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色织和牛仔布工厂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yarn dyed and denim fabric plant
GB 51159-2016
主编部门: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2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色织和牛仔布工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色织和牛仔布工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159-2016,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8.6.1、10.7.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月4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和上海纺织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根据我国色织和牛仔布行业发展现状以及行业持续发展的需要,结合色织和牛仔布工厂设计的特点,在总结我国最近三十年来建设色织和牛仔布工厂的实践基础上,吸收了国内外同类型工厂的设计经验,对工艺生产、储运、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节约资源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总图布置,工艺设计,工艺设备和工艺管道,生产辅助设施,建筑、结构,电气,供暖、通风、空调和滤尘,给水、排水,动力。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上海纺织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上海纺织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上海市长寿路130号;邮编:200060;E-mail:stadri@online.sh.cn)。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上海纺织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纺织勘察设计协会
山东纬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省纺织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成妙春 陆灵均 金平良 蔡剑 刘立 蔡小平 李靖 施鲁申 曾海宁 尹振文 朱佳 花香 杨茵 王婉青 董凤 胡乃杰 王怀德
主要审查人:孙今权 吴文浩 刘承彬 李熊兆 陈春馥 罗永刚 程宏德 宋桂玲 曹志敏 金林 张润东
1 总 则
1.0.1 为统一色织和牛仔布工厂设计的技术要求,推进设计工作的规范化,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目的,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色织和牛仔布工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
1.0.3 色织和牛仔布工厂设计应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纺织行业技术政策,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节能、环保、安全等技术措施,提高能源利用率和资源的综合利用。
1.0.4 色织和牛仔布工厂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牛仔布 denim fabric
牛仔布是以靛蓝染色的经纱和本色纬纱交织的色织斜纹粗布织物。
2.0.2 色织布 yarn dyed
色织布是以染色的经纱和染色的纬纱按织物组织及配色循环交织的织物。
2.0.3 球经 ball warp
将数百根经纱牵引整理,集束成一条绳束,然后卷绕在木质的芯轴上,做成一个纱球的工艺过程。
2.0.4 绳状染色 rope dyeing
将经纱球上引出的纱条,以绳状的形式,通过染液的浸轧和氧化处理,加工成色纱,并通过圈条机构将绳状色纱有规律地卷绕在储纱桶中,供重新整经时使用。
2.0.5 分经 re-beaming
将已染好的绳状纱条,重新分开卷绕成色纱经轴的工艺过程。
2.0.6 浆纱 warping sizing
将若干个色纱经轴上的经纱按照经向组织规格要求合并一起,浸入浆液压去余液烘干、分纱,按照规定长度卷成织轴的生产过程。
2.0.7 整浆联合 series warping and sizing combination
色纱分条整经与浆纱结合的工艺过程。
2.0.8 浆染联合 sizing-dyeing range
经纱染色与浆纱结合的工艺过程。
2.0.9 纱线染色 yarn dyeing
纱线在缸体中浸渍一定周期后完成染色的过程。主要有绞纱染色、经轴染色和筒子染色的工艺过程。
2.0.10 色织 multicolor weaving
将色纱在织机上按照一定的组织、密度、配色循环和宽度完成经、纬纱的交织,形成色织物的工艺过程。
2.0.11 分条整经 sectional warping
根据织物组织、配色循环将全幅织物所需经纱数分成若干条带按一定幅宽和长度逐条平行卷绕在整经机滚筒上,然后再将全部条带同时卷绕在织轴上的工艺过程。
3 总图布置
3.1 一般规定
3.1.1 总图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和当地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节约用地,节省投资,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安全卫生和防火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1.2 总图布置应按所在地区自然条件和可靠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经过多方案技术经济指标比较后择优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1.3 总图布置应与城镇给水排水、供电、供热、交通运输、消防、环境保护等设施相结合。
▼ 展开条文说明
3.1.4 总平面布置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25、《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477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3.2 总平面布置
3.2.1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自然条件、厂外交通运输动力设施配套条件,合理确定厂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工程管线、绿化等平面定位和竖向布置,并应与空间景观相协调。
2 总平面布置应划分功能分区,分为生产区、动力区、库区及行政管理生活服务区。辅助和附属设施应靠近其服务的场所,动力设施宜靠近负荷中心。
