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提高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水平,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钢铁工业污染防治、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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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条说明制定和修订原规范的目的。环境保护早已被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政府历来对环境保护十分重视,2014年4月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另外,我国还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此外,国家还制定了一批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和环境标准。这些法律、法规等都是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的重要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对做好环境保护设计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原规范就是为了在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计中全面贯彻执行上述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钢铁工业的实际情况,吸收国际上环境保护先进理念和国外钢铁企业先进的行之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而制定的。
原规范由原建设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7年10月23日联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执行约10年。
原规范执行以来,对提高钢铁工业建设项目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设计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钢铁工业发展正处在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转型发展的重要时期,原规范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对钢铁工业环境保护的要求,部分环保设计措施已滞后于当前的技术水平,部分设计要求不能满足新的排放标准限值和新形势下环境保护要求等。
近几年,我国大部分地区连续出现大面积雾霾天气,水体(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土壤以及重金属和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不断被曝光,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强调要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清醒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环境保护和治理要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着力推进重点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着力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
国家在“十二五”期间颁布实施了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以及相关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提高了污染物排放的要求。钢铁企业作为资源以及能源消耗大户、污染物排放大户,正面临着空前的环保压力,从而也对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提出了新的要求。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国家环保要求还是从钢铁企业自身生存发展上,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将成为钢铁企业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的重点工作,原规范正是钢铁企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设计工作的“设计蓝图”,将在钢铁企业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不可替代的指导性作用,因此,适时修订原规范是必要的。
为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贯彻落实国家在钢铁等行业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工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了《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其中包括了《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修订计划。
1.0.2 本规范适用于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钢铁工业包括铁矿、锰矿、铬矿采选和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炭素、耐火材料、金属制品等工艺及相关配套工艺。钢铁工业环境保护,包括对钢铁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设计和对厂址选择、总图布置上的要求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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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的范围,按钢铁工业生产的范畴来说,钢铁工业包括铁矿、锰矿、铬矿采选,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炭素、耐火材料、金属制品等工艺及相关配套工艺。按所指钢铁工业建设项目性质来说,它适用于钢铁工业新建、改建项目。
字
1.0.3 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 术 语
2.0.1 烧结球团烟气净化 sintering flue gas purification
对铁矿粉烧结、球团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以及二噁英类等污染物烟气的治理。
2.0.2 高炉出铁场除尘 dedusting of blast furnace tapping yard
对高炉冶炼出铁场所(主要包括出铁口、主沟、铁沟、渣沟、撇渣器、摆动流嘴等生产设施所在场所)产生颗粒物的治理。
2.0.3 电炉冶炼烟气净化 electrical arc furnace flue gas pur-ification
对电炉在熔化、氧化脱碳以及还原等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含颗粒物和二噁英类等污染物烟气的治理。
2.0.4 转炉一次烟气除尘 primary dedusting of converter
对转炉吹氧冶炼产生烟气(包括回收煤气和放散煤气)中颗粒物的治理。
2.0.5 新OG法转炉一次烟气净化 new OG method for con-verter primary flue gas purification
对转炉一次烟气中的颗粒物采用喷淋塔+环缝装置+脱水塔的湿式净化方法。
2.0.6 转炉二次烟气除尘 secondary fume and dust of con-verter
对转炉炼钢除一次烟气之外,兑铁水、加料、出渣、出钢等生产过程产生的所有含尘烟气的治理。
2.0.7 循环用水 utilization of recycled water
在确定的生产系统中将使用过的水直接或经适当处理后重新用于同一生产过程中的用水方式。
2.0.8 串级用水 cascade utilization of water
根据生产过程中各工序、各车间或者在不同范围内对用水水质的不同要求,将水按水质要求由高到低依序串级使用的用水方式。
2.0.9 直接冷却水 direct cooling water
冷却水与被冷却设备或介质直接接触冷却用水。
