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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50336-2018

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节约水资源,实现污水、废水资源化利用,保护环境,使建筑中水工程设计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技术先进,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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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建筑小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中水设计,工业建筑中水设计,也可按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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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各种污水、废水资源,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当地水资源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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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各类建筑物和建筑小区建设时,其总体规划应包括污水、废水、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中水设施建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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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建筑中水工程应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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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建筑中水设计,应根据可利用原水的水质、水量和中水用途,进行水量平衡和技术经济分析,合理确定中水原水、系统形式、处理工艺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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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建筑中水各阶段的设计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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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建筑中水设计必须有确保使用、维修的安全措施,严禁中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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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建筑中水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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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 术 语

2.1.1 中水 reclaimed water

    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环境等范围内利用的非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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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中水系统 reclaimed water system

    由中水原水的收集、贮存、处理和中水供给等工程设施组成的有机结合体,是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功能配套设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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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建筑中水 building reclaimed water system

    建筑物中水和建筑小区中水的总称。

2.1.4 建筑小区中水 reclaimed water system for sub-district

    在建筑小区内建立的中水系统。建筑小区主要指居住小区和公共建筑区,统称建筑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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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建筑物中水 reclaimed water system for building

    在建筑物内建立的中水系统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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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中水原水 raw-water of reclaimed water

    被选作为中水水源的水。

2.1.7 中水设施 equipments and facilities of reclaimed water

    中水原水的收集、处理,中水的供给、使用及其配套的检测、计量等全套构筑物、设备和器材的统称。

2.1.8 水量平衡 water balance

    对原水水量、处理水量与中水用量和自来水补水量进行计算、调整,使其达到供水量与用水量的平衡和一致。

2.1.9 杂排水 gray water

    建筑中除粪便污水外的各种排水,如冷却水排水、游泳池排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厨房排水等,也称为生活废水。

2.1.10 优质杂排水 high grade gray water

    杂排水中污染程度较低的排水,如冷却排水、游泳池排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等。

2.1.11 生活污水 domestic sewage

    人们日常生活中排泄的粪便污水。

2.1.12 建筑中水利用率 utilization ratio of reclaimed water source

    项目建筑中水年总供水量和年总用水量之比。

2.2 符 号

2.2 符 号

2.2.1 流量、水量

    Qpj——建筑物平均日生活给水量;

    QPY——经水量平衡后的中水原水量;

    QY——中水原水量;

    QZ——最高日中水用水量;

    QC——最高日冲厕中水用水量;

    Qjs——浇洒道路或绿化中水用水量;

    Qcx——车辆冲洗中水用水量;

    Qj——景观水体补充中水用水量;

    Qn——供暖系统补充中水用水量;

    Qx——循环冷却水补充中水用水量;

    Qt——其他用途中水用水量;

    Qh——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

    Qd——中水日处理量;

    Qyc——原水调贮量;

    Qzc——中水调贮量;

    Qz1——日最大连续运行时间内的中水用水量;

    ∑Qp——中水系统回收排水项目的回收水量之和;

    ∑QJ——中水系统回收排水项目的给水量之和;

    Qza——项目中水年总供水量;

    QJa——项目年总用水量;

    qL——给水用水定额。

2.2.2 计算系数及其他

    b——建筑物分项给水百分率;

    F——冲厕用水占生活用水的比例;

    N——使用人数;

    n1——处理设施自耗水系数;

    η1——建筑中水利用率;

    η2——原水收集率;

    β——建筑物按给水量计算排水量的折减系数。

2.2.3 时间

    T——设备日最大连续运行时间;

    t——处理系统每日设计运行时间。

3中水原水

3.1 建筑物中水原水

3.1 建筑物中水原水

3.1.1 建筑物中水原水可取自建筑的生活排水和其他可以利用的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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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建筑物中水原水应根据排水的水质、水量、排水状况和中水回用的水质、水量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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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建筑物中水原水可选择的种类和选取顺序应为:

    1 卫生间、公共浴室的盆浴和淋浴等的排水;

    2 盥洗排水;

    3 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

    4 冷凝水;

    5 游泳池排水;

    6 洗衣排水;

    7 厨房排水;

    8 冲厕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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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建筑物中水原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Y——中水原水量(m3/d);

          β——建筑物按给水量计算排水量的折减系数,一般取0.85~0.95;

