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JGJ248-2012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arthquake-resistant of masonry buildings with frame and seismic-wall in the lower stories

JGJ 248-201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21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248-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6、3.0.9、5.5.15、5.5.28、6.2.1、6.2.3、6.2.5、6.2.8、6.2.13、6.2.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3月1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9]309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5.底部框架-抗震墙抗震设计;6.上部砌体结构抗震设计;7.结构薄弱楼层判别及弹塑性变形验算;8.施工。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东南大学

                  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肖伟 高小旺 王菁 王巍 张志明 张宜磊 李清洋 杨树成 汪颖富 周晓夫 周培正 梁兴文 黄宗瑜 程文瀼 蔡贤辉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刘志刚 周炳章 张前国 李德荣 苏经宇 钟益村 耿树江 钱稼茹 曾德民 霍文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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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  总则

1.0.1  为使底部框架一抗震墙砌体房屋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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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和8度(0.20g)、抗震设防类别为标准设防类的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一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

   注:本规程中“6度、7度、8度”即“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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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砌体类型适用于烧结类砖(包括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砌体、混凝土砖(包括混凝土普通砖、混凝土多孔砖)砌体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采用非黏土的烧结砖、混凝土砖的房屋,块体的材料性能应有可靠的试验数据;当本规程未作具体规定时,可按本规程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相应规定执行。

   注:本规程中“小砌块”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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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进行抗震设计的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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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进行抗震设计与施工时,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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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masonry buildings with frame and seismic-wall in first story

底层横向与纵向均为框架-抗震墙体系、第二层及其以上楼层为砌体墙承重体系构成的房屋。

2.1.2 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masonry buildings with frame and seismic-wall in the lower-two stories

底部两层横向与纵向均为框架-抗震墙体系、第三层及其以上楼层为砌体墙承重体系构成的房屋。

2.1.3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masonry buildings with frame and seismic-wall in the lower stories

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和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统称。

2.1.4 过渡楼层 transitional story

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第二层和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第三层。

2.2 符号

2.2 符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FEk——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Fi——质点i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Geq——地震时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GiGj——分别为集中于质点ij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M——弯矩;

N——轴向力;

V——剪力;

σ0——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砌体截面平均压应力。

2.2.2 材料性能

C——混凝土强度等级;

Cb——混凝土小砌块灌孔混凝土的强度等级;

E——砌体弹性模量;

Ec——混凝土弹性模量;

Eg——配筋混凝土小砌块砌体抗震墙的弹性模量;

Es——钢筋弹性模量;

fck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设计值;

fgkfg——灌孔小砌块砌体抗压强度标准值、设计值;

fgvkfgv——灌孔小砌块砌体抗剪强度标准值、设计值;

ftkf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设计值;

fvfvu——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极限抗剪强度计算取值;

fvEfvEu——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抗震极限抗剪强度计算值;

fyf'y——钢筋的抗拉强度、抗压强度设计值;

fyk——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

G——砌体剪变模量;

Gc——混凝土剪变模量;

Gg——配筋混凝土小砌块砌体抗震墙的剪变模量;

M——砂浆强度等级;

Mb——混凝土小砌块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

MU——块体(砖、砌块)强度等级。

2.2.3 几何参数

A——墙水平截面面积;

Ac——墙内芯柱、构造柱或边缘构件的水平截面面积;

AsA's——受拉区、受压区纵向钢筋截面面积;

AsvAsh——同一截面各肢竖向、水平箍筋或分布钢筋的全部截面面积;

Aw——T形、I字形截面抗震墙腹板的面积;

asa's——纵向受拉钢筋合力点、受压钢筋合力点至截面近边的距离;

b——矩形截面宽度、T形和I字形截面的腹板宽度;

bfb'f——T形、I字形截面受拉区及受压区翼缘宽度;

bw——抗震墙截面宽度;

d——钢筋直径或圆形截面的直径;

ea——附加偏心距;

HiHj——分别为质点ij的计算高度;

Hn——框架柱的净高;

h——层高;截面高度;

h0——截面有效高度;

hfh'f——T形、I字形截面受拉区及受压区翼缘高度;

la——非抗震设计时纵向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

laE——纵向受拉钢筋的抗震锚固长度;

ln——梁的净跨度;

s——箍筋或分布钢筋间距。

2.2.4 计算系数

αl——受压区混凝土等效矩形应力图的应力值与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的比值;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ζN——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

ηc——构造柱参与墙体工作时的墙体约束修正系数;柱端弯矩增大系数;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上部砌体房屋层间极限剪力系数;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部层间屈服强度系数;

ρ——小砌块墙体中芯柱的填孔率;

ρv——柱箍筋加密区的体积配箍率;

ρw——钢筋混凝土墙板竖向分布钢筋配筋率。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抗震设计,宜使底部框架-抗震墙部分与上部砌体房屋部分的抗震性能均匀匹配,避免出现特别薄弱的楼层和避免薄弱楼层出现在上部砌体房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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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设防类别为重点设防类时,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标准设防类的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不应超过表3.0.2的规定。

