泵站设计标准GB50265-2022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泵站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pumping station design

GB 50265-2022

2022-07-15 发布 2022-1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联合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泵站设计标准》的公告

2022年 第102号
      现批准《泵站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5-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7.1.3、7.3.5、7.3.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泵站更新改造技术规范》(GB/T50510-2009)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5日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开展《泵站设计标准>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8〕161号)的要求,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现场调查和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泵站设计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泵站等级及标准,泵站主要设计参数,站址选择,总体布置,泵房,进出水建筑物,其他形式泵站,水力机械及辅助设备,电气,闸门、拦污栅及启闭设备,泵站更新改造设计,工程安全监测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1.新增了术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和耐久性要求、潜水泵站、结构抗震及措施、地基处理方案、计算机监控系统、视频监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更新改造、工程管理等设计内容;     2.简化了泵站等级、防洪(潮)标准确定的表述;     3.充实了受潮汐影响的泵站、地下泵站和场地受限的引渠布置等要求。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逸仙路388号,邮政编码:200434)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湖北省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     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陆忠民 朱丽娟 黄颖蕾 胡德义 李端明 别大鹏 杨晋营 黄毅 伍杰 朱庆华 徐平 吕建新 陈庆华 李彬 肖佳华 周明 张仁田 牛勇 倪燕玉 文学鸿 马小俊 张政伟 李娜 周兵 王化翠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温续余 马毓淦 邵剑南 雷兴顺 胡国志 王顺义 马东亮 滕军 王为福 陈武春 邹玉涛 孙江河 杜培文 李红伟 王福军 黄眆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 为统一泵站设计标准,保证设计质量,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管理方便,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与更新改造的供水、灌溉和排水泵站设计。 1.0.3 泵站设计应广泛收集和整理基本资料。基本资料应经过分析,准确可靠,满足设计要求。 1.0.4 泵站设计应吸取实践经验,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遵循节能降耗的原则,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 1.0.5 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10g的泵站,应进行抗震设计。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的泵站,可不进行抗震计算,但仍应采取抗震措施。 1.0.6 泵站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2术语

2.0.1 主泵房 main pumpHouse     装设主水泵机组及其辅助设备,供运行及安装检修作业用的建筑物。由主机间和安装间组成。 2.0.2 辅机房 auxiliary house     装设配电变电设备、操作控制设备、辅助设备、通信设备等,以及为运行、维护、试验、值班、管理等使用的房间。 2.0.3 主机间 machine hall     主泵房内布置水泵机组及其辅助设备的场所。 2.0.4 安装间 erection bay     主泵房内供水泵机组和其他机电设备组装、检修、装卸用的场所。 2.0.5 进水流道 inlet passage     为改善水泵吸水条件而设置的联结水泵进水池与水泵吸水口的水流通道。 2.0.6 出水流道 outlet passage     水泵泵体(导叶体)出口至出水池之间的水流通道。 2.0.7 水泵装置 pump system     水泵(不含动力机及传动设备)和进出水流道(或管道)的组合。 2.0.8 水泵装置效率 pump system efficiency     流道(或管道)效率与泵段效率的乘积。 2.0.9 竖井式泵站 shaft pumping station     抽水装置安设在竖井式主机间内的泵站。
2.0.10 缆车式泵站 cable car pumping station     抽水装置安设在可沿岸坡轨道移动的缆车内的泵站。 2.0.11 浮船式泵站 floating pumping station     抽水装置安设在泵船上,可以随水源水位的变化而浮动的泵站。 2.0.12 潜水泵站 pumping station equipped with submersible pump     安装潜水泵作为主抽水设备的泵站。潜水泵与水工建筑物有固定安装关系的泵站为固定式潜水泵站;潜水泵与水工建筑物无固定安装关系的泵站为移动式潜水泵站;通过改变潜水电动机相序或改变潜水泵安装方向,实现双向抽水的泵站为双向潜水泵站。 2.0.13 潜没式泵站 submerged pumping station     高水位时,泵房可淹没在水下运行的固定式泵站。
条文说明

3泵站等级及标准

3.0.1 泵站工程等别和建筑物级别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的规定执行。 3.0.2 泵站建筑物防洪(潮)标准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的规定执行。对于穿越堤坝布置的泵站,其防洪(潮)标准不应低于相应堤坝的防洪(潮)标准。 3.0.3 泵站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设计规范》SL654的规定。
  条文说明

