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24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34—2004,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1.5、3.3.2、3.3.3、3.3.4、3.3.5、3.3.6、3.3.10、3.3.11、3.3.12、3.5.1、6.2.1、6.2.2、6.2.5、6.2.6、6.3.1、6.3.2、6.3.3、6.3.4、6.3.6、6.3.7、6.3.8、6.3.9、6.3.10、6.4.1、6.4.2、6.4.5、6.4.10、6.4.11、6.4.12、6.4.13、6.4.14、6.4.16、6.5.1、6.5.2、9.1.1、9.1.3、9.2.1、9.3.1、9.3.2、9.3.3、9.4.1、9.4.3、9.6.1、9.6.2、9.6.3、9.6.4、10.1.1、10,1.2、10.1.3、10.1,4、10.1.5、10.1.6、10.1.7、10.1.8、10.1.9、10.2.1、10.2.2、10.2.3、10.2.4、10.2.5、10.2.6、10.3.3、10.3.4、10.3.5、10.4.1、10.4.2、10.5.3、10.5.4、11.1.1、11.1.2、11.1.3、11.2.1、11.2.4、11.2.5、11.2.6、11.2.7、11.2.8、11.3.1、11.3.3、11.3.4、11.3.5、11.3.6、11.4.8、11.5.5、11.5.6、11.5.7、11.5.9、11.5.10、11.6.1、11.6.2、11.6.3、11.6.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34—90同时废止。


前   言


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2001]国人防办字第51号文件要求,对《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34—90进行修订。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坑道、地道掘进,不良地质地段施工,逆作法施工,钢筋混凝土施工,顶管施工,盾构施工,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管道与附件安装,设备安装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增加了术语一章。

增加了逆作法施工一章。

增加了坑道、地道掘进施工中喷锚支护规定。

增加了钢筋制作、泵送混凝土和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定。

调整、补充了防爆波活门、胶管活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自动排气活门安装和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施工要求。

补充了通风机、除湿机、消声设备、变压器安装内容。

将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工程的防腐、消声、防火和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合并为一章。

删除了部分技术比较落后、与相关标准重复或不协调的内容。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木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辽宁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辽宁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沈阳市北陵大街45-4号,邮政编码110032),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辽宁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院

上海市人防工程管理公司

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

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要起草人:周成玉  王德佳  陈楚平  徐炜林  胡炳洪

李丽娟  黄志强  唐  蓉  沈瑞和  王述俊

王永泉  孙正林  高瑞清  孔大力  徐立成

1总则

1总   则


1.0.1为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施工水平,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人防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文件: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经过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施工区域内原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图纸资料;

4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5必要的试验资料。

1.0.4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当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方可使用。

1.0.5  当工程施工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或管线等的使用和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1.0.6工程施工中应对隐蔽工程作记录,并应进行中间或分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1.0.7设备安装工程应与土建工程紧密配合,土建主体工程结束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1.0.8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原材料质量合格证书及检(试)验报告;

3工程施工记录;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混凝土试件及管道、设备系统试验报告;

6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  竣工图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1.0.9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10人防工程施工时的安全技术、环境保护、防火措施等,必须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


条文说明:


1.0.2  各类人防工程包括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单建掘开式工程和附建式防空地下室等人防工程。


1.0.3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包括水文地质资料。一般情况下,大型人防工程施工要作施工组织设计,中、小型工程施工要有施工方案。


1.0.4  人防工程施工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工程质量,一定要严加控制。像水泥、砂、石、外加剂等建筑材料,应该有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构件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电缆应具有经专门机构检测的试验记录。


1.0.5  根据施工实践经验,在邻近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进行施工时,施工前需要了解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和基础详细情况,以及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施工中需要采取加固等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确保其安全使用。


1.0.6  人防工程施工中,隐蔽工程较多。为保证施工质量,需要及时进行中间检验或对分项工程进行检验。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修补。


1.0.9  人防工程施工条件复杂,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由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工程施工制订了很多国家标准,本规范内容不可能包括所有的规定。因此,在进行人防工程施工时,要将本规范和其他有关现行国家标准配合使用。这些国家标准主要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锚杆喷射混凝土技术规范》、《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2术语

2术   语


2.0.1  人民防空工程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藏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人民防空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防空地下室。

2.0.2单建掘开式工程cut-and-cover works

单独建设的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

2.0.3坑道工程undermined works with low exit

大部分主体地坪高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

2.0.4地道工程undermined works without low exit

大部分主体地坪低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

2.0.5  防空地下室  civil air defence basement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

