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附条文说明]GB50006-2010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Standard for modular coordination of industrial buildings

GB/T 50006-2010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15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006—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厂房建筑模数协凋标准》GBJ 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年十一月三日

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由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会同有关设计单位共同对《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6—86(简称原标准)进行修订而成。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在研究了原标准内容后,以单层和多层钢结构厂房为重点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5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单层厂房和多层厂房。

本标准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对原标准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

2.增加了单层厂房的普通钢结构和轻型钢结构内容;

3.增加了多层厂房的普通钢结构和轻型钢结构内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中国联合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不断完善本标准,使其适应经济与技术的发展,敬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往中国联合工程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石桥路338号,邮政编码:310022,电子信箱:youmx@ehinacuc.com或jiangch@chinacuc.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 机械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姜传鉷 尤明秀 钱世楷 王福杰 鲍常波

主要审查人:魏慎悟 谭泽先 向渊明 张作运 毛金旺 方大陪

1总则

1      

1.0.1  为使厂房建筑主要构配件、组合件的几何尺寸符合建筑模数,达到标准化和系列化,有利于工业化生产,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情况:

   1  设计装配式或部分装配式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及钢筋混凝土与钢的混合结构厂房;

   2  厂房建筑设计中相关专业之间的尺寸协调;

   3  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通用设计图集。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同一地点各厂房建筑所采用的构配件类型宜统一。同一厂房所采用的构配件类型应统一。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厂房的体形宜规则、简单、轴线正交。

▼ 展开条文说明

1.0.5  厂房建筑设计时,用途相同的建筑构配件应具有可换性。

▼ 展开条文说明

1.0.6  厂房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  术语和符号

2.1      

▼ 展开条文说明

2.1.1  模数协调 modular coordination

   以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为基础实现尺寸协调。

2.1.2  联系尺寸 connecting size

   由于上柱截面的技术要求,为了使其与桥式、梁式起重机或单梁悬挂起重机等起重设备正常运行所需要的与上柱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的协调,边柱外缘或厂房高低跨处的高跨上柱外缘与纵向定位轴线之间所设置的偏移值。

2.1.3  插入距 inserting size

   由于上柱截面的技术要求或因变形缝处理等构造需要,在厂房某个跨度方向或柱距方向插入的两条定位轴线间的距离。

2.1.4  模数化尺寸 modular size

   符合模数数列规定的尺寸。

2.1.5  技术尺寸 technical size

   符合建筑功能、工艺技术要求的建筑构配件的截面或厚度在经济上处于最优状态下的最小尺寸数值。

2.1.6  标志尺寸 coordinating size

   符合模数数列的规定,用以标注建筑物定为轴面、定位面或定为轴线、定位线之间的垂直距离,以及建筑构配件、建筑组合件、建筑制品、有关设备界限之间的尺寸。

2.2 符号

2.2

M——基本模数,1M为100mm;

be——变形缝宽度;

ac——联系尺寸;

ai——插入距;

aop——吊装墙板所需的净空尺寸;

an——构件与定位轴线之间的定位尺寸;

β——墙体厚度;

b——构配件截面宽度;

h——构配件截面高度;

n——倍数。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厂房建筑的平面和竖向协调模数的基数,宜取扩大模数3M。

▼ 展开条文说明

3.0.2  厂房建筑构件截面尺寸小于或等于400mm时,宜按1/2M进级;大于400mm时,宜按1M进级。

3.0.3  厂房建筑构件的纵横向定位,宜采用单轴线;当需设置插入距或联系尺寸时,可采用双轴线。

▼ 展开条文说明

3.0.4  厂房建筑构件的竖向定位,可采用相应的设计标高线作为定位线。

▼ 展开条文说明

3.0.5  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普通钢结构的单层厂房,宜采用柱脚为刚接和柱顶与屋架或屋面梁为铰接的排架结构体系;普通钢结构单层厂房亦可采用柱顶与屋架、屋面梁为刚接的框架结构体系;轻型钢结构的单层厂房,宜采用柱脚为铰接或刚接的门式刚架结构体系。

3.0.6  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普通钢结构的多层厂房,梁与柱子的连接处,宜采用横向为刚接和纵向为铰接或刚接的框架结构体系;轻型钢结构的多层厂房,梁与柱子的连接处,应采用横向为刚接或铰接和纵向为铰接的框架结构体系。

3.0.7  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普通钢结构单层厂房的屋盖,宜采用以板材铺设的无檩条结构体系;轻型钢结构的单层厂房的屋盖,宜采用以金属板材铺设的有檩条结构体系。

3.0.8  钢筋混凝土结构多层厂房的屋盖和楼盖,宜采用以板材铺设的无次梁结构体系;普通钢结构多层厂房的屋盖和楼盖,宜采用以板材铺设的无次梁结构体系;轻型钢结构的多层厂房的楼盖,宜采用钢承楼板,屋盖宜采用以金属板材铺设的有檩结构体系。

▼ 展开条文说明

3.0.9  厂房建筑的墙体结构,宜选用其尺寸符合模数要求的金属板材和非金属板材或轻型砌体材料,并应与其主体结构形式相适应。

▼ 展开条文说明

3.0.10  厂房建筑荷载的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厂房建筑设计的屋面荷载和风荷载取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厂房和普通钢结构厂房的屋面荷载设计值,可采用3.0、3.5、4.0、4.5、5.0、5.5、6.0kN/m2

   2  轻型钢结构厂房的屋面荷载设计值,可采用0.6、1.0、1.4、1.8、2.3kN/m2

   3  风荷载宜采用基本风压标准值为0.35、0.50、0.70、0.90kN/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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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  厂房建筑屋面坡度,宜采用1:5、1:10、1:15、1:20、1:30。

▼ 展开条文说明

4单层厂房

4.1 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的跨度、柱距和高度

4  单层厂房

4.1  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的跨度、柱距和高度

4.1.1  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的跨度小于或等于18m时,应采用扩大模数30M数列;大于18m时,宜采用扩大模数60M数列(图4.1.1)。

图4.1.1  跨度和柱距示意图

▼ 展开条文说明

4.1.2  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的柱距,应采用扩大模数60M数列(图4.1.1)。

▼ 展开条文说明

4.1.3  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柱顶的高度,应采用扩大模数3M数列[图4.1.3(a)]。

   有起重机的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支承起重机梁的牛腿面的高度亦应采用扩大模数3M数列[图4.1.3(b)];当自室内地面至支承起重机梁的牛腿面的高度大于7.2m时,宜采用扩大模数6M数列。

   预制钢筋混凝土柱自室内地面至柱底面的高度,宜采用模数化尺寸。

图4.1.3  高度示意图

▼ 展开条文说明

4.1.4  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山墙处抗风柱的柱距,宜采用扩大模数15M数列(图4.1.1)。

▼ 展开条文说明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006-2010

5.4 其他

5.4      

5.4.1  厂房纵横跨处的连接,应采用双柱并设置含有变形缝的插入距(图5.4.1)。插入距除应包括变形缝外,尚应包括山墙处柱宽之半、纵向边柱浮动幅度、墙体厚度以及施工所需的净空尺寸等。

图5.4.1  纵横跨处的连接

5.4.2  单体厂房的层高不宜超过两种。

5.4.3  四层及以下的厂房,柱截面尺寸不宜超过两种,四层以上的厂房,柱截面尺寸不宜超过三种。

▼ 展开条文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本文链接:/guifan/2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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