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使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统一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满足建筑安全、适用、卫生、经济、绿色、美观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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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是保障教育公平,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使残障人士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是人道主义的体现,是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因此,全社会应为残障儿童的学习、生活、康复训练提供条件,为培养残障儿童的生活自理和将来的生活自立创造良好的环境。
我国现有的多数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虽在某些方面考虑了残障儿童的特殊要求,但总体而言,在对特殊教育学校设计原则的掌握,对其特殊要求及使用功能的理解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
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国6岁~14岁学龄残障儿童共计246万人,其中视力残障儿童13万人,听力残障儿童11万人,言语残障儿童17万人,肢体残障儿童48万人,智力残障儿童76万人,精神残疾儿童6万人,多重残疾儿童75万人。学龄残障儿童中,63.19%正在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各类残障儿童受教育的相应比例为:视力残障儿童79.07%,听力残障儿童85.05%,言语残障儿童76.92%,肢体残障儿童80.36%,智力残障儿童64.86%。
2003年,我国批准颁布了第一版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的统一技术规范,至今使用已有十多年,儿童残障类型结构发生变化,教学方式和康复训练设施发展改进,特殊教育学校类型也发生改变。一些特殊教育学校建筑存在安全无保障、设施不健全、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不能较好地满足残障学生的特殊要求,极大地影响了残障学生的学习、生活、康复训练和健康成长。为确保特殊教育学校的建筑设计质量,营造适合残障学生特殊需要的学校环境,符合国家建筑方针,满足建筑安全、适用、卫生、经济、绿色及美观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筑设计,以及综合设置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职业学校、招收残障学生的普通学校及其他开展残障学生教育等机构的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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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主要作为中小学教育阶段各类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规划与设计的依据,其适用范围也包括改建和扩建的特殊教育学校建筑及附设在普通中小学校和社会福利院中的特殊教育班的建筑。
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不含幼儿园及职业培训学校,但因早期干预更有利于特殊儿童的康复,职业培训更有利于特殊学生回归社会,故部分附设学前班与职业培训班的特殊学校及特殊教育机构,其设计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特殊教育的教学功能及校园安全需求,益于学生身心康复,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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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残障学生由于身体某些机能的丧失或残缺,其生理、心理及行为特征所表现的特殊性,要求建筑设计必须突出强调使用中的安全性,避免可能发生的伤害,以此创造适合残障学生学习、生活、康复训练、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为其提供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条件。
1.0.4 特殊教育学校的规划布点应以保障残障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益为基本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当地特殊教育发展的需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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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特殊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普通学生制定的《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2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城市幼儿园面积定额》等相关规范与标准,对于特殊教育学校的规划与建筑设计也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作用。特殊教育学校作为民用建筑的一个类型,其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等所规定的相关条文。且因不同地区气候条件、经济水平等因素存在差异,所以特殊教育学校的设计还应符合所在地区的规范和标准。此外,特殊教育学校的设计也需参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号的相关条文。
特殊教育学校在进行规划与设计时,除考虑轻度及中度残障学生入学外,在设计上还应考虑重度及多重残障(如视力残障者同时伴有肢体活动障碍,听力残障同时伴有智力残障等)学生的入学需求,创造无障碍的康复学习活动环境。
1.0.5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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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特殊教育学校的规划布点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服务半径以及当地特殊教育设施的历史沿革等多种因素相关,仅以人口密度为依据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显然无法适应各地的实际情况,因此特殊教育学校的规划布点应以保障残障学生尤其是残障儿童入学方便为原则,并综合各种因素确定。
2术 语
2 术 语
2.0.1 特殊教育学校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
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开办的专门对残障学生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包含为视力障碍学生建设的盲校,为听力及语言障碍学生建设的聋校以及为智力障碍学生建设的培智学校等。
2.0.2 特殊教育班 special educational class
