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机械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machinery building architecture
GB 50681-2011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27号
现批准《机械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681-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7.1.6、8.1.10、 8.4.8、 9.3.4、 9.3.5、 12.0.3、 13.3.4、 13.4.10、 14.1.1、14.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开展了专题讨论,总结了近年来我国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与国内外相关的规范进行了协调,并借鉴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材料,在此基础上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5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屋面,墙体,地面和楼面,门窗,楼梯、钢梯、电梯与起重机梁走道板,装饰工程,地下工程防水,防腐蚀设计,电离辐射室,电磁屏蔽室,噪声控制,空气调节区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地址:安徽省蚌埠市吴湾路690号;邮政编码:23301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机械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 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 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天津规划设计研究院 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魏慎悟 白云艾 施少连 李 莉 许成德 李红树 罗 劲 郭纪鸿 王 斗 张兴林 鲍常波 徐 辉 李保谦 李 超 王 新
主要审查人:杜振远 刘正荣 张会义 许迎新 汪洋海 杨 涛 谭遏舟 陈文辉 严俊生 刘乃姝
条 文 说 明
制 定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为主编部门,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会同中国联合工程公司、机械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天津规划设计研究院、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制定而成。
2009年6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09年7月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信息网上向全国勘察、设计、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向全国20家设计单位进行了函审,累计共收集到近百条次意见。同年12月,对所收集的意见进行分析,整理、修改了条文,完成了送审稿。
具体制定的主要技术内容:
1.“屋面”章中为了确保屋面工程质量,专门编制了“屋面构造”一节。
2.“地面和楼面”章,通过实际工程的调查研究,根据地面荷载类型,将填土压实系数大于或等于0.94时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混凝土垫层的厚度特别作了规定;专门编制了“楼面和地面构造”一节。
3.“装饰工程”章在“顶棚及吊顶”节中从安全考虑制定了“上人吊顶、重型吊顶、吊挂周期摆振设施的顶棚,应与钢筋混凝土顶板内预留的钢筋或预埋件连接,并应满足吊顶、顶棚的所有荷载作用要求”及“可燃气体管道不得封闭在吊顶内”两条强制性条文。
4.“地下工程防水”章规定了地下工程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规定外,对“地下泵房、坑、池等附属建筑的防水等级”及“地下工程的外侧排水沟及地下管沟防水等级”作了规定。
5.“楼梯、钢梯、电梯与起重机梁走道板”章的“电梯”节中根据目前机械工业厂房普遍的多层仓库建筑设计特点,制定了“除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中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当需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6.“防腐蚀设计”章中从确保生产和人员安全考虑制定了“控制室和配电室不得直接布置在有腐蚀性液态介质作用的楼层下,其出入口不应直接通向有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场所”、“厂房及构筑物为钢结构时,钢柱柱脚应置于混凝土基础上,基础顶面应高出地面不小于300mm。腐蚀性等级为强、中时,桁架、柱、主梁等重要受力构件不应采用格构式和冷弯薄壁型钢”和“屋盖结构表面、起重机梁和外露金属构件表面,应刷防腐蚀涂料”三条规定。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机械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
