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2、4.2.2、4.2.3、4.2.7、5.2.2、6.2.2、7.2.2、8.2.2、9.2.2、9.2.3、10.2.2、11.2.2、12.2.2、12.2.3、15.2.2、18.0.5条
3.4 验收的划分
3.4 验收的划分
3.4.1 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节能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宜符合表3.4.1的规定。
2 建筑节能工程可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表3.4.1 建筑节能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

续表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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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关于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验收的划分请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将建筑节能工程定位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五个子分部工程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进行了协调。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要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由五个子分部工程组成,即:围护结构节能工程、供暖空调节能工程、配电照明节能工程、监测控制节能工程、可再生能源节能工程。本标准修订时考虑到标准体系的统一性和习惯性,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名称提法上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略有不同,但主体内容是相互对应的,请执行时参考。
建筑节能工程的许多验收内容与原有建筑工程的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有一定交叉,为了与各专业验收标准协调一致,本条对建筑节能工程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划分和验收:
1 将节能分部工程中五个子分部工程划分为13个分项工程,给出了这13个分项工程名称及需要验收的主要内容。划分方法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基本一致。表3.4.1中的各个分项工程,是指其“节能性能”,这样理解就能够与原有的分部工程划分协调一致。
2 明确了节能工程可按分项工程验收。由于节能工程验收内容复杂,综合性较强,验收内容如果对检验批直接给出易造成分散和混乱,故本标准的各项验收要求均直接对分项工程提出。当分项工程较大时,也可以划分成多个检验批验收,其验收要求不变。
3.4.2 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本标准第3.4.1条的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划分检验批;其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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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考虑到某些特殊情况下,节能验收的实际内容或工程难以按照本标准第3.4.1条的要求进行划分和验收,例如:遇到某建筑物分期施工或局部进行节能改造验收时,不易划分分部、分项工程,此时允许采取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各方协商一致的划分方式进行节能工程的验收。但验收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
3.4.3 当按计数方法检验时,抽样数量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宜符合表3.4.3的规定。
表3.4.3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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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为了改进计数检验抽样的科学性,除本标准各章节另有规定外,本标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计数抽样数量不应低于表3.4.3中的“检验批的容量”即“检验批受检样本基数”。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要求,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
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α和漏判概率β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要求执行。
3.4.4 当在同一个单位工程项目中,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内容与其他各专业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检验批的验收内容相同且验收结果合格时,可采用其验收结果,不必进行重复检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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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为了在确保验收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验,降低检验成本,本条规定在同一个单位工程项目中,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内容与其他各专业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检验批的验收内容相同且验收结果合格时,可以直接采用其验收结果,不必再次检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与其他各专业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检验批的验收内容相同时,采用合格结果复印重新编号组卷,但需要注明复印件的出处。
4墙体节能工程
4.1 一般规定
4 墙体节能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外围护结构采用板材、浆料、块材及预制复合墙板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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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本条规定了建筑外围护结构墙体节能工程的适用范围。本章的适用范围,基本涵盖了目前墙体节能的常用做法。除了所列举的板材、浆料、块材、构件外,采用其他节能材料的墙体也应遵照执行。
4.1.2 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分项工程验收。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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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本条规定了墙体节能验收的程序性要求。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墙体节能工程在主体结构完成后施工,对此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相关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子分部工程验收。大多数墙体节能工程都是在主体结构内侧或外侧表面做保温层,故属于这种情况。
另一种情况是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如现浇夹心复合保温墙板等,对此无法分别验收,只能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验收时结构部分应符合相应的结构标准要求,而节能工程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1.3 墙体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 保温板粘结或固定;
3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4 锚固件及锚固节点做法;
5 增强网铺设;
6 抹面层厚度;
7 墙体热桥部位处理;
8 保温装饰板、预置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位置、界面处理、板缝、构造节点及固定方式;
9 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
10 保温隔热砌块墙体;
11 各种变形缝处的节能施工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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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本条列出墙体节能工程通常应该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的具体部位和内容,以规范隐蔽工程验收。当施工中出现本条未列出的内容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对隐蔽工程验收内容加以补充。