附设于普通中小学校、医疗康复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对盲、聋、智力残障等学生实施特殊教育的班级。
2.0.3 直观教室 visual association classroom
利用直观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感知教学,使学生对所学事物表象形成感性认识的教室。
2.0.4 唱游教室 music and game classroom
通过音乐和游戏培养学生对节奏、韵律的感受能力的教室。
2.0.5 多感官训练室 multi-sensory training classroom
应用视听互动训练系统对学生进行感官训练的教室。
2.0.6 情景教室 situational teaching classroom
模拟社会公共服务、家庭生活场景的教室,如:超市、医院、银行、车站、卧室、厨房等。
2.0.7 定向行走训练 mobility orientation training
对学生进行目标明确、安全、独立行走的训练。
2.0.8 律动教室 motor skills development classroom
通过音乐感受、舞蹈、体操、简单游戏等手段,训练学生的触觉、振动觉,发展动作机能的教室。
2.0.9 感觉统合训练 sensory integration training
利用综合训练器材,提升学生运动机能(大小肌肉控制、协调、灵活性等),培养学生感觉统合能力的训练。
2.0.10 特殊教育资源中心 special education resource center
为特殊教育设置的有康复保健、咨询指导、学习进修功能的机构。
2.0.11 普通教室单元 general education unit
由教学、教师办公、陪护、卫生间及阅览等功能空间组成的教学单元。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宜根据生源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规模和班额,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聋校宜为9班、18班、27班,12人/班;
2 培智学校宜为9班、18班、27班,8人/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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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本条文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办学达到一定规模,其设施配置才能达到一定标准。依据调研资料建议:学前康复班盲校、聋校班容量宜为12人/班;培智学校班容量宜为8人/班,职教班容量宜为25人/班。
3.0.2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指标和规模宜根据学校的办学规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课程设置、教学计划等确定,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有条件的学校宜配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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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确定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项目时,除依据《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号)及地方标准外,还应考虑各地及不同类型学校的实际情况,结合办学特色及需求合理配置。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有条件地对外开放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设特殊教育资源中心,为当地残障人士提供康复、咨询指导服务。
3.0.3 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应由普通教室、专用教学用房与公共学习用房、劳动技能与生活技能训练用房、康复训练与检测用房、体育用房、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用房等构成。各类用房构成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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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本条文明确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用房构成,未涉及用房面积。各类学校在具体设计中依据实际需求及办学特点可在满足基本用房构成的基础上,参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号)、《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细化用房构成及各用房面积标准。
表3.0.3 用房构成
3.0.4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用房的空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考虑各用房功能变更、空间分割、合并的可能性;
2 盲校应采用直角空间,并保持各功能用房空间的连续性;
3 聋校宜采用视野开阔的空间组合;
4 培智学校宜根据教学活动的整体性,将教学、生活、活动、教师休息、陪护等用房组合为教学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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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在特殊教育学校明确用房构成后,具体设计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在进行具体的空间设计时,应考虑各类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对单一空间多功能性及空间组合灵活性的要求;
2 易于分辨的空间组合有助于盲生进行自我定位,连贯空间有助于盲生进行应急避难;
3 开放式空间有助于聋生获取更多的视觉信息;
4 校园空间作为培智生自理行为训练的环节,其空间组合应满足培智生行为的展开,使培智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有效展开活动。
3.0.5 特殊教育学校的主要用房建筑高度不宜超过24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不应设在五层及五层以上,其他用房层数可根据需要确定;
2 低年级盲生、培智生使用的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和宿舍宜设在首层,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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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本条文与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的要求基本一致,同时考虑到低年级盲生、培智生使用特点制定。
从残障学生的特殊需求及方便残障学生的使用考虑,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五层,且低年级盲生、培智生自主行动能力较差,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和学生宿舍宜设置于首层,不应超过三层,其他用房可不受此限制。另外,从物资运送、人流活动及学生特点等方面考虑,食堂、厨房及多功能活动室等用房宜采用单层设计。
