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JGJ 278-201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6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1307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278-2012,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5.7、4.5.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2月29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在认真总结我国房地产登记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参考国内外房地产登记相关标准,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代号,3.登记基本单元编码,4.登记程序,5.登记归档,6.登记资料利用。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北配楼南楼206室,邮政编码:100835)。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
本规程参编单位: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沈建忠 姜万荣 杨佳燕 王 策 倪吉信 赵鑫明 严 勇 刘 松 陈 浩 喻荣胜 管建平 陈亚菁 曾 婷 罗佳意 万孝红 于 阳 何 文 朱雪茹 李晨光 黄海燕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苗乐如 杨临萍 程 啸 王 丹 田卫华 李世忠 冯 骏 宋 唯 谢建良 盛常礼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房地产登记业务,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登记。
1.0.3 房地产登记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房地产登记应由房地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并应按本规程进行登记;
2 房地产登记工作中,具有审核性质的工作应由登记官承担;
3 房地产登记应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
4 房地产登记应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5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不得办理房屋的其他登记;因处分房地产而登记的,被处分的房地产权利应已登记;
6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依法提供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
1.0.4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建立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作为住房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1.0.5 房地产登记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代号
2.1 术 语
2.1.1 房地产 real estate
定着于地表或地下的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
2.1.2 房屋 building
有固定基础、固定界限且有独立使用价值,人工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特定空间。
2.1.3 固定界限 fixed boundary
能够区分相邻房屋登记基本单元或共用部分,由固定的围护物或明确的界址点闭合形成的界线。
2.1.4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 a basic unit of registered building
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
2.1.5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 a code for basic unit of registered building
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据本规程编制的与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一一对应的代码。
2.1.6 利害关系人 interested party
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结果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人。
2.1.7 合并办理 co-registration
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多个独立但相互关联的登记事项一并受理,并按登记事项顺序连续办理登记的行为。
2.1.8 登记官 registrar
通过全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从事房地产登记审核性质工作的专业人员。
2.1.9 登记资料 registered materials
登记过程中形成的登记簿、登记申请材料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2.1.10 登记簿 register
由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法制作和管理,用于记载房地产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是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
2.1.11 登簿 recording
房地产登记机构将准予登记的房地产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2.1.12 房地产权属证书 ownership certificate
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登记簿记载,向权利人颁发的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等。
2.1.13 登记证明 registered certificate
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登记簿记载,向预告登记权利人、在建工程抵押权利人等发放的权利证明,包括预告登记证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等。
2.2 代 号
2.2.1 TIF——Tagged Image File Format的缩写,是一种图像格式。
2.2.2 JPEG——Joint Photographic Experts Group的缩写,是一种图像格式。
2.2.3 CEB——Chinese E-paper Basic的缩写,是一种版式文件格式。
2.2.4 PDF——Portable Document Format的缩写,是一种电子文件格式。
2.2.5 dpi——Dots Per Inch的缩写,是指单位面积内的像素数,即扫描精度。
3 登记基本单元编码
3.0.1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为房屋编制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具有唯一性、确定性,不得随意变动。
▼ 展开条文说明
3.0.2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由阿拉伯数字组成。
3.0.3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为26位,前25位为本体码,最后1位为校验码。
3.0.4 本体码应由行政区划代码和基本单元代码构成。
3.0.5 行政区划代码应由9位三级行政区划代码组合构成,其中:第1~4位为市(地区、自治州、盟)行政区划代码,第5、6位为区(县、旗)行政区划代码,第7~9位为街道(乡、镇)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的规定。
3.0.6 基本单元代码应由12位基本单元幢代码和4位户代码组成。
▼ 展开条文说明
3.0.7 编制基本单元幢代码和户代码、计算校验码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J/T 246确定的方法执行。编制方法确定后,不得擅自改变;当确需改变时,应与原代码建立对应关系。
▼ 展开条文说明
3.0.8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记载于登记簿,并可标注在房地产权属证书及其附图、登记证明、房地产图、房地产登记档案中。
▼ 展开条文说明
3.0.9 当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合并、分割时,应重新编码,原代码不宜再赋予其他房屋登记基本单元。
4 登记程序
4.1 一般规定
4.1.1 房地产登记宜按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的程序进行。房地产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对登记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 展开条文说明
4.1.2 房地产登记机构宜设立受理、审核、登簿、质量管理等岗位,审核、登簿、质量管理岗位工作应由登记官担任。受理、审核、质量管理岗位工作不应由同一人担任。
▼ 展开条文说明
4.1.3 房地产登记机构宜设立房地产登记审核委员会,负责会审房地产登记重大疑难事项。房地产登记审核委员会应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登记官不应少于总人数的1/2。
▼ 展开条文说明
4.1.4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对房地产登记质量进行定期、定量检查。房地产登记类型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有关规定。
4.1.5 房地产登记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每件检查,其他各种登记类型应按每月不低于登记件数的3%进行抽查;
2 每件检查业务均应填写检查记录,并应签署质量检查意见;
3 应计算错件数比例,对有误的登记业务应退回相应业务岗位,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4 对纠正情况应进行监督,并应按月度、年度撰写质量检查报告。
4.1.6 房地产登记机构宜配置居民身份证读卡器等防伪、加密设备。
▼ 展开条文说明
附录D 登记业务表
D.1 登记申请书
D.1.1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申请书填写说明可与申请书合并、在登记场所公示或向申请人(代理人)单独提供;
2 询问笔录可与申请书合并或单独填写;
3 申请书填写内容修改应经申请人(代理人)签名或鉴章确认。
D.1.2 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宜符合表D.1.2-1的规定;
2 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清册宜符合表D.1.2-2的规定;
3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宜符合表D.1.2-3的规定;
4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申请书宜符合表D.1.2-4的规定。
D.1.3 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地产抵押权、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登记等各类登记申请书宜符合表D.1.3-1的规定;
2 房地产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申请书宜符合表D.1.3-2的规定;
3 房地产抵押权、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等各类登记申请书宜符合表D.1.3-3的规定;
4 房地产抵押权、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各类登记申请书宜符合表D.1.3-4的规定。
D.1.4 房地产地役权登记申请书宜符合表D.1.4的规定。
D.1.5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登记申请书宜符合D.1.5表的规定。
D.1.6 房地产更正、异议登记、换证、补证申请书宜符合表D.1.6的规定。
D.1.7 房地产登记撤回申请书宜符合表D.1.7的规定。
D.2 协助执行、查询、审核类表格
D.2.1 办理协助执行类业务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接收执行法律文书类业务书宜符合表D.2.1-1的规定;
2 协助执行审查建议书宜符合表D.2.1-2的规定。
D.2.2 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宜符合表D.2.2的规定。
D.2.3 房地产登记受理审核、实地查看、询问业务用表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地产登记受理审核业务书宜符合表D.2.3-1的规定;
2 实地查看表宜符合表D.2.3-2的规定;
3 询问笔录宜符合表D.2.3-3的规定。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2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
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4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J/T 246
标签:
本文链接:/guifan/3799.html
版权声明: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