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urban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ies
CJJ 149-201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1 年 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697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149-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2、2.0.11、3.4.1、7.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7月20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设置要求;4.照明;5.材料选用;6.设计;7.施工及验收;8.维护和检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建设钢结构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城市建设研究院
上海市户外灯光广告设置服务中心
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
广州市环境卫生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志国 冯 蒂 钱 红 万云峰 董经纬 杜 梅 郑双杰 王亚琦 陈兆林 潘增权 张明成 孙松洋 郑景文 刘晶昊 张 范 李 菲 田 毅 刘晓兰 郭树波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殷正声 胡天兵 毕 辉 沈之容 杨 雷 徐 雷 韩全兰 裘东明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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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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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类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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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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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
1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m范围内;
3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4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5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m范围内。
2.0.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
2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3 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4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2.0.5 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
2 不应在道路绿化分隔带中设置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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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应编制符合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城市不同功能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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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户外广告设施应安全、美观,与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2.0.8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2.0.9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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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统一规格、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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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应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3 设置要求
3.1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3.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
2 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3 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建(构)筑物屋顶建筑面积的1/8。户外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户外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1m。
4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宜采用镂空面板,不得对建(构)筑物结构构成威胁,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建(构)筑物应由建筑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建筑结构安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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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道路上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2 贴附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单个广告面积(除广告幕布外),在商业区域内宜小于100m2,商业区域外宜小于50m2;建(构)筑物同一面墙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面积的30%。
3 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宜设置镂空文字及图案等形式为展示体的户外广告设施,从地面至该广告底部的高度小于100m时,广告高度宜小于3m,单面墙上设置的广告总面积应小于50m2;超过100m时,广告高度不宜大于6m,单面墙上设置的广告总面积应小于1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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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自建筑物±0.00起到户外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
2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考虑与各种架空线的关系,其净空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3 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宜为6:1~8:1。
4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5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户外广告设施按其距离地面高度不同,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2.5m以下,不得突出道路红线设置;
2)2.5m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0.5m;
3)3m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2m;
4)5m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大于3m。
6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户外广告设施按其距地面高度不同,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4m以下,不得突出道路红线设置;
2)4m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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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2 透空围墙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3 围墙顶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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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3.2.1 依附灯杆(或电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3.2.2 同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灯杆(或电杆)上设置广告,单根灯杆(或电杆)上不得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或电杆)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2.3 灯杆(或电杆)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m2,任意一边的长度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0.3m;牌面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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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亭、棚、栏等公共设施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3.2.5 公交站牌、路名牌、消火栓、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m范围之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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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邮箱、废物箱等公共设施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3.3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3.3.1 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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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2 广告设施不得超出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且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m;
3 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m2,任意一边长度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0.3m;
4 广告设施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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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m2的广场(空地)不得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2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宜为0.4m~1.0m;
3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4m,底座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m2,宽度不得大于1.5m,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4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厚度不得大于0.5m;
5 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净宽应大于4.5m;
6 步行街上的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步行街的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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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不宜设置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城市中心区,可设置在机场、高速公路入口及郊区公路两侧等人口密度较小的区域;
2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应小于10m,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不宜大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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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城市建成区内应严格控制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中心区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2 城市快速路及公路两侧设置的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宜超过22m,其规格尺寸、间距应分别符合表3.3.5-1和表3.3.5-2的规定;
3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地段两侧,不得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
4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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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维护保养
8.2.1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防腐保养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应对构件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部位的基底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当钢结构涂层表面光泽失去达80%,表面粗糙、风化龟裂达25%和漆膜起壳时,应及时修补。
8.2.2 构架连接节点(焊缝、螺栓)、构架与墙体(或屋面)锚固节点至少每6个月检查一次,发现焊缝有裂痕、螺栓及锚固节点松动时,应及时修补及紧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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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对照明灯具、电气设备至少每月维护保养一次。对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的电线、电缆应及时更换,确保用电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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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在大风季节,应对户外广告设施构架连接节点(连接螺栓与焊缝)、支座、锚固节点和灯具的固定节点进行检查和加固,应对广告灯布、面板及其固定螺钉(包括铆钉)的老化程度、牢固度进行检查和加固,并应采取有效措施。
8.2.5 在大风、大雪、雷雨和梅雨季节,应对户外广告设施照明线路、灯具、电气设备和避雷设施的可靠性进行检查,以保证电气设备和避雷设施的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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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在气候环境突变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构成威胁前,各设置者应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防范措施,事后必须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和修复。
8.3 安全检测
8.3.1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必须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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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的技术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8.3.3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过程中现场检测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现场检测:结构垂直度、构架变形程度、钢材截面厚度、焊接质量、连接螺栓;
2 结构防腐检测:构件锈蚀情况、涂层厚度及风化程度;
3 基础现场检测:地锚螺栓、基础混凝土强度;
4 电气现场检测:配电箱、灯具、导线连接安全性、防雷接地、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
8.3.4 户外广告设施可靠度应根据设计施工图及现场测试的实际结构尺寸,进行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及基础抗倾覆性方面的验算复核。
8.3.5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报告必须对其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作出验算复核评估,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焊接、防腐、电气和防雷等方面作出评价,并对户外广告设施整体的可靠度作出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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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 对经安全检测认定在结构和焊接、防腐、电气及基础等方面存在缺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限期整改,整改后再向检测机构申报复检;对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及时拆除,并上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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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
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3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4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6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7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8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9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10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
1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1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1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1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1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16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1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
18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19 《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20 《碳素结构钢》GB/T 700
2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
22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一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
23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二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
24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25 《紧固件机械性能》GB/T 3098.1~GB/T 3098.20
26 《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 3280
27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
28 《一般工业用铝合金板、带材》GB/T 3880.1~GB/T 3880.3
29 《碳钢焊条》GB/T 5117
30 《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
31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热挤压型材》GB/T 6892
32 《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 8110
33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 8923
34 《夹层玻璃》GB 9962
35 《钢化玻璃》GB/T 9963
36 《碳钢药芯焊丝》GB/T 10045
37 《金属覆盖层 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 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3912
38 《熔化焊用钢丝》GB/T 14957
39 《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GB/T 18705
40 《霓虹灯安装规范》GB 19653
4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4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43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44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
45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
46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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