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onductive or anti-static ground surface and floor
GB 50515-2010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31日
实施日期:2010年12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1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15-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3、3.1.5、3.3.6、4.3.8、4.4.6、4.4.7、5.1.1、5.1.2、5.1.3、5.2.3、5.2.4、5.2.5、5.2.6、5.2.7、5.4.4、5.4.5、5.5.2、6.1.2、6.1.5、6.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5]124号)的要求,由北方设计研究院会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104厂、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械工程学院、河北保定市万达环境技术工程公司、无锡市坚纳斯特种涂料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根据静电防护系统工程理论,对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进行了专题研究、反复论证和实验,并总结了多年来在导(防)静电地面设计研究、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积累的经验,调研、咨询了国内导(防)静电地面使用的重点行业和企业,采纳了导(防)静电地面设计研究和检测工作中的最新成果,最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8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与符号、导(防)静电地面所处场所的静电能量分级与地面电阻值的确定、导(防)静电地面面层选择与构造要求、不同场所导(防)静电地面的设计选择、接地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北方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资料寄北方设计研究院(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55号,邮编:050011,E-mail:guyan427@tom.com),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北方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104厂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械工程学院
河北保定市万达环境技术工程公司
无锡市坚纳斯特种涂料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宜兴市晶华新型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何龙文 王万禄 许庐生 谷岩 郝书清 魏光辉 刘艳梅 韩永锋 朱长城 史拥军 武守钧 聂振邦 武占成 邬菊逸 安春明
主要审查人:刘尚合 孙可平 陈加兴 李春光 钱仲 周本谋 徐士乔 王素英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使导(防)静电地面设计满足工艺要求,将地面极对地电阻值控制在与生产工艺安全要求相适应的范围之内,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1 导(防)静电地面是静电安全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保障安全生产、保证产品质量、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生活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凡是有易燃易爆的气体、液体、粉尘和固体物质的危险场所;因静电电场力对产品质量产生不良后果的场所;因静电放电或放电时产生电磁辐射使电子元器件损伤或受到严重干扰,使计算机系统或控制系统失控,不能正常工作,甚至使电起爆装置引爆的场所;因人身静电给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甚至因人体静电感应带电造成生产事故的场所等,都需要设置导(防)静电地面。
人体静电是一种产生静电危害,并且在不断变化和移动的静电源。人在活动中产生静电的途径很多,主要有摩擦起电、剥离起电、传导带电、感应带电等多种方式。若人体对地是绝缘的,则产生的静电就会积累起来。采用导(防)静电地面的主要目的,是将穿着导(防)静电鞋活动的人与大地构成一个静电泄漏通路,防止人体静电积累造成危害;其次,导(防)静电地面也可为移动的小车、桌椅及设备、装置等提供间接接地的条件。