1总则
1.0.1 为使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建筑设计,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环保节能、经济合理、施工简便、维修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
1 新建、扩建、改建的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建筑设计;
2 机械工业工厂中电离辐射室的建筑设计;
3 机械工业工厂中电磁屏蔽室,屏蔽频率为0.15MHz~30MHz利用建筑物增设屏蔽层的建筑设计。
1.0.3 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机械工业是装备工业的总称,是为国民经济各部门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提供技术装备的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工业,是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的物质保证,是国民经济、人民生活、能源开发及节约能源的技术装备部,是国家工业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建国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机械工业通过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技术装备的设计和制造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和发展。而机械工业厂房,包括各类机械制造业,电讯、邮电器材制造业,仪表制造业,造船、机车车辆制造业,汽车、拖拉机制造业,飞机工业等工厂,其范围很广,生产性质、工艺要求均不相同,是由多种系统构成的综合体,它既是实现生产工艺过程的场所,又是人们劳动和工作的地方。随着生产工艺的发展,工程技术的进步,目前新材料和新施工工艺的不断出现及国家颁布的新规范、标准的施行,原有的相关标准已不适应当前机械工业发展的需要,现系统制定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建筑设计规范是加强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建筑设计和管理工作,使之科学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内容,这就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 本规范是设计部门进行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建筑设计及编制和组织专家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重要依据,并为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监督检查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建筑设计工程项目建设提供了各项标准尺度,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建筑设计标准有所遵循。
1.0.3 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标准,涉及内容较多,其中有些内容国家颁布了相应的标准与规范,因此在进行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建筑设计中,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 联合厂房 united workshop
由多个工艺车间组成的厂房。
2.0.2 附属建筑 attachment building
为机械工业厂房生产服务而毗连布置,或在厂区内独立设置的办公、科研与技术、生活与卫生设施和库房等配套建筑物。
2.0.3 电磁屏蔽室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room
防止静电或电磁的相互感应设施。
2.0.4 起重机梁走道板 crane beam slidewalk
沿厂房起重机粱面一侧统长布置供工作人员行走的板。
2.0.5 起重机工作制等级 crane work grade
起重机按载荷状态和利用等级确定的级别。
3基本规定
