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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

 前言

现批准《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7-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2021第3.3.3、4.1.6、5.6.1、5.15.3、6.1.12、7.1.11、7.1.13、7.3.8、7.11.3、7.12.4、8.3.15、8.3.16、8.3.18、8.3.20条。


  二、《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17第3.5.2、5.1.2条。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2017第7.15.2、13.3.2条。


  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2016第4.1.5、7.1.2、7.1.3、7.1.4、7.1.5、7.1.6、7.2.4条。


  五、《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 50513-2009(2016版)第4.2.3、4.3.4、5.2.2(4、5)、5.3.2、5.3.4、5.5.1、6.3.1、6.3.2、6.3.4条(款)。


  六、《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2017第4.1.8、4.2.7、4.4.14、4.4.21、4.4.22条。


  七、《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 51221-2017第3.0.11、5.4.8、6.1.4条。


  八、《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2017第3.2.2、4.1.9条。


  九、《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2009第3.0.6、3.0.10、3.0.11、3.0.12、4.2.3、5.1.2、5.1.6、5.1.8、5.1.10、5.3.6、6.0.1、6.0.3、6.0.5、7.0.1、7.0.4条。


  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第2.2.13、2.2.20、2.2.24、2.2.25、3.2.3、3.5.3、3.10.14、3.12.1、3.12.4、3.12.6、3.12.8、5.3.3、5.6.1、6.1.4、6.2.4、7.3.6、8.1.3、10.0.1条。


  十一、《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第3.1.4、3.1.5、3.3.4、3.5.11、3.8.7、4.1.2、4.1.7条。


  十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CJJ 131-2009第3.3.6、4.1.11、6.1.10、6.3.3、7.1.6条。


  十三、《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143-2010第4.1.8、4.5.2、4.5.4、4.5.5、4.5.9、4.6.3、5.3.6、5.5.11、6.1.1、6.2.1条。


  十四、《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 181-2012第3.0.19、7.1.7、7.2.4、7.2.6条。


  十五、《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52-2016第3.5.1、4.7.3、4.7.6、4.8.10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10日


前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改善水环境,保障排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利用,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城乡排水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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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排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统筹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治理与城乡建设,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的能力,合理控制城镇开发强度,满足蓝线和水面率的要求。实现生活污水的有效收集处理和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

2 统筹水资源利用与防灾减灾,提升城镇对雨水的渗、滞、蓄能力,充分利用再生水,强化雨水的积蓄利用,

3 统筹防洪与城镇排水防涝,提升城镇雨水系统建设水平,加强城镇排水防涝和流域防洪的体系衔接。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排水工程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优先采用经过实践验证且具有技术经济优势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升排水工程收集处理效能和内涝防治水平,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提高科学管理和智能化水平,实现全生命周期的节能降耗。

▼ 展开条文说明

1.0.5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2基本规定

2.1 规模和布局

2 基本规定


2.1 规模和布局


2.1.1 排水工程相关专业规划应在评估系统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城乡发展趋势,根据排水安全和水环境目标编制并定期更新;还应和水资源、供水、水系、防洪等规划,悔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以及城镇竖向、道路交通、园林绿地、地下空间、管线综合、防灾等其他专业规划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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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除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的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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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既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实施可行性和工程效益,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根据受纳水体水质目标和水环境容量,确定溢流污染控制目标,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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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排水工程应包括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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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城镇雨水系统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坚持绿蓝灰结合和蓄排结合的原则;

2一应结合城镇防洪、周边生态安全格局、城镇竖向、蓝绿空间和用地布局确定;

3应综合考虑雨水排水安全、建设和运行成本、径流污染控制和城镇水生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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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城镇雨水系统的建设规模应满足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和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要求。并应系统整体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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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城镇污水系统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相结合的原则;

2 应结合城镇竖向、用地布局和排放口设置条件确定;

3 应综合考虑污水再生利用、污水输送效能、建设和运行成本、土地利用效率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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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城镇污水系统的建设规模应满足旱季设计流量和雨季设计流量的收集和处理要求。旱季设计流量应根据城镇供水量和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确定,地下水位较高地区,还应考虑入渗地下水量等外来水量。雨季设计流量应在旱季设计流量的基础上,增加截流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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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乡村雨水系统应结合地势实现收集利用或就近排放,并应和区域防洪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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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 乡村污水系统应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实行统一规划,并应因地制宜开展建设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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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设要求