需要注意,本条要求隐蔽工程验收不仅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还应有必要的图像资料,这是为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更好地记录隐蔽工程的真实情况。对于“必要”的理解,可理解为有隐蔽工程全貌和有代表性的局部(部位)照片。其分辨率以能够表达清楚受检部位的情况为准。照片应作为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与文字资料一同归档保存。
4.1.4 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隔热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防火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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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要求保温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采取防潮、防水措施,目的是保证材料性能和品质。采取防火措施,则是为了预防火灾,保证施工安全。鉴于多数未经防火处理的有机类保温材料均为易燃或可燃材料,各地发生过多起保温材料火灾事故,故施工过程中采取防火措施十分重要。常用的措施有:遮挡或覆盖、建立现场用火审批制度、设立专门的看火人员等。具体措施应当在专项施工方案中给出。
4.1.5 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每1000m2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3 当按计数方法抽样检验时,其抽样数量尚应符合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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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本标准第3.4.1条规定了节能工程的分项工程划分方法和应遵守的原则。如果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需要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本条规定的原则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的规定基本一致。
应注意墙体节能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并非是唯一或绝对的。当遇到较为特殊的情况时,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4.2 主控项目
4.2 主控项目
4.2.1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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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本条是对墙体节能工程使用材料、构件的基本规定。要求材料、构件的品种、规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不能随意改变和替代。通常应在材料、构件进场时划分检验批抽取试样,对试样进行目视、尺量或秤重等方法检查,并对其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确认。抽样检查数量为每种材料、构件按进场批次每批次至少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当能够证实多次进场的同种材料属于同一生产批次时,也可按该材料的出厂检验批次和抽样数量进行检查。如果发现问题,应扩大抽查数量,最终确定该批材料、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2.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产品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2 复合保温板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单位面积质量、拉伸粘结强度、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3 保温砌块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抗压强度、吸水率;
4 反射隔热材料的太阳光反射比,半球发射率;
5 粘结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
6 抹面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压折比;
7 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其中:导热系数(传热系数)或热阻、密度或单位面积质量、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按照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所使用的材料用量,在5000m2以内时应复验1次;面积每增加5000m2应增加1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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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在本标准第4.2.1条规定的基础上,具体给出了墙体节能材料进场复验的项目、参数和抽样数量。试验方法应遵守相应产品的试验方法标准。复验指标是否合格应依据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判定。
复合保温板在进场验收时应提供芯材的导热系数、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的质量证明文件。
本次修订根据各地反馈意见,增加了对燃烧性能的复验,要求导热系数(传热系数)或热阻、密度或单位面积质量、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因为保温材料的密度与导热系数(传热系数)和燃烧性能有很大关系,而且密度或单位面积质量偏差过大,保温隔热材料的性能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以三者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修订中又对原标准中复验抽查数量进行了修改,对不同复验项目规定了不同的抽查数量。
各种进场材料的复验项目均按照扣除门窗洞后的保温墙面面积的材料用量抽查,最小抽样基数为5000m2,然后按照保温墙面面积的递增逐步增加抽查次数。
具体为:保温墙面面积5000m2应至少抽查1次;超过时,燃烧性能按照每增加10 000m2应至少增加抽查1次;除燃烧性能之外的其他各项参数,按照每增加5000m2应至少增加抽查1次。增加的面积不足规定数量时也应增加抽查一次。
同一个工程项目、同一个施工单位且同施工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可合并计算保温墙面抽检面积。
按照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当获得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具有节能标识或连续三次见证取样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检验批的容量可以扩大一倍,其每5000m2为一个检验批,检验批的容量扩大一倍,即5000m2变为10 000m2,复验1次。检验数量也相应地减少了,这是鼓励社会约束。
此外,抽样只考虑厂家和品种,对于尺寸、规格可不必每种都抽查,只需选取有代表性的尺寸、规格即可。
考虑到同一个工程项目可能包括多个单位工程的情况,为了合理、适当地降低检验成本,规定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时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可合并计算保温墙面抽检面积。
进场复验是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样送至试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的检验。同时应见证取样检验,即施工单位在监理或建设单位代表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应形成相应的复验报告。
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复验报告,以有无复验报告以及质量证明文件与复验报告是否一致作为判定依据。
4.2.3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并应由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耐候性和抗风压性能检验项目以及配套组成材料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及主要性能参数。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型式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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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对本标准第3.2.5条在本章的细化,规定了对墙体节能工程的基本技术要求,即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并应由供应方配套提供组成材料。其目的是防止采用不成熟工艺或质量不稳定的材料和产品。预制构件、定型产品为工业化工厂生产,质量较为稳定;成套技术则经过验证,可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节能效果。
采用成套技术现场施工的外墙保温构造做法,是指由施工图设计文件给出外墙外保温具体做法和要求,由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由于此时施工单位只能控制材料质量和施工工艺,在施工现场难以对完成的工程实体进行安全性、耐久性和节能效果的检验,为了确保采用该设计完成的节能保温工程满足要求,故规定应由相关单位提供型式检验报告。