3.0.1 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应根据生产、使用功能性质、工艺要求、节地节能、环保卫生、当地气象、水文、地质、材料供应、施工和发展扩建等条件进行设计。
3.0.2 多跨厂房当高差值小于1.2m时,不宜设置高度差;非采暖多跨厂房当高跨侧仅有一个低跨,且高差值小于1.8m时,亦不宜设置高度差。
3.0.3 建、构筑物地面标高,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建筑物的室内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标高,其值不应小于0.15m;
2 设有桥式、龙门起重机等露天库或堆场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周围场地0.15m,并应设0.3%~0.5%的排水坡度;
3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物的室内外地面的标高差,应根据地基的湿陷类型、等级确定,其值宜采用0.2m~0.3m;
4 易燃、可燃液体仓库的室内地面标高,应低于仓库门口的标高0.15m;
5 电石库的室内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其值不应小于0.25m;
6 建筑物内的铁路轨顶标高,应与建筑物地面标高相同。
3.0.4 厂房内设有梁式起重机或桥式起重机时,起重机桥架外缘与上柱内缘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m;其轨顶至屋架下弦或屋面梁底面之间的净空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起重机的最小轮廓尺寸及起重机的限界尺寸和安全间隙的要求;
2 应满足起重机检修的空间要求;
3 应满足当厂房基础埋置在软弱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地基上及因厂房的地面堆载使相邻柱出现沉降差时的要求;
4 应满足当屋架或屋面梁底面悬挂带坡度的横向管道或屋架下弦直接安装照明灯具时的要求。
3.0.5 联合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的建筑形式应因地制宜;
2 厂房四周不宜建毗连的附属建筑;
3 应沿厂房纵横方向,并结合厂房内部运输通道,设置通风大门或通风过道;屋顶应设置天窗、排风帽或采用通风屋顶;
4 散发热量、烟尘和腐蚀性介质的工段,应布置在靠厂房的外墙;对于影响严重的局部工段,应采用排烟排气罩机械送、排风;
5 应采取减少不同生产性质的车间相互影响的措施。
3.0.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仓库,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处或多层厂房的顶层靠外墙处,其泄压面积与泄压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3.0.7 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外墙面宜采取防龟裂、防渗漏措施。
3.0.8 沿海地区或有腐蚀性气体及高湿的厂房门、窗和门、窗五金配件,应采取防腐蚀及防潮措施。
3.0.9 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重要的单、多、高层厂房及联合厂房的屋面防水等级应为Ⅱ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应为15年;
2 单层、一般的厂房及其附属建筑屋面防水等级应为Ⅲ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应为10年;
3 非永久性的建筑其屋面防水等级应为Ⅳ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应为5年。
3.0.10 采用卷材、涂膜防水层时,其厚度应按屋面防水等级、设防道数和所选的防水材料确定。
3.0.11 采用单层屋面防水系统时,除应符合所选防水材料单层屋面系统的施工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0.9条规定的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的要求。
3.0.12 屋面单坡跨度大于9m时,宜做结构找坡,坡度不应小于3%;屋面单坡跨度小于或等于9m时,可用轻质材料或保温层找坡,坡度宜为2%。
条文说明
3 基本规定
