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保障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空间,提升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安全与品质,科学利用空间资源,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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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规划及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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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畅通舒适、安全可达、环境友好的基本原则。
1.0.4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步行交通系统 pedestrian transport system
由人行道、步行街、步行专用路、过街设施、行人停驻空间、行人标志标线、信号等构成的系统。
2.0.2 自行车交通系统 bicycle transport system
由非机动车道、自行车专用道、过街设施、停车设施、非机动车标志标线、信号等构成的系统。
2.0.3 设施带 facility zone
指路侧带中为交通、市政、绿化、环卫等设施提供的安装设置空间。为便于区分,位于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的设施带称为行道树设施带,位于人行道与建筑退线空间之间的设施带称为绿化设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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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步行和自行车网络密度 pedestrian and bicycle network density
指一定区域内,步行或自行车网络总里程与区域面积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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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通行空间 walking and cycling space
指保障步行和自行车通行需求的室外空间,如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及可供通行的设施带和建筑退线空间等。
2.0.6 停驻空间 waiting and parking space
指满足行人驻足活动需求的室外空间,如交叉口的转角空间、微公园、建筑退线空间以及自行车停放空间等。
2.0.7 过街用时比 crossing time ratio
指从相同的过街起点到终点,使用立体过街设施所需过街时间与平面过街时间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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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交通要树立行人优先的理念,改善居民出行环境,保障出行安全,倡导绿色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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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城市交通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优先保障步行和自行车交通,任何情况下不得侵占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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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城市道路、交叉口及相关动静态交通设施的规划设计,应优先满足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的空间需求和安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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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的规划设计应满足无障碍通行的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3.0.5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规划设计应与土地利用和开发相协调,与公共服务设施、市政与交通附属设施、景观绿化设施等的空间和功能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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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对于因气候、地形、出行习惯等因素导致自行车出行比例不高的城市可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标准。
3.0.7 道路两侧的建筑退线空间应与步行通行空间统筹考虑,并作一体化处理。
4.1 一般规定
4.1.1 应根据城市不同片区的步行与自行车功能定位、交通特征、活动特点、人口密度以及自然环境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步行交通网络和自行车交通网络密度要求。
4.1.2 城市步行交通网络应包括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人行道、步行专用路,居住区、商业区、广场、公园等内部的步行通道、立体连廊及街巷、里弄、胡同、绿道内的步行空间等。
4.1.3 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应包括城市道路范围内的非机动车道、自行车专用道,居住区、商业区、公园等内部的非机动车通道及街巷、里弄、胡同、绿道内的骑行空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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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除城市快速路主路外,各级城市道路均应设置连续的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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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网络规划设计应体现安全、连续、可达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的相关要求。
4.2 交通分区
4.2.1 交通分区应依据人流集聚程度、地区功能定位、公共服务设施分布、道路交通运输条件、铁路与水系的分割划分及地形、气候等因素确定,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分区原则。
4.2.2 交通分区一般划分为两类:Ⅰ类区、Ⅱ类区。
1 Ⅰ类区:交通重点区,应覆盖但不限于步行和自行车活动密集的城市中心区、核心功能区、市民活动聚集区及大型公共设施、轨道车站与交通枢纽周边地区等。交通网络应加密设置,充分保证系统的连续性和易达性。
2 Ⅱ类区:交通一般区,应覆盖交通重点区以外,存在步行和自行车活动的城市区域。交通网络应保障基本密度与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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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不同分区步行交通网络、自行车交通网络的最小密度与最大间距应各自满足表4.2.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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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不同交通分区的城市主干路、次干路过街设施最大间距应满足表4.2.4的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道路的横断面规划设计应优先保障步行和自行车通行空间,竖向设计宜优先保障步行和自行车通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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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立体过街设施和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得侵占步行和自行车通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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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城市道路的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不宜共平面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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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标准》GB/T 50546
2《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3《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
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
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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