2.0.6明挖open-cut

地下工程地基上方全部岩、土层被扰动的开挖。采用明挖的地下工程施工方法称明挖法。

2.0.7暗挖  undermine

不扰动地下工程上部岩土层的开挖。采用暗挖的地下工程施工方法称暗挖法。

2.0.8防护门  blast door

能阻挡冲击波但不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0.9  防护密闭门  blast airtight door

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0.10密闭门  airtight door

能阻挡毒剂通过但不能阻挡冲击波通过的门。

2.0.11  门框墙door-frame wall

在门孔四周保障门扇就位并承受门扇传来的荷载的墙。

2.0.12防爆波活门blast valve

简称活门。装于通风口或排烟口处,在冲击波到来时能迅速自动关闭的防冲击波设备。

2.0.13密闭阀门  airtight valve

保障通风系统密闭的阀门。包括手动式和手、电动两用式密闭阀门。

2.0.14  自动排气活门  automatic exhaust valve

靠阀门两侧空气压差作用自动启闭的具有抗冲击波余压功能的排风活门。能直接抗冲击波的称防爆超压排气活门。

2.0.15防爆防毒化粪池blastproof and gasproof septictank

能阻止冲击波和毒剂等由排水管道进入工程内部的化粪池。

2.0.16水封井trapped well

用静止水柱阻止毒剂进入工程内部的设施。

2.0.17防护密闭隔墙protective airtight partition wall

既能抗御核爆冲击波和炸弹气浪作用,又能阻止毒剂通过的隔墙。

2.0.18密闭隔墙airtight partition wall

主要用于阻止毒剂通过的隔墙。

2.0.19防冲击波阐门defence shock wave gate

防止冲击波由管道进入工程内部的闸门。


3坑道、地道掘进

3.1 一般规定

3  坑道、地道掘进


3.1  一般规定


3.1.1本章适用于岩体中坑道、地道的掘进施工及验收。

3.1.2穿越建筑物、构筑物、街道、铁路等的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取连续作业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3.1.3坑道、地道的轴线方向、高程、纵坡和口部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1.4通过松软破碎地带的大断面坑道、地道,宜采用导洞超前掘进的施工方法。导洞超前长度应根据地质情况、导洞的布置和通风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1.5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取湿式钻孔、洒水装碴和加强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


条文说明:


3.1.2当坑道、地道穿越建筑物、构筑物、街道、铁路路基等时,如果开挖而暴露时间过长,将影响其安全。因此要连续作业,同时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如经常观测其沉降、变形和稳定情况。有时还要采取加固措施,以保证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安全。

3.1.4  导洞超前掘进的施工方法,主要是控制围岩暴露面的大小和暴露时间,使围岩应力不致增长过大,从而维护围岩的稳定。导洞的作用主要是展开作业面,为洞主体开创快速施工的条件。导洞先头掘进,可用以探明地质情况,敷设各种施工管线,便于施工、通风、排水、运输和施工测量等。

3.1.5  坑道、地道掘进时,加强通风是防尘措施中最重要的手段。通风方式分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一般情况下,要采用机械通风。

3.2 施工测量

3.2  施工测量


3.2.1施工中应对轴线方向、高程和距离进行复测。复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复测轴线方向,每个测点应进行两个以上测回;

2复测高程时,水准测量的前后视距宜相等,水准尺的读数应精确到毫米;

3复测两标准桩之间轴线长度时,应采用钢尺测量,其偏差不应超过0.2‰。

3.2.2  口部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口部中心桩测设底部起挖桩和上部起挖桩;在明显和便于保护的地点设置水准点,并应设高程标志;

2在距底部起挖桩和上部起挖桩3m以外,宜各设一对控制中心桩;

3在洞口掘进5m以后,宜在洞口底部埋设标桩。

3.2.3坑道、地道掘进必须标设中线和腰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经纬仪标设坑道、地道的方向。当采用经纬仪标设方向时,宜每隔30m设一组中线,每组不少于3条,其间距不小于2m;

2宜采用水准仪标设坑道、地道的坡度。当采用水准仪标设坡度时,宜每隔20m设3对腰线点,其间距不小于2m;

3坑道,地道掘进时,应每隔100m对中线和腰线进行一次校核。


条文说明:


3.2.1  坑道、地道施工测量中的疏忽和错误,往往不易及时发现,因此要求重复测量和两次计算,并建立严格的检查复核制度。

3.2.2口部施工前需做好测量定位工作,选好各种控制点,如口部中心桩、口部水准基点、高程标志、控制中心桩和进洞中心线的基准点等。引测上述控制点,最好采用三角网测量法或口外导线引测定位,以确保测量精度。