导(防)静电地面的使用场所广泛,涉及化工石化医药、电子通信广电、军工、石油天然气、商物粮、轻纺、机械、冶金、民航、建筑等诸多行业。不同场所因其加工介质的最小点火能、静电敏感器件类别和工艺条件、工作环境不同,对地面电阻值要求会有所不同,面层类型的选择也是多种多样。为使各行业能根据自身工艺条件,在设计选择满足不同要求导(防)静电地面时有章可循,制定了本规范。在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过程中,要重视采用符合导(防)静电地面电性能要求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导(防)静电地面和防静电活动地板的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导(防)静电地面的使用、维护和检测,是保证正常发挥其作用的重要环节。本规范将导(防)静电地面使用、维护要求及测量方法列入附录中。
1.0.3 导(防)静电地面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导(防)静电地面属特殊要求的地面设计。在使用过程中,地面还会有其他技术性能要求,如防水、保温、防冻胀、超净、防腐、耐磨、耐冲击等,同时还有一些配套设计会用到其他相关的标准规范。因此,地面设计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部分设计、施工内容尚应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如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等。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导静电地面 conductive static ground surface and floor
极对地电阻值大于5.0×104Ω,小于1.0×106Ω,由静电导体材料构成的能很好地提供静电泄漏途径的地面。
2.1.2 防静电地面 anti-static ground surface and floor
极对地电阻值大于或等于1.0×106Ω,小于1.O×1010Ω,由静电亚导体材料构成的能较好地提供静电泄漏途径的地面。
2.1.3 最小点火能 minimum ignition energy
在常温常压下,影响物质点火能的所有因素均处于最敏感状态时点燃该物质所需的最小点火能量。
2.1.4 人体静电 static electricity on human body
人体由于自身动作或与其他的带电物体相接触或接近而在人体上产生并积累的静电。
2.1.5 人体电容 capacitance of human body
与人体位置、人体姿势、鞋和地面及其他客体等因素有关的人体对地或对其他客体所构成的电容。
2.1.6 极对地电容 electrode-to-earth capacitance
测量电极对接地系统所构成的电容。
2.1.7 人体对地电阻 resistance of human body to earth
由人体电阻、人体所穿的鞋、袜电阻、人体所处环境的地面电阻与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所构成的人体对大地的总电阻,亦称人体静电泄漏电阻。
2.1.8 极对地电阻 electrode-to-earth resistance
测量电极对接地系统之间的电阻,亦称地面静电泄漏电阻。
2.1.9 静电接地 electrostatic earthing
采用金属导体、防静电材料或防静电制品等物体将静电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可靠连接,使静电导体电位接近大地电位的措施。
2.1.10 静电安全电压 electrostatic safety voltage
静电源对处于敏感状态下的产品放电时,不能造成产品损伤或发火的最大电压值。
2.1.11 能量耦合参数 energy coupling coefficient
易燃易爆物质(或器件)所处状态,及人与其直接或间接接触的程度。
2.1.12 计算能量 calculating energy
易燃易爆物质(或器件)的最小点火能量与能量耦合参数的乘积。
2.1.13 不发火导(防)静电地面 spark-less conductive(anti) electrostatic flooring
面层采用受摩擦、撞击不发生火花的建筑材料浇筑或铺设的导(防)静电地面。
2.1.14 防静电工作区(防静电场所)electrostatic discharge protected area
采取多种静电防护措施,配备各种防静电设备和器材,能限制静电电位,具有确定边界和专门标记的场所。
2.2 符号
2.2 符号
C——极对地电容值;
C0——人对地电容值;
Emin——最小点火能量;
Emin——设计导(防)静电地面时所采用的静电计算能量,简称计算能量;
Emax——人体带静电的最大能量;
EⅠ——表示物质的最小点火能量为一级;
EⅡ——表示物质的最小点火能量为二级;
EⅠ——Ⅰ级计算能量;
EⅡ——Ⅱ级计算能量;
EⅢ——Ⅲ级计算能量;
Ken——能量耦合参数;
R——极对地电阻值;
R0——人对地电阻值;
Umin——产品的静电安全电压;
U0——人体瞬态带电电压;
Up——人在绝缘地面上活动起电的峰值电压;
Upmax——人站立在导(防)静电地面上动作起电所呈现的峰值电压;
△t——从起电开始到Upmax所经过的时间;
t0——0.63△t;
ρv——体积电阻系数。
3导(防)静电地面所处场所的静电能量分级与地面电阻值的确定
3.1 选择导(防)静电地面的一般规定
3 导(防)静电地面所处场所的静电能量分级与地面电阻值的确定
3.1 选择导(防)静电地面的一般规定