3.0.1 机械工业的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建筑设计是根据生产、使用功能性质由生产工艺过程确定的,它具有功能性、技术性强的特点。由于各工厂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的组织和特点不同,各类机械工厂的组成内容和数量差异很大,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当前通过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技术装备的工艺设计和制造能力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和发展,也使专业化工厂、联合厂房、多层厂房得到迅猛发展。我国地域很大,各地气象、水文、地质、材料供应、施工条件和经济基础等也存在较大差异,以上差异必将对不同类型的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建筑设计产生很大影响。同时,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做好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其实质就是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体现和实现工业建筑的可持续发展。
3.0.2 为了多跨厂房的统一化和最大限度地满足现代化施工方法的要求,在一幢厂房内或一个建筑综合体中,应尽量地限制不同参数的数量及其组合的数量。
3.0.3 建、构筑物地面标高根据不同使用情况,分别作出防积水、考虑沉降因素,防止易燃、可燃液体外流,防湿和防外部浸水及为了不影响车间内部交通运输的相应规定。
3.0.4 从安全和使用要求厂房内上柱内缘及屋架或屋面梁下缘与起重机桥架外缘的净空尺寸必须满足起重机产品样本中规定的起重机桥架外缘最小尺寸,即起重机的最小轮廓尺寸及起重机的限界尺寸和安全间隙要求。同时,起重机桥架外缘与屋架或屋面梁底面悬挂带坡度的横向管道或屋架下弦直接安装照明灯具时之间的净空尺寸亦应满足起重机产品样本中规定的起重机桥架外缘最小尺寸要求。在软弱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地区时还应考虑厂房基础的沉降及地面有较大面积堆载时使相邻柱间可能出现较大的沉降差时的要求,因此,该净空尺寸尚应适当放大。厂房内设有梁式起重机时,柱顶至轨顶间距离还应考虑检修人员通行最小的安全高度。
3.0.5 联合厂房的布置,主要取决于生产性质和能采取的建筑措施及消除不同生产特点的相互影响程度,其建筑形式必须因地制宜;如在山地建厂时,应结合生产工艺及地形条件,选用阶梯式或沿等高线布置的条状式联合厂房,以减少土石方工程;在夏热冬暖地区建厂时,不宜选用大面积的方块形联合形式厂房,而宜采用条状式联合厂房,以利通风降温;有垂直生产线的企业则可采用单层与多层混合布置的联合形式或垂直向联合形式厂房。
为了加强联合厂房的自然通风,在厂房的四周不宜建毗连附属建筑,厂房内部的辅助房间应很好地规划,充分利用柱边、起重机死角或采取地下和架空的布置方案;同时,还需采取一定的措施,如设置通风的大门或通风过道及设置天窗、排风帽或通风屋顶等,来保证气流的组织。对于有散发热量、烟尘和腐蚀性介质的工段应尽可能布置在靠厂房的外墙或厂房的下风向;影响严重的局部工段,可采用排烟排气罩机械送、排风等处理措施。
有相互影响的不同生产性质的车间,设计时应根据生产上的联系和生产性质进行组合,一般情况下,应将散发烟尘、高温或排出有害介质的车间布置在外墙处,在另一侧用隔墙与其他车间隔开;这些车间如需布置在中间跨时,如用地条件许可,也可通过拉开空跨或设内天井的办法,使之直接靠近外墙,便于向外排除有害介质。
3.0.6 由于某些甲、乙类工业厂房或有的工业厂房因局部工艺生产要求在厂房内布置甲、乙类生产部位及使用或生产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可燃粉尘等物质,稍有不慎容易发生爆炸事故,对建筑物产生巨大破坏力,而一般建筑物的抗爆能力是很低的,370mm厚砖墙的抗爆能力为0.007MPa。为了防止和减少爆炸事故对建筑物的破坏作用,所以要进行建筑防爆设计,一般采用防和泄两种方法;应从排除造成爆炸事故的根源方面考虑,例如:自然通风、避免太阳暴晒或隔热、防振、防酸、碱、盐侵蚀性介质腐蚀破坏及雨水作用等引起的爆炸事故。另外,一般等量的同一爆炸介质在密闭的小空间里和在开敞的空地上爆炸,其爆炸威力和破坏强度是不同的,在密闭的小空间里,爆炸破坏力将大很多,因此,易爆厂房或易爆工部需要考虑必要的泄压设施;对于北方和西北寒冷地区,由于冰冻期长,积雪时间长,易增加屋面上泄压面积的单位面积荷载而使其产生较大静力惯性,导致泄压受到影响,因而设计时要考虑采取措施防止积雪,在设计中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泄压面积的单位质量和连接强度。
3.0.7 目前,国内在工业建筑外墙防水设计上还没有制定出一套系统的建筑物外墙防水工程设计方法,但全国各地的工业开发区,随着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向大型化、大跨度、复杂化、联合厂房、高层化的发展,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也越来越多,而外墙防水工程技术却未能同步发展,以致造成近年来建筑物外墙龟裂、渗漏现象日益严重。根据资料,发现沿海城市条形砖及涂料外墙在迎风面的墙体龟裂和渗漏率均达到了较高的比例,同时随着楼层高度的增加,外墙龟裂、渗漏情况成正比增加。随着空心砖、轻质砖等多孔材料外墙砌体及外墙饰面多为涂料、面砖、石材的采用,如果外墙再不采取防龟裂、防渗漏措施,外墙龟裂、渗漏依然会是一个困扰人们的问题。而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外墙龟裂、渗漏除影响美观和正常使用外,还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因此,在本规范中对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外墙防水设计作了规定。外墙面防水设防应根据工程性质、使用功能、外墙高度、当地基本风压、采用的墙体材料以及墙面装饰材料等不同条件和因素及各地区实践中的成功经验选择不同的外墙面防水设防,如外墙找平层宜掺防水剂、抗裂剂或减水剂材料的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及防水涂料等措施,均能达到减少外墙龟裂、渗漏情况的目的。
