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51327-2018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urban planning on comprehensive disaster resistance and prevention

GB/T 51327-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9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年 第20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327-2018,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11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综合防灾评估;5 城市防灾安全布局;6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7 应急服务设施。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国家标准《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邮编:100124,E-mail:iee@bjut.edu.cn)。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抗震办公室(以下单位排列不分先后)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城市安全与防灾规划学术委员会

       河北省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防灾研究中心

       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清华大学

       同济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河南工业大学

       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周锡元 苏经宇 马东辉(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威 王安华 王志涛 王春明 王家卓 冯志佰 冯启民 毕兴锁 朱思诚 任爱珠 苏幼坡 李刚 李彪 李引擎 杨国梁 吴宗之 邱培芳 邹亮 汪彤 汪科 初建宇 张耀 张靖岩 陈志芬 罗翔 周冠夫 赵振东 贾抒 钱稼茹 倪照鹏 高惠瑛 郭小东 黄世敏 康荣学 蒋溥 蒋航军 韩阳 程晓陶 曾德民 谢映霞 戴慎志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静霞 高小旺(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宁伟 刘乃齐 刘本玉 刘奇志 汤铭潭 李娜 辛鸿博 宋波 陆鸣 陈志龙 林树枝 金磊 胡俊锋 黄友谊 傅晓东 谭少华 翟宝辉

▼ 展开条文说明

1总则

1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编制,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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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中的防灾规划和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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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范围、期限一致。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防灾规划相衔接,统筹、协调并指导各专业的防灾规划。城市其他规划应符合城市综合防灾规划要求,落实城市综合防灾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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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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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  

2.0.1  综合防灾 comprehensive disaster resistance and prevention

   为应对地震、洪涝、火灾及地质灾害、极端天气灾害等各种灾害,增强事故灾难和重大危险源防范能力,并考虑人民防空、地下空间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要求而开展的城市防灾安全布局统筹完善、防灾资源统筹整合协调、防灾体系优化健全和防灾设施建设整治等综合防御部署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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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 urban planning on comprehensive disaster resistance and prevention

   为建立健全城市防灾体系,开展综合防灾部署所编制的城市规划中的防灾规划和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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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城市防灾体系 urban spatial and engineering system for disaster resistance and prevention

   按照预定设防标准所采取的抗灾设防、防灾安全布局、防灾设施部署及相应的防灾措施和减灾对策,减缓、消除或控制灾害的长期风险和危害效应,以全面有效应对城市设定防御标准灾害影响,增强应急响应能力,保障抢险救灾行动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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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工程抗灾设防标准 criteria for disaster resistance of engineering design

   城市一般性工程所采用的衡量灾害设防水准高低的尺度,通常采用一定的物理参数和重要性类别来表达。如抗震采用设计地震动参数与抗震设防类别;抗风采用基本风压;抗雪采用基本雪压;防洪釆用根据不同防护对象重要性的一定重现期的洪峰流量或水位等。

2.0.5  设定防御标准 criteria for scenario disaster prevention

   确定防灾安全布局、用地防灾管控措施和防灾设施部署时,与所依据灾害影响水平相对应的高于工程抗灾设防标准的灾害设防水准。

2.0.6  设定最大灾害效应 scenario maximum disaster impact

   通过对各灾种设定灾害风险进行综合防灾评估确定的,作为确定防灾安全布局、用地防灾管控措施和防灾设施部署设计依据的最大灾害影响和受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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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灾害风险评估 disaster risk assessment

   采取一定的技术方法,识别存在的灾害危险,分析抗灾能力、抗灾薄弱环节及可能的灾害后果,确定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聚焦存在问题的过程。

2.0.8  防灾措施 measures of disaster resistance and prevention

   为减低各种灾害的直接危害效应所采取的用地安全规划管控措施,防灾设施应急保障措施以及建设工程抗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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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防灾设施 disaster-mitigation construction and facilities

