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tation
GB 50966-2014
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2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966-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4、3.2.5、11.0.1、11.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29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由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在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建设经验,借鉴了国内已有的相关企业标准和国外发达工业国家的相关标准,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规模及站址选择、总平面布置、充电系统、供配电系统、电能质量、计量、监控及通信系统、土建、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节能与环保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国家电网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邮政编码:10003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国家电网公司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参编单位:北京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深圳供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南方电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胡江溢 贾俊国 武 斌 夏 泉 吴尚洁 吴 江 蒋 浩 何 仲 余南华 黄 伟 徐中亚 郜 波 陈良亮 胡彩娥
主要审查人:于文斌 方晓松 叶 辛 王洪彪 翟伟翔 杨永斌 秦建新 孟祥光 盛学庆 陈永忠 孙靖宇 胡泽春 姜久春 田丰收 王可峰 李向雷
1 总 则
1.0.1 为使电动汽车充电站的设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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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整车充电模式的电动汽车充电站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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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电动汽车充电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2 与当地的区域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相协调。
3 符合防火安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
4 积极稳妥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促进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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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电动汽车充电站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整车充电模式 vehicle charging mode
将电动汽车通过充电连接装置直接与充电设备相连接进行充电的方式。
2.1.2 电动汽车充电站 EV charging station
采用整车充电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应包括3台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至少有1台非车载充电机),以及相关供电设备、监控设备等配套设备。以下简称充电站。
2.1.3 充电系统 charging system
由充电站内的所有充电设备、电缆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的系统。
2.1.4 充电设备 charging equipment
与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包括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设备。
2.1.5 非车载充电机 off-board charger
固定安装在地面,将电网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2.1.6 交流充电桩 AC charging piles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备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能的专用装置。
2.1.7 蓄电池管理系统 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简称BMS)
可以控制动力蓄电池的输入和输出功率,监视蓄电池的状态(温度、电压、荷电状态),为蓄电池提供通信接口的系统。
2.1.8 充电站监控系统 monitoring system of charging station
对充电站的供电设备、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视及报警等信息进行采集,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对站内设备的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2.2 符 号
2.2.1 充电机输出电压:
n——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串联电池单体数量;
Ku——充电机输出电压裕度系数;
Ucm——单体电池最高电压(V)。
2.2.2 充电机输出直流额定电流:
Kc——充电机输出电流裕度系数;
Im——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最大允许持续充电电流(A)。
3 规模及站址选择
3.1 规 模
3.1.1 充电站的布局宜结合电动汽车类型和保有量综合确定,并充分利用供电、交通、消防、排水等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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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充电站的规模宜结合电动汽车充电需求、车辆的日均行驶里程和单位里程能耗水平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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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站址选择
3.2.1 充电站的总体规划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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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充电站站址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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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充电站站址的选择应与城市中低压配电网的规划和建设密切结合,以满足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和自动化的要求。
3.2.4 充电站应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充电站的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充电站内的充电区和配电室的建(构)筑物与站内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充电站建(构)筑物相应厂房类别划分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 充电站建(构)筑物相应厂房类别划分
注:干式变压器包括SF6气体变压器和环氧树脂浇铸变压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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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充电站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毗邻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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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充电站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3.2.7 充电站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3.2.8 充电站的环境温度应满足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正常充电的要求。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966-2014附录A 充电站监控系统结构示意图
图A 充电站监控系统结构示意图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2326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543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GB/Z 176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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