3.0.8 我国沿海疆域地区较广,因受海风含盐湿气的侵蚀会对厂房门、窗及其门、窗五金配件的腐蚀速度加快,使门、窗的使用耐久性大为降低,所以,对于厂房的门、窗及其门、窗五金配件应采取防腐蚀及防潮措施。对于厂房本身生产过程中产生有腐蚀性气体及高湿的厂房,为了安全更应对厂房的门、窗及门、窗五金配件采取防腐蚀及防潮措施和加强门、窗缝隙的构造防腐、防水密封措施。
3.0.9、3.0.10 为了屋面防水设计合理、经济,必须将屋面防水划分等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按照建筑物类别、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设防要求、防水层选用材料,将建筑屋面防水等级分为Ⅰ、Ⅱ、Ⅲ、Ⅳ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分别规定为25年、15年、10年、5年。其中屋面防水等级Ⅱ、Ⅲ、Ⅳ级基本符合我国各种类型的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目前普遍设防的屋面防水等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设防要求及防水层选用材料,故特作此条文规定,作为设计人员进行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屋面工程设计时的依据。
3.0.11 单层屋面防水系统是指选用一道单层内为增强型的热塑性聚烯烃(TPO)、聚氯乙烯(PYC)、三元乙丙(EPDM)等高分子防水卷材外露使用,用机械固定、满粘、空铺压顶方式进行施工的屋面系统,将防水层、保温层、隔汽层锚固于结构基层上,形成严密隔汽、保温、防水的屋面围护系统。
机械固定单层卷材屋面系统结构变形适应性良好,机械固定下的卷材防水层能够承受各种结构变形(钢结构、混凝土结构),保温、隔汽性能优异,能够确保在各种室内外温差及湿度条件下不结露,是高标准建筑的可靠屋面系统。该系统在欧美技术成熟,应用广泛,有近40年历史,其使用寿命国际权威BBA(英国认证董事会)对其单层屋面系统使用年限的认可可超过35年。该系统在1998年引进我国,在国内已应用于数百个项目、上千万平方米的工程,例如: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工业厂房25000m
2、哈飞空客1号复合材料制造中心45000m
2、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205号总装厂房56000m
2、博世公司在国内的多数厂房(合计约25万m
2)等工程就是采用该系统。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等三个社团组织已于2007年对该卷材单层屋面施工工法(行业工法)评审备案。中国建筑防水协会还于2007年成立了单层屋面技术委员会,研究和开发单层屋面系统的施工工法和技术规范,构建中国式单层屋面系统技术。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屋面工程通常面积很大,单层屋面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3.0.9条厂房及其附属建筑规定的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要求及所选防水材料单层屋面系统的施工要求。
3.0.12 根据工程实践证明,屋面坡度1%时施工难以保证,从而导致屋面严重积水现象,因此必须加大屋面坡度。为了既加大屋面排水坡度,体现防排结合的原则,但又考虑减轻屋面荷载,综合考虑作出此条规定。
4屋面
4.1 屋面构造
4.1.1 屋面构造,应按屋面的结构特点、高低跨、温差变形、干缩变形,屋面坡度、振动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柔性密封、防排结合、材料防水与构造防水相结合的措施;
2 宜采用卷材、防水涂膜、密封材料、刚性防水材料等互补并用的二道设防;
3 地震设防区或有强风、台风地区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4 基层处理剂、胶粘剂、密封胶条、嵌缝油膏、着色剂应与所选的防水材料具有相容性;
5 除单层屋面防水系统外,柔性防水层上应设保护层。保护层为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或块材时,应设分格缝。分格缝应嵌填密封材料。保护层与防水层之间应设隔离层。
4.1.2 当采用多种防水材料复合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择不同胎体和性能的卷材复合使用时,高性能的卷材应放在面层;
2 应将耐老化、耐穿刺的防水材料铺设在最上层;
3 相邻材料之间应具相容性和互补性;
4 卷材与涂膜复合使用时,涂膜宜铺设在下层;
