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总图制图标准
Standard for general layout drawings
GB/T 50103--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1 年 3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4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总图制图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总图制图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103—2010,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原《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年八月十八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原《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3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图例。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①调整了基本规定中图线内容、图纸比例;②调整增加了图例内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政编码:100048)。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铁道部第二勘测设计院建筑院
主要起草人:孙国峰 程述成 徐忠辉 史丽秀 蒋 靖 沈久忍 陈修礼 陆亚娟
主要审查人:何玉如 费 麟 徐宇宾 白红卫 石定稷 苗 茁 刘 杰 王 鹏 董静茹 寇九贵 胡纯炀 张同亿
1 总 则
1.0.1 为了统一总图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1 计算机制图; 2 手工制图。
1.0.3 本标准适用于总图专业的下列工程制图:
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各阶段的总图制图(场地园林景观制图);
2 原有工程的总平面实测图;
3 总图的通用图、标准图;
4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各阶段场地园林景观设计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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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总图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 本 规 定
2.1 图 线
2.1.1 图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样的复杂程度和比例,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中图线的有关规定选用。
2.1.2 总图制图应根据图纸功能,按表2.1.2规定的线型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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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比 例
2.2.1 总图制图采用的比例宜符合表2.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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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一个图样宜选用一种比例,铁路、道路、土方等的纵断面图,可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选用不同比例。
2.3 计 量 单 位
2.3.1 总图中的坐标、标高、距离以米为单位。坐标以小数点标注三位,不足以“0”补齐;标高、距离以小数点后两位数标注,不足以“0”补齐。详图可以毫米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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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方位角(或方向角)和铁路、道路转向角的度数,宜注写到“秒”,特殊情况应另加说明。
2.3.3 铁路纵坡度宜以千分计,道路纵坡度、场地平整坡度、排水沟沟底纵坡度宜以百分计,并应取小数点后一位,不足时以“0”补齐。
2.4 坐 标 标 注
2.4.1 总图应按上北下南方向绘制。根据场地形状或布局,可向左或右偏转,但不宜超过45°。总图中应绘制指北针或风玫瑰图(图2.4.1)。
2.4.2 坐标网格应以细实线表示。测量坐标网应画成交叉十字线,坐标代号宜用“X、Y”表示;建筑坐标网应画成网格通线,自设坐标代号宜用“A、B”表示(图2.4.1)。坐标值为负数时,应注“-”号,为正数时,“+”号可以省略。
2.4.3 总平面图上有测量和建筑两种坐标系统时,应在附注中注明两种坐标系统的换算公式。
2.4.4 表示建筑物、构筑物位置的坐标应根据设计不同阶段要求标注,当建筑物与构筑物与坐标轴线平行时,可注其对角坐标。与坐标轴线成角度或建筑平面复杂时,宜标注三个以上坐标,坐标宜标注在图纸上。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建筑物、构筑物也可用相对尺寸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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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在一张图上,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用坐标定位时,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也可用相对尺寸定位。
2.4.6 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管线等应标注下列部位的坐标或定位尺寸:
1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轴线交点;
2 圆形建筑物、构筑物的中心;
3 皮带走廊的中线或其交点;
4 铁路道岔的理论中心,铁路、道路的中线或转折点;
5 管线(包括管沟、管架或管桥)的中线交叉点和转折点;
6 挡土墙起始点、转折点墙顶外侧边缘(结构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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