3.3 工程掘进

3.3  工程掘进


3.3.1坑道、地道掘进应采用光面爆破。光面爆破的爆破参数,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炮孔深度为1.8~3.5m;

2周边炮孔间距为350~600mm;

3  周边炮孔密集系数为0.5~1.0;

4  周边炮孔药卷直径为20~25mm;

5  当采用2号岩石硝铵炸药时,周边炮孔单位长度装药量:软岩为70~120g/m,中硬岩为200~300g/m;硬岩为300~350g/m。

3.3.2  当掘进对穿、斜交、正交坑道、地道时,必须有准确的实测图。当两个作业面相距小于或等于15m时,应停止一面作业。

3.3.3  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孔前应将作业面清出实底;

2  必须采用湿式钻孔法钻孔,其水压不得小于0.3MPa,风压不得小于0.5MPa;

3严禁沿残留炮孔钻进。

3.3.4  严禁采用不符合产品标准的爆破器材;在有地下水的地段,所用爆破器材应符合防水要求。

3.3.5坑道、地道掘进宜采用火花起爆或电力起爆。当采用火花起爆时,每卷导火索在使用前均应将两端各切去50mm,并从一端取1m作燃速试验;导火索的长度应根据点火人员在点燃全部导火索后能隐蔽到安全地点所需的时间确定,但不得小于1.2m。当采用电力起爆时,电需管使用前,应进行导电性能检验,输出电流不应大于50mA;在同一爆破网路内,当电阻小于1.2Ω时,雷管的电阻差不应大于0.2Ω;当电阻为1.2~2Ω时,电阻差不应大于0.3Ω;电爆母线和连接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3.3.6当施工现场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不应采用电力起爆。当受条件限制需采用电力起爆时,应采取下列防杂散电流的措施:

1  检查电气设备的接地质量;

2爆破导线不得有破损和裸露接头;

3应采用紫铜桥丝低电阻雷管或无桥丝电雷管,并应采用高能发爆器引爆。

3.3.7运输轨道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轨型号:人力推斗车不宜小于8kg/m,机车牵引不应小于15kg/m;

2线路坡度:人力推斗车不宜超过15‰,机车牵引不宜超过25‰,洞外卸碴线尽端应设有5~10的上坡段;

3轨道的宽度允许偏差应为+6mm、-4mm,轨顶标高偏差应小于2mm,轨道接头处轨顶水平偏差应小于3mm;

4  曲线段轨距加宽值及外轨超高值应符合表3.3.7的规定;

5采用机车牵引时,曲线段两钢轨之间应加拉杆。

3.3.8坑道内采用汽车运输时,车行道的坡度不宜大于12%;单车道净宽不得小于车宽加2m;双车道净宽不得小于2倍车宽加2.5m。

3.3.9  车辆运行速度和前后车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车牵引列车,在洞内车速应小于2.5m/s;在洞外车速应小于3.5m/s;前后列车距离应大于60m;

2  人力推斗车车速应小于1.7m/s,前后车距离应大于20m;

3人力手推车车速应小于1m/s,前后车距离应大于7m;

4  自卸汽车在洞内行车速度应小于10km/h。

3.3.10斗车和手推车均应有可靠的刹车装置,严禁溜放跑车。

3.3.11  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炮后15min内能把工作面的炮烟排出;

2  按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4m³;

3  风流速度不得小于0.15m/s;

4  当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压入式扇风机必须在炮烟全部排出后方可停止运转。

3.3.12  掘进工作面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压入式扇风机的出风口与抽出式扇风机的入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2  当采用风筒接力通风时,扇风机间的距离,应根据扇风机特性曲线和风筒阻力确定;接力通风的风筒直径不得小于400mm;每节风筒直径应一致,在扇风机吸入口一端应设置长度不小于10m的硬质风筒;

3压入式扇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通道中,与回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4扇风机与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风、电闭锁装置。


条文说明:


3.3.1  光面爆破是岩石爆破施工中的成熟技术。它能使周边轮廓面较精确地达到设计要求,超挖、欠挖量小,岩石不出现明显的爆震裂缝,对围岩的破坏轻微。光面爆破日益成为地下工程中主要的爆破施工方法。

条文中所称的软岩是指岩石的抗压强度小于20MPa;中硬岩是指岩石的抗压强度为20~40MPa;硬岩是指岩石的抗压强度大于40 MPa。


3.3.5  导火索在运输保管过程中,每卷导火索的两端容易受到损坏,如药量外泄、外层线脱落等,致使燃速受到影响,故在使用前每端要切去50mm不用。导火索因温度、湿度、气压等的变化而燃速也随之发生变化,故要在使用前做燃速试验。