5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涂膜的上部,不宜采用热熔型卷材或涂料;
6 卷材、涂膜与刚性防水材料复合使用,其间应设置隔离层,且刚性防水层应设在上面;
7 卷材、涂料的搭接缝口应采用材性相容的密封材料封严。
4.1.3 当屋面结构层为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时,板缝内应浇灌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细石混凝土将板缝灌填密实;灌缝用的细石混凝土应掺微膨胀剂,微膨胀剂上应填放背衬材料,背衬材料上部应嵌填密封材料,接缝部位外露的密封材料上应设置保护层。
当缝宽度大于40mm或上窄下宽时,应在板缝中设置构造钢筋,板端缝应进行柔性密封处理。无保温层的屋面,板侧缝上应预留凹槽,并应进行密封处理。
4.1.4 屋面防水基层与突出屋面的女儿墙、立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交接处,以及雨水口、天沟、檐沟、屋脊、阴阳角等与屋面基层的转角处,应将其找平层做成不同半径的圆弧,其交接处、转角处应设置防水附加层。
4.1.5 屋面上的设施周围和屋面出入口至设施之间的人行道,应铺设刚性保护层。刚性保护层与女儿墙、山墙以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应留宽度为30mm的缝隙,并应用密封材料嵌填密实。
4.1.6 高低跨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低跨变形缝处的防水处理,应采取有适应变形能力的材料和构造措施;
2 当高跨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应在低跨屋面受水冲刷的部位加铺一层卷材附加层,其上应铺宽300mm~500mm、厚25mm~30mm的预制C20钢筋混凝土板加强保护;当高跨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雨水管下应设25mm~30mm厚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水簸箕或防护板。
4.1.7 砌体女儿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压顶,其压顶顶面应向内侧排水。
4.1.8 坡度超过25%屋面或坡面檐口贴面砖时,宜用聚合物水泥砂浆粘贴,并宜用聚合物水泥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勾缝。
4.1.9 屋面接缝密封防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接缝密封防水应与卷材防水屋面、涂膜防水屋面、刚性防水屋面等配套使用;
2 屋面密封防水的接缝宽度宜为5mm~30mm,接缝深度宜为接缝宽度的0.5倍~0.7倍;
3 密封防水处理连接部位的基层,应涂刷与密封材料材性相容的基层处理剂;
4 接缝处的密封材料底部应设置背衬材料,背衬材料宽度应大于接缝宽度20%。
条文说明
4.1 屋面
4.1.1 建筑屋面工程防水按其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不同分为材料防水和构造防水两大类。材料防水是依靠防水材料经过施工形成整体防水层阻断水的通路,以达到防水的目的或增强抗渗漏水的能力;而构造防水是采取正确与合适的构造形式阻断水的通路和防止水侵入室内的统称,如:对外墙体与门窗的接缝,各种部位、构件之间设置的施工缝、温度缝、变形缝,以及节点细部构造的防水处埋均属构造防水。根据历次全国屋面防水工程调查,屋面工程85%以上的渗漏发生在构造节点部位,因此,构造防水极其重要,本条规定了屋面构造防水的一般要求。
采用柔性密封、防排结合、材料防水与构造防水相结合措施及多道设防是我国多年从事屋面防水工程研究和实践的总结,也是屋面防水工程设计的原则。
4.1.2 本条是对不同的防水材料复合使用时,根据各自的性能特征及性能上的差异在复合使用时能发挥更佳的防水效果而应遵守的规定。
4.1.3 屋面结构刚度大小,对屋面结构变形起主要作用,为了减少防水层受屋面结构变形的影响,必须提高屋面结构刚度,所以,屋面结构层最好是整体现浇钢筋混凝土。当采用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时,由于混凝土板的强度等级均高于C20,故要求板缝用不低于C20的细石混凝土灌填密实;为了确保密实,灌缝用的细石混凝土应掺微膨胀剂。为了控制板缝内密封材料的嵌填深度,防止密封材料和接缝底部粘接,避免因灌缝的细石混凝土因温差收缩开裂造成渗漏,所以,灌缝后的面层上应先填放背衬材料,背衬材料上部再嵌填密封材料;为了保护接缝部位密封材料因外露会遭遇大气的腐蚀和人为的破坏,影响密封防水使用年限,所以接缝部位外露的密封材料上应设置保护层。
当板缝宽度大于40mm或上窄下宽时,灌缝的混凝土干缩或受震动后容易掉落,故应在板缝中放置构造钢筋。板端缝是变形最大的部位,板在长期荷载下的挠曲变形,会导致板与板间的缝隙增大,故此处应进行柔性密封处理。无保温层的屋面,由于大气温差变化对装配式混凝土板变形的影响更大,所以,在板侧缝上应预留凹槽,并进行密封处理。