3.1.1 根据地面的不同使用环境条件、技术要求,应选择不同类型的导(防)静电地面,并应使地面极对地电阻值控制在安全要求的范围内;若不能满足要求,则应采取其他的防静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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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设计选择导(防)静电地面,除了满足工艺提出的各种技术要求外,还必须满足泄漏人体所产生的静电的要求,即保证静电随起随放,并把极对地电阻值限制在安全要求的范围之内,保证不因人体产生的静电积累而造成的危害。
如人体起电电压U'p=1000V时,人站在导(防)静电地面上,随着所选地面电阻(R)值和电容(C)值的不同,对应所呈现的峰值电压U'pmax也不同。R值选得越大,U'pmax越高;C值越大,U'pmax越大(见附录D表D.0.2)。
3.1.2 导(防)静电地面电阻值的上限,可根据计算能量初选;电阻值的下限,应根据确保人身安全限制放电电流或限制放电火花能量等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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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要计算地面上限电阻值,主要应选取三个参数,即U'p、Ken和Emin。U'p确定后,根据
=Ken·Emin值,初选地面电阻后计算U'pmax。计算结果应满足公式(3.3.7)的要求。凡是地面场所中有交、直流220V电源的场所,为限制通过人身的电流,保证人的生命安全,应设电阻值下限。下限为5.0×104Ω;无220V高压电源的场所可不设下限。
在IEC479《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标准中,“15~1000Hz交流电流流过人体时的电流——时间效应分区图”给出的安全电流约等于10mA,“流过人体的直流电流——持续时间效应分区图”给出的安全电流约等于20mA。1980年,在制定《导静电地面测试方法》WJJ-1标准时,取的安全电流为8mA,略留有余量取相应的地面下限电阻值为3.0×104Ω;其后在制定《兵器工业防静电用品设施验收规程》WJ 2146时,为确保安全,又将下限电阻值提高至到5.0×104Ω。从实际情况看,采用的测量电压越高时,测得的地面电阻值越小;如果导(防)静电地面所在场有更高的电源设备(如大于220V,小于1000V),则应把安全电流降到5mA或更小,以达到提高地面下限电阻确保安全的目的。
3.1.3 下列场所均应采用导(防)静电地面:
1 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
2 有静电敏感的电气或电子元件、组件和设备的场所;
3 因人体静电放电对产品质量或人身安全带来危害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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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静电积累产生的火花会点燃或引爆易燃易爆物质,造成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危害;静电放电的电磁辐射会使敏感电气或电子元件、组件和设备发生误动作、故障或被击穿,静电还可能给其他有关产品质量和人身安全带来危害;而导(防)静电地面及其接地系统是保证静电随起随泄的基础设施,从而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所以,本条所列场所都应采用导(防)静电地面。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3.1.4 导(防)静电地面在使用期内,导静电地面电阻值应稳定在大于5.0×104Ω、小于1.0×106Ω的范围之内;防静电地面电阻值应稳定在原设计要求的范围之内。导(防)静电地面使用和维护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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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影响地面电阻性能稳定的因素,一般有两种:
1由多层材料组成的面层,其施工方法采用涂刷工艺,多次涂刷的材料电性能不一样。其最后一层导电性能较好的面涂,如果涂刷的较薄,在人与车经过长期的摩擦、撞击而受损时,地面电阻值会变大。
2采用抗静电剂改性的地面面层材料,如果在成型前掺入抗静电剂,在使用过程中抗静电剂要不断地逸出和流失,致使地面电阻值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而变大;如果在已成型的面材上再喷涂抗静电剂,其电阻性能会更差,用不到几年,有可能不合格。
针对第一种情况,应对多道涂层中最后一道面涂提出耐磨和厚度要求。针对第二种情况,应首选在成型前加抗静电剂的板材作地面面层,且其厚度不得小于1.5mm;若用抗静电剂喷涂已成型的板材作地面面层,需注明每年应定期监测和维护。
3.1.5 凡室内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在采用导(防)静电地面时,均应全部采用不发火的导(防)静电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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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室内可燃性气体、蒸气和空气混合物,或可燃性悬浮粉尘的浓度有可能达到爆炸的下限,或进入爆炸极限范围、生产储运的爆炸危险品也有可能燃爆;在此类场所中的工、量、卡具和其他金属物与地面摩擦或撞击或静电积累可能产生火花,成为火源。故要求此类场所在采用的导(防)静电地面时,都应全部采用不发火地面。而在室外露天空旷区,达到引燃引爆下限或极限的可能性极小,故未作严格规定。