采用非成套技术或采用不同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其材料质量、施工工艺不易保持稳定可靠,也难以在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和节能效果在短期内更是难以判断,因此不得使用。
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型式检验报告,是为了进一步确保节能工程的安全性和耐久性。型式检验报告本应包含耐久性能检验,但是由于该项检验较复杂,现实中有部分不标准的型式检验报告不做该项检验。故本条强调型式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耐久性检验。当供应方不能提供耐久性检验参数时,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予以补做。
外墙外保温工程严禁采用拼凑的办法供应其组成材料,应推广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而且应由供应商统一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进入施工现场的外墙外保温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应经过技术鉴定。当在推广的过程中无型式检验报告时,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产品或工程的安全性能、耐久性能和节能性能进行现场抽样检验。抽样检验的方法、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按照构件、产品或成套技术的类型核查型式检验报告、抽样检验报告。
以有无型式检验报告以及进入施工现场的外墙外保温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质量证明文件与型式检验报告是否一致作为判定依据。
4.2.4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保温使用的抹面材料,其冻融试验结果应符合该地区最低气温环境的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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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严寒、寒冷地区的外保温抹面材料,由于处在较为严酷的条件下,容易因长期反复冻融出现开裂、脱落等问题,故对其增加了冻融试验要求。本条所要求进行的冻融试验不是进场复验,而是指由材料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报告。这些试验应按照有关产品标准进行,其结果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冻融试验可由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委托具备产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试验并提供报告。
4.2.5 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前应按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对基层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基层应符合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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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为了保证墙体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需要对墙体基层表面进行处理,然后进行保温层施工。基层表面处理对于保证安全和节能效果很重要,由于基层表面处理属于隐蔽工程,施工中容易被忽略且事后无法检查。本条强调对基层表面进行的处理应按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以满足保温层施工工艺的需要。并规定施工中应全数检查,验收时则应核查所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2.6 墙体节能工程各层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照经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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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除面层外,墙体节能工程各层构造做法均为隐蔽工程,完工后难以检查。因此本条给出了施工中实体检查和验收时资料核查两种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在施工过程中对于隐蔽工程应随做随验,并做好记录。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墙体节能工程各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施工工艺是否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检验批验收时则应核查这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2.7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2 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保温板材与基层的连接方式、拉伸粘结强度和粘结面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的拉伸粘结强度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且不得在界面破坏。粘结面积比应进行剥离检验。
3 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厚度大于20mm的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保温浆料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4 当保温层采用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胶结材料性能和锚固力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保温装饰板的锚固件应使其装饰面板可靠固定;锚固力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检验报告。保温材料厚度采用现场钢针插入或剖开后尺量检查;拉伸粘结强度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检验方法进行现场检验;粘结面积比按本标准附录C的检验方法进行现场检验;锚固力检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JG/T 287的试验方法进行;锚栓拉拔力检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外墙保温用锚栓》JG/T 366的试验方法进行。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查3处。(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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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墙体节能工程施工提出4款基本要求,这些要求主要关系到安全和节能效果,十分重要。拉伸粘贴强度和锚固力试验应委托具备见证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拉伸粘结强度和粘结面积比采用的试验方法见本标准附录B和附录C。本标准没有包括的其他构造做法的试验方法(如:自保温砌块、干挂幕墙内置保温、自保温预制墙板、真空绝热板等非匀质保温构造),可以选择现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相关试验方法,也可在合同中约定。对仅起辅助作用的锚固件,如:以粘接为主、以塑料铆钉为辅固定的保温隔热板材,可只进行数量、位置、锚固深度等检查,可不做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检验报告,以有无检验报告以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与检验报告是否一致作为判定依据。
4.2.8 外墙采用预置保温板现场浇筑混凝土墙体时,保温板的安装位置应正确,接缝应严密;保温板应固定牢固,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不应移位、变形;保温板表面应采取界面处理措施,与混凝土粘结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全数核查;其他项目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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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外墙采用预置保温板现场浇筑混凝土墙体时,除了保温材料本身质量外,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是保温板移位的问题。故本条要求施工单位安装保温板时应做到位置正确、接缝严密,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并设专人照看,以保证保温板不移位、不变形、不损坏。
该类复合墙体的混凝土、钢筋和模板的施工与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相关规定执行。
4.2.9 外墙采用保温浆料做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抗压强度。保温浆料的试件应见证取样检验。