   城市防灾体系中直接用于灾害控制、防治和应急所必需的建设工程与配套设施。防灾设施是灾害防御设施、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的统称。

2.0.10  灾害防御设施 disaster-control construction and facilities

   为防御、控制灾害而修建的,具有明确防护标准与防护范围或防护能力的,对灾害实施监测预警、可控制或降低灾害源致灾风险的建设工程与配套设备,如防洪设施、内涝防治设施、防灾隔离带、滑坡崩塌防治工程、重大危险源防护设施等。

2.0.11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emergency function-ensuring infrastructures for disaster response

   属于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关键组成部分,具有高于一般基础设施的综合抗灾能力,灾时可立即启用或很快恢复功能,为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和避难疏散提供保障的工程设施。

2.0.12  应急服务设施 sites,building construction and facilities for emergency service

   具有高于一般工程的综合抗灾能力,灾时可用于应急抢险救援、避险避难和过渡安置,提供临时救助等应急服务场所和设施,通常包括应急指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消防救援、物资储备分发、避难安置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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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防灾隔离带 spatial separate belt for disaster overspreading protection

   为阻止城市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大面积蔓延,对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重要应急功能正常运行起防护作用的分隔空间和建(构)筑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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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应急通道 emergency route

   应对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避难、保障灾后应急救灾和疏散避难活动的交通通道,通常包括救灾干道、疏散主通道、疏散次通道和一般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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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应急保障医院 emergency function-ensuring hospital

   配置防灾设施,用于突发灾害应对重伤病人员医疗救护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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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应急保障水源 emergency function-ensuring water sources

   突发灾害应对中,承担保障基本生活和应急救灾的市政供水水源。

2.0.17  应急保障水厂 emergency function-ensuring water supply plant

   突发灾害应对中,承担保障基本生活和救灾应急供水的水质净化处理厂(包括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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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防灾控制界线 disaster mitigation governance line

   城市规划确定的对防灾要素进行规划管控的界线,包括确保防灾设施安全的防灾设施控制界线,以及为保障防灾功能有效发挥,减缓、消除或控制灾害的长期风险和危害效应,采取特定规划管控措施的风险控制区界线。通常可用橙线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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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应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生命、保障安全、因地制宜、平灾结合,科学论证及全面评估城市灾害风险,整合协调城市防灾资源,坚守防灾安全底线,统筹防灾战略与任务,综合落实防灾要求,建立健全具备多道防线的城市防灾体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应以综合防灾评估为依据,根据城市规模、发展布局以及灾害类型、严重程度、危急程度,以设定最大灾害效应为基准,合理设定城市灾害综合防御目标和防御标准,分析城市防灾需求及安全防护和应急保障服务要求,统筹完善城市防灾安全布局,划分防灾分区,系统规划防灾设施。

   2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应以最严重灾害类型、危害严重程度确定设定最大灾害效应,综合考虑采取防护距离、防灾设施、加强设防等防灾举措的可行性及代价,合理规划选择防灾举措。重要灾害风险应釆取多种举措综合预防。

   3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应以工程抗灾和各专业的防灾规划为基础,遵照常态功能和防灾功能协调共用、多灾种防灾功能综合共享的原则,统筹防灾设施,协调防灾管控措施,整合防灾资源。

   4  城市规划应以专业性评估为基础,统筹安排既有重大危险源预防,提出搬迁、除险、防控等规划管控要求,合理安排重大危险源防护距离及周边用地功能和建设时序。

   5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应提出建筑工程抗灾能力改善和灾害风险控制的基本对策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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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城市规划的综合防灾内容应满足下述要求:

   1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防灾规划应包括城市防灾体系建设目标和任务,防灾设施建设标准,重大防灾设施空间布局要求,重点防御灾害的规划对策和措施,涉及城市发展全局安全的防灾控制界线、防灾管控措施等内容。

