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06-2017

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提高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水平,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钢铁工业污染防治、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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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钢铁工业包括铁矿、锰矿、铬矿采选和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炭素、耐火材料、金属制品等工艺及相关配套工艺。钢铁工业环境保护,包括对钢铁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设计和对厂址选择、总图布置上的要求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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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 术 语

2.0.1 烧结球团烟气净化 sintering flue gas purification

    对铁矿粉烧结、球团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以及二噁英类等污染物烟气的治理。

2.0.2 高炉出铁场除尘 dedusting of blast furnace tapping yard

    对高炉冶炼出铁场所(主要包括出铁口、主沟、铁沟、渣沟、撇渣器、摆动流嘴等生产设施所在场所)产生颗粒物的治理。

2.0.3 电炉冶炼烟气净化 electrical arc furnace flue gas pur-ification

    对电炉在熔化、氧化脱碳以及还原等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含颗粒物和二噁英类等污染物烟气的治理。

2.0.4 转炉一次烟气除尘 primary dedusting of converter

    对转炉吹氧冶炼产生烟气(包括回收煤气和放散煤气)中颗粒物的治理。

2.0.5 新OG法转炉一次烟气净化 new OG method for con-verter primary flue gas purification

    对转炉一次烟气中的颗粒物采用喷淋塔+环缝装置+脱水塔的湿式净化方法。

2.0.6 转炉二次烟气除尘 secondary fume and dust of con-verter

    对转炉炼钢除一次烟气之外,兑铁水、加料、出渣、出钢等生产过程产生的所有含尘烟气的治理。

2.0.7 循环用水 utilization of recycled water

    在确定的生产系统中将使用过的水直接或经适当处理后重新用于同一生产过程中的用水方式。

2.0.8 串级用水 cascade utilization of water

    根据生产过程中各工序、各车间或者在不同范围内对用水水质的不同要求,将水按水质要求由高到低依序串级使用的用水方式。

2.0.9 直接冷却水 direct cooling water

    冷却水与被冷却设备或介质直接接触冷却用水。

2.0.10 水重复利用率 recycle rate of water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中的重复利用水量与总用水量之比。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应有环境保护设计内容。

3.0.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内容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3.0.3 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计应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3.0.4 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废气、废水、固废、噪声环保治理设施设计以及生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化防控技术应采用成熟的废气污染物技术,煤气净化等宜采用干法净化技术替代湿法净化。在国家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应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要求。各工序废气污染物净化后应符合钢铁工业及相关废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2 按照分级、分质供、用水原则,采用清污分流、循环用水、串级用水等技术,提高各工序生产水的重复利用率,水源宜采用城市中水作为部分供水来源。不得向环境排放炼焦酚氰废水以及冷轧含重金属废水。各工序废水污染物净化后应符合钢铁工业及相关废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3 固体废物应进行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固体废物的贮存以及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的有关规定。

    4 应选用低噪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应对噪声源进行控制。厂界应符合钢铁工业及相关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5 钢铁工业金属矿山采矿选矿在施工、运营以及闭矿过程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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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废气、废水等自动监测设计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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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对引进项目,其设备、装置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污染物排放的相关要求。

4厂址选择与总图布置

4.1 厂址选择

4.1 厂址选择

4.1.1 建设项目的厂址选择不得选址在国家和地方依法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

4.1.2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新建项目不得选址在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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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建设项目厂址严禁选择位于下列位置:

    1 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

    2 国家或地方设定的热水、矿泉水、温泉水特殊水资源保护区、补给、径流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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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钢铁工业炼焦厂址不得选择位于主要河流两岸、高速公路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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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建设项目专用铁路、公路的选线应减轻对沿线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4.1.6 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不应建在大气污染物不易扩散的河谷、盆地、静风频率大的地区。

4.1.7 对环境空气质量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生活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常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与生活居住区保持有关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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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布置在靠近生活居住区的一侧,并作为建设项目的非扩建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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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建设项目高噪声生产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在远离人员集中和有安静要求的场所,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与其相邻场所的防噪声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噪声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4.2 总图布置

4.2 总图布置

4.2.1 建设项目的总图布置,在满足工艺生产流程合理、物料运输顺畅等条件下,应将污染危害大的设施布置在全厂常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远离对环境质量要求较高区域。对其他有污染影响的设施位置确定,应减少其相互间的影响和污染物的叠加。因技术问题暂缓建设的环保设施,应预留其位置。

4.2.2 贮煤场、贮焦场宜与钢铁厂的综合料场联合布置。贮煤场、贮焦场单独设置时,宜布置在焦化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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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炼钢车间的钢渣处理设施宜布置在炼钢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4 生产管理区宜位于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宜面向城市或较大居住区。

4.2.5 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厂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的有关规定。

5工序环境保护设计

5.1 采 矿

5.1 采 矿

5.1.1 采矿作业过程的穿孔(凿岩)、爆破、铲装、运输等生产工序应采取湿式凿岩、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和通风除尘措施。缺水地区或山坡露天矿山穿孔作业可采用干式捕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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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矿山应配备专用洒水车,定时对道路洒水抑尘。汽车运输时应采取防止矿岩洒落的措施。

5.1.3 地面破碎站、地下破碎硐室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除尘设备宜选用高效干式除尘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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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地下开采矿山的主井和副井工业场地、回风井井口位置应远离居民区。当条件受限时,可设在居民区常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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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采矿作业使用燃油动力设备时应安装尾气净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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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排土场应充分利用山坡、沟谷的荒地,少占耕地、林地,排土场场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1119的有关规定;排土作业区等产尘点应采取洒水或其他抑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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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露天采坑水、地下矿井涌水等应收集并排入储水池、储水塘等储水设施,经处理后应回用或达标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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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排土场的淋溶水、含重金属或其他有害物质的矿山废水应做净化处理后回用或达标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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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采矿场、排土场、矿区道路应设置完善的截排水系统和防治水土流失的拦挡防护设施。

5.1.10 露天采矿场、排土场应采取稳定处理措施,并应设置预防、监测设施。对可能发生塌陷灾害的采空区地面应设置预防、监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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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造成土地破坏的矿山,应按照有关土地复垦的要求,进行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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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矿山无毒废石宜用于露天矿坑、地下采空区、开采塌陷坑的充填或用作建筑材料。含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废石处置或利用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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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 穿孔机、凿岩机、空压机、通风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适宜的消声、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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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06-2017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863

    《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1119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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