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体育场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acoustical design and measurement of gymnasium and stadium
JGJ/T 131-2012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2年11月01日
实施日期:2013年03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1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体育场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体育场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131-2012,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体育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JGJ/T 131-2000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1月1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建筑声学设计;噪声控制;扩声系统设计;声学测量等。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增加了对体育场进行声学设计、声学测量的内容。
2.对于体育馆,适当调整了建筑声学、噪声控制、扩声系统的设计指标与要求,对声学测量的仪器与方法也作了适当调整。
3.以附录的形式,增加了有关扩声系统语言传输指数方面和游泳池水下广播系统扩声特性指标及其测量方法的内容。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 博世集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林杰 王峥 陈建华 傅秀章 徐春 陈金京 骆学聪 柳孝图 闫国军 石敏 莫皎平 石红蓉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程明昆 王福津 曹孝振 周兆驹 崔广中 茹履京 马军 周茜 莫喜平
1 总 则
1.0.1 为保证体育场馆的观众席、比赛场地及有关房间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听闻环境,测量体育场馆的声学特性,检验体育场馆声学工程的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体育场馆的声学设计和声学测量,也适用于既有体育场馆的声学测量。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体育场馆的声学设计应从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开始。体育场馆的建筑声学设计、扩声系统设计和噪声控制设计应协调同步进行。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对设有可开合活动顶盖的体育场,应按对体育馆的声学设计原则进行建筑声学设计、噪声控制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1.0.5 体育场馆声学设计和声学测量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建筑声学设计
2.1 一般规定
2.1.1 体育场馆的建筑声学条件应保证使用扩声系统时的语言清晰。未设置固定安装的扩声系统的训练馆,其建筑声学条件应保证训练项目对声环境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2.1.2 体育馆比赛大厅内观众席和比赛场地以及体育场的观众席不宜出现回声、颤动回声和声聚焦等声学缺陷。
▼ 展开条文说明
2.1.3 当选择体育场馆建筑声学处理方案时,应结合建筑形式、结构形式、观众席和比赛场地的配置及扬声器的布置等因素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1.4 当选择声学材料和构造时,声学材料和构造应符合对材料的声学性能、强度、防火、装修、卫生、环保、防潮、造价等方面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2.1.5 体育场馆的吸声处理宜结合房间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遮光的要求进行综合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2.1.6 在处理比赛大厅内吸声、反射声和避免声学缺陷等问题时,除应将扩声扬声器作为主要声源外,还宜将进行体育活动时产生的自然声源作为声源。
▼ 展开条文说明
2.2 混响时间
2.2.1 综合体育馆比赛大厅满场混响时间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频率为500Hz~1000Hz时,不同容积比赛大厅的满场混响时间宜满足表2.2.1-1的要求。
2 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Hz~1000Hz混响时间的比值宜符合表2.2.1-2的规定。
表2.2.1-1 不同容积比赛大厅500Hz~1000Hz满场混响时间
注:当比赛大厅容积大于表中列出的最大容积的1倍以上时,混响时间可比2.1s适当延长。
表2.2.1-2 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Hz~1000Hz混响时间的比值
▼ 展开条文说明
2.2.2 游泳馆比赛厅500Hz~1000Hz满场混响时间宜满足表2.2.2的要求;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Hz~1000Hz混响时间的比值宜符合本规程表2.2.1-2的规定。
表2.2.2 游泳馆比赛厅500Hz~1000Hz满场混响时间
▼ 展开条文说明
2.2.3 有花样滑冰表演功能的溜冰馆,其比赛厅的混响时间可按容积大于160 000m3的综合体育馆比赛大厅的混响时间设计。冰球馆、速滑馆、网球馆、田径馆等专项体育馆比赛厅的混响时间可按本规程中游泳馆比赛厅混响时间的规定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2.2.4 体育场馆内对声学环境有较高要求的辅助房间的混响时间宜符合表2.2.4的规定。
表2.2.4 体育场馆内辅助房间500Hz~1000Hz混响时间
▼ 展开条文说明
2.2.5 混响时间可按公式(2.2.5)分别对125Hz、250Hz、500Hz、1000Hz、2000Hz、4000Hz六个频率进行计算,计算值取到小数点后一位。
(2.2.5)
式中:T60——混响时间(s);
V——房间容积(m3);
S——室内总表面积(m2);
a——室内平均吸声系数;
m——空气中声衰减系数(m-1)。
▼ 展开条文说明
2.2.6 室内平均吸声系数应按公式(2.2.6)计算:
(2.2.6)
式中:Si——室内各部分的表面积(m2);
ai——与表面Si对应的吸声系数;