3.0.6 特殊教育学校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校园安全的规定,安全设计应包括环境安全、防灾避难、消防设计、安防设施、通行安全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学生主要使用的建筑物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2 学生主要使用的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 校园规划及各专业设计应符合封闭式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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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残障学生与同龄普通学生相比对环境安全性的要求更高,更应重视安全设计,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中关于校园安全设计方面的原则和要求,对于特殊教育学校尤为重要,应严格执行。
3.0.7 特殊教育学校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4选址、用地与总平面
4.1 选 址
4.1 选 址
4.1.1 特殊教育学校应选择在城市公交直达、市政基础设施完备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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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由于残障学生身心发展的特殊性,环境对学生的影响十分突出,因此校址选择对于特殊教育学校尤为重要,应综合考虑校园所在地区环境、校园周边环境及校园内部环境予以确定。
特殊教育学校选址应避免偏僻、闭塞地区,远离城市建成区的特殊教育学校应有公交车直达,这不仅是正视特殊教育、尊重残障学生的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学校利用城镇各种公用设施获得社会各方支持,为残障学生回归社会创造条件,此外,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也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和使用,能有效降低建设和维护成本。
4.1.2 特殊教育学校不应建设在自然灾害风险高及有污染源的地段,校址应远离无防护设施的河流、池沼、断崖及陡坡等不良地质地带,宜选择地形规整、地貌平坦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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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特殊教育学校应具有安全、卫生、利于学生生活、学习、身心成长的校园周边环境。残障学生对各种灾害的感知和避难能力较弱,故校址选择应尽量避免自然灾害的影响并远离风险较高(如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陷、地裂、雷暴、洪涝、冲塌、飓风、海啸等灾难的地段及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错位的部位)和污染超标的地段。
此外,学校校址应远离物理、化学等污染源地段。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场区的防护距离随危险品的类别及储放规模而不同,需区别处理。磁干扰会对残障学生使用的医疗卫生设备、辅助设备(如电动轮椅、生物电控制假肢、助听器)等产生影响,故就此作出规定。
4.1.3 严禁热力管道、高压电线(缆)、油气管道等危险性管线及其通廊穿过或跨越特殊教育学校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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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热力主干管道、油气管道有爆裂隐患,高压电线(缆)、通廊危险性极大,故不得将校址选在城市管线通廊穿越区内,亦不得在已建成的学校校园内穿越或跨越,以确保校园安全。
4.1.4 校址宜邻近文教设施、医疗机构、福利机构及公园绿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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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本条文规定有助于残障学生在接受学校康复教育的过程中,使用文教、医疗、福利及公园绿地等设施。
4.1.5 特殊教育学校校界处的噪声,昼间不应超过55DB(A),夜间不应超过45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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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听觉是盲生外部沟通的重要方式,聋生在噪声环境中易产生耳鸣等不适感,故噪声对残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影响程度大于正常学生,因此特殊教育学校的声环境应优于普通学校;本条文规定的学校周界处噪声控制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噪声限值要求,即昼间不应超过55DB(A),夜间不应超过45DB(A)。
4.2 用 地
4.2 用 地
4.2.1 特殊教育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用地、室外教学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并宜预留发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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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特殊教育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用地、室外教学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等。其中,体育用地是指单独区划的用于师生体育锻炼的场地,包括体育课、课外活动使用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等。为满足学校校车、教职工自有车辆及外来车辆的停车需求,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置停车用地,停车数量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地区对于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和绿地率指标要求存在差异,指标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定。另外,随着特殊教育事业自身的发展,其对环境设施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在学校总平面设计时预留用地,有利于学校的长远发展。
4.2.2 室外教学用地宜包括游戏场地和康复训练场地。
4.2.3 康复训练场地宜包括体能训练场地、职业训练场地,盲校与培智学校应设置定向行走训练场地,培智学校应增设日常行为训练场地。康复训练场地面积不应小于4m2/人,且不应小于4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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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4.2.3 体能训练场地是帮助学生克服身体机能障碍、增强体能、培养生活自理能力的练习场地,如定向行走、辅助行走、平衡训练、协调训练、情景模拟等;职业训练场地是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场地。场地设置内容应根据学生的康复训练目的及学校所开设的职业技术培训内容确定。
