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repairing water seepage of building
JGJ/T 53-201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1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901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53-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CJJ 62-95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1月2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屋面渗漏修缮工程;5.外墙渗漏修缮工程;6.厕浴间和厨房渗漏修缮工程;7.地下室渗漏修缮工程;8.质量验收;9.安全措施。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修订了总则、屋面渗漏修缮工程、外墙渗漏修缮工程、厕浴间和厨房渗漏修缮工程、地下室渗漏修缮工程等的有关条款;2.修订了质量验收的要求;3.增加了术语,基本规定,安全措施等内容。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花路65号恒华大厦11楼,邮政编码:450047)。
本规程主编单位: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天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防水专业委员会
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学会防水技术专业委员会
杭州金汤建筑防水有限公司
东莞市普赛达密封粘胶有限公司
宁波镭纳涂层技术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周忠义 王麦对 朱国防 刘轶 彭建新 孙惠民 王君若 叶林标 任绍志 孙家齐 陈宝贵 吴明 胡保刚 胡骏 施嘉霖 高延继 徐昊辉 曹征富 职晓云 冀文政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吴松勤 李承刚 张玉玲 薛绍祖 杨嗣信 徐宏峰 张道真 曲慧 韩世敏 哈承德 王天 姜静波
1 总则
1.0.1 为提高房屋渗漏修缮的技术水平,保证修缮质量,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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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程适用于既有房屋的屋面、外墙、厕浴间和厨房、地下室等渗漏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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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房屋渗漏修缮应遵循因地制宜、防排结合、合理选材、综合治理的原则,并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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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房屋渗漏修缮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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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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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渗漏修缮 seepage repairs
对已发生渗漏部位进行维修和翻修等防渗封堵的工作。
2.0.2 查勘 survey
采用实地调查、观察或仪器检测的形式,寻找渗漏原因和渗漏范围的工作。
2.0.3 维修 maintenance
对房屋局部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防水层采取定期检查更换、整修等措施进行修复的工作。
2.0.4 翻修 renovation
对房屋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防水层及相关构造层,采取重新设计、施工等恢复防水功能的工作。
3 基本规定
3.0.1 房屋渗漏修缮施工前,应进行现场查勘,并应编制现场查勘书面报告。现场勘查后,应根据查勘结果编制渗漏修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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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现场查勘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所在位置周围的环境,使用条件、气候变化对工程的影响;
2 渗漏水发生的部位、现状;
3 渗漏水变化规律;
4 渗漏部位防水层质量现状及破坏程度,细部防水构造现状;
5 渗漏原因、影响范围,结构安全和其他功能的损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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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现场查勘宜采用走访、观察、仪器检测等方法,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屋顶、外墙的渗漏部位,宜在雨天进行反复观察,划出标记,做好记录;
2 对卷材、涂膜防水层,宜直接观察其裂缝、翘边、龟裂、剥落、腐烂、积水及细部节点部位损坏等现状,并宜在雨后观察或蓄水检查防水层大面及细部节点部位渗漏现象;
3 对刚性防水层,宜直接观察其开裂、起砂、酥松、起壳;密封材料剥离、老化;排气管、女儿墙等部位防水层破损等现状,并宜在雨后观察或蓄水检查防水层大面及细部节点渗漏现象;
4 对瓦件,宜直接观察其裂纹、风化、接缝及细部节点部位现状,并宜在雨后观察瓦件及细部节点部位渗漏现象;
5 对清水、抹灰、面砖与板材等墙面,宜直接观察其裂缝、接缝、空鼓、剥落、酥松及细部节点部位损坏等现状,并宜在雨后观察和淋水检查墙面及细部节点部位渗漏现象;
6 对厕浴间和楼地面,宜直接观察其裂缝、积水、空鼓及细部节点部位损坏等现状,并宜在蓄水后检查楼地面、厕浴间墙面及细部节点部位渗漏现象;
7 对地下室墙地面、顶板,宜观察其裂缝、蜂窝、麻面及细部节点部位损坏等现状,宜直接观察渗漏水量较大或比较明显的部位;对于慢渗或渗漏水点不明显的部位,宜辅以撒水泥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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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编制渗漏修缮方案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 原防水设计文件;
2 原防水系统使用的构配件、防水材料及其性能指标;
3 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验收资料;
4 历次修缮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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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编制渗漏修缮方案时,应首先根据房屋使用要求、防水等级,结合现场查勘书面报告,确定采用局部维修或整体翻修措施。渗漏修缮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 细部修缮措施;
2 排水系统设计及选材;
3 防水材料的主要物理力学性能;
4 基层处理措施;
5 施工工艺及注意事项;
6 防水层相关构造与功能恢复;
7 保温层相关构造与功能恢复;
8 完好防水层、保温层、饰面层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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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渗漏修缮方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因结构损害造成的渗漏水,应先进行结构修复;
2 不得采用损害结构安全的施工工艺及材料;
3 渗漏修缮中宜改善提高渗漏部位的导水功能;
4 渗漏修缮应统筹考虑保温和防水的要求;
5 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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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修缮用的材料应按工程环境条件和施工工艺的可操作性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施工环境条件的要求,且应配置合理、安全可靠、节能环保;
2 应与原防水层相容、耐用年限相匹配;
3 对于外露使用的防水材料,其耐老化、耐穿刺等性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4 应满足由温差等引起的变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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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房屋渗漏修缮用的防水材料和密封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卷材宜选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等,并宜热熔或胶粘铺设;
2 柔性防水涂料宜选用聚氨酯防水涂料、喷涂聚脲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丙烯酸乳液防水涂料等,并宜涂布(喷涂)施工;
3 刚性防水涂料宜选用高渗透性渗透型改性环氧树脂防水涂料、无机防水涂料等,并宜涂布施工;
4 密封材料宜选用合成高分子密封材料、自粘聚合物沥青泛水带、丁基橡胶防水密封胶带、改性沥青嵌缝油膏等,并宜嵌填施工;
5 抹面材料宜选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或掺防水剂的水泥砂浆等,并宜抹压施工;
