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GB/T33200-2016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public security-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for central office

GB/T 33200-2016


发布日期:2016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1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公共安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央政法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信访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韶华、禹丽芸、张玮、邢立强、李忠强、何嘉、严曦、周群淞、张恒斌、许祥辰、肖嵩、石拥军、朱黎明、陈春贵、陈旭瑾、耿秉宏、段君毅、金海武、陈小军、陈显辉、彭波、田大忠、徐龙刚、李军、李炜、王雪鹏。

引言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平安建设,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巩固,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加强省级及以下综治中心建设和日常管理是在新形势下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升复杂社会条件下综治组织实战能力的重要支撑性工程。
    本标准旨在为省级及以下综治中心建设和管理提供指引,各级综治中心通过整合本级综治资源,形成有机整体,提升综治中心的实战能力,并协调相关部门,通过派员进驻或网络可视化办公等形式共同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社会治安相关公共管理服务。
    各级综治中心通过综治信息系统、综治视联网和电话、网络等手段实现上下级联络、信息报送和指挥,有效提高各级综治中心快速反应能力。

1范围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综治中心的建设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及以下综治中心的建设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000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public security
    各部门各方面协调一致,齐抓共管,运用多种手段,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治安的稳定。
    [GB/T 31000-2015,定义3.1]
    注:简称综治。

3.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 information system for the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public security
    以综合治理业务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整合各类平台资源,通过系统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种信息数据进行集成、交换、共享等方式,建设的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
    [GB/T 31000-2015,定义3.2]
    注:简称综治信息系统。

3.3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视联网 video network for the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public security
    以综治视频综合应用为目的,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和通信运营商提供的专线网络,采用自主知识产权的视频产品并集成信息安全防护技术,围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业务,将视频会议、视频监控、视频通讯、视频培训、视频点播、视频调解、视频信访、视频调研、信息发布等功能整合在同一平台上,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指挥调度、分析研判、应急处置、服务管理等业务应用可视化、智能化、扁平化的综合高清视频网络系统。
    [GB/T 31000-2015,定义3.3]
    注:简称综治视联网。

4总体原则

4 总体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根据各地区经济状况、人口规模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按需整合现有资源、人员、设施,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建设规模合理、层级清晰、功能定位明确的综治中心,并加强运行维护和管理,夯实综治工作基层基础,在纵向推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各层级综治中心运转规范、衔接有序、指挥高效,在横向促进综治中心与本地区各相关部门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协调一致,实现一体化运作,实体化运行,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实战功能,突出工作实效,使综治战线成为维护社会治安与社会稳定的一道防线。

5功能定位

5 功能定位

5.1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功能

5.1.1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综治中心
    基本功能基本功能包括:
    a) 认真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向上级综治组织和本地区党委、政府及综治委提出政策建议。
    b) 组织协调辖区内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推动实有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服务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社会治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护路护线联防等涉及多个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事项的解决。
    c) 组织协调本地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调解辖区内跨地区的矛盾纠纷;指定牵头单位调解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对相关部门依照首问责任制受理、但不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确定相应的责任单位予以调解。
    d) 协调、指导、推动辖区内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落实。
    e) 对辖区内各地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开展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
    f) 掌握辖区内各地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对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势的整体研判、动态监测,并提出督办建议。
    g)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
    h) 省、市两级综治中心协助驻军部队参与平安创建,协助做好涉军维权、军地互涉案件查办等工作。
    i) 上级综治组织和同级党委、政府及综治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5.1.2 县(市、区、旗)综治中心特殊功能要求
    县(市、区、旗)综治中心除具备5.1.1所列功能之外,还应具备如下功能:
    a) 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等,逐步建立统一的服务管理平台,对辖区内群众有关社会治安、矛盾纠纷方面的求助、投诉联动受理、处理、督办、反馈。
    b) 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综治视联网、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等,逐步实现对辖区内社会治安状况的实时监控、分析研判等。

