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石膏砌块砌体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ypsum block masonry
JGJ/T 201-201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0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40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石膏砌块砌体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石膏砌块砌体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201-2010,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4月14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材料;4.构造设计;5.施工;6.验收。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中南大厦,邮政编码:226124,电子信箱:ytjsk@sina.com)。
本规程主编单位: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东南大学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工业杭州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翔牌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董年才 张军 沈国章 侯海泉 陆建忠 杨金明 郭正兴 刘家彬 薛滔菁 王立云 堵效彦 李清楠 刘瑛 黄新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叶可明 刘加平 南建林 任家骥 陆金方 王玉章 张守健 付江波 胡根宝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石膏砌块砌体的构造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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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采用石膏砌块砌筑的室内非承重墙体的构造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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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石膏砌块砌体的构造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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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石膏砌块 gypsum block
以建筑石膏为主要原料,经加水搅拌,浇注成型和干燥制成的轻质块状建筑石膏制品。生产中允许加入纤维增强材料、轻集料、发泡剂等辅助材料。
2.0.2 石膏基粘结浆 gypsum-based adhesive paste
以建筑石膏作为胶凝材料,经加水搅拌制成的用于石膏砌块砌筑和嵌缝的建筑材料。
2.0.3 水泥基粘结浆 cement-based adhesive paste
由水泥、砂、建筑胶粘剂、水和(或)外加剂制成的用于石膏砌块砌筑和嵌缝的建筑材料。
3 材 料
3.0.1 石膏砌块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膏砌块》JC/T 698的规定。
3.0.2 耐碱玻璃纤维网布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耐碱玻璃纤维网布》JC/T 841的规定。
3.0.3 石膏基粘结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粘结石膏》JC/T 1025的规定。
3.0.4 水泥基粘结浆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0.4的规定。稠度、湿密度、分层度、凝结时间、抗压强度、收缩性能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T 70的规定;拉伸粘结强度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JC 890的规定。
表3.0.4 水泥基粘结浆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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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构造设计
4.0.1 石膏砌块砌体不得用于下列部位:
1 防潮层以下部位;
2 长期处于浸水或化学侵蚀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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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石膏砌块砌体底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00mm的C20现浇混凝土或预制混凝土、砖砌墙垫,墙垫厚度应为砌体厚度减10mm。厨房、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墙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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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厨房、卫生间砌体应采用防潮实心石膏砌块,砌体内侧应采取防水砂浆抹灰或防水涂料涂刷等有效的防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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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窗洞口四周200mm范围内的石膏砌块砌体的孔洞部分应采用粘结石膏填实,门洞口和宽度大于1500mm的窗洞口应加设钢筋混凝土边框,边框宽度不应小于120mm、厚度应同砌体厚度(图4.0.4),边框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纵向钢筋不应小于210,箍筋宜采用
6,间距不应大于200mm。
图4.0.4 洞口边框示意
1—石膏砌块砌体;2—洞口边框;3—边框宽度;4—边框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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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石膏砌块砌体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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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石膏砌块砌体与主体结构之间应采取可靠的拉结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膏砌块砌体与主体结构梁或顶板之间宜采用柔性连接;当主体结构刚度相对较大可忽略石膏砌块砌体的刚度作用时,石膏砌块砌体与主体结构梁或顶板之间可采用刚性连接(图4.0.6-1和图4.0.6-2)。
图4.0.6-1 砌体与梁(顶板)柔性连接示意
1—梁(顶板);2—用粘结石膏在梁(顶板)下粘贴10mm~15mm厚泡沫交联聚乙烯,宽度=墙厚-10mm;
3—粘结石膏嵌缝抹平;4—粘贴耐碱玻璃纤维网布;5—装饰面层
图4.0.6-2 砌体与梁(顶板)刚性连接示意
1—梁(顶板);2—顶层平缝间用木楔挤实,每砌块不少于1副本楔;3—石
膏砌块砌体;4—粘贴耐碱玻璃纤维网布;5—装饰面层
2 石膏砌块砌体与主体结构柱或墙之间应采用刚性连接(图4.0.6-3)。
图4.0.6-3 砌体与柱(墙)刚性连接示意
1—防腐木条用钢钉固定,钢钉中距≤500mm;2—柱(墙);3—粘结浆填实补齐;4—粘贴耐碱玻璃纤维网布;5—装饰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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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除宽度小于1.0m可采用配筋砌体过梁外,门窗洞口顶部均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
4.0.8 主体结构柱或墙应在石膏砌块砌体高度方向每皮水平灰缝中设26拉结筋,拉结筋应伸入砌体内,末端应有90°弯钩。伸入砌体内的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7度时,伸入长度不应小于砌体长度的1/5,且不应小于700mm。
2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时,宜沿砌体两侧主体结构高度每皮设置拉结筋,拉结筋与两端主体结构柱或墙应连接可靠,并沿砌体全长贯通。
4.0.9 当石膏砌块砌体长度大于5m时,砌体顶与梁或顶板应有拉结;当砌体长度超过层高2倍时,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当砌体高度超过4m时,砌体高度1/2处应设置与主体结构柱或墙连接且沿砌体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当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或水平系梁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构造柱截面宽度不应小于120mm,厚度应同砌体厚度,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12,箍筋宜采用
6,间距不应大于200mm,且在构造柱上下段500mm范围内间距不应大于100mm;水平系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厚度应同砌体厚度,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
8,箍筋宜采用
6,间距不应大于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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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 石膏砌块砌体与不同材料的接缝处和阴阳角部位,应采用粘结石膏粘贴耐碱玻璃纤维网布加强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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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施 工
5.1 一般规定
5.1.1 石膏砌块运输时宜有专门包装,搬运或安装时应轻拿轻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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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石膏砌块宜室内存放,严禁淋雨受潮,应避免碰撞。石膏砌块存放时应保持垂直方向,下部应采用垫木架空,最高码放高度不应超过4层。不同规格型号的石膏砌块应分类堆放,并应根据试验状态标识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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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在砌筑石膏砌块砌体时,石膏砌块含水率不应大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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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粘结浆的品种和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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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石膏砌块砌体内不得混砌黏土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其他砌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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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表C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
2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GB 50119
3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T 70
4 《石膏砌块》JC/T 698
5 《耐碱玻璃纤维网布》JC/T 841
6 《蒸压加气混凝土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JC 890
7 《粘结石膏》JC/T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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