Nj——人或物体的数量;
Aj——与Nj对应的吸声量(m2)。
2.3 吸声与反射处理
2.3.1 体育馆比赛大厅的上空应设置吸声材料或吸声构造。
▼ 展开条文说明
2.3.2 当体育馆比赛大厅屋面有采光顶时,应结合遮光构造对采光部位进行吸声处理。
▼ 展开条文说明
2.3.3 体育馆比赛大厅四周的玻璃窗宜设置吸声窗帘。
▼ 展开条文说明
2.3.4 体育馆比赛大厅的山墙或其他大面积墙面应做吸声处理。
▼ 展开条文说明
2.3.5 体育馆比赛场地周围的矮墙、看台栏板宜设置吸声构造,或控制倾斜角度和造型。
▼ 展开条文说明
2.3.6 体育馆内与比赛大厅连通为一体的休息大厅内应结合装修进行吸声处理。
▼ 展开条文说明
2.3.7 游泳馆中使用的声学材料应采取防潮、防酸碱雾的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2.3.8 网球馆内应在有可能对网球撞击地面的声音产生回声的部位进行吸声处理。
▼ 展开条文说明
2.3.9 对挑棚较深的体育场,宜在挑棚内进行吸声处理。
▼ 展开条文说明
2.3.10 体育场馆的主席台、裁判席周围壁面应做吸声处理。
▼ 展开条文说明
2.3.11 在没有观众席的体育馆、训练馆和游泳馆内宜在墙面和顶棚进行吸声处理。
▼ 展开条文说明
2.3.12 体育场馆的评论员室、播音室、扩声控制室、贵宾休息室和包厢等辅助房间内应结合装修进行吸声处理。
▼ 展开条文说明
3 噪声控制
3.1 一般规定
3.1.1 体育馆比赛大厅和体育场馆有关用房的噪声控制设计应从总体设计、平面布置以及建筑物的隔声、吸声、消声、隔振等方面采取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辐射的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3.1.2 体育场馆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2 室内背景噪声限值
3.2.1 体育馆比赛大厅和体育场馆有关用房的背景噪声不应超过相应的室内背景噪声限值。
3.2.2 当体育馆比赛大厅或体育场馆的贵宾休息室、扩声控制室、评论员室和播音室无人占用时,在通风、空调、照明设备等正常运转条件下,室内背景噪声限值宜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体育馆比赛大厅等房间的室内背景噪声限值
▼ 展开条文说明
3.3 噪声控制和其他声学要求
3.3.1 体育馆比赛大厅四周外围护结构的计权隔声量应根据环境噪声情况及区域声环境要求确定。体育馆比赛大厅宜利用休息廊等隔绝外界噪声干扰。休息廊内宜作吸声降噪处理。对室内噪声有严格要求的体育馆比赛大厅,可对屋顶产生的雨致噪声、风致噪声等采取隔离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3.3.2 贵宾休息室围护结构的计权隔声量应根据其环境噪声情况确定。
3.3.3 评论员室之间的隔墙、播音室的隔墙的隔声性能应保证房间外空间正常工作时房间内的背景噪声符合本规程表3.2.2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3.4 通往比赛大厅、贵宾休息室、扩声控制室、评论员室、播音室等房间的送风、回风管道均应采取消声和减振措施。风口处不宜有引起再生噪声的阻挡物。
▼ 展开条文说明
3.3.5 空调机房、锅炉房等各种设备用房应远离比赛大厅、贵宾休息室等有安静要求的用房。当其与主体建筑相连时,应采取有效的降噪、隔振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4 扩声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在体育场馆中应设置固定安装的扩声系统。固定安装的扩声系统应满足体育比赛活动时观众席、比赛场地等服务区域的语言扩声需求。
4.1.2 扩声系统应保证在观众席、比赛场地及其他系统服务区域内达到相应的声压级,声音应清晰、声场应均匀。同时,在其服务区域所产生的最大声音不应造成人员听力的损伤。
4.1.3 当体育场馆进行非体育比赛活动时,宜根据需要配置临时扩声系统,结合固定安装的扩声系统使用。
▼ 展开条文说明
4.1.4 根据使用要求,固定安装的扩声系统应包括下列独立或同时使用的主扩声系统和辅助系统:
1 观众席、比赛场地的主扩声系统;
2 检录、呼叫广播系统;
3 新闻发布厅扩声系统;
4 内部通话系统;
5 游泳池水下广播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4.1.5 主要观众席和比赛场地周边应设置扩声系统综合输入、输出接口插座,扩声控制室与各控制机房之间应有管道或线槽路径供安装信号联络线。
▼ 展开条文说明
4.1.6 扩声系统对服务区以外有人区域不应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 展开条文说明
4.2 扩声特性指标
4.2.1 体育馆比赛大厅主扩声系统的扩声特性指标可分为三级。观众席扩声系统的扩声特性指标应按表4.2.1的规定选用;比赛场地扩声系统的扩声特性指标可与观众席同级或降低一级。
表4.2.1 体育馆主扩声系统扩声特性指标
图4.2.1-1 体育馆一级传输频率特性范围
图4.2.1-2 体育馆二级传输频率特性范围
图4.2.1-3 体育馆三级传输频率特性范围
▼ 展开条文说明
4.2.2 体育场主扩声系统的扩声特性指标可分为三级。观众席扩声系统的扩声特性指标应按表4.2.2的规定选用,比赛场地扩声系统的扩声特性指标可与观众席同级或降低一级。
表4.2.2 体育场主扩声系统扩声特性指标
图4.2.2-1 体育场一级传输频率特性范围
图4.2.2-2 体育场二级传输频率特性范围
图4.2.2-3 体育场三级传输频率特性范围
4.2.3 检录、呼叫广播系统所服务的区域,其扩声特性指标宜按表4.2.3的规定选取。
表4.2.3 检录、呼叫广播系统扩声特性指标
图4.2.3 检录、呼叫广播系统传输频率特性范围
▼ 展开条文说明
4.2.4 体育场馆主扩声系统和检录、呼叫广播系统的扩声系统语言传输指数(STIPA)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4.2.5 新闻发布厅扩声系统的扩声特性指标,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中关于会议类扩声系统的相关规定。
4.2.6 游泳池水下广播系统的扩声特性指标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914'>《体育场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附条文说明] 》JGJ/T 131-2012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
2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3 《电声学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GB/T 3241
4 《声学 标准水听器》GB/T 4128
5 《模拟节目信号》GB/T 6278
6 《声系统设备互连的优选配接值》GB/T 14197
7 《电声学 声校准器》GB/T 15173
8 《测量传声器 第4部分:工作标准传声器规范》GB/T 20441.4
标签:
本文链接:/guifan/2706.html
版权声明: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