   2  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除应包括本条第1款的内容外,尚应包括:综合防灾评估,设定防御标准和灾害防御指引,城市防灾安全布局,城市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规划,重要防护对象、重要应急保障对象、重要设防对象及规划管控措施,近期实施的防灾设施及其他重点防灾建设项目。

   3  城市单灾种防灾规划应按照灾害综合防御的要求,结合应急保障和服务设施的安全防护,确定防灾设施的防御目标、设防标准、规划布局,提出防灾措施和减灾对策。

   4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应按照各单灾种防灾规划、城市生命线系统和应急救援系统建设等要求,统筹规划布局避难场所、应急救援通道和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消防站、救灾物资储备等设施,明确供水、电力、通信、供热、排水、环卫等基础设施防灾建设要求。

   5  城市规划应鼓励和引导各类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场所的多功能使用或兼容。承担防灾功能的上述设施和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满足城市防灾减灾和应急功能需要。

   6  城市灾害高风险片区、应急保障服务能力薄弱片区的防灾规划策略应坚持抗灾能力改善、风险排查与监控、风险源整治和防灾设施部署等综合防治对策,并可考虑规划的分期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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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宜以主要灾害防御为主线,综合考虑其他灾害和突发事件影响,统筹考虑公共安全应对、人防工程建设,建立完善城市防灾和应急体系,并将下列内容纳入灾害防御重点:

   1  自然灾害防御重点内容应包括:

       1)抗震防灾。

       2)受江河洪水、风暴潮、暴雨山洪或内涝威胁城市的防洪治涝。

       3)遭受地质灾害威胁地区的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防治。

       4)可能遭受台风、龙卷风、暴风雪、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灾害影响地区的对应类型气象灾害防御。

   2  事故灾难防御重点内容应包括:

       1)统筹考虑火灾、重大危险源和其他灾害次生灾害的综合防御。

       2)可能发生特大灾害损失或特大灾难性事故后果的设施和地区的防范。

       3)易发生重大或特大事故后果的地下管线、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设施的防范。

   3  灾害高风险片区、重大灾害源点、重大危险源点及重要防护对象的规划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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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应确定城市灾害综合防御目标,明确城市防灾体系建设目标和任务,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防灾体系建设目标应明确规划期内城市重大工程抗灾设防、抗灾能力改善、灾害风险控制、防灾安全布局和防灾设施部署的基本战略以及具体规划指标。

   2  城市防灾体系建设目标和任务应针对下述层面提出要求:

       1)不同水准突发灾害的应对水平。

       2)需达到的抗灾设防标准及落实途径。

       3)防灾安全布局调整完善的要求和措施。

       4)防灾设施体系优化整合和建设的规模程度。

       5)存量风险识别、评估、减缓和消除的基本控制目标和落实措施。

       6)规划防灾管控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要求。

       7)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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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城市灾害综合防御目标应满足下述要求:

   1  当遭受相当于工程抗灾设防标准的较大灾害影响时,城市应能够全面应对灾害,应无重大人员伤亡;防灾设施应有效发挥作用,城市功能基本不受影响,城市可保持正常运行。

   2  当遭受相当于设定防御标准的重大灾害影响时,城市能有效减轻灾害,城市不应发生特大灾害效应,应无特大人员伤亡;防灾设施应能基本发挥作用,重大危险源以及可能发生特大灾难性事故后果的设施和地区应能得到有效控制。

   3  当遭受高于设定防御标准的特大灾害影响时,应能保证对外疏散和对内救援可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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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应依据城市灾害综合防御目标,以灾害风险评估为基础,综合评估城市发展条件、灾害环境、工程设防情况、历史灾害情况等因素,并应采用上限原则分别确定各主要灾种的设定防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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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城市灾害设定防御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地震影响不应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对应的罕遇地震影响。

   2  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风灾影响不应低于重现期为100年的基本风压对应的风灾影响;临灾时期和灾时的应急救灾和避难的安全防护时间对龙卷风不应低于3h,对台风不应低于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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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城市灾害设定防御标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防洪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确定。处于防洪保护区之外的应急服务设施场地地面标高的确定宜按该地区历史最大洪水水位考虑,其安全超高Ⅰ级不宜低于0.5m,Ⅱ级不宜低于0.3m。