3 产生污染源的场所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 在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条件下,建筑物宜合并,可组成单层、多层联合厂房。
5 功能分区及建、构筑物外形宜规整,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宜分别集中设置,并应严格控制用地面积。
6 交通运输应满足生产流程顺畅、原料、物料的运输路线短捷、方便的需要,且应避免货流与人流的交叉干扰。
7 分期建设用地应将近期建设项目集中紧凑,合理布置,并应给后期工程和生产联系创造良好的条件。
▼ 展开条文说明
3.2.2 厂房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束纱染色、浆染和后整理车间当采用锯齿形厂房时,宜选用锯齿朝南的方位;在夏热、冬暖地区,宜选用锯齿朝北的方位。当织造车间采用锯齿厂房时,宜选用锯齿朝北偏东的方位。
2 当采用气楼式厂房时,宜选用南北朝向。
3 当采用无气楼式厂房时,屋面应留有排气孔,外墙宜开南北朝向高窗。
4 当采用多层厂房时,宜选用“一”字形平面。
5 L、U形平面的厂房,开口部分宜朝向夏季主导风向,并应在0°~45°之间。
▼ 展开条文说明
3.2.3 仓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纱库应邻近染纱车间布置。
2 成品库应邻近后整理车间布置;原纱库和成品库也可合并集中布置。
3 机物料库、染化料库宜独立布置。
4 危险品库、燃料储罐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和《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并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2.4 动力区建(构)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靠近热负荷中心。
2 燃油、燃气锅炉房的储罐区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3 变电所和配电所宜布置在负荷中心处,并宜靠近厂区外线进线位置,当外部电源进线为35kV及以上时,变电所宜在厂区独立设置。
4 空压站、制冷站应靠近负荷中心,且应远离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的场所。
5 给水建、构筑物宜集中布置,且应位于给水总管短捷的地段。
6 污水处理厂(站)应布置在城镇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宜靠近产生生产污水的厂房,并与附近居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的有关规定。污水处理厂(站)内宜绿化。总体布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25的有关规定。
7 机修、电修等辅助生产设施宜集中布置,并应方便运输。
8 汽车库、停车场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
9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宜布置在厂前区,并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应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
▼ 展开条文说明
3.3 竖向设计
3.3.1 厂区竖向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道路交通运输、土石方工程量平衡、防洪及管线铺设要求,并应结合地形和地质条件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3.2 厂区的防洪设施应符合所在地城镇的防洪标准和工厂的等级,应不被洪水、潮水及内涝水淹没。
厂区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厂区不可避免地位于上述地带时,应采取防洪、排涝的防护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3.3.3 竖向设计宜采用平坡式。自然地面高差较大且地形复杂时,也可采用阶梯式布置,台阶的划分宜满足厂区的功能分区。
▼ 展开条文说明
3.3.4 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与厂外道路标高相协调。厂区入口的路面标高宜高于厂外路面标高。
▼ 展开条文说明
3.3.5 厂房及辅助生产设施室内地坪标高,应在室外场地设计标高0.15m~0.30m范围,行政办公用房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的设施,宜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室内外高差。
▼ 展开条文说明
附录B 主要工艺参数
B.0.1 牛仔布前织准备主机设备工艺参数应按表B.0.1选用。
表B.0.1 牛仔布前织准备主机设备工艺参数
B.0.2 色织布前织准备主机设备工艺参数应按表B.0.2选用。
表B.0.2 色织布前织准备主机设备工艺参数
B.0.3 色织布染纱设备工艺参数应按表B.0.3选用。
表B.0.3 色织布染纱设备工艺参数
B.0.4 后整理主机设备工艺参数应按表B.0.4选用。
表B.0.4 后整理主机设备工艺参数
附录C 车间温湿度参数
C.0.1 纯棉纺车间温湿度参数应符合表C.0.1的规定。
表C.0.1 纯棉纺车间温湿度
C.0.2 涤棉混纺织车间温湿度参数应符合表C.0.2的规定。
表C.0.2 涤棉混纺织车间温湿度
注:1 表中所列的温度和湿度的范围,可以根据产品生产要求进行调整。
2 浆纱车间温度指操作地点温度。
3 纺纱工序车间温度数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棉纺织工厂设计规范》GB 50481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防洪标准》GB 50201
《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25
《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 50426
《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477
《棉纺织工厂设计规范》GB 50481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
《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 14050
《钢结构防火涂料通用技术条件》GB 14907
《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 1558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标签:
本文链接:/guifan/2872.html
版权声明: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