          Qpj——建筑物平均日生活给水量,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中的节水用水定额计算确定(m3/d);

          b——建筑物分项给水百分率,建筑物的分项给水百分率应以实测资料为准,在无实测资料时,可按表3.1.4选取。


表3.1.4 建筑物分项给水百分率(单位:%)

 注:沐浴包括盆浴和淋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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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用作中水原水的水量宜为中水回用水量的1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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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下列排水严禁作为中水原水:

    1 医疗污水;

    2 放射性废水;

    3 生物污染废水;

    4 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排水。(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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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中水原水水质应以类似建筑的实测资料为准;当无实测资料时,建筑物排水的污染浓度可按表3.1.7确定。


表3.1.7 建筑物排水污染物浓度(单位:mg/L)

注:综合是对包括以上五项生活排水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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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筑小区中水原水

3.2 建筑小区中水原水

3.2.1 建筑小区中水原水的选择应依据水量平衡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优先选择水量充裕稳定,污染物浓度低,水质处理难度小的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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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建筑小区中水可选择的原水应包括:

    1 小区内建筑物杂排水;

    2 小区或城镇污水处理站(厂)出水;

    3 小区附近污染较轻的工业排水;

    4 小区生活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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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建筑小区中水原水量应根据小区中水用量和可回收排水项目水量的平衡计算确定。

3.2.4 建筑小区中水原水量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 小区建筑物分项排水原水量可按本标准公式(3.1.4)计算确定;

    2 小区综合排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规定计算小区平均日给水量,再乘以排水折减系数的方法计算确定,折减系数取值同本标准第3.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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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建筑小区中水原水的设计水质应以类似建筑小区实测资料为准。当无实测资料时,生活排水可按本标准表3.1.7中综合水质指标取值;当采用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为原水时,可按城镇污水处理厂实际出水水质或相应标准执行。其他种类的原水水质则应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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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水利用及水质标准

4.1 中水利用

4.1 中水利用

4.1.1 建筑中水设计应合理确定中水用户,充分提高中水设施的中水利用率。建筑中水利用率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η1——建筑中水利用率;

          Qza——项目中水年总供水量(m3/年);

          QJa——项目年总用水量(m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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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建筑中水应主要用于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中的城市杂用水和景观环境用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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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当建筑物或小区附近有可利用的市政再生水管道时,可直接接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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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 50336-2018

8安全防护和监(检)测控制

8.1 安全防护

8.1 安全防护

8.1.1 中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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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中水贮存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防污染措施,自来水补水管应从水箱上部或顶部接入,补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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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室外中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平行埋设时,其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m;交叉埋设时,中水管道应位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下面,排水管道的上面,其净距均不得小于0.15m。中水管道与其他专业管道的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给水管道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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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中水贮存池(箱)设置的溢流管、泄水管,均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溢流管应设隔网,溢流管管径比补水管大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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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中水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中水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配置“中水”耐久标识,中水管道应涂浅绿色,埋地、暗敷中水管道应设置连续耐久标志带;

    2 中水管道取水接口处应配置“中水禁止饮用”的耐久标识;

    3 公共场所及绿化、道路喷洒等杂用的中水用水口应设带锁装置;

    4 中水管道设计时,应进行检查防止错接;工程验收时应逐段进行检查,防止误接。(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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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对中水处理站采用药剂可能产生的危害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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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 采用电解法现场制备二氧化氯,或处理工艺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中水处理站,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量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且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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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相连接;钢结构、金属排气管和铁栏杆等金属物应采用等电位联结后作保护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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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 中水处理站应具备日常维护、保养与检修、突发性故障时的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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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0 中水处理站应具备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应急处置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对调节池内的污水直接进行消毒的条件;

    2 应为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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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监(检)测控制

8.2 监(检)测控制

8.2.1 中水处理站的处理系统和供水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并应同时设置手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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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中水水质应按现行的国家有关水质检验法进行定期监测。常用控制指标(pH值、浊度、余氯等)实现现场监测,有条件的可实现在线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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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中水系统应在中水贮存池(箱)处设置最低水位和溢流水位报警装置。

8.2.4 中水处理站应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和管理要求设置水量计量、水位观察、水质观测、取样监(检)测、药品计量的仪器、仪表。

8.2.5 中水处理站应对耗用的水、电进行单独计量。

8.2.6 中水处理站宜设置远程监控设施或预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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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 中水处理站应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各工种、岗位应按工艺特征要求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管理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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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厢“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6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

    7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8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1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

    1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

    1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

    13 《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 29044

    14 《污水自然处理工程技术规程》CJJ/T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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