   2  城市内涝防治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确定;城市Ⅰ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排涝设施设计降雨重现期不宜低于5年,Ⅱ级不宜低于3年;下列设施的排涝设施设计降雨重现期,Ⅰ级应急保障不宜低于10年,Ⅱ级不宜低于5年:

       1)应急服务设施。

       2)应急交通设施中的疏散救援出入口、承担重大抗灾救灾任务的机场、港口、交通车站,立体交叉道路、桥梁、隧道等关键节点。

       3)电力调度中心、发电厂、变电所、换流站、通信调度中心、热电站。

       4)应急保障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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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对下列地区或工程设施,应提出更高的设防标准或防灾要求:

   1  城市发展建设特别重要的地区。

   2  可能导致特大灾害损失或特大灾难性事故后果的设施和地区。

   3  保障城市基本运行,灾时需启用或功能不能中断的工程设施。

   4  承担应急救援和避难疏散任务的防灾设施,城市重要公共空间,公共建筑和公共绿地等重要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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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城市规划应将下述要求列为强制性内容:

   1  设定防御标准,工程抗灾设防标准。

   2  限制建设和不宜建设的用地范围,限制使用要求和用地防灾管控措施。

   3  重大危险源、灾害高风险区、应急保障服务薄弱片区、可能造成特大灾难性后果设施和地区的规划措施。

   4  防灾设施布局、规划用地控制要求。

   5  城市重要防护对象、重要应急保障对象与重要设防对象的防灾设施配置要求和空间安全保障的规划控制要求。

   6  防灾规划管控要求和措施。

4综合防灾评估

4.1 一般规定

4  综合防灾评估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综合防灾评估,应依据城市各类基础资料和防灾规划成果,在相关专业部门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城市防灾、减灾和应急措施现状分析,评估各类防灾规划实施情况,开展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估、灾害风险评估、用地安全评估、应急保障和服务能力评估,并应确定防御灾种及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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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综合防灾评估,可划分评估空间单元进行,评估空间单元划分和调整应凸显和准确识别灾害高风险区、用地有条件适宜地段及不适宜地段、可能发生特大灾难性事故影响的设施与地区、应急保障服务能力薄弱区等城市防灾薄弱环节,分析重点防护保障片区和工程对象的防灾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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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综合防灾评估的结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城市灾害危险性和抗灾能力分析的结论,城市灾害风险程度及空间分布。

   2  城市抗灾设防、防灾设施和应急救灾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城市防灾薄弱环节。

   3  重大灾害源点、重大危险源、重要防护对象及重要应急保障对象清单,相应防护措施和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4  需要加强抗灾设防的片区和工程设施等重要设防对象清单,相应的设防标准和配套防灾措施的有效性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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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城市详细规划时,防灾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灾评估应满足科学划定防灾控制界线的要求。

   2  评估可能遇到的灾害,分析用地避让和管控要求。

   3  评估复核防灾设施需求,分析防灾设施选址和管控措施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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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城市综合防灾评估应以活断层探测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等专业性评估为基础,并对需要进行的专业性评估提出要求。难以开展专业性评估时,应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对需要进行专业性评估的片区,城市详细规划应以有效的专业性评估结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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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价

4.2  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价

4.2.1  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价应基于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区域安全的原则,进行重大危险源调查和防范影响评价,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

4.2.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价应调查分析危险源危险物质生产或存储数量,按照本标准附录D要求综合考虑不同类别和等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危害以及各类重要防护对象的防护要求,按照可容许个人风险基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基准,合理确定外部防护距离,评估防护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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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1327-2018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釆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2 《防洪标准》GB 50201

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

4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

5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43

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

7 《城乡用地评定标准》CJJ 132

本文链接:/guifan/3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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