4.1.4 屋面防水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以及基层的转角处,是防水应力集中的部位,转角处圆弧半径的大小会影响卷材的粘贴,不同的防水材料种类和找平层类别所要求的找平层圆弧半径的大小是不同的。由于交接处以及转角处构件断面变化和屋面的变形常在这些部位发生裂缝,为确保其防水安全,上述这些部位应根据所选防水材料的种类其找平层应做成不同半径的圆弧,其部位应设置防水附加层。
4.1.5 使用和维护屋面上的设施,经常会有工作人员在屋面设施周围活动、行走,为了不破坏屋面防水,所以,应在设施周围和屋面出入口至设施之间的人行道铺设刚性保护层。由于刚性保护层的温差变形及干湿变形易造成开裂、渗漏以及推裂女儿墙、山墙,故在刚性保护层与女儿墙、山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应留设缝隙,并用柔性密封材料加以嵌填密实,以防渗漏。
4.1.6 高低跨变形缝是使高低跨结构自由沉降和胀缩的缝隙,因此,变化大,是容易发生渗漏的部位,所以变形缝处的防水处理,应采用有适应变形能力的材料和构造措施,并使它预留较大的变形余地。
当高跨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其低跨屋面变形缝处在排水坡上方(檐口排水)时,不一定对变形缝进行密封,只要能挡雨就可以;如变形缝一方的天沟作内排水时,则要将缝两侧的卷材粘牢并进行严密封闭,避免大雨时屋面及天沟积水,发生倒灌现象;为了保护低跨屋面防水层不至于受高跨屋面雨水冲刷破坏,应在低跨屋面受水冲刷的部位加铺一层卷材附加层,并采取加强保护措施。当高跨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水落管下应设保护低跨屋面不受雨水冲刷破坏的措施。
4.1.7 砌体女儿墙压顶水泥砂浆抹面容易开裂、剥落、酥松,而且由于砌体女儿墙体过长易因温差、屋面变形产生女儿墙体裂缝,使雨水从墙体渗入室内,因此,砌体女儿墙压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压顶,为了使压顶顶面雨水污尘不污染外墙面,所以,女儿墙压顶应向内侧排水。
4.1.8 对于坡度超过25%屋面或坡面檐口贴面砖,为避免一般防水层施工困难,难以保证防水效果和面砖易脱落,所以,宜用聚合物水泥砂浆粘贴来增强饰面层与基层间的粘结力,它的粘结力最高可达4MPa,可以将防水层与胶结层合二为一,同时起到防水层与胶结层的作用,又可避免粘结层的水泥砂浆在雨水作用下,其中的游离氢氧化钙析出而造成屋面白色污染。用聚合物水泥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勾缝,可减少外饰面层的粘结脆性,适应建筑物因温差应力的变形。
4.1.9 屋盖系统的各种接缝是屋面渗漏的主要部位,接缝密封处理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屋面防水工程的连续性和整体性,因此对于防水等级为Ⅰ~Ⅳ级的建筑屋面接缝部位,均应进行密封防水处理。密封防水处理不宜作为一道防水单独使用,它主要用于屋面构件与构件、构件与配件的拼接缝,以及各种防水材料接缝和收头的密封防水处理。本条规定了屋面接缝密封防水设计的基本要求。
1 为了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防水体系,提高屋面整体防水的可靠性,屋面接缝密封防水应与卷材防水屋面、涂膜防水屋面、刚性防水屋面等配套使用。
2 屋面密封防水的接缝宽度太窄,密封材料不易嵌填;太宽造成材料浪费,如设计计算接缝宽度尺寸超过30mm时,还应重新选择位移能力较大的密封材料,或采用定型密封材料解决屋面密封防水问题。目前普遍采用分格缝现场砂轮机切割,使用位移能力较强的合成高分子密封材料,因此,本条规定屋面接缝宽度宜为5mm~30mm。接缝深度是根据国外的经验值和国内屋面密封防水工程实践经验总结,其经验值接缝深度宜为接缝宽度的0.5倍~0.7倍。
3 为了使被粘结表面受到渗透及湿润,改善密封材料和被粘结体的粘结性,并可以封闭混凝土及水泥砂浆表面,防止从其内部渗出碱性物质及水分,因此,密封防水处理部位的基层应涂刷基层处理剂。当接缝两边基材不相同时,应采用不同基层处理剂涂刷。选择基层处理剂要考虑与密封材料的相容性及与被粘结体有良好的粘结性。
4 为了控制嵌填密封材料的深度以及预防密封材料与缝的底部粘结造成应力集中,破坏密封防水,因此,接缝处的密封材料底部应先设置与密封材料不粘或粘结力弱的背衬材料。
4.2 卷材防水屋面
4.2.1 卷材屋面的坡度超过25%时,应采取固定或防止卷材下滑的措施。
4.2.2 防水层的找平层厚度,应根据基层种类和找平用的材料确定。找平层应设分格缝,缝宽宜为5mm~20mm,纵横缝的间距不宜大于6m,应与板端缝对齐,缝内应填密封材料。
4.2.3 易积灰的卷材屋面应采用刚性保护层。
4.2.4 女儿墙面上的卷材应采用满粘铺贴法,其混凝土墙上的卷材收头应采用金属压条钉压固定在距屋面面层不小于250mm的凹槽内,并应用密封材料封严;卷材收头及凹槽上部的墙体应做防水处理。
4.2.5 在无保温层的装配式屋面上,应沿屋面板的端缝先单边点粘一层卷材,每边的宽度不应小于100mm,也可采取其他能增大防水层适应变形的措施,然后再铺贴屋面卷材。
4.2.6 屋面保温层和找平层干燥有困难时,宜采用排汽屋面。
4.2.7 屋面上设施基座与结构层相连时,屋面防水层应包裹设施基座的上部,并应在地脚螺栓周围做密封处理;在屋面防水层上放置设施时,设施下部的屋面防水层应做卷材增强层,并应在卷材增强层上浇筑厚度不小于50mm、强度等级为C20的细石混凝土。
条文说明
4.2 卷材防水屋面
4.2.1 卷材屋面坡度超过25%时,易发生卷材下滑现象,故应采取固定或防止卷材下滑措施。