3.1.6 当导(防)静电地面需满足两种以上使用要求时,导(防)静电地面设计除应满足极对地电阻性能要求外,还应满足使用场所提出的相关功能技术要求,并合理选择地面面层材料和地面构造。
3.2 易燃易爆物质的最小点火能分级和计算能量分级
3.2 易燃易爆物质的最小点火能分级和计算能量分级
3.2.1 易燃易爆物质可按最小点火能量的大小分为两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级应为EⅠ≤1.00mJ;
2 Ⅱ级应为EⅡ>1.00mJ。
3.2.2 计算能量分级与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与易燃易爆物质的能量耦合参数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级Ke1应为1;
2) 2级Ke2应为10;
3) 3级Ke3应为100;
4) 4级Ke4应为1000。
2 计算能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Emin——计算能量(mJ);
Ken——能量耦合参数;
Emin——最小点火能量(mJ)。
3 计算能量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级应为EⅠ≤1.00mJ;
2) Ⅱ级应为1.00mJ<EⅡ≤100mJ;
3) Ⅲ级应为EⅢ>100mJ。
4 导(防)静电地面所处场所中有多种易燃易爆物质时,应分别计算不同易燃易爆物质的计算能量,并以最小的计算能量作为该场所的计算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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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2.2易燃易爆物质最小点火能(Emin)分级,在现行行业标准《烟火药生产防静电安全规程》WJ1911、《电火工品生产防静电安全规程》WJ1912等中分为EA、EB、EC三级;《弹药防静电要求》GJB2527中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级。前者是将最钝感的物质排在EA级中,后者是将最敏感的物质排在Ⅰ级里,按常规分级(类)法,都是将最敏感的物质排在最前面的第Ⅰ级。本规范参照《烟火药生产防静电安全规程》WJ1911的分级(类)方法,将其EC、EB、EA的表述方法改成计算能量
。在本规范的附录B表B.0.1、表B.0.2和表B.0.3中没有收入Emin>100mJ的物质,只有EⅠ≤1.00mJ和EⅡ>1.00mJ两级。在计算导(防)静电地面时,易燃易爆物质的静电感度取计算能量,即
=Ken·Emin。又由于Ken值分为1、10、100、1000四级,
有可能大于100mJ,即有
的存在。
易燃易爆物质的最小点火能(Emin)是在实验室经过反复实验,在优选各种最敏感条件下做出来的数据,这些条件包括:实验装置、实验线路及其最佳参数(R.L.C)、放电电极的几何尺寸、极间间距、实验电压、放电电容,被测介质的粒度或浓度(气体、蒸气或粉尘爆炸极限)及环境的温、湿度,放电电流所持续的时间等。实验中要尽可能地减少电路能耗,并采用有效方法使其放电火花的能量处于最佳状态。
在生产场所中,介质不一定都处在各种最敏感的条件和状态,反而是尽可能地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避开或远离这些敏感的条件。从而使
量值尽可能提高,使对静电敏感物质的计算能量变得更大些。本规范将这些避开和远离的静电敏感条件,用能量耦合参数Ken来描述,显然Ken≥1。并将Ken和Emin,的乘积定义为设计导(防)静电地面的计算能量,这是选择导(防)静电地面上限电阻值的重要依据。
人为地改变危险物质在防静电场所敏感条件的办法很多,如对有可燃性悬浮粉尘、可燃性气体、蒸气的场所采取良好的通风或敞开措施,以降低其浓度,防止介质进入爆炸的极限,以达到增加物质钝感的目的;又如将人直接接触危险介质,改为用防静电工具操作,或采用对产品进行防静电包装等办法。以达到减少放电火花能量的目的。
3.2.1、3.2.2 易燃易爆物质最小点火能(Emin)分级,在现行行业标准《烟火药生产防静电安全规程》WJ 1911、《电火工品生产防静电安全规程》WJ 1912等中分为EA、EB、EC三级;《弹药防静电要求》GJB 2527中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级。前者是将最钝感的物质排在EA级中,后者是将最敏感的物质排在Ⅰ级里,按常规分级(类)法,都是将最敏感的物质排在最前面的第Ⅰ级。本规范参照《烟火药生产防静电安全规程》WJ 1911的分级(类)方法,将其EC、EB、EA的表述方法改成计算能量EⅠ、EⅡ、EⅢ。在本规范的附录B表B.0.1、表B.0.2和表B.0.3中没有收入Emin>100mJ的物质,只有EⅠ≤1.00mJ和EⅡ>1.00mJ两级。在计算导(防)静电地面时,易燃易爆物质的静电感度取计算能量,即Emin=Ken·Emin。又由于Ken值分为1、10、100、1000四级,Emin有可能大于100mJ,即有EⅢ的存在。 易燃易爆物质的最小点火能(Emin)是在实验室经过反复实验,在优选各种最敏感条件下做出来的数据,这些条件包括:实验装置、实验线路及其最佳参数(R.L.C)、放电电极的几何尺寸、极间间距、实验电压、放电电容,被测介质的粒度或浓度(气体、蒸气或粉尘爆炸极限)及环境的温、湿度,放电电流所持续的时间等。