4泵站主要设计参数

4.1 设计流量

4.1.1 灌溉泵站设计流量应根据灌溉区域水量平衡计算成果,按满足灌溉设计保证率所需时段的最大平均提水流量确定。 4.1.2 排水泵站设计流量应根据排水要求计算确定,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过排水河道直接排除涝区涝水的泵站,宜采用产汇流方法、排涝模数经验公式法、平均排除法、水量平衡法、河网水力学模型法等方法确定;     2 从蓄涝区向外排水的泵站,应根据设计暴雨、相应蓄涝区的入流过程线和设计排涝历时进行调蓄计算,以最大出流流量作为设计流量;     3 对既排涝区涝水又排蓄涝区积水的泵站,可先排涝区涝水、后排蓄涝区积水,按本条第1款、第2款方法分别计算排涝流量,以其大者作为设计流量;     4 闸站结合的排水泵站设计流量应按充分利用排水闸自流抢排、余水由排水泵站抽排的原则确定;     5 对有排渍要求的涝区,总的设计排水流量为设计排涝流量和设计排渍流量之和,设计排渍流量可根据排渍模数与排渍面积计算确定;     6 城市排水泵站设计流量可根据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工业废水量和雨水量等计算确定。 4.1.3 工业与城镇供水泵站设计流量应根据设计水平年、设计保证率、供水对象的用水量、城镇供水的时变化系数、日变化系数、调蓄容积等综合确定。
  条文说明