2.2 建设要求


2.2.1 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满足生态安全、环境安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安全和职业卫生健康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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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排水工程设施的选址应考虑地质和地形条件、并应符合排水工程相关规划和防灾专项规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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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各类建设项目应编制排水设计方案,评估项目对所处地区内涝防治和污水收集的影响,不得超出既有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的设计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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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轨道交通、地下空间、道路等建设项目不应影响既有排水工程设施的功能、蓄排能力和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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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分流制排水系统应分别设置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误接;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明确服务范围并设置合流污水管道接纳服务范围内的雨水和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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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雨水系统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优先利用源头减排设施降低雨水径流量和污染物。根据受纳水体水环境容量合理设置截流调蓄设施,其规模应与下游污水系统的输送和处理能力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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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排水工程中与腐蚀性介质接触的管道、设备和构筑物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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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排水工程中敞开式构筑物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并应保持明显、完整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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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检查井应具备防坠落性能,井盖应具备防盗窃性能,井盖和井座应满足所处环境所需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下水位较高地区,禁止使用砖砌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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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 排水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产品进人施工现场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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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 城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设施应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的要求,并应保障用水安全,其管道严禁和饮用水管道、自备水源供水管道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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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 服务人口大于20 万的城镇排水工程的主要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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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 排水工程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地下干管、其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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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 排水工程的变配电及控制设备应有防止受淹的措施。城镇排水工程的供电电源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设备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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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 排水工程应设置检测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应采用信息化手段提供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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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6城镇排水工程中,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或易燃气体的格栅间、雨水调蓄池等构(建)筑物,应设置相应的气体监测和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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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7 排水工程中管道非开挖施工、跨越或穿越江河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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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8 排水工程的贮水构筑物施工完毕应进行满水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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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运 行 维 护

2.3 运 行 维 护


2.3.1 排水工程设施因检修等原因全部或部分停运时,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采取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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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城市和有条件的建制镇,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应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并应进行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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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城镇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应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维护保养、整改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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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城镇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应及时疏通,产生的通沟污泥应进行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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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当发现排水工程的井盖和雨水算缺失或损环时,应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在 6h 内修补恢复;当相关排水管理单位接报井盖和雨水算缺失或损坏信息后,必须在2h内安放护栏和警示标志,并应在 6h内修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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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维护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面作业时,维护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维护人员应穿戴配有反光标表的安全警示服。作业完毕,应及时清除障碍物。

2 维护作业现场严禁吸烟,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明火。开启压力井盖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3 下井作业前,应对管道(渠)进行强制通风,并应持续检测管道内有毒有害和爆炸性气体浓度。并确保管道内水深、流速等满足人员进入安全要求。

4 下井作业中,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确保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

5 管道检测设备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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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对污水处理厂和泵站中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或易燃气体的管道、构(建)筑物和设备进行放空清理或维护时,应持续检测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或易燃气体浓度,并应采取确保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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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排水工程中的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和安全阀等特种设备,有毒有害和易燃气体的检测仪表和人员防护设备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定期检验、标定或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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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排水工程设施运行应建立应急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并应定期进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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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雨水系统

3.1 一 般 规 定

3 雨 水 系 统


3.1 一 般 规定


3.1.1雨水系统应包括源头减排、雨水管网和排涝除险设施等工程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非工程性措施,实现内涝防治和径流污染控制的目标,并应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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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流域防洪和区域排涝应统筹考虑、上游来水设计洪水峰值流量不应高于下游水体受纳能力,不应将供涝风险转移至下游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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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城镇雨水系统应和防洪系统衔接;在设计最不利条件时,应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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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城镇雨水排水分区应以自然地势为基础,结合水系分布、城镇竖向、用地布局和道路交通情况,按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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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源头减排、雨水管网和排涝除险的设施应在竖向、平面和蓄排能力上相互衔接,保证各类设施充分发挥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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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城镇雨水系统管理应根据城镇规模、城区类型、降雨特点、雨水系统设施、保障级别和响应时间等配备足够的设备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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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城镇内涝防治的应急预案应确定组织体系、预测预警机制、各有关部门处置措施、信息发布机制和应急保障机制等,并应制定遭遇超过设计标准的城镇雨水径流量、洪水和设施故障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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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应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增强雨水系统应对超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降雨的韧性,并应避免人员伤亡。灾后应迅速恢复城镇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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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4.3 污水和再生水处理