4.2.2 屋面结构基层往往比较粗糙,高低不平,为了保证防水层的施工质量,卷材防水层的基层应根据基层种类选择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混凝土随浇随抹厚度15mm~35mm厚的找平层。为了消除和减小找平层收缩和温差的影响,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应留宽为5mm~20mm分格缝,纵横缝的间距不宜大于6m,缝内应填密封材料,使裂缝集中于分格缝中,减少找平层大面积开裂的可能性。
4.2.3 易积灰屋面需要经常清理打扫,在清扫时很容易使卷材屋面防水层受到破坏,故规定此种屋面应做刚性保护层,刚性保护层与卷材防水层之间应设置隔离层。
4.2.4 为了防止女儿墙体立面卷材下滑,所以铺贴此墙面上的卷材应采用满粘法。其混凝土墙体上的卷材为了防止收头张嘴密闭不严产生渗漏,故卷材收头应采用金属压条钉压固定在距屋面面层不小于250mm的凹槽内,并用密封材料封严,该处及凹槽上部的墙体应做防水处理。
4.2.5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提高卷材防水层在屋面板端缝部位适应温差变形的能力。
4.2.6 由于屋面保温层和找平层在气候潮湿、雨量充沛地区材料选择或施工不当往往含水量过高,不但会降低其保温功能,而且因保温层和找平层内的水分在天气炎热时会产生汽化,使卷材或涂膜防水层产生鼓泡及腐蚀,影响防水层的质量,导致局部渗漏。为避免上述质量事故的发生,在屋面保温层干燥有困难时,宜采用排汽屋面。
4.2.7 由于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屋面上大都有些设备及管道等设施的底座搁置在屋面上,甚至有的与屋面结构相连,为了避免基座处发生渗漏,所以,设施的底座若与结构相连时,屋面防水层应包裹基座部分,对于底座顶面上的地脚螺栓周围应做密封处理。如在屋面防水层上放置设施的底座,由于搁置在防水层上的设备有一定的质量或振动,对防水层易造成破损,所以,这种情况下设施底座下部的屋面防水层应做卷材增强层,并在增强层上浇筑厚度不小于50mm、强度等级为C20的细石混凝土垫块或衬垫,以免损坏防水层。
'>《机械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GB 50681-201115.6 门与窗
15.6.1 空气调节区的门和门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舒适性空气调节区开启频繁的外门,宜设门斗或设透明塑料软帘,亦可设置空气幕;其门宜采用旋转门或弹簧门;
2 室温允许波动为±1.0℃时,不宜设置外门;当需设置外门时,应设门斗;内门两侧温差大于或等于7℃时,宜设门斗;
3 室温允许波动为±0.5℃时,不应设置外门;当需设置外门时,应设门斗;内门两侧温差大于或等于3℃时,宜设门斗;
4 室温允许波动为-0.1℃~0.2℃时,内门不宜通向室温基数不同或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的邻室;
5 外门及邻区温差大于或等于7℃的内门,应采用保温密闭门;
6 门斗沿保温墙的一道应采用保温密闭门,另一道应采用密闭门;
7 内门应向室温波动范围小的房间开启;
8 保温墙上的门应采用保温密闭门;
9 外门门缝应严密。
15.6.2 空气调节区的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舒适性空气调节区应减少外窗设置数量,且宜朝北向;
2 室温允许波动为±1.0℃时,应减少外窗设置数量,且宜朝北向,不应设置东、西向外窗;
3 室温允许波动为±0.5℃时,不宜设置外窗;当设置外窗时,应朝北向;
4 室温允许波动为-0.1℃~0.2℃时,不应设置外窗;
5 空气调节区外窗除北向外,宜采取遮阳措施;
6 空气调节区外窗宜采用双层密闭窗;
7 空气调节区的开窗面积,宜为窗与地面积比的1/10,但舒适性空气调节区或采用分层空气调节设计的高大厂房的高侧窗或天窗,可适当放宽;
8 空气调节区的传递窗,应采取密闭构造措施。
条文说明
门与窗
15.6.1 门的开启对室温波动影响较大,设置门斗是缓冲邻室温差较大的冷热空气对空气调节区室温波动影响和利于节能的有效措施。门与门斗的设置原则是减少冷热风渗透,加强门的保温隔热性能并使围护结构具有保温隔热的连续性。
室温波动范围小的房间是空气调节的正压区,内门开向正压区容易关闭严密,反之则关闭不严密。
15.6.2 外窗是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的薄弱环节,由于窗玻璃传热系数较大,窗缝隙引起的冷热风渗透对空气调节区室温波动有不利的影响。所以,在满足采光和自然通风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小外窗开窗面积并采用双层密闭窗,是保障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热工设计整体性能达标和有利于节能的有效措施。
空气调节区传递窗也是冷热风渗透和影响空气质量最薄弱的部位,尤其是有洁净要求的空气调节区,传递窗更需要采取密闭构造措施。 附录A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冬季室内热工计算参数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