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CJJ131-2009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ludge treatment of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CJJ 131—200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9 1 2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348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131—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3.6、4.1.11、6.1.10、6.3.3、7.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7月9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四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方案设计;4.堆肥;5.石灰稳定;6.热干化;7.焚烧;8.施工与验收;9.运行管理;10.安全措施和监测控制。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甲1号,邮编:100022)。

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排水专业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中心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王洪臣 甘一萍 王佳伟 陈同斌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杭世瑁 李金国 贾立敏 汪慧贞 王秀朵 崔希龙 黄占斌

1总则

1      

1.0.1  为科学合理地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污泥,减少污泥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控制污泥所造成的污染,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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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及其混合污泥处理的方案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安全措施和监测控制。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镇污水预处理中产生的砂砾和栅渣处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或利用。

1.0.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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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      

2.0.1  污泥处理  sludge treatment

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的过程,一般包括浓缩(调理)、脱水、厌氧消化、好氧消化、石灰稳定、堆肥、干化和焚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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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污泥堆肥  sludge composting

污泥经机械脱水后,在微生物活动产生的较高温度条件下,使有机物进行生物降解,最终生成性质稳定的熟化污泥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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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污泥热干化 sludge heat drying

利用热能,将脱水污泥加温干化,使之成为干化产品。

2.0.4  污泥石灰稳定  sludge lime stabilization

污泥经机械脱水后,往泥饼中投加干燥的生石灰(CaO),进一步降低泥饼含水率,同时使其pH值和温度升高,以抑制病原菌和其他微生物生长的过程。

2.0.5  污泥焚烧 sludge incineration

利用焚烧炉将污泥加温,并高温氧化污泥中的有机物,使之成为少量灰烬。

2.0.6  条垛堆肥  windrow composting

将污泥和调理剂的混合料堆成长堆,通过空气的自然对流或鼓风机强制通风,并控制条垛温度和降低污泥含水率的堆肥过程。

2.0.7  仓内堆肥  in-vessel composting

指在反应器内进行的堆肥过程。

2.0.8  快速堆肥  high-rate composting

在定期翻堆和/或强制通风条件下,污泥中有机物经过高温发酵,基本达到稳定,形成腐殖质的堆肥过程。

2.0.9  熟化  curing

快速堆肥后,微生物以较低的速度分解较难降解有机物和中间产物的堆肥过程。

3方案设计

3.1一般规定

3  方案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应以城镇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因地制宜,以“稳定化、减量化、无害化”为目的,并宜利用污泥中的物质和能量,实现其“资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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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污泥处理工程建设之前,应进行污泥中有机质、营养物、重金属、病原菌、污泥热值、有毒有机物的分析测试;应进行处置途径的调查工作,明确处置方对泥质和泥量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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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在污泥运输过程中,应保证安全,严禁造成二次污染。

3.1.4  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污泥性质、工程规模、选址、处理要求和处置途径;

2  确定污泥处理系统的布局、处理工艺方案和污泥输送方案;

3  提出污泥最终处置的配套设施;

4  进行相应的工程投资估算、日常运行费用计算、效益分析、风险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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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方案选择

3.2  方案选择

3.2.1  污泥处理方式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3.2.2  对已建成但无污泥处理系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根据现有污水处理厂的泥质和预计可能发生的变化情况综合确定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对新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在分析研究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的基础上,参考同类污水处理厂泥质,并综合考虑可能发生的变化情况确定污泥处理工艺方案。

3.2.3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可在污水处理厂内就地处理,也可在污水处理厂外新建的专用污泥处理厂单独处理。确定方案时,应综合考虑环境影响、运输、管理、人员安排和经济比较等因素。

3.2.4  污泥处理厂的规模、布局、选址、数量和处理程度等,应根据最终处置的泥质、泥量要求和具体位置分布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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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污泥处理厂可服务于一个或多个污水处理厂,并宜靠近污水处理厂或污泥产品处置方集中地区。

3.2.6  污泥处理备选技术方案不应少于两套,并应在对各种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选后,确定最佳方案。技术经济比选应符合因地制宜、稳定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综合评价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3.2.7  污泥处理方案应根据最终处置的要求,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技术单元优化组合。

3.3设计要求

3.3  设计要求

3.3.1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系统应由浓缩、稳定、脱水、堆肥、干化或焚烧等子系统组成,污泥处理工程设计应按系统工程综合考虑。

3.3.2  污泥处理厂应设置污泥储存设备,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3.3.3  污泥处理厂产生的污水,可由本厂自行处理,也可就近排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3.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宜选用下列基本组合工艺:

1  浓缩—脱水—处置;

2  浓缩—消化—脱水—处置;

3  浓缩—脱水—堆肥/干化/石灰稳定—处置;

4  浓缩—消化—脱水—堆肥/干化/石灰稳定—处置;

5  浓缩—脱水—堆肥/干化/石灰稳定—焚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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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污泥浓缩、消化、脱水工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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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污泥处理厂必须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防爆、抗震等设施。(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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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污泥处理厂的噪声和卫生指标应符合相关环境标准的规定。

3.3.8  污泥厌氧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气应优先作为能源综合利用。

77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CJJ 131-2009

9.5焚烧

9.5

9.5.1 焚烧炉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程序控制下启动,不宜手动操作启动;

2 应根据焚烧炉内的工况确定启动时的参数;

3 启动时应防止堵塞。

9.5.2 焚烧过程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进料的均匀和稳定;

2 应根据所用燃料确定相应风量;

3 导热油循环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冷却保护系统;

4 可采用石灰和污泥混合的方法在炉内脱硫。

9.5.3 焚烧炉停运时应防止堵塞。

10安全措施和监测控制

10  安全措施和监测控制

10.0.1  污泥资源化利用时,污泥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10.0.2  污泥热干化工程应采取降噪、防噪、降尘、除臭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10.0.3  热干化工艺必须防止粉尘爆炸及火灾的发生,并应有相应的预防及控制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10.0.4  污泥处理厂(场)与最终处置场所之间的信息传输应保持畅通。

10.0.5  污泥处理厂(场)的主要设施应设故障报警装置。

10.0.6  污泥处理厂(场)应设置泥质和周围环境监测设施,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0.7  污泥处理厂(场)主要处理构筑物和最终处置设施应设置取样装置。污泥处理过程和厂区环境宜采用仪表监测或设置自动控制系统。

 本规程用词说明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2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3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

4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5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6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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