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Guideline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beautiful villages
GB/T 32000-2015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29日
实施日期:2015年06月01日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政府、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贵州省标准化院、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郑勤、应珊婷、云振宇、闵杰峰、王彬彬、华歆雨、刘文、魏玉栋、郑玉艳、王全永、邱克斌、马静、郑在文、白雪、陆军、郦东、董秀云、杨伟、张俐、李健、方桥坤、章安民、折小荣、袁清、姚晗珺、程军。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美丽乡村的村庄规划和建设、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公共服务、乡风文明、基层组织、长效管理等建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以村为单位的美丽乡村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6 标准电压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T 8321(所有部分)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6453(所有部分)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379 农村户厕卫生规范
GB/T 87774 病媒生物应急监测与控制 通则
GB/T 29315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GB/T 30600 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
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 50445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
DL 493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DL/T 5118 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 588 农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导则
NY/T 496 肥料合理使用准则 通则
建标109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美丽乡村 beautiful village
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规划科学、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宜居、宜业的可持续发展乡村(包括建制村和自然村)。
4 总则
4.1 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4.2 规划先行,统筹兼顾、生产、生活、生态和谐发展。
4.3 村务管理民主规范,村民参与积极性高。
4.4 集体经济发展,公共服务改善,村民生活品质提升。
5 村庄规划
5.1 规划原则
5.1.1 因地制宜
5.1.1.1 根据乡村资源禀赋,因地制宜编制村庄规划,注重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维护乡村风貌,突出地域特色。
5.1.1.2 村庄规模较大、情况较复杂时,宜编制经济可行的村庄整治等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应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5.1.2 村民参与
5.1.2.1 村庄规划编制应深入农户实地调查,充分征求意见,并宣讲规划意图和规划内容。
5.1.2.2 村庄规划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规划总平面图及相关内容应在村庄显著位置公示。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5.1.3 合理布局
5.1.3.1 村庄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与镇域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的协调衔接,科学区分生产生活区域,功能布局合理、安全、宜居、美观、和谐、配套完善。
5.1.3.2 结合地形地貌、山体、水系等自然环境条件,科学布局,处理好山形、水体、道路、建筑的关系。
5.1.4 节约用地
5.1.4.1 村庄规划应科学、合理、统筹配置土地,依法使用土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慎用山坡地。
5.1.4.2 公共活动场所的规划与布局应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现有建筑及设施等。
5.2 规划编制要素
5.2.1 编制规划应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综合评价村庄的发展条件,提出村庄建设与治理、产业发展和村庄管理的总体要求。
5.2.2 统筹村民建房、村庄整治改造,并进行规划设计,包含建筑的平面改造和立面整饰。
5.2.3 确定村民活动、文体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和管理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5.2.4 确定村域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各项基础设施配置和建设要求,包括布局、管线走向、敷设方式等。
5.2.5 确定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设施用地。
5.2.6 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要求和措施,确定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的配置和建设要求。
5.2.7 确定村庄防灾减灾的要求,做好村级避火场所建设规划;对处于山体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山洪冲沟等地质隐患地段的农村居民点,应经相关程序确定搬迁方案。
5.2.8 确定村庄传统民居、历史建筑物与构筑物、古树名木等人文景观的保护与利用措施。
5.2.9 规划图文表达应简明扼要、平实直观。
'>《美丽乡村建设指南》GB/T 32000-201511 基层组织
11.1 组织建设
应依法设立村级基层组织,包括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机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兵连及其他民间组织。
11.2 工作要求
11.2.1 遵循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选举、民主监督。
11.2.2 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议事规则、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财务管理等制度,并有效实施。
11.2.3 具备协调解决纠纷和应急的能力。
11.2.4 建立并规范各项工作的档案记录。
12 长效管理
12.1 公众参与
12.1.1 通过健全村民自治机制等方式,保障村民参与建设和日常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村民主体作用。
12.1.2 村民可通过村务公开栏、网络、广播、电视、手机信息等形式,了解美丽乡村建设动态、农事、村务、旅游、商务、防控、民生等信息,参与并监督美丽乡村建设。
12.1.3 鼓励开展第三方村民满意度调查,及时公开调查结果。
12.2 保障与监督
12.2.1 建立健全村庄建设、运行管理、服务等制度,落实资金保障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实施主体,鼓励有条件的村庄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
12.2.2 建立并实施公共卫生保洁、园林绿化养护、基础设施维护等管护机制,配备与村级人口相适应的管护人员,比例不低于常住人口的2‰。
12.2.3 综合运用检查、考核、奖惩等方式,对美丽乡村的建设与运行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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