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运行与维护规范[附条文说明]JGJ/T264-2012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运行与维护规范

Code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building mounted photovoltaic system

JGJ/T 264-2012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12年05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29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运行与维护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运行与维护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264-2012,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12月26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运行与维护;5.巡检周期和维护记录。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地址:无锡市新区新华路12号,邮编:214028)。

本规范主编单位: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 阿特斯光伏电子(常熟)有限公司 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卫江 杨荣 孟昭渊 邵吉 梁哲 沈道军 朱秋良 黄夏东 谢竹雯 李明 康巍 张臻 肖桃云 闫广川 孙邦伍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金孝权 吴达成 宋建刚 姜仁 姜希猛 邢国强 周滢 罗多 于波 魏启东

1总则

1      

1.0.1  为使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的运行与维护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验收合格并投入正常使用的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的运行与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2.0.1 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 building mounted photovoltaic system

与建筑结合的光伏系统,包括建材型光伏系统、构件型光伏系统和安装型光伏系统。

2.0.2 直流汇流箱 DC combiner

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中,将一定数量、规格相同的光伏组件串联,组成若干光伏串列,并将若干光伏串列并联汇流后接入的装置。

2.0.3 光伏方阵 PV array

由若干光伏组件在机械和电气上按一定方式组装在一起,并有固定的支撑结构而构成的直流发电单元,其中不包括地基、太阳跟踪器、温度控制器等类似的部件。

2.0.4 巡检 patrol inspection

按特定的周期,对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运行状况进行巡视检查的活动。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经验收合格后,在系统投用前,应制定运行与维护技术手册。

3.0.2  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不应对人员或建筑物造成危害,其运行与维护应保证系统本身安全,并应保持正常的发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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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主要部件在运行期间,应始终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达不到要求的部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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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的主要部件周围不得堆积易燃易爆物品,设备本身及周围环境应散热良好,设备上的灰尘和污物应及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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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的各个接线端子应牢固可靠,设备的接线孔处应采取有效封堵措施。

3.0.6  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的主要部件在运行时,温度、声音、气味等不应出现异常情况,指示灯应正常工作并保持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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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中的计量设备和器具应符合计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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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运行和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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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运行和维护的全部过程应进行记录,且所有记录应存档,并应对每次故障记录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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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运行与维护

4.1 一般规定

4  运行与维护

4.1  一般规定

4.1.1  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的日常维护宜选择在晚上或阴天进行。

4.1.2  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维护前应做好安全准备,并应断开所有应断的开关,必要时应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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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光伏方阵

4.2  光伏方阵

4.2.1  安装型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中光伏组件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伏组件表面应保持清洁,清洗光伏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使用柔软洁净的布料擦拭光伏组件,不应使用腐蚀性溶剂或硬物擦拭光伏组件;

   2)不宜使用与组件温差较大的液体清洗组件;

   3)不应在风力大于4级、大雨或大雪等气象条件下清洗光伏组件。

   2  光伏组件应根据本规范表5.0.1的要求定期检查,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调整或更换光伏组件:

   1)光伏组件存在玻璃破碎、背板灼焦、明显的颜色变化;

   2)光伏组件中存在与组件边缘形成连通通道的气泡;

   3)光伏组件中存在与任何电路形成连通通道的气泡;

   4)光伏组件接线盒变形、扭曲、开裂或烧毁,接线端子无法良好连接。

   3  光伏组件上的带电警告标识不得缺失。

   4  对于使用金属边框的光伏组件,边框应可靠接地。边框和支撑结构应结合良好,两者之间接触电阻不应大于4Ω。

   5  当太阳辐照度为500W/m2以上,风速不大于2m/s,且无阴影遮挡时,同一光伏组件外表面(电池正上方区域)温度差异应小于20℃。装机容量大于50kWp的光伏电站,宜配备用于检测光伏组件外表面温度差异的红外线热像仪。

   6  应使用直流钳型电流表在太阳辐射强度基本一致的条件下测量接人同一个直流汇流箱的各光伏组件串的输入电流,并计算其平均值,各组件串与平均值的偏差不应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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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支撑结构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螺栓、焊缝和支撑结构的连接等应牢固可靠;

   2  支撑结构表面的防腐层,不应存在开裂和脱落现象,否则应及时处理。

▼ 展开条文说明

4.2.3  建材型和构件型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的运行与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伏建材和光伏构件应根据本规范表5.0.1的要求定期由专业人员检查、清洗、保养和维护,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调整或更换:

   1)太阳能光伏中空玻璃内结露、进水,影响光伏幕墙工程的视线和热性能;

   2)玻璃炸裂,包括玻璃热炸裂和钢化玻璃自爆炸裂;

   3)镀膜玻璃脱膜;

   4)玻璃松动、开裂、破损等。

   2  光伏建材和光伏构件的排水系统应根据本规范表5.0.1的要求定期疏通、保持畅通。

   3  采用光伏建材或光伏构件的门、窗应启闭灵活,五金附件应无功能障碍或损坏,安装螺栓或螺钉不应有松动和失效等现象。

   4  光伏建材和光伏构件的密封胶应无脱胶、开裂、起泡等不良现象,密封胶条不应发生脱落或损坏。

   5  对光伏建材和光伏构件进行检查、清洗、保养、维修时所采用的机具设备应牢固,操作灵活方便,安全可靠,并应有防止撞击和损伤光伏建材和光伏构件的措施。

   6  在室内清洁光伏建材和光伏构件时,应防止水流入防火隔断材料及组件或方阵的电气接口。

▼ 展开条文说明

4.2.4  光伏方阵与建筑物结合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伏方阵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过后,应普查光伏方阵的方位角及倾角,使其符合设计要求;

   2  光伏方阵整体不应有变形、错位、松动;

   3  用于固定光伏方阵的植筋或后置螺栓不应松动;采取预制基座安装的光伏方阵,预制基座应保持平稳、整齐,不得移动;

   4  光伏方阵的主要受力构件、连接构件和连接螺栓不应损坏、松动,焊缝不应开焊,金属材料的防锈涂膜应完整,不应有剥落、锈蚀现象;

   5  光伏方阵支撑结构上或光伏方阵区域内不应附加其他设施;光伏系统区域内不应增设对光伏系统运行及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

642'>《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运行与维护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T 264-2012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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