的建筑,按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 - 2011 ,其整体倾斜度允许值为 0.003 ,则其位移允许值为 150mm 。取其 1/20 作为变形测量的精度,则位移测定的中误差为 7.5mm 。若采用全站仪投点方法,通过测定建筑顶部点相对于底部点在相互垂直的两个方向上的位移分量来获得此位移值,则位移分量测定中误差不应低于5.2mm 。此数值相当于本规范表 3. 2.2 中的监测点坐标中误差。
按本规范表 3.2.2 ,选择二等精度即可。
本条文中涉及的建筑地基变形允许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 的规定执行。为方便实际使用,此处将 GB 50007 - 2011 中的表 5.3.4 列出(表 3)。
3.3 技术设计与实施
3.3.1 建筑变形测量的技术设计与实施,应能反映建筑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周边环境在荷载和环境等因素影响下的变形程度或变形趋势,并应满足建筑设计、施工和管理对变形信息的使用要求。
3.3.2 对建筑变形测量项目,应根据项目委托方要求、建筑类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地基基础和建筑结构设计资料、施工计划以及测区条件等编写技术设计。技术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任务要求。
2 待测建筑概况,包括建筑及其结构类型、岩士工程条件、建筑规模、所在位置、所处工程阶段等。
3 已有变形测量成果资料及其分析。
4 依据的技术标准名称及编号。
5 变形测量的类型和精度等级。
6 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基准。
7 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布设方案,包括标石与标志型式、埋设方式、点位分布及数量等。
8 观测频率及观测周期。
9 变形预警值及预警方式。
10 仪器设备及其检校要求。
11 观测作业及数据处理方法要求。
12 提交成果的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
13 成果质量检验方式。
14 相关附图、附表等。
3.3.3 建筑变形测量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布设及观测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变形监测点的布设应根据建筑结构、形状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等确定,点位应便于观测、易于保护,标志应稳固。
3.3.4 建筑变形测量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准仪及配套水准尺、全站仪、卫星导航定位测量系统等仪器设备,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2 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根据现场作业条件的变化情况,对所用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校正。
3 作业时,仪器设备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起重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
4 仪器设备应在其说明书给出的作业条件下使用,有关安装、操作及设备维护等应符合其说明书的规定。
3.3.5 建筑变形测量应根据确定的观测频率和观测周期进行观测。变形观测频率和观测周期应根据建筑的工程安全等级、变形类型、变形特征、变形量、变形速率、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外界因素影响等情况确定。
3.3.6 对建筑变形测量项目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首期(即零期)应连续进行两次独立测量。当相应两次观测数据的较差不大于极限误差时,应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该项目变形测量的初始值,否则应立即进行重测。
3.3.7 各期变形测量应在短时间内完成。对不同期测量,宜采用相同的观测网形、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并宜使用相同的测量仪器设备。对于特等和一等变形观测,尚宜固定观测人员、选择最佳观测时段并在相近的环境条件下观测。
3.3.8 各期变形测量作业过程中,应进行观测数据的记录存储;同时应进行现场巡视,并应记录建筑状态、施工进度、气象和周边环境状况以及作业中出现的有关情况。
3.3.9 当某期变形测量作业中,出现监测点被破坏或不能被观测时,应在备注中说明,并应及时通报项目委托方。
3.3.10 当按任务要求或项目技术设计,变形测量作业将要终止时,若变形尚未达到稳定状态,应及时与项目委托方沟通,并应在项目技术报告中明确说明。
3.3.11 各期变形测量应进行数据整理和成果质量检查。最终项目综合成果应进行质量验收。
条文说明:
3.3.1 建筑变形测量的基本要求就是准确地获取建筑在荷载及环境等影响下的变形程度或变形趋势。这一要求应体现在变形测量的技术设计和实施全过程,并需要测绘工程及土木工程等多学科知识的支持和建筑设计、施工、管理等人员的合作。