4.3 污水和再生水处理


4.3.1 污水处理厂应能有效去除水污染物,保障出水达标排放,并应促进资源的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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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污水处理厂的出水,产生的污泥、臭气和噪声以及城镇再生水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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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按平均日流量确定、其构筑物的处理能力应满足旱季设计流量和雨季设计流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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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城镇再生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当地水资源情况、再生水用户的水量水质要求、用户分布位置和再生利用经济性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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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建设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处理厂应进行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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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污水处理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处理后出水用途等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合理选择处理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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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处理构筑物及设备的数量必须满足检修维护时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处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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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污水预处理应保证对砂粒、无机悬浮物的去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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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污水生物处理应提高碳源利用效率,促进污水处理厂节能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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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 采用稳定塘或人工湿地处理时,应采取防渗措施,严禁污染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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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 污水和再生水处理系统应设置消毒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应对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时,污水处理厂应加强出水消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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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2 再生水应优先作为城市水体的景观生态用水或补充水源,并应考虑排水防涝,确保城市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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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3 城镇再生水储存设施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严禁直接和污水管道或雨水管渠连接,并应做好卫生防护工作,保障再生水水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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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4 污水处理厂内的给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严禁和处理装置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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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5 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进出水处应设置水量计量和水质监测设备。化验检测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正常生产条件下质量控制的需要。污水处理厂进水的水质监测点和化验取样点应设置在总进水口。并应避开厂内排放污水的影响;出水的水质监测点和化验取样点应设置在总出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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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6 臭氧、氧气管道及其附件在安装前必须进行脱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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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7 污水处理厂设计和运行维护应确保液氯、二氧化氯、臭氧、活性炭等易燃、易爆和有毒化学危险品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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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8 乡村污水应结合各地的排水现状、排放要求、经济社会条件和地理自然条件等因素因地制有选择处理模式,应优先选用小型化、 生态化、分散化的处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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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9乡村污水处理应根据排水去向和排放标准选择合理的处理工艺,应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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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污泥处理和处置

4.4 污泥处理和处置


4.4.1 城镇污水厂的污泥应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应在保证安全、环保的前提下推进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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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城镇污水厂的污泥处置方式应综合考虑污泥特性、当地自然环境条件、最终出路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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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城镇污水厂的污泥处理工艺应遵循"处置决定处理,处理满足处置"的原则,综合考虑污泥性质、处置出路、当地经济条件和占地面积等因素确定,应选择高效低碳的污泥处理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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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城镇污水厂的污泥处理和处置应从工艺全流程角度确定技术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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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污泥接收单位应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记录污泥的去向、用途和数量等,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遗撒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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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城镇污水厂的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的规模应以污泥产生量为依据,并应综合考虑排水体制、污水水量、求质和处理工艺、季节变化对污泥产生量的影响,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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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城镇污水厂的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的能力必须满足设施检修维护时的污泥处理和处置要求,并应达到全量处理处置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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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城镇污水厂的污泥处理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水应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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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在污泥消化池污泥气管道、贮气罐、污泥气燃烧装置等具有火灾或爆炸风险的场所,必须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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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0 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必须密封,并应采取防止池(罐)内产生超压和负压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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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1 污泥厌氧消化产生的污泥气应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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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 污泥好氧发酵采用的辅料应具备稳定来源,并应因地制宜利用当地园林废弃物或农业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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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3 污泥好氧发酵应通过臭气源隔断和供氧量控制等措施对臭气源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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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4 污泥好氧发酵场地应采取防渗和收集处理渗沥液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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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5 污泥干化设施存在爆炸风险的过程或区域必须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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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6 污泥热干化设施中热交换介质为导热油时,导热油的闪点温度必须大于运行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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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7 污泥热干化设施应设置尾气净化处理设施,并应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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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8 污泥焚烧过程中,应保证污泥的充分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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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9 污泥焚烧设施必须设置烟气净化处理设施,并应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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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0 污泥在生活垃圾焚烧厂或水泥窑等协同焚烧时,应控制掺烧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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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1 污泥处理产物农用时,泥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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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2 严禁未经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的污泥直接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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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3 乡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按资源化利用的原则处理和处置。

▼ 展开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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