4.2 特征水位

4.2.1 灌溉泵站进水池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洪(潮)水位应按本标准第3.0.2条规定的防洪(潮)标准分析确定。     2 从河流、湖泊取水时,设计运行水位应取历年灌溉期满足设计灌溉保证率的日平均或旬平均水位;从水库取水时,设计运行水位应结合灌溉保证率和水库调蓄性能分析确定;从渠道取水时,设计运行水位应取渠道通过设计流量时的水位,并考虑渠道运行水位降落的影响;从感潮河段取水时,设计运行水位应取满足设计灌溉保证率要求的灌溉期平均低潮位。     3 从河流或湖泊取水时,最高运行水位应取重现期5年~10年一遇洪水的日平均水位;从水库取水时,最高运行水位应根据水库调蓄性能论证确定;从渠道取水时,最高运行水位应取渠道通过加大流量时的水位;从感潮河段取水时,最高运行水位应取重现期5年~10年一遇的最高日平均潮位。     4 从河流、湖泊或水库取水时,最低运行水位应取历年灌溉期水源保证率为95%~97%的最低日平均水位;从渠道取水时,最低运行水位应取渠道最小流量对应水位;从感潮河段取水时,最低运行水位应取历年灌溉期水源保证率为95%~97%的日最低潮位。     5 从河流、湖泊、水库或感潮河段取水时,平均水位应取灌溉期多年日平均水(潮)位;从渠道取水时,平均水位应取渠道通过平均流量时的水位。     6 上述水位均应扣除从取水口至进水池的水力损失。从河床不稳定的河道取水时,尚应考虑河床变化的影响,方可作为进水池相应特征水位。对于寒冷地区在冰盖下取水的工况,应考虑冰盖(含流冰)对水力损失的影响。
4.2.2 灌溉泵站出水池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出水池接输水河道时,最高水位应取输水河道的防洪水位与最高运行水位的高值;当出水池接输水渠道时,最高水位应取与泵站最大流量相应的水位。对于从多泥沙河流上取水的泵站,最高水位应考虑输水渠道淤积对水位的影响。     2 设计运行水位、最高运行水位、最低运行水位应分别取按灌溉设计流量、最大运行流量、最小运行流量和灌区控制高程的要求推算到出水池的水位。     3 平均水位应取灌溉期多年日平均水位。 4.2.3 排水泵站进水池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高水位应取排水区建站后重现期适当高于治涝标准的内涝水位。排水区内有防洪要求的,最高水位应同时考虑其影响。     2 设计运行水位应取由排水区设计排涝水位推算到站前的水位;对有集中蓄涝区或与内排站联合运行的泵站,设计运行水位应取由蓄涝区设计水位或内排站出水池设计水位推算到站前的水位。     3 最高运行水位应取按排水区允许最高涝水位的要求推算到站前的水位;对有集中蓄涝区或与内排站联合运行的泵站,最高运行水位应取由蓄涝区最高调蓄水位或内排站出水池最高运行水位推算到站前的水位。     4 最低运行水位应取按降低地下水埋深或蓄涝区允许最低水位的要求推算到站前的水位。     5 平均水位可取与设计运行水位相同的水位。对有集中蓄涝区的泵站,当设计运行水位采用蓄涝区设计低水位并计入排水渠道水力损失时,平均水位应取蓄涝区设计低水位与设计蓄水位的平均值并计入排水渠道水力损失。
4.2.4 排水泵站出水池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洪水位应按本标准第3.0.2条规定的防洪标准分析确定。     2 设计运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取与排水区治涝标准相应的承泄区排水时段平均水位;     2)当承泄区为感潮河段时,应取与排水区治涝标准相应的承泄区设计排水时段平均高潮位;     3)对重要的排水泵站,经论证可适当提高重现期。     3 最高运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承泄区水位变化幅度较大时,应取承泄区适当高于设计运行水位重现期但不高于泵站设计洪水重现期的排水时段平均水位;当承泄区水位变化幅度较小时,可取设计洪水位;     2)当承泄区为感潮河段时,应取承泄区略高于设计运行水位重现期但不高于泵站设计洪水重现期的排水时段平均高潮位;     3)对重要的排水泵站,经论证可适当提高重现期。     4 最低运行水位应取承泄区历年排水期最低水位的平均值或最低潮位的平均值。     5 平均水位应取承泄区多年日平均水位或多年日平均潮位。     6 上述水位均应考虑从承泄区至出水池的水力损失。 4.2.5 工业、城镇供水泵站进水池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洪水位应按本标准第3.0.2条规定的防洪标准分析确定。     2 从河流或湖泊取水时,设计运行水位应取满足设计供水保证率的日平均或旬平均水位;从水库取水时,设计运行水位应结合供水保证率和水库调蓄性能分析确定;从渠道取水时,设计运行水位应取渠道通过设计流量时的水位,并考虑渠道运行水位降落的影响;从感潮河段取水时,设计运行水位应取满足设计供水保证率要求的供水期平均低潮位。     3 从河流或湖泊取水时,最高运行水位应取泵站相应设计防洪标准的日平均水位;从水库取水时,最高运行水位应取泵站相应设计防洪标准的水库回水位;从渠道取水时,最高运行水位应取渠道通过加大流量时的水位;从感潮河段取水时,最高运行水位应取泵站相应设计防洪标准的日平均潮位。     4 从河流或湖泊取水时,最低运行水位应取泵站供水期水源保证率为97%~99%的最低日平均水位;从水库取水时,最低运行水位应取水库最低控制水位;从渠道取水时,最低运行水位应取渠道通过单泵流量时的水位;从感潮河段取水时,最低运行水位应取水源保证率为97%~99%的日最低潮位。     5 从河流、湖泊、水库或感潮河段取水时,平均水位应取多年日平均水(潮)位;从渠道取水时,平均水位应取渠道通过平均流量时的水位。     6 上述水位均应扣除从取水口至进水池的水力损失。从河床不稳定的河道取水时,尚应考虑河床变化的影响,方可作为进水池相应特征水位。 4.2.6 工业、城镇供水泵站出水池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高水位应取输水渠道的校核洪水位;     2 设计运行水位应取与泵站设计流量相应的水位;     3 最高运行水位应取与泵站最大运行流量相应的水位;     4 最低运行水位应取与泵站最小运行流量相应的水位;     5 平均水位应取输水渠道通过平均流量时的水位。 4.2.7 灌排结合泵站特征水位,可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4.2.4条的规定分析确定。
  条文说明 '>《泵站设计标准》GB 50265-2022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条文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     《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3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50064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标准》GB/T50115     《防洪标准》GB50201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487     《水利水电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B/T50649     《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987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标准》GB51247     《高压电器端子尺寸标准化》GB/T527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同步电动机半导体励磁装置总技术条件》GB/T12667     《离心泵、混流泵和轴流泵 汽蚀余量》GB/T13006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     《泵站技术管理规程》GB/T30948     《水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基本技术条件》DL/T578     《220kV~750kV变电站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     《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规程》DL/T5222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DL/T535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
    《水力发电厂交流110kV~500kV电力电缆工程设计规范》NB/T10498     《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设计规范》SL41     《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SL74     《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     《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报废标准》SL226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水闸设计规范》SL265     《水利水电工程压力钢管设计规范》SL/T281     《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     《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379     《水利水电工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L490     《泵站现场测试与安全检测规程》SL548     《水利水电工程照明系统设计规范》SL641     《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设计规范》SL654     《泵站拍门技术导则》SL656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测设计规范》SL725     《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SL744     《水工建筑物地基处理设计规范》SL/T792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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