3.3.6  所谓杂散电流,是存在于电源电路以外的杂乱游散的电流,其方向和大小随时变化。如用钢轨作回路的架线,在电机车附近,在变压器周围等均有杂散电流产生。当杂散电流值超过电雷管的准爆电流值时,有可能发生早爆事故。施工中应引起足够重视。


3.3.7~3.3.10  目前,坑道、地道掘进中运输作业主要靠机车牵引列车、汽车、人力推斗车、人力手推车等。经过调研发现,在运输作业中,由于没有重视运输轨道的铺设,没有重视控制车辆运行速度,甚至发生溜放跑车现象等,从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事例不少。因此,经总结矿山、铁道、人防等部门多年的施工经验和教训,对坑道、地道掘进中运输作业提出了一些要求,以保证安全施工。


3.3.11,3.3.12坑道、地道掘进施工中,工作面空气中可能含有许多有害物质,如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游离二氧化硅、氮氧化合物、甲烷等。根据实践经验,只要加强通风,保证本条文中规定的新鲜空气量和风流速度,就能使工作面空气中的有害物质降低到允许浓度,保证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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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电气设备安装

11.4  电气设备安装


11.4.1柴油发电机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在试运转中,润滑油压力和温度,冷却水进、出口温度,排烟温度必须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2各机件的接合处和管道系统,必须保证无漏油、漏水、漏烟和漏气现象;

3排烟管与日用油箱的距离必须保持在1.5m及以上;

4  机座与支座、机座与导轨、机座与垫铁间各贴合面接触紧密,连接牢固;

5  机组在额定负荷、50%负荷、空载试运转时,机件运转平稳、均匀,无异常发热;

6  电气、热工仪表、信号安装位置准确,连接牢固,指示正确,灵敏可靠。

11.4.2  柴油发电机组两轴同心度及水平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4.2的规定。

11.4.3  变压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置正确,就位后轮子固定可靠;装有气体继电器的变压器顶盖,沿气体继电器的气流方向有1%~1.5%的升高坡度;

2变压器与线路连接紧密,连接螺栓的锁紧装置齐全,瓷套管不受外力;

3零线沿器身向下接至接地装置的线段固定牢靠;

4器身各附件间连接的导线有保护管,保护管、接线盒固定牢靠,盒盖齐全。


11.4.4落地式配电柜(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排安装的配电柜(箱)应安装在基础型钢上。基础型钢应平直;型钢顶面高出地面应等于或大于10mm;同一空内的基础型钢水平允许偏差不应超过1mm/m,全长不应超过5mm;

2基础型钢应有良好接地;

3柜(箱)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mm/m。


11.4.5挂墙式配电箱(盘)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配电箱(盘),宜采用镀锌或铜质螺栓,不得采用预埋木砖;

2嵌墙暗装配电箱的箱体应与墙面齐平。


11.4.6  成排或集中安装的同一墙面上的电器设备的高差不应超过5mm,同一室内电器设备的高差不应超过10mm。


11.4.7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的安装应牢固,宜采用悬吊固定;当采用吸顶灯时,应加装橡皮衬垫;

2接零或接地的灯具金属外壳,应有专用螺丝与接零或接地网连接;

3宜采用铜质瓷灯座,开关的拉线宜采用尼龙绳等耐潮绝缘的材料;

4各种信号应有特殊标志,并标示清晰,指示正确。


11.4.8  电气接地装置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利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网作自然接地体,用作自然接地体的钢筋网应焊接成整体;

2  当采用自然接地体不能满足要求时,宜在工程内渗水井、水库、污水池中放置镀锌钢板作人工接地体,并不得损坏防水层;

3不宜采用外引式的人工接地体。当采用外引接地时,应从不同口部或不同方向引进接地干线。接地干线穿越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时,应做防护密闭处理。


条文说明:


11.4.8  人防工程内利用结构钢筋网作自然接地体具有不易腐蚀,不易受到机械损伤,使用期长,接地电阻稳定,投资少,维护简单等优点,经实际使用一般能满足接地电阻值的要求。如上海某设计院对采用人防工程底板钢筋网作为接地体进行实测,其接地电阻值不超过0.5Ω。绑扎钢筋的铁丝容易腐蚀造成接触不良,因此,作为接地体的钢筋网应进行焊接,以利减小接地电阻值。