6 刚性、柔性防水材料宜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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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渗漏修缮选用材料的质量、性能指标、试验方法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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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渗漏修缮施工应具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承担,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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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 渗漏修缮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根据修缮方案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2 潮湿基层应进行处理,并应符合修缮方案要求;
3 铲除原防水层时,应预留新旧防水层搭接宽度;
4 应做好新旧防水层搭接密封处理,使两者成为一体;
5 不得破坏原有完好防水层和保温层;
6 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修缮效果,并应做好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7 对已完成渗漏修缮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8 渗漏修缮完工后,应恢复该部位原有的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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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 整体翻修或大面积维修时,应对防水材料进行现场见证抽样复验。局部维修时,应根据用量及工程重要程度,由委托方和施工方协商防水材料的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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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 修缮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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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屋面渗漏修缮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卷材防水屋面、涂膜防水屋面、瓦屋面和刚性防水屋面渗漏修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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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屋面渗漏宜从迎水面进行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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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屋面渗漏修缮工程基层处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酥松、起砂、起皮等应清除,表面应坚实、平整、干净、干燥,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基层与突出屋面的交接处,以及基层的转角处,宜作成圆弧;
3 内部排水的水落口周围应作成略低的凹坑;
4 刚性防水屋面的分格缝应修整、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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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屋面渗漏局部维修时,应采取分隔措施,并宜在背水面设置导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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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屋面渗漏修缮过程中,不得随意增加屋面荷载或改变原屋面的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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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屋面渗漏修缮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修缮方案和施工工艺进行施工;
2 防水层施工时,应先做好节点附加层的处理;
3 防水层的收头应采取密封加强措施;
4 每道工序完工后,应经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完好防水层等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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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雨期修缮施工应做好防雨遮盖和排水措施,冬期施工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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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查勘
4.2.1 屋面渗漏修缮查勘应全面检查屋面防水层大面及细部构造出现的弊病及渗漏现象,并应对排水系统及细部构造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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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卷材、涂膜防水屋面渗漏修缮查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防水层的裂缝、翘边、空鼓、龟裂、流淌、剥落、腐烂、积水等状况;
2 天沟、檐沟、檐口、泛水、女儿墙、立墙、伸出屋面管道、阴阳角、水落口、变形缝等部位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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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瓦屋面渗漏修缮查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瓦件裂纹、缺角、破碎、风化、老化、锈蚀、变形等状况;
2 瓦件的搭接宽度、搭接顺序、接缝密封性、平整度、牢固程度等;
3 屋脊、泛水、上人孔、老虎窗、天窗等部位的状况;
4 防水基层开裂、损坏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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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刚性屋面渗漏修缮查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刚性防水层开裂、起砂、酥松、起壳等状况;
2 分格缝内密封材料剥离、老化等状况;
3 排气管、女儿墙等部位防水层及密封材料的破损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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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安全措施
9.0.1 编制修缮方案时,应结合工程特点、施工方法、现场环境和气候条件等提出改善劳动条件和预防伤亡中毒等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9.0.2 开工前,应按安全技术措施向作业人员做书面技术交底,并签字。
9.0.3 在2m及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防护设施时,应使用安全带。
9.0.4 屋面周边和既有孔洞部位应设置安全护栏,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穿硬底鞋。
9.0.5 坡屋顶作业时,屋檐处应搭设防护栏杆并应铺设防滑设备。
9.0.6 渗漏修缮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
9.0.7 修缮施工过程中遇有易燃、可燃物及保温材料时,严禁明火作业。
9.0.8 在不便人员出入的房屋渗漏修缮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出入口和警示标志。
9.0.9 遇有雨、雪天及五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和高处作业。
9.0.10 雨季施工的排水宜利用原有排水设施,必要时可修建临时排水设施。
9.0.11 脚手架应根据渗漏修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和搭设,并应与建筑物建立牢固拉接。
9.0.1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规定。
9.0.13 高处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的规定。
9.0.14 拆除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的规定。
9.0.15 手持式电动工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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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
5《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
6《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JGJ/T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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