表3.0.2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总高度(m)和层数限值

  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可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数值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少于1.0m;

       3 表中上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小砌块砌体房屋。

   2 上部为横墙较少时,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应比表3.0.2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上部砌体房屋不应采用横墙很少的结构。

   注:横墙较少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面积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当开间不大于4.2m的房间面积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大于4.8m的房间面积占该层总面积的50%以上时为横墙很少。

   3 6度、7度时,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上部为横墙较少时,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3.0.2的规定采用。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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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部楼层的层高不应超过4.5m,当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层采用约束砌体抗震墙时,底层层高不应超过4.2m;上部砌体房屋部分的层高不应超过3.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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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总高度和总宽度的比值,6度、7度时不应超过2.5,8度时不应超过2.0。其总高度与总长度的比值宜小于1.5。当建筑平面接近正方形时,其高宽比宜适当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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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建筑形体及构件布置的平面、竖向规则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的平面、竖向布置宜规则、对称。房屋平面突出部分尺寸不宜大于该方向总尺寸的30%;除顶层或出屋面小建筑外,楼层沿竖向局部收进的水平向尺寸不宜大于相邻下一层该方向总尺寸的25%。

   2  建筑的质量分布和刚度变化宜均匀。

   3  上部砌体房屋的平面轮廓凹凸尺寸,不应超过基本部分尺寸的50%;当超过基本部分尺寸的25%时,房屋转角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4  楼板开洞面积不宜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底部框架-抗震墙部分有效楼板宽度不宜小于该层楼板基本部分宽度的50%;上部砌体房屋楼板局部大洞口的尺寸不宜超过楼板宽度的30%,且不应在墙体两侧同时开洞。

   5  过渡楼层不应错层,其他楼层不宜错层。当局部错层的楼板高差超过500mm且不超过层高的1/4时,应按两层计算,错层部位的结构构件应采取加强措施;当错层的楼板高差大于层高的1/4时,应设置防震缝,缝两侧均应设置对应的结构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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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底层或底部两层的纵、横向均应布置为框架-抗震墙体系,抗震墙应基本均匀对称布置。上部的砌体墙体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除楼梯间附近的个别墙段外均应对齐。

   2  6度且总层数不超过四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或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约束普通砖砌体或小砌块砌体的砌体抗震墙,当采用约束砌体抗震墙时,应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力并进行底层的抗震验算,且同一方向不应同时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和约束砌体抗震墙;6度时其余情况及7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8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3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部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形基础等整体性好的基础。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

3.0.7  上部砌体房屋部分的结构体系和建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不应采用砌体墙和混凝土墙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

   2  纵横向砌体抗震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且纵横向墙体的数量不宜相差过大;内纵墙不宜错位;

       2) 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墙面洞口的面积,6度、7度时不宜大于墙面总面积的55%,8度时不宜大于50%;

       3) 房屋在宽度方向的中部应设置内纵墙,其累计长度不宜小于房屋总长度的60%(高宽比大于4的墙段不计入)。

   3  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或转角处;

   4  不应在房屋转角处设置转角窗;

   5  上部为横墙较少情况时或跨度较大时,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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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表3.0.8 的要求。

表3.0.8 房屋抗震横墙间距(m)

   注:1 上部砌体房屋的顶层,最大横墙间距允许适当放宽,但应采取相应加强措施;

       2 上部多孔砖抗震墙厚度为190mm时,最大横墙间距应比表中数值减少3m;

       3 底部抗震横墙至无抗震横墙的边轴线框架的距离,不应大于表内数值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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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在纵横两个方向,第二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层的侧向刚度比值,6度、7度时不应大于2.5,8度时不应大于2.0,且均不得小于1.0;

   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在纵横两个方向,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应接近,第三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部第二层的侧向刚度比值,6度、7度时不应大于2.0,8的度时不应大于1.5,且均不得小于1.0。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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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底部框架的抗震等级,6度、7度、8度时应分别按三级、二级、一级采用;底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和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的抗震等级,6度、7度、8度时应分别按三级、▼ 展开条文说明
三级、二级采用,其抗震构造措施按相应抗震等级中一般部位的要求采用(以下将“抗震等级一级、二级、三级”简称为“一级、二级、三级”)。


3.0.11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上部砌体抗震墙墙段的局部尺寸,宜符合表3.0.11的要求。

表3.0.11 上部砌体墙的局部尺寸限值(m)

   注:1 局部尺寸不足时,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弥补,且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4层高和表中数据的80%;

       2 出入口处的女儿墙应有锚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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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过渡楼层及底层约束砌体抗震墙不应低于M10,其他部位不应低于M5。

   2  小砌块的强度等级,过渡楼层及底层约束砌体抗震墙不应低于MU10,其他部位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过渡楼层及底层约束砌体抗震墙不应低于Mb10,其他部位不应低于Mb7.5。

   3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架柱、梁、节点核心区及钢筋混凝土抗震墙不应低于C30,构造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小砌块砌体抗震墙的芯柱及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的灌孔混凝土不应低于Cb20。