3.3.2 建筑变形测量项目技术设计应在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编写。一个建筑变形测量项目的技术设计,应包括本条规定的内容。其中涉及的建筑类型、项目所在位置、基准点和监测点点位分布、标石和标志型式及埋设方法等宜以图表等形式直观展示。技术设计编写时,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测绘技
术设计规定》 CH/T 1004 的有关要求,并注意与勘察、设计、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沟通交流。
3.3.4 测量仪器设备的可靠性对于保障建筑变形测量成果的质量,从而为建筑质量安全管理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用于建筑变形测量作业的仪器设备,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检定证书标出的有效期内使用。目前需要定期进行检定的测量仪器设备主要包括全站仪、水准仪、卫星导航定位测量接收机等,检定机构应出具正式的检定合格证书。
测量仪器设备即使在检定有效期内,由于搬运等引起的振动因素也可能导致仪器设备的部分技术指标发生变化,使变形观测成果达不到设计要求,因此变形测量作业时,应根据作业条件的变化情况对所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校正。
建筑变形测量使用的仪器设备种类较多,特别是经常要使用一些电子传感器(如测斜仪、应力计、应变计等) ,这些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快,安装和操作方法各异。变形测量作业中,应按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正确地使用。
3.3.5 观测频率和观测周期的确定应以能系统地反映所测建筑变形的变化过程且不遗漏其变化时刻为原则,并综合考虑建筑的变形情况、施工进度及外界因素影响等。对一个建筑变形测量项目,基准点和监测点应按照选择的观测频率和观测周期进行观测。本规范第6章、第7章在规定各类变形测量具体要求时,对相应的观测频率和观测周期有进一步的规定。
3.3.6 变形测量的时间性很强,其成果反映的是某一时刻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点的变形程度或变形趋势。首期观测值(初始值)是整个变形测量的基础数据,进行两次同精度独立测量,可以保证首期测量成果具有足够的可靠性。首期两次测量,不仅针对基准点网的测量,也针对利用基准点(或借助工作基点)对所有监测点进行的测量。这里的极限误差为所选观测等级对应的中误差数值(见表 3. 2. 2) 倍。
3.3.7 各期的测量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可以保证同期的变形观测数据在时态上保持基本一致。对于不同期的变形测量,特别是高等级的变形测量,应尽可能采用相同的观测网形、观测路线、观测方法、仪器设备,并在同等或相近的环境条件下观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减弱系统误差影响,提高观
测精度,保证成果质量。
3.3.8 建筑变形测量一般延续时间较长,除实施过程需要提供阶段性成果外,项目完成后还需要进行系统的分析并提交技术报告。因此,变形测量过程中除应做好观测数据的记录存储外,还应进行工程现场巡视,并及时准确地做好相关记录,留取资料。
这些记录包括每一期观测时建筑的状态情况、施工进展、气象和周边环境状况以及作业中与项目委托方和设计施工人员沟通及其他情况等。
3.3.9 建筑变形测量过程较长,经常会出现少数点受到破坏或被遮挡而不能观测的情况,该点本期没有观测数据,可模拟计算变形量,对模拟量应作出标记和说明,并通报项目委托方。
3.3.10 由于大多数的建筑变形测量项目都是受委托方委托开展的,项目合同或任务书上一般都有明确的观测次数和观测周期限定。一些情况下,此时建筑尚未达到稳定状态,变形仍在继续发展。从建筑安全的角度出发,项目承担方应与项目委托方沟通,探讨签订补充合同继续进行观测的可能性。如仍按原合同的规定结束项目工作,应在项目技术报告中进行详细说明,并应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必要的建议。
3.3.11 建筑变形测量是一个动态过程,各期观测结束后都可能要向项目委托方提交阶段性成果,项目完成后则提交综合成果。
为此需要及时进行数据的处理和整理,并进行质量检验。相关要求在本规范第8章、第9章有规定。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 -2016附录B 质量检查记录表
B.0.1建筑变形测量成果质量检查记录表宜符合表 B.0.1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
2 《工程摄影测量规范》 GB 50167
3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 50497
4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 CJJ/T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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