接地干线从不同方向引入工程构成环路,无论是战时遭受核爆袭击或平时运行,都能提高接地装置的可靠性。

11.5 设备安装工程的消声与防火

11.5  设备安装工程的消声与防火


11.5.1  安装有动力扰动的设备,当不设减震装置时,应采用厚5~10mm中等硬度的橡皮平板衬垫。

11.5.2  当管道用支架、吊钩固定时,应采用软质材料作衬垫。管道自由端不得摆动。

11.5.3  机房内的消声器及消声后的风管应做隔声处理,可外包厚30~50mm的吸声材料。

11.5.4  当管、线穿越隔声墙时,管道与墙、电线与管道之间的空隙应用吸声材料填充密实。

11.5.5  设备安装时,严禁采用明火施工。

11.5.6  配电箱、板,严禁采用可燃材料制作。

11.5.7  发热器件必须进行防火隔热处理,严禁直接安装在建筑装修层上。

11.5.8电热设备的电源引入线,应剥除原有绝缘,并套入瓷套管。瓷套管的长度应大于100mm。

11.5.9  处于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电缆、电线应穿管敷设,导线接头不得设在易爆场所。

11.5.10在顶棚内的电缆、电线必须穿管敷设,导线接头应采用密封金属接线盒。


11.6 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

11.6  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


11.6.1  通风系统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毒密闭管路及密闭阀门的气密性试验,充气加压5.06×104Pa,保持5min不漏气;

2  过滤吸收器的气密性试验,充气加压1.06×10⁴Pa后5min内下降值不大于660Pa;

3  过滤式通风工程的超压试验,超压值应为30~50Pa;

4  清洁式、过滤式和隔绝式通风方式相互转换运行,各种通风方式的进风、送风、排风及回风的风量和风压,满足设计要求;

5  各主要房间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满足平时使用要求。


11.6.2  给水排水设备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配件及附件的规格、数量、标高等符合设计要求;各种阀门安装位置及方向正确,启闭灵活;

2  管道坡度符合设计要求;

3给水管、压力排水管、供油管、自流排水管系统无漏水;

4给水排水机械设备及卫生器具的规格、型号、安装位置、标高等符合设计要求;

5地漏、检查口、清扫口的数量、规格、位置、标高等符合设计要求;

6  防爆波闸阀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闸阀启闭灵活,指示明显、正确;

7  防爆防毒化粪池、水封井密封性能良好,管道畅通;

8  防爆波密闭堵板密封良好。


11.6.3  给水排水系统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清洁式通风时,水泵的供水量符合设计要求;

2  过滤式通风时,洗消用水量、饮用水量符合设计要求;

3柴油发电机组、空调机冷却设备的进、出水温度、供水量等符合设计要求;

4水库或油库,当贮满水或油时,在24h内液位无明显下降,在规定时间内能将水或油排净;

5渗水井的渗水量符合设计要求。


11.6.4  电气系统试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电源切换的可靠性和切换时间;

2  测定设备运行总负荷;

3  检查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电源的可靠性;

4  测定主要房间的照度;

5  检查用电设备远控、自控系统的联动效果;

6  测定各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


11.6.5  柴油发电机组的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载运行应在设备检查、试验合格后进行,空载运行时间不应少于30min;

2负载运行应在空载运行正常后进行。试运行时,负荷应由空载状态逐步增加并在额定容量的25%、50%、75%的负荷下各运行1h,满载运行不少于2h;

3  超载运行应在额定容量110%的负荷下运行30min;

4并车试验应在各机组单机运行试验正常后进行。并车装置性能应可靠。各并车机组在50%额定负荷以上时,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分配差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5  自启动试验应在上述试验正常后进行,且不应少于3次。机组各项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1.6.6  柴油发电机组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应包括下列项目:

1)润滑油压力和温度,冷却水进、出口温度和排烟温度;

2)各机件的接合处和管路系统情况;

3)运动机件在额定负荷、50%负荷、空载下的运行情况;

4)充电发电机的充电和启动贮气瓶的充气情况;

5)附属装置的工作情况;

6)电气、热工仪表、信号指示。

2  测定记录应包括下列项目:

1)机组及辅机系统各种运行状态的工作情况;

2)柴油机的瞬态和稳态调速率;

3)机组的温升;

4)油耗;

5)烟色;

6)压缩空气或蓄电池的启动瞬时压降、启动后的压力或电压及可启动次数;

7)发电机调压性能;

8)并车、自启动、调频调载装置的运行参数。


11.6.7  装有远距离自动控制台和机房仪表台的柴油发电机组,尚应进行下列检验:

1  分别用自动和手动远动控制的方法进行试运转;

2  进行自启动系统可靠性试验,测定启动时间;

3声光报警信号情况;

4  柴油机调速和停车电磁阀工作情况;

5  机房和控制室联络信号装置工作情况。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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