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附条文说明]GB55002-202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seismic precaution of buildings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GB 55002-202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 第6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02-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9日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

     第1.0.2、1.0.4、3.1.1、3.3.1、3.3.2、3.4.1、3.5.2、3.7.1、3.7.4、3.9.1、3.9.2、3.9.4、3.9.6、4.1.6、4.1.8、4.1.9、4.2.2、4.3.2、4.4.5、5.1.1、5.1.3、5.1.4、5.1.6、5.2.5、5.4.1、5.4.2、5.4.3、6.1.2、6.3.3、6.3.7、6.4.3、7.1.2、7.1.5、7.1.8、7.2.4、7.2.6、7.3.1、7.3.3、7.3.5、7.3.6、7.3.8、7.4.1、7.4.4、7.5.7、7.5.8、8.1.3、8.3.1、8.3.6、8.4.1、8.5.1、10.1.3、10.1.12、10.1.15、12.1.5、12.2.1、12.2.9条

    2.《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第1.0.3、3.0.2、3.0.3条

    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2003

     第1.0.3、3.4.4、3.4.5、3.6.2、3.6.3、4.1.1、4.1.4、4.2.2、4.2.5、5.1.1、5.1.4、5.1.10、5.1.11、5.4.1、5.4.2、5.5.2、5.5.3、5.5.4、6.1.2、6.1.5、7.2.8、9.1.5、10.1.2条

    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

     第1.0.4、5.1.4、7.4.6条

    5.《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2011

     第3.1.3、3.1.4、4.2.1、6.3.2、6.4.2、8.1.1、9.1.3条

    6.《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 161-2008

     第1.0.4、1.0.5条

    7.《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 339-2015

     第3.3.1、3.3.2条

    8.《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JGJ 297-2013

     第3.3.1、第7.1.6条

    9.《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技术规程》JGJ 248-2012

     第3.0.2、3.0.6、3.0.9、5.1.15、5.5.28、6.2.1、6.2.3、6.2.5、6.2.8、6.2.13、6.2.15条

前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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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和市政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与市政工程经抗震设防后达到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的目的,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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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市政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使用维护等必须执行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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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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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规定

2.1 性能要求

2  基本规定

2.1  性能要求

2.1.1  抗震设防的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其抗震设防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遭遇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各类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市政管网系统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

    2  当遇相当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各类工程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桥梁结构、地下工程结构等可能发生损伤,但经一般性修理可继续使用;市政管网的损坏应控制在局部范围内,不应造成次生灾害。

    3  当遭遇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各类工程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桥梁结构、地下工程结构等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市政管网的损坏不致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经抢修可快速恢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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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抗震设防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其多遇地震动、设防地震动和罕遇地震动的超越概率水准不应低于表2.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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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地震影响

2.2  地震影响

2.2.1  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不应低于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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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各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表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2.2.2-1的规定。

   2  特征周期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设计地震分组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Ⅱ类场地条件下的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值按表2.2.2-2的规定确定。工程场地类别应按本规范第3.1.3条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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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2.3  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2.3.1  抗震设防的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均应根据其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划分为下列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  特殊设防类应为使用上有特殊要求的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与市政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与市政工程,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应为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与市政工程,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与市政工程,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应为除本条第1款、第2款、第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与市政工程,简称丙类。

    4  适度设防类应为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设防要求的建筑与市政工程,简称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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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与市政工程,其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  重点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  特殊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4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5  当工程场地为I类时,对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工程,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标准设防类工程,抗震构造措施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但不得低于6度的要求采用。

    6  对于城市桥梁,其多遇地震作用尚应根据抗震设防类别的不同乘以相应的重要性系数进行调整。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以及适度设防类的城市桥梁,其重要性系数分别不应低于2.0、1.7、1.3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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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工程抗震体系

2.4  工程抗震体系

2.4.1  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抗震体系应根据工程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工程空间尺度、场地条件、地基条件、结构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清晰、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具备必要的刚度、强度和耗能能力。