一些学校由于用地限制没有单独区划康复训练场地,而结合体育场地或游戏场地综合设置,并通过课程安排错开训练时间,导致生均康复训练场地面积指标差异很大,考虑到残障学生的身体协调能力不及正常学生,故康复训练场地的生均指标在中小学校的课间操活动场地指标基础上适当扩大,参考原规范条文,确定为每人4m2,同时场地最小面积不应小于400m2。
4.3 总平面
4.3 总平面
4.3.1 特殊教育学校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与康复训练、生活服务、集中绿地等功能合理分区。盲校、培智学校的布局应流线简捷、标识明确。当特殊教育学校为综合类学校时,应按学生残障类型划分相对独立的教学及生活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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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合理的总平面布局是学校内各类活动安全、有效、便捷开展的重要保证,为方便学校的规划设计,将校园划分为教学区、体育与康复训练区、生活服务区和集中绿地区。教学区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公共活动与康复用房、办公用房及其相关场地。生活服务区包括学生及教工的宿舍、食堂、浴室、厕所、车库、单独建设的设备用房、垃圾收集设施和其他生活辅助用房。在总平面布置中,室内外体育与康复训练空间宜联系便捷,且应考虑体育与康复训练作为噪声源对教学空间的噪声影响,满足教室噪声控制的要求。
过于复杂的校内空间组合容易造成学生方向感的混乱,造成盲生和培智生的方向迷失,故强调校园布局的可识别性。此外,残障学生使用的室外空间应尽量布置在易于观察的区域,便于及时对学生各类行为进行识别,发现和处置危害残障学生健康和安全的情况。
4.3.2 教学用房与学生宿舍应安排在校内安静区域,并应有良好的日照与自然通风。普通教室和半数以上的学生宿舍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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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教学用房与学生宿舍应布置在校内安静、日照充足且通风条件较好的区域。普通教室和学生宿舍的日照标准分别参照城镇中小学校及住宅建筑的相关日照标准确定。
4.3.3 室外运动场地与室外教学场地应兼作学校应急避难疏散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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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学校室外体育场地和教学场地还应兼做本校避难场地,建筑物与室外活动场地叠合设计会对避难场地造成安全影响,应避免发生。
4.3.4 室外运动场地与室外教学场地之间、高低年级学生活动区域之间宜适当分隔,避免相互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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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由于特殊教育学校普遍有低龄儿童就读,出于安全考虑,要求其活动空间与高年级学生的活动空间适当分隔。将体育运动及室外教学区的不同场地组合或合并设置时,应采取措施使各类运动与训练活动互不干扰。
4.3.5 学生活动区域内不应有尖锐突起物,管井、变压器、室外空调机等应确保安装稳固和有效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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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地面或空间上尖锐的突出物及松动的井盖、未加隔离的变压器、未牢固安装的空调室外机等设施可能对学生造成意外伤害。
4.3.6 特殊教育学校的交通组织及交通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学校对外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主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出入口外应设有缓冲区域,车辆出入口与人行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2 学校停车场应满足自用车辆停放要求,有条件的学校宜设置外来车辆停放区域,停车数量应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3 校园内人行、车行通道应合理分流,道路系统应简捷通畅,车行范围应控制在一定区域内,人行、车行道之间应采用平道牙连接;
4 校园内各建筑之间宜采用廊道相互连接,盲校、培智学校的主要建筑物之间应采用廊道或建筑体部连接;
5 校园内人行路面应采用防滑、透水铺装;
6 校园应根据学生残障类型设置易于辨识的标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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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为保证学校交通环境的安全通畅,对学校的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作出规定:
1 学校周边应有便于安全通行及紧急疏散的校园外部道路,并宜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接;避开车流量较大的城镇道路是出于对学生出入学校的安全考虑,避免频繁的外部交通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或损害。特殊教育学校校门的尺度应根据学校的规模、人流通过量的多少等决定其出入口的大小,车行与人行的出入口必须分别设置,出入口应退城市道路红线5.00m以上,形成缓冲空间,并应在校门外设置车辆慢行、注意避让等指示牌,校园大门应保证安全,防止夹伤、碰伤事故的发生,校门的人行出入口应设置盲道,并应与城市道路的盲道相通。
3 本款基于安全考虑,强调人车分流,并主张校内交通以人行为主,车行限制在有限范围内,且校园内道路应创造安全、无障碍的通行环境。
4 设置有盖顶或围护结构的连接通道,可以保证残障学生在雨雪等天气情况下的通行便利,通道的设置不应影响消防车辆的通行;盲生和培智生雨天在外部行走不易辨别方向,故要求主要建筑之间设廊道或体部连接。
5 道路宽度、断面形式及路面铺装材料应根据学校的规模、道路性质及学生残障类型确定,人行道应采取防滑、透水或排水性良好的铺面材料。
6 校园内各交通设施(指校园内所有室内外水平及竖向交通设施,如室外道路、广场、停车场以及绿地、水域、运动设施内的交通空间和建筑内的走道、楼梯、电梯等),应根据学生残障类型,设置导向及标识系统。
4.3.7 校园周界应设置围护设施,且不应使用带有尖突物的围墙、围栏、绿篱等围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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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为保证校园安全和学校日常教学秩序,校园边界应设置围护设施,且校园边界及内部采用的围护、分隔设施应避免对学生造成伤害。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JGJ 7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