实验中要尽可能地减少电路能耗,并采用有效方法使其放电火花的能量处于最佳状态。 在生产场所中,介质不一定都处在各种最敏感的条件和状态,反而是尽可能地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避开或远离这些敏感的条件。从而使Emin量值尽可能提高,使对静电敏感物质的计算能量变得更大些。本规范将这些避开和远离的静电敏感条件,用能量耦合参数Ken来描述,显然Ken≥1。并将Ken和Emin,的乘积定义为设计导(防)静电地面的计算能量,这是选择导(防)静电地面上限电阻值的重要依据。 人为地改变危险物质在防静电场所敏感条件的办法很多,如对有可燃性悬浮粉尘、可燃性气体、蒸气的场所采取良好的通风或敞开措施,以降低其浓度,防止介质进入爆炸的极限,以达到增加物质钝感的目的;又如将人直接接触危险介质,改为用防静电工具操作,或采用对产品进行防静电包装等办法。以达到减少放电火花能量的目的。
3.2.3 能量耦合参数级别与选择条件,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 能量耦台参数级别与选择条件

续表3.2.3

▼ 展开条文说明
3.2.3在现实的生产活动中,易燃易爆物质应用特别广泛,涉及的行业面广,物质本身的状态、环境条件千差万别。要通过一个静电能量耦合参数(Ken)来精确描述物质的计算能量(
)是困难的。为此,本规范根据生产过程中已采用过的,并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将易燃易爆物质的状态和环境条件加以改变。现将易燃易爆物质状态和环境条件(简称条件)归纳成九条,并对应将Ken分为1、10、100、1000四个级别。能量耦合参数级别及其对应的选择条件见表3.2.3;
条件1:人与物,物与物,或人与人,只要有任何一方带静电,在其直接接触或通过金属导体接触时就会放电,放电火花就有可能点燃危险物质,造成静电灾害。易燃易爆物质处于气(汽)状、悬浮状时,人在其间的活动都属于人与物直接接触。
当地面电阻R<108Ω时,人穿导(防)静电鞋在导(防)静电地面上按正常的速度行走,所产生的静电将会得到较好的泄漏,瞬间的峰值电压在100V以下,所维持的时间都在毫秒级以下,可视为不带电。若地面电阻值增大时,静电峰值电压会提高,维持的时间也会增长。
危险的物质进入容器时,为了减少流动时产生静电积累,容器应该直接或间接接地,并应在过程结束后静止一段时间,待静电完全释放后,也可视为不带电。
搬运已经包装好的危险物品,存放在有导(防)静电地面的库房,开箱(瓶、桶)前应让其静置一段时间,待静电中和或泄放后,也可视为危险品不带电。
条件2:危险物质对静电处于敏感状态是指;
附录B表B.0.1中的物质进入爆炸极限范围之内;
附录B表B.0.2中的物质进入爆炸下限浓度;
附录B表B.0.3中物质的粒度处于表中所列的范围之内。表中未注明粒度范围的物质,为黑火药,虽未注明粒度的范围,但我们知道,它的Emin是在粉态状况下打出来的,其粉态处于敏感状态;而对于已成粒状的黑火药,可不视为敏感状态。
条件3:所谓间接接触,是指人用防静电材料做成的工具去间接操作危险物质;也包括一种物质和另一种物质接触是通过具有一定电阻(如5×105Ω)的中间介质相接触。
条件4:所谓非正常状态是指:事故中的停电、停水、设备故障、接地线断开等。但在非正常状态发生时,当设有必要的连锁保护,或报警装置,提醒人们及时处理故障,而短时间内没有及时处理,也不至于产生恶果的,可不计入此列。
条件5:在生产和储运中,如已对物质的流动过程和停止状态都采取了有效的防静电措施,使其产生静电量小,或使产生的静电能得到及时的泄漏,人在接触时静电量小,或没有静电,则Ken值可在100~1000范围内酌情选择。如物质在混批工序中,料斗已直接或间接接地,在下料时又不断地用接地(含间接接地)的耙子耙平,混批完后又静止放一段时间,料盘中装载的物质,可视为不带电;此时Ken值可选为1000。
有的行业,如石油化工行业,已按行业防静电规范、规程要求,采取了另外一些有效的防静电措施,从而使Ken值可在100~1000范围内选择。
条件6:参见条件5选取Ken值。
条件7:敞开式场所,包括部分敞开的场所,如加油站、液化气站等,还包括露天生产场所。
条件8:危险物质在封闭的设备、管道中进行生产和输送,并采取了有效的防静电措施,使生产和输送过程中产生的静电能及时泄漏。在人能与介质接触的工位,保证介质不带静电,可选Ken为1000;否则就不能取Ken=1000;
条件9:危险品进行了气密式的封装,指气体、液体已装入具有耐高压的瓶、罐,固态物质的成品或半成品已装入气密式的铁皮箱等。在这些物品的周转通道和库房并不进行开封操作,或静放较长时间,待静电消除后,才能进行缓慢操作(即轻拿轻放)等。
700'>《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515-2010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 65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塑料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GB/T 240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
《地毯静电性能评定模拟人体步行试验方法》GB/T 1804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
《黑火药生产防静电安全规程》WJ 1695-2004
《火工品药剂生产防静电安全规程》WJ 2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