2.0.10 水重复利用率 recycle rate of water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中的重复利用水量与总用水量之比。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应有环境保护设计内容。
3.0.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内容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3.0.3 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计应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3.0.4 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废气、废水、固废、噪声环保治理设施设计以及生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化防控技术应采用成熟的废气污染物技术,煤气净化等宜采用干法净化技术替代湿法净化。在国家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应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要求。各工序废气污染物净化后应符合钢铁工业及相关废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2 按照分级、分质供、用水原则,采用清污分流、循环用水、串级用水等技术,提高各工序生产水的重复利用率,水源宜采用城市中水作为部分供水来源。不得向环境排放炼焦酚氰废水以及冷轧含重金属废水。各工序废水污染物净化后应符合钢铁工业及相关废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3 固体废物应进行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固体废物的贮存以及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的有关规定。
4 应选用低噪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应对噪声源进行控制。厂界应符合钢铁工业及相关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5 钢铁工业金属矿山采矿选矿在施工、运营以及闭矿过程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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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第1款所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主要是根据环境保护部等三部委印发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划分的重点控制区。如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印发新的要求,以新要求为准。
3.0.5 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废气、废水等自动监测设计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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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目前国家及地方暂时没有明确统一规定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应该在哪些污染源设置自动监测点位,但随着环保监管力度的加大,在线监测数据将逐步成为环保监管的重要依据,为此本规范提出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废气、废水等自动监测设计要在设计过程中予以考虑,设计内容要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环保管理的相关要求。
3.0.6 对引进项目,其设备、装置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污染物排放的相关要求。
4厂址选择与总图布置
4.1 厂址选择
4.1 厂址选择
4.1.1 建设项目的厂址选择不得选址在国家和地方依法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
4.1.2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新建项目不得选址在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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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1.2 厂址选择是一项政策性强并涉及政治、经济、环境等各方面的综合性技术经济工作,因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通过多方案比较、论证后才能做出最佳厂址选择方案。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等规定,对建设项目厂址选择设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厂址选择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2010第3.0.14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第3.0.1条、第3.0.14条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2010以及《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中明确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城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不得位于生活居住区、文教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等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4.1.3 建设项目厂址严禁选择位于下列位置:
1 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
2 国家或地方设定的热水、矿泉水、温泉水特殊水资源保护区、补给、径流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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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本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相应的条款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章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二级保护区内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近年来饮用水水源(包括地表水及地下水)污染事件频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极大影响。钢铁企业在新的环保要求下虽然已经按照废水“零排放”进行设计和生产运行,但如果企业选址选在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或政府设定的特殊水资源保护区、补给、径流区域,一旦企业发生突发水环境风险事件(如酚氰废水处理池或输送管道泄漏)或长期存在废水“跑、冒、滴、漏”的现象,将会出现严重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特殊水资源保护区的情况,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本规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钢铁企业建设项目选址涉及水源保护区和政府设定的特殊水资源保护区方面的要求。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4 钢铁工业炼焦厂址不得选择位于主要河流两岸、高速公路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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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本条依据《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中生产企业布局内容制订。