    3  应具有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4  结构构件应具有足够的延性,避免脆性破坏。

    5  桥梁结构尚应有可靠的位移约束措施,防止地震时发生落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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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建筑工程的抗震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体系应具有足够的牢固性和抗震冗余度。

    2  楼、屋面应具有足够的面内刚度和整体性。采用装配整体式楼、屋面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楼、屋面的整体性及其与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接。

    3  基础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和抗转动能力,避免地震时基础转动加重建筑震害。

    4  构件连接的设计与构造应能保证节点或锚固件的破坏不先于构件或连接件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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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城镇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的抗震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结构单元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

    2  埋地管道应采用延性良好的管材或沿线设置柔性连接措施。

    3  装配式结构的连接构造,应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及抗震性能要求。

    4  管道与构筑物或固定设备连接时,应采用柔性连接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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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相邻建(构)筑物之间或同一建筑物不同结构单体之间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等结构缝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地震下碰撞或挤压产生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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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抗震结构体系对结构材料(包含专用的结构设备)、施工工艺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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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地下工程结构

6.3  地下工程结构

6.3.1  地下工程的总体布置应力求简单、对称、规则、平顺。结构体系应根据使用要求、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施工方法等确定,并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出入口通道两侧的边坡和洞口仰坡,应依据地形、地质条件选用合理的口部结构类型,提高其抗震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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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丙类钢筋混凝土地下结构的抗震等级,6度、7度时不应低于四级,8度、9度时不应低于三级。甲、乙类钢筋混凝土地下结构的抗震等级,6度、7度时不应低于三级,8度、9度时不应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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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除下列情况外,地下工程均应进行地震响应分析:

    1  6度、7度设防时位于Ⅰ、Ⅱ场地中的丙类、丁类地下工程。

    2  8度(0.20g)设防时位于Ⅰ、Ⅱ类场地、层数不超过2层、体型规则且跨度不超过18m的丙类和丁类地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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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地下工程的地震响应分析模型,应能反映周围挡土结构和内部各构件的实际受力状况。对于周围地层分布均匀、规则且具有对称轴的长线型地下工程,允许采用平面应变分析模型;其他情况,应采用空间结构分析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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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地下工程进行地震响应分析时,各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采用平面应变分析模型的地下结构,允许仅计算横向水平地震作用。

    2  对采用空间结构分析模型的地下工程,应同时计算横向和纵向水平地震作用。

    3  采用土层-结构时程分析法或等效水平地震加速度法时,土、岩石的动力特性参数应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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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地下工程的抗震验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预期的设防目标,进行第一或第二水准地震作用下的构件截面承载力和结构弹性变形验算。

    2  应根据预期的设防目标,进行第三水准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验算。

    3  液化地基中的地下工程,尚应进行液化时的抗浮稳定性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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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地下工程的顶板、底板和楼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板柱-抗震墙结构时,无柱帽的平板应在柱上板带中设构造暗梁。

    2  地下工程的顶板、底板及各层楼板的钢筋锚入长度应满足受力要求,并应不小于规定的锚固长度。

    3  楼板开孔时,孔洞宽度不应大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30%;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或暗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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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地下工程周围土体和地基存在液化土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对液化土层采取消除或减轻液化影响的措施。

    2  进行地下结构液化抗浮验算,必要时采取增设抗拔桩、配置压重等相应的抗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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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地下工程穿越地震时岸坡可能滑动的古河道或可能发生明显不均匀沉陷的软土地带时,应采取更换软弱土或设置桩基础等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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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0  位于岩石中的地下工程,应采取下列抗震措施:

    1  口部通道和未经注浆加固处理的断层破碎带区段采用复合式支护结构时,内衬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衬砌,不得采用素混凝土衬砌。

    2  采用离壁式衬砌时,内衬结构应在拱墙相交处设置水平撑抵紧围岩。

    3  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初期支护和围岩地层间应密实回填。干砌块石回填时应注浆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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