5.1.3 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特殊功能要求
    乡镇(街道)综治中心除具备5.1.1所列功能之外,还应具备如下功能:
    a) 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等,建立统一的服务管理平台,对辖区内群众有关社会治安、矛盾纠纷方面的求助、投诉和有关矛盾纠纷联动受理、处理、督办、反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
    b) 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综治视联网、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等,逐步实现对辖区内社会治安状况的实时监控、分析研判等。
    c) 组织开展平安村(社区)、平安家庭、平安单位、平安市场等基层平安细胞的创建活动。
    d) 发展壮大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群防群治队伍等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力量,促进相关社会组织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5.2 村(社区)综治中心功能
    村(社区)综治中心应具备如下功能:
    a) 组织实施网格化管理,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收集、了解社情民意,采集、录入、上报各类基础信息。
    b) 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落实实有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服务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社会治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护路护线联防等工作任务。
    c) 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d) 对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e) 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等,建立统一的服务管理平台,并与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实现衔接,受理、处理辖区内群众的求助、投诉等。
    f)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开展平安村(社区)、平安家庭、平安单位、平安市场等基层平安细胞的创建活动。
    g) 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综治视联网、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等,充分发动群众,逐步实现对本地区社会面治安状况的实时监控、分析研判等,排除公共安全隐患。
    h) 发展壮大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群防群治队伍等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力量,促进相关社会组织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i) 上级综治组织和村(社区)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事项。

16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GB/T 33200-2016

11制度要求

11 制度要求

11.1 首问负责
    各级综治中心办公人员、值班人员均为首问责任人,对群众反映的诉求事项,应第一时间登记,按照程序引导解决;对发现的不稳定信息和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对突发事件应积极参与处置。

11.2 协作配合
    综治中心的各派驻单位和综治委各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派驻单位工作人员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派驻工作期间应自觉接受和服从综治中心的领导、指挥、管理、调度和协调。综治办应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县及以下各级综治中心应建立组团管理服务制度,整合工作力量,由专业技术人员和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综合性服务管理团队,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点对点、面对面服务。对综治中心难以处理的问题,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综治中心协调解决。

11.3 工作例会
    各级综治中心应定期召开各派驻单位参加的调度会,分析研判辖区内社会治安形势,协调解决重要事项。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调度会或联席会。会议均应形成书面记录,联席会议应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

11.4 情况报告
    综治中心派驻单位、综治委成员单位应及时向综治中心报告本系统发生的影响社会治安的重特大案(事)件、工作中排查掌握的社会治安隐患、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综治中心应定期向上一级综治中心和本级党委、政府及综治委报告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等,遇到重大案件、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应随时报告,并及时续报进展情况。

11.5 应急联动
    综治中心应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备勤,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相关领导迅速进驻指挥,调配辖区相关力量资源,依法妥善处置。

11.6 考核评价
    各级综治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制定派驻单位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定期考核评定,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其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11.7 网格化管理
    根据本地实际,城乡社区原则按照300户~500户或1000人左右标准,合理划分网格;农村地区,将一个村民小组(自然村)划分为一个网格或多个网格。按照“一格一员”或“一格多员”的要求,为每个网格配备专(兼)职网格管理人员,因地制宜确定网格管理职责,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11.8 经费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政策精神,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加大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经费保障力度,将应由政府承担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基层单位特别是村(社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保证综治中心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顺利开展,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投入。同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费保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共同参与建设。将网格化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或者群防群治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委托给社会力量承担,并进行绩效评价。

12日常管理

12 日常管理

12.1 岗位和人员管理
    各级综治中心应根据功能设置相应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每个岗位应配备至少1名以上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人员。各级综治中心应设立24小时值守岗位,确保至少有1名工作人员在岗。综治中心应严格执行工作人员任职聘用要求、岗位职责制度、日常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开展党的理论政策、法律知识和各类业务知识、技能培训。

12.2 档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群防群治、平安创建、考核奖惩等工作台账,做到档案资料规范完备。

12.3 监督与评价
    设立意见反馈与投诉渠道,接受群众监督,接受上级综治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2] GB 50068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3]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本文链接:/guifan/3862.html

版权声明: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

发表评论 共有 0 条评论)

联系客服
网站客服 业务合作 Q交流群
123456789
公众号
公众号
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