4.1.5 建设项目专用铁路、公路的选线应减轻对沿线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4.1.6 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不应建在大气污染物不易扩散的河谷、盆地、静风频率大的地区。
4.1.7 对环境空气质量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生活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常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与生活居住区保持有关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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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4.1.7 在确定厂址和总图布置时,要把环境保护要求作为一个重要的因素参与方案比较。在以往选择厂址工作中,没有把握好对环境的保护,曾忽视了选厂地区的气象、地形等要素对厂区环境的污染影响的分析研究,因而导致企业投产后出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环境保护问题,这种教训必须认真地吸取。
为保证厂址附近生活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生活环境质量达到与当地环境功能等级相适应的规定质量要求,保护居民的身体健康,按国家有关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应在厂区和居住区之间设置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如条件不具备或国家尚未颁布防护距离规定的建设项目,则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提出卫生防护距离,由所在省、市、自治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4.1.8 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布置在靠近生活居住区的一侧,并作为建设项目的非扩建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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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本条是为了保证企业行政管理区等有安静清洁的环境,以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
4.1.9 建设项目高噪声生产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在远离人员集中和有安静要求的场所,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与其相邻场所的防噪声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噪声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4.2 总图布置
4.2 总图布置
4.2.1 建设项目的总图布置,在满足工艺生产流程合理、物料运输顺畅等条件下,应将污染危害大的设施布置在全厂常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远离对环境质量要求较高区域。对其他有污染影响的设施位置确定,应减少其相互间的影响和污染物的叠加。因技术问题暂缓建设的环保设施,应预留其位置。
4.2.2 贮煤场、贮焦场宜与钢铁厂的综合料场联合布置。贮煤场、贮焦场单独设置时,宜布置在焦化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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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2.4 条文是根据《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2010第5章总平面布置中第5.1.2条、第5.5.1条和第5.10.5条制订的。
4.2.3 炼钢车间的钢渣处理设施宜布置在炼钢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4 生产管理区宜位于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宜面向城市或较大居住区。
4.2.5 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厂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的有关规定。
5工序环境保护设计
5.1 采 矿
5.1 采 矿
5.1.1 采矿作业过程的穿孔(凿岩)、爆破、铲装、运输等生产工序应采取湿式凿岩、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和通风除尘措施。缺水地区或山坡露天矿山穿孔作业可采用干式捕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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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采矿过程中穿孔(凿岩)、爆破、铲装、运输是主要尘源产生工序,要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有条件的矿山都要采用湿式凿岩,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山坡露天矿山穿孔作业地点,不能采用湿式凿岩时,用干式凿岩必须配有捕尘装置。
爆破、铲装的基本防尘措施是湿式作业,即爆破前向预爆区洒水,采用水封爆破,在炮烟抛掷区内设置水幕,在电铲装矿前30min预先湿润爆堆,铲装时喷雾洒水。
向卸落的矿石喷雾洒水,是较简单、经济的防尘措施,但要避免造成溜井堵塞和粘结,并保证满足选矿所需含水量要求。
5.1.2 矿山应配备专用洒水车,定时对道路洒水抑尘。汽车运输时应采取防止矿岩洒落的措施。
5.1.3 地面破碎站、地下破碎硐室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除尘设备宜选用高效干式除尘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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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5.1.3 矿石、废石运输是矿山非常重要的生产工序,也是最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环节,其中汽车运输产生的粉尘是矿山较严重的污染源。当受到条件限制需要采用汽车运输时,加强对道路路面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路面平整,避免凹凸不平,是防止矿岩洒落、道路扬尘和噪声污染的关键措施。同时要配备专用洒水车定时洒水,装载粉矿的运输车辆加盖篷布,防止路面二次扬尘。
部分矿山为方便矿石运输,在矿石进入选矿厂之前,设有采场地面固定式破碎站、移动破碎站、半移动破碎站或地下破碎硐室,其破碎系统及配套的带式输送机装矿、卸矿和转载处也是主要产尘点,要采用喷雾、通风除尘等降尘措施,条件许可时要选用布袋除尘器等高效干式除尘器。
5.1.4 地下开采矿山的主井和副井工业场地、回风井井口位置应远离居民区。当条件受限时,可设在居民区常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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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地下开采矿山的主井、副井是运送矿石、废石和人员物资的通道,地面主要设施多布置于井口位置,为矿山主要工业场地,容易产生废气、噪声、废水等环境污染。回风井井口是将地下矿井中的污风排出地面的通道,排出的污风容易污染居民区空气环境。因此,主井、副井、回风井井口位置要尽可能远离居民区。为保证进入地下矿井的风新鲜、清洁,主进风井井口尽可能选择位于产生粉尘等空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并设置卫生防护林带和采取洒水等改善空气质量的措施。干旱和风沙地区,吸风口要背向常年最大频率风向。
