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JGJ76-2019

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使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统一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满足建筑安全、适用、卫生、经济、绿色、美观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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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筑设计,以及综合设置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职业学校、招收残障学生的普通学校及其他开展残障学生教育等机构的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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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特殊教育的教学功能及校园安全需求,益于学生身心康复,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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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特殊教育学校的规划布点应以保障残障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益为基本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当地特殊教育发展的需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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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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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 语

2 术 语


2.0.1 特殊教育学校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

    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开办的专门对残障学生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包含为视力障碍学生建设的盲校,为听力及语言障碍学生建设的聋校以及为智力障碍学生建设的培智学校等。

2.0.2 特殊教育班 special educational class

    附设于普通中小学校、医疗康复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对盲、聋、智力残障等学生实施特殊教育的班级。

2.0.3 直观教室 visual association classroom

    利用直观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感知教学,使学生对所学事物表象形成感性认识的教室。

2.0.4 唱游教室 music and game classroom

    通过音乐和游戏培养学生对节奏、韵律的感受能力的教室。

2.0.5 多感官训练室 multi-sensory training classroom

    应用视听互动训练系统对学生进行感官训练的教室。

2.0.6 情景教室 situational teaching classroom

    模拟社会公共服务、家庭生活场景的教室,如:超市、医院、银行、车站、卧室、厨房等。

2.0.7 定向行走训练 mobility orientation training

    对学生进行目标明确、安全、独立行走的训练。

2.0.8 律动教室 motor skills development classroom

    通过音乐感受、舞蹈、体操、简单游戏等手段,训练学生的触觉、振动觉,发展动作机能的教室。

2.0.9 感觉统合训练 sensory integration training

    利用综合训练器材,提升学生运动机能(大小肌肉控制、协调、灵活性等),培养学生感觉统合能力的训练。

2.0.10 特殊教育资源中心 special education resource center

    为特殊教育设置的有康复保健、咨询指导、学习进修功能的机构。

2.0.11 普通教室单元 general education unit

    由教学、教师办公、陪护、卫生间及阅览等功能空间组成的教学单元。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宜根据生源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规模和班额,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聋校宜为9班、18班、27班,12人/班;

    2 培智学校宜为9班、18班、27班,8人/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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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指标和规模宜根据学校的办学规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课程设置、教学计划等确定,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有条件的学校宜配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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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应由普通教室、专用教学用房与公共学习用房、劳动技能与生活技能训练用房、康复训练与检测用房、体育用房、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用房等构成。各类用房构成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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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0.3 用房构成


3.0.4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用房的空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考虑各用房功能变更、空间分割、合并的可能性;

    2 盲校应采用直角空间,并保持各功能用房空间的连续性;

    3 聋校宜采用视野开阔的空间组合;

    4 培智学校宜根据教学活动的整体性,将教学、生活、活动、教师休息、陪护等用房组合为教学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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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特殊教育学校的主要用房建筑高度不宜超过24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不应设在五层及五层以上,其他用房层数可根据需要确定;

    2 低年级盲生、培智生使用的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和宿舍宜设在首层,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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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特殊教育学校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校园安全的规定,安全设计应包括环境安全、防灾避难、消防设计、安防设施、通行安全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学生主要使用的建筑物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2 学生主要使用的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 校园规划及各专业设计应符合封闭式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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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特殊教育学校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4选址、用地与总平面

4.1 选 址

4.1 选 址


4.1.1 特殊教育学校应选择在城市公交直达、市政基础设施完备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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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特殊教育学校不应建设在自然灾害风险高及有污染源的地段,校址应远离无防护设施的河流、池沼、断崖及陡坡等不良地质地带,宜选择地形规整、地貌平坦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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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严禁热力管道、高压电线(缆)、油气管道等危险性管线及其通廊穿过或跨越特殊教育学校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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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校址宜邻近文教设施、医疗机构、福利机构及公园绿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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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特殊教育学校校界处的噪声,昼间不应超过55DB(A),夜间不应超过45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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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用 地

4.2 用 地


4.2.1 特殊教育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用地、室外教学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并宜预留发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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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室外教学用地宜包括游戏场地和康复训练场地。

4.2.3 康复训练场地宜包括体能训练场地、职业训练场地,盲校与培智学校应设置定向行走训练场地,培智学校应增设日常行为训练场地。康复训练场地面积不应小于4m2/人,且不应小于4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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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总平面

4.3 总平面


4.3.1 特殊教育学校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与康复训练、生活服务、集中绿地等功能合理分区。盲校、培智学校的布局应流线简捷、标识明确。当特殊教育学校为综合类学校时,应按学生残障类型划分相对独立的教学及生活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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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教学用房与学生宿舍应安排在校内安静区域,并应有良好的日照与自然通风。普通教室和半数以上的学生宿舍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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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室外运动场地与室外教学场地应兼作学校应急避难疏散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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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室外运动场地与室外教学场地之间、高低年级学生活动区域之间宜适当分隔,避免相互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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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学生活动区域内不应有尖锐突起物,管井、变压器、室外空调机等应确保安装稳固和有效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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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特殊教育学校的交通组织及交通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学校对外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主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出入口外应设有缓冲区域,车辆出入口与人行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2 学校停车场应满足自用车辆停放要求,有条件的学校宜设置外来车辆停放区域,停车数量应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3 校园内人行、车行通道应合理分流,道路系统应简捷通畅,车行范围应控制在一定区域内,人行、车行道之间应采用平道牙连接;

    4 校园内各建筑之间宜采用廊道相互连接,盲校、培智学校的主要建筑物之间应采用廊道或建筑体部连接;

    5 校园内人行路面应采用防滑、透水铺装;

    6 校园应根据学生残障类型设置易于辨识的标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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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校园周界应设置围护设施,且不应使用带有尖突物的围墙、围栏、绿篱等围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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