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基础信息数据标准
Standard for basic management information data of special housing maintenance funds
CJJ/T 257-2017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1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基础信息数据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基础信息数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257-2017,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月1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数据分类;4.数据编码;5.数据信息;6.数据质量。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地址: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产大厦21楼,邮政编码:610015)。
本规范主编单位: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专业委员会
上海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
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武汉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长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成都市房地产信息中心
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陈伟 李初元 杜文 宋学明 刘晓波 张鹏 马浩元 张俊梅 潘霞云 龙克虎 袁卫华 屈均政 程龙科 周云川 傅碧峰 尹锋 沈长付 蒋和平 张炳军 肖永华 柯昌军 皮邓 庞宇 张小玲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曾澜 蒋宏 蒋景瞳 高羽波 张春晖 薛化雨 王晓光 杨富春 谢东晓 杜常刚
1 总 则
1.0.1 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础数据采集、处理、分析和发布,统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础数据编码,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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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建设和数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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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础数据,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special housing maintenance funds
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2.0.2 物业区域 area of real estate
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
2.0.3 楼幢 building
物业区域内的自然幢或逻辑幢。
2.0.4 房屋 apartment
楼幢内具有连续空间及边界的、具有独立户号、可独立登记的结构单元。
2.0.5 建筑面积 covered area
住宅建筑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测定的各层平面面积。
2.0.6 冻结资金 blocked funds
维修资金账户中已确定用途,但尚未实际划出的专项资金。
2.0.7 资金收益 funds returns
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购买国债等产生的收益。
2.0.8 经营收益 operate returns
物业区域内的经营性收益,包括广告收益、公共停车位收益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回收的残值等。
2.0.9 综合收益 comprehensive returns
资金收益与经营收益的总称。
2.0.10 公共账户 public account
小区、楼幢或单元资金分摊过程中用于尾差处理的账户。
2.0.11 收益账户 account of returns
物业区域综合收益的存储账户。
3 数据分类
3.1 数据分类方法
3.1.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础数据应依次按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类划分。
3.1.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础数据一级分类包括房屋数据、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数据、机构数据、账务数据、业务数据、核算数据、预警数据、统计数据、档案数据、发布数据、支撑数据。
3.1.3 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础数据不应扩展一级分类,二级分类可进行扩展,三级和四级可自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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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房屋数据
3.2.1 房屋数据应记录物业区域、楼幢、单元、分户、业主及建筑面积数据。
3.2.2 房屋数据二级分类应包括物业区域数据、楼幢数据、分户数据、业主数据及权属关系数据。
3.3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数据
3.3.1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数据应记录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分类目录数据、特征数据、维修记录数据。
3.3.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数据二级分类应包括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分类、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档案数据、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记录数据。
22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基础信息数据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257-2017附录A 主要属性值代码
A.0.1 自管代管代码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表A.0.1 自管代管代码
A.0.2 性别代码应符合表A.0.2的规定。
表A.0.2 性别代码
A.0.3 所属区域代码应符合表A.0.3的规定。
表A.0.3 所属区域代码
A.0.4 账户状态代码应符合表A.0.4的规定。
表A.0.4 账户状态代码
A.0.5 交易方向代码应符合表A.0.5的规定。
表A.0.5 交易方向代码
A.0.6 交易类型代码应符合表A.0.6的规定。
表A.0.6 交易类型代码
A.0.7 科目类型代码应符合表A.0.7的规定。
表A.0.7 科目类型代码
A.0.8 科目性质代码应符合表A.0.8的规定。
表A.0.8 科目性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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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9 证件类型代码、房屋类型代码、房屋结构代码、房屋用途代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JGJ/T 252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2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
3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JGJ/T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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