   4  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楼梯踏步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5  普通钢筋宜优先采用延性、韧性和可焊性较好的钢筋。普通钢筋的强度等级,纵向受力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不低于HRB400级的钢筋,也可采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HRB335级钢筋;箍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不低于HRB335级的钢筋,也可选用HPB300级钢筋。

   6  按本规程设计的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超过C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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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  6度、7度和8度时,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均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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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4  7度(0.15g)和8度(0.20g)时,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抗震验算,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结构薄弱楼层的判别;

   2  宜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结构薄弱楼层的弹塑性变形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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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5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建筑场地为Ⅲ类、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的地区,宜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时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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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4.1 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

4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4.1  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

4.1.1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关规定。

4.1.2  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关规定。

4.1.3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关规定。

4.1.4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1  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等简化方法;

   2  除1款外的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4.1.5  采用底部剪力法时,各楼层可仅取一个自由度,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图4.1.5):

图4.1.5 结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简图

式中:FEk——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N);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本规程第4.1.3条的规定采用;

     Geq——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N),多质点取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85%;

     Fi——质点 i 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N);

     GiGj——分别为集中于质点ij的重力荷载代表值(N),应按本规程第4.1.2的规定确定;

     HiHj——分别为质点 ij的计算高度(mm)。

4.1.6  采用底部剪力法时,突出屋面的屋顶间、女儿墙、烟囱等的地震作用效应,宜乘以增大系数3,此增大部分不应往下传递,但与该突出部分相连的构件应予以计入;采用振型分解法时,突出屋面部分可作为一个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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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考虑扭转影响时,第 i 层第j榀抗侧力构件的地震剪力,可按下列公式简化计算:

式中:V'xj(i)、V'yj(i)——分别为 xy方向第 i 层第j榀构件考虑扭转影响的地震剪力(N);

     Vxj(i)、Vyj(i)——分别为 xy方向第 i 层第j榀构件不考虑扭转影响的地震剪力(N);

     βxjβyj——分别为 xy 方向考虑扭转影响的修正系数;当 βxj βyj小于1.0时取为1.0;

     KxjKyj——分别为第 j 榀抗侧力构件 xy方向的平动刚度(N/mm);

     KΦ——为扭转刚度(N·mm);

     esxesy——分别为水平地震作用中心与楼层刚度中心 xy方向的偏心距(mm);

     xjyj——分别为第j榀抗侧力构件到房屋平面上刚度中心 xy方向的距离(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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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  对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当第二层与底层的侧向刚度比不小于1.3时,底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均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在1.0~1.5范围内选用,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比大者应取大值;

   注:层间侧向刚度可按本规程附录A的方法计算。

   2  对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当第三层与第二层的侧向刚度比不小于1.3时,底层和第二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均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在1.0~1.5范围内选用,第三层与第二层侧向刚度比大者应取大值;

   3  底层或底部两层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并按各墙体的侧向刚度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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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底部框架的地震作用效应,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底部框架承担的地震剪力设计值,可按各抗侧力构件有效侧向刚度比例分配。有效侧向刚度的取值,框架不折减,混凝土抗震墙或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可乘以折减系数0.30,约束普通砖砌体或小砌块砌体抗震墙可乘以折减系数0.20。

   2  当抗震墙之间楼盖长宽比大于2.5时,框架柱各轴线承担的地震剪力和轴向力,尚应计入楼盖平面内变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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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层框架和抗震墙承担的倾覆力矩,可按该框架或抗震墙所从属重力荷载面积的比例和框架-抗震墙构件组合截面弹性弯曲刚度的比例的平均值进行分配。

4.1.11  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部框架和抗震墙承担的倾覆力矩,可按第二层框架或抗震墙所从属重力荷载面积的比例和第二层框架-抗震墙构件组合截面弹性弯曲刚度的比例的平均值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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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底层嵌砌于框架之间的普通砖或小砌块的砌体墙,当符合本规程第5.5.25条、第5.5.26条的构造要求时,底层框架柱轴向力和剪力,应计入砖墙或小砌块墙引起的附加轴向力和附加剪力,其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图4.1.12):

图4.1.12 砌体抗震墙引起框架柱的附加轴向力和附加剪力

式中:△Nf——框架柱的附加轴向压力设计值(N);

     Vf——框架柱的附加剪力设计值(N);

     Vw——墙体承担的剪力设计值(N),框架柱两侧有墙时,采用两者的较大值;

     Hf——框架层高(mm);

     l——框架跨度(mm)。

4.1.13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楼层水平地震剪力,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分配:

   1  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等刚性楼盖、屋盖建筑,宜按各抗侧力构件的等效侧向刚度的比例分配;

   2  普通的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等半刚性楼盖、屋盖建筑,宜按各抗侧力构件的等效侧向刚度的比例和其从属面积上重力荷载代表值比例的平均值分配;

   3  计入空间作用、楼盖变形和扭转的影响时,可按本节相关规定对上述分配结果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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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JGJ 248-2012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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