5.1.5 采矿作业使用燃油动力设备时应安装尾气净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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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燃油动力的装载机或运输设备会产生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有害废气,尤其是深凹露天矿坑和地下开采作业,通风条件很差,作业场所容易受有害气体污染,采矿作业使用燃油动力设备时,要安装尾气净化装置使尾气达标排放,并通过加强通风消除废气污染。
5.1.6 排土场应充分利用山坡、沟谷的荒地,少占耕地、林地,排土场场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1119的有关规定;排土作业区等产尘点应采取洒水或其他抑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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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排土场占地面积大,要优先选择沟谷、荒地、劣地,尽量避免对自然山林、天然水系的破坏。排土场运输量大,作业面宽,对产尘量大的排土作业区和运输道路等产尘点要采取洒水或其他抑尘措施。
钢铁工业矿山所产生的废石基本上都属于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排土场选择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1119的有关规定;污染防治措施还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的有关规定。
5.1.7 露天采坑水、地下矿井涌水等应收集并排入储水池、储水塘等储水设施,经处理后应回用或达标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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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采矿过程产生的露天采坑水或地下矿井涌水一般产生量较大,污染物含量相对较小,主要含矿岩微粒和少量残余炸药以及油垢等,经过收集和必要处理后可作为采矿作业用水、降尘和绿化用水或供选矿厂使用,也可就近作为其他工业用水或农、林、牧、渔等生产用水,既能减少废水排放量,减轻环境污染,又能减少新水补充,节约水资源,如确实没有回用的途径,也可达标外排。
5.1.8 排土场的淋溶水、含重金属或其他有害物质的矿山废水应做净化处理后回用或达标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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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部分排土场的淋溶水和酸性采矿废水含重金属或其他有害物质,这类废水处理达到回用要求后方可回用,或处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才能外排。
5.1.9 采矿场、排土场、矿区道路应设置完善的截排水系统和防治水土流失的拦挡防护设施。
5.1.10 露天采矿场、排土场应采取稳定处理措施,并应设置预防、监测设施。对可能发生塌陷灾害的采空区地面应设置预防、监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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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5.1.10 采矿工程在基建施工和生产运行中土石方工程量较大,破坏和扰动了大量土地和植被,形成的裸露地表和废弃土石将成为水土流失的主要因素和来源,根据相关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其水土保持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的设计要按现行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执行。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露天开采形成的高陡边坡、道路和工业场地平整时的挖填边坡、排土场堆存的大量松散废土石等裸露面,在暴雨的作用下有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下开采有可能产生地表塌陷,矿山企业要设置必要的监测设备,制订定期巡查监测制度,并尽可能采取相应的稳定处理措施,预防和避免发生地质灾害事故。
5.1.11 造成土地破坏的矿山,应按照有关土地复垦的要求,进行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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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采矿对土地的破坏较为严重,主要表现为露天开采的挖损,地下开采的塌陷以及排土场的压占等。为保护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提出了土地复垦要求,同时国务院公布了《土地复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矿山开发要依据国家和地方法规、条例及其他相关要求,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5.1.12 矿山无毒废石宜用于露天矿坑、地下采空区、开采塌陷坑的充填或用作建筑材料。含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废石处置或利用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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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采矿过程产生的废石数量大,堆存于地表不仅占用有限的土地资源,还将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大影响。
无毒废石是指属于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废石,钢铁行业矿山开采的废石多属于此类。有条件的矿山应采用内排的方式,将产生的无毒废石用于露天矿坑或地下采空区、开采塌陷坑的充填。对于某些可作为良好建材原料或配料的采矿废石,应积极联系当地有关单位予以综合利用。
对含有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废石,为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要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置或利用,其中含有毒物质的废石处置或利用,按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等执行;含放射性物质的废石处置或利用按现行国家标准《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GB 9132、《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岩洞处置规定》GB 1360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等执行。
5.1.13 穿孔机、凿岩机、空压机、通风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适宜的消声、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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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 采矿过程的主要噪声设备包括穿孔机、凿岩机、凿岩台车、空压机、通风机等,声压级通常在95DB(A)~110DB(A)之间,有的超过115DB(A)。常用的噪声控制措施有:
(1)消声器:降低风机等进、出口的空气动力性噪声;
(2)隔声间、隔声罩:隔绝各种声源噪声;
(3)吸声处理:吸收室内、罩内的混响声;
(4)隔振:阻止固体声传递,减少二次辐射噪声;
(5)阻尼减振:减少板壳振动辐射噪声。
不同的设备作业时产生的噪声具有不同的特性,为达到既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噪声排放要求,又符合技术经济的合理性,特制订本条规定。
65'>《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06-2017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863
《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1119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