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

 前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4-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第3.0.9、5.0.3、10.0.6、12.0.3(6)、15.0.4条(款)。

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2.0.1、2.0.2、2.0.3、2.0.21、4.1.11、4.1.14、4.5.2、5.1.4、5.1.10、5.5.6、5.10.20、5.13.7、7.1.23、8.2.7、10.3.1、12.1.4、12.1.9条。

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1.0.3、3.1.4、3.1.5、3.3.4、5.1.1、5.1.2、5.1.10、5.3.2、5.4.7、6.1.6、6.1.8、6.2.3、6.2.7、7.2.1、7.2.3、8.1.3、8.1.11、8.2.10、8.2.11、8.2.15、8.3.4、9.7.3、10.2.2、10.2.5、10.3.11条。

四、《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4.0.1、5.0.3条。

五、《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2013第5.0.5、12.0.7条。

六、《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4.1.1、4.2.1、5.2.3、6.4.1、8.1.2条。

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5.1.5、5.1.7、6.1.1、6.1.2、8.3.2、9.1.1、11.0.2、11.0.3条。

八、《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第4.2.1、4.2.5、4.2.6、5.1.6条。

九、《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16第5.1.1、5.1.2、5.1.3、5.2.2、6.0.3条。

十、《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第5.1.6、6.1.9、6.2.4条。

十一、《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 168-2009第4.1.3、5.5.5条。

十二、《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2009第2.0.2、2.0.3、2.0.4、5.1.4、6.3.2条。

十三、《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置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第2.0.4、3.0.1、3.0.2、3.0.3、3.0.4、3.0.5、3.0.6、3.0.10、3.0.14、3.0.17、3.0.19条。

十四、《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第4.1.6、4.2.10、5.2.2、5.2.10、5.3.9条。

十五、《市政架桥机安全使用技术规程》JGJ 266-2011第3.0.1、3.0.3、3.0.5、4.4.5条。

十六、《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2012第3.0.1、3.0.19、3.0.23条。

十七、《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 332-2014第3.1.1、3.1.2、3.1.3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0月31日

前 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涂,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环境、卫生与职业健康管理必须执行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施工现场安全、环保、防灾减灾、应急管理、卫生及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政策,实现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2基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工程项目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应根据工程类型、环境地质条件和工程实践制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0.2 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特点及环境条件进行安全分析、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编制重大危险源清单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2.0.3 施工现场规划、设计应根据场地情况、入住队伍和人员数量、功能需求、工程所在地气候特点和地方管理要求等各项条件。采取满足施工生产、安全防护、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防范自然灾害和规范化管理等要求的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2.0.4 施工现场生活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挡应采用可循环、可拆卸、标准化的定型材料,且高度不得低于1.8m。

2 应设置门卫室、宿舍、厕所等临建房屋,配备满足人员管理和生活需要的场所和设施;场地应进行硬化和绿化,并应设置有效的排水设施。

3 出入大门处应有专职门卫,并应实行封闭式管理。

4 应制定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等突发疾病应急预案。

▼ 展开条文说明

2.0.5 应根据各工种的作业条件和劳动环境等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及时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培训。

▼ 展开条文说明

2.0.6 进场材料应具备质量证明文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满足使用及安全卫生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2.0.7 各类设施、设备应具备制造许可证或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 展开条文说明

2.0.8 停缓建工程项目应做好停工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复工前应进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3安全管理

3.1 一般规定

3 安 全 管 理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 展开条文说明

3.1.2 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和标牌,标牌设置应牢固可靠。应在主要施工部位、作业层面、危险区域以及主要通道口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 展开条文说明

3.1.3 施工现场应根据安全事故类型采取防护措施。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

3.1.4 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吊装、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3.2 高处坠落

3.2 高处坠落


3.2.1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上方2m 及以上进行高空或高处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采取防滑措施,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 展开条文说明

3.2.2 高处作业应制定合理的作业顺序。多工种垂直交叉作业存在安全风险时,应在上下层之间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严禁无防护措施进行多层垂直作业。

▼ 展开条文说明

3.2.3 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孔洞以及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1.2m 的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和沟、坑、槽等边沿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严禁随意拆除。

▼ 展开条文说明

3.2.4 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 展开条文说明

3.2.5 各类操作平台、载人装置应安全可靠,周边应设置临边防护。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施工作业荷载严禁超过其设计荷载。

▼ 展开条文说明

3.2.6 遇雷雨、大雪、浓雾或作业场所5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3.3 物体打击

3.3 物体打击


3.3.1 在高处安装构件、部件、设施时,应采取可靠的临时固定措施或防坠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3.3.2 在高处拆除或拆卸作业时∶严禁上下同时进行。拆卸的施工材料、机具、构件、配件等,应运至地面,严禁抛掷。

▼ 展开条文说明

3.3.3 施工作业平台物料堆放重量不应超过平台的容许承载力,物料堆放高度应满足稳定性要求。

3.3.4 安全通道上方应搭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应具备抗高处坠物穿透的性能。

3.3.5 预应力结构张拉、拆除时,预应力端头应采取防护措施,且轴线方向不应有施工作业人员。无粘结预应力结构拆除时,应先解除预应力,再拆除相应结构。

▼ 展开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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