检验方法:按本标准附录D的检验方法进行。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按照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在5000m2以内时应检验1次;面积每增加5000m2应增加1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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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外墙保温层采用保温浆料做法时,由于施工现场的条件限制,保温浆料的配制与施工质量不易控制。为了检验浆料保温层的实际保温效果,本条规定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等参数。本条给出了同条件试件抽样数量,本标准附录D给出了同条件试件的养护、试验方法。保温浆料同条件试块试验应实行见证取样检验,由建设单位委托给具备见证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4.2.10 墙体节能工程各类饰面层的基层及面层施工,应符合设计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饰面层施工前应对基层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基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并应平整、洁净,含水率应符合饰面层施工的要求。
2 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宜采用粘贴饰面砖作饰面层;当采用时,其安全性与耐久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砖应做粘结强度拉拔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不得渗漏。当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采用饰面板开缝安装时,保温层表面应覆盖具有防水功能的抹面层或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4 外墙外保温层及饰面层与其他部位交接的收口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检验报告。粘结强度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T 110的有关规定检验。
检查数量:粘结强度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T 110的有关规定抽样。其他为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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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 本条是对墙体节能工程的各类饰面层施工质量的规定。除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等标准的规定外,本条还提出了4项要求。提出这些要求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外墙外保温出现安全问题和保温效果失效的问题。
第2款提出不宜采用粘贴饰面砖作外墙外保温工程饰面层的规定,是鉴于目前许多外墙外保温工程经常采用饰面砖饰面,而外墙外保温工程中的保温层强度一般较低,如果表面粘贴较重的饰面砖,使用时间较长后容易变形脱落,造成严重后果,且工程高度越高,后果越严重,故本标准作出规定,当建筑外墙外保温采用粘贴饰面砖时,则必须提供单独进行的型式检验报告和方案论证报告,其安全性与耐久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耐候性检验中应包含耐冻融周期试验;此外,饰面砖还应做粘结强度拉拔试验。粘结强度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T 110的规定抽样试验。
第3款提出不应渗漏的要求,是保证保温效果的重要规定。特别对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采用饰面板开缝安装时,规定保温层表面应具有防水功能或采取其他相应的防水措施,以防止保温层浸水失效。如果设计无此要求,应提出洽商解决。
4.2.11 保温砌块砌筑的墙体,应采用配套砂浆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及导热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砌体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80%。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检查砂浆品种,用百格网检查灰缝砂浆饱满度。核查砂浆强度及导热系数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砂浆品种和强度试验报告全数核查。砂浆饱满度每楼层的每个施工段至少抽查1次,每次抽查5处,每处不少于3个砌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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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 保温砌块砌筑的墙体,通常设计均要求采用具有保温功能的砂浆砌筑,并应使用配套砂浆。由于其灰缝饱满度与密实性对节能效果有一定影响,故对于保温砌体灰缝砂浆饱满度的要求应严于普通灰缝。本标准要求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80%,相当于对小砌块的要求,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4.2.12 采用预制保温墙板现场安装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墙板的结构性能、热工性能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与主体结构连接必须牢固;
2 保温墙板的板缝处理、构造节点及嵌缝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保温墙板板缝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核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淋水试验检查。
检查数量: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全数检查;板缝不得渗漏,可按照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在5000m2以内时应检查1处,当面积每增加5000m2应增加1处;其他项目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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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 采用预制保温墙板现场安装组成的保温墙体,具有施工进度快、产品质量稳定、保温效果可靠等优点。但是组装过程容易出现连接不牢固及产生热桥、渗漏等问题。为此本条规定首先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证明预制保温墙板产品及其安装性能合格,包括保温墙板的结构性能、热工性能等均应合格;其次,墙板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墙板的板缝、构造节点及嵌缝做法应与设计一致。检查安装好的保温墙板板缝是否渗漏,可采用现场淋水试验的方法,对墙体板缝部位连续淋水2h不渗漏为合格。
4.2.13 外墙采用保温装饰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装饰板的安装构造、与基层墙体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必须牢固;
2 保温装饰板的板缝处理、构造节点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保温装饰板板缝不得渗漏;
4 保温装饰板的锚固件应将保温装饰板的装饰面板固定牢固。
检验方法:核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淋水试验检查。
检查数量: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全数检查;板缝不得渗漏应按照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在5000m2以内时应检查1处,面积每增加5000m2应增加1处;其他项目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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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 当外墙外保温采用保温装饰板时,保温装饰板与基层墙体的连接应可靠、安全,并不得有空隙。每块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应有防止自重下滑移位的固定措施,其所有锚固件应将保温装饰板的装饰面板固定牢固,板缝不得渗漏。
4.2.14 采用防火隔离带构造的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 289的规定,并应制作样板墙,其采用的材料和工艺应与专项施工方案相同。
检验方法:核查专项施工方案、检查样板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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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 鉴于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在发生火灾时的重要性,本条规定采用防火隔离带构造的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采用与专项施工方案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制作防火隔离带样板墙。验收时应核查专项施工方案、对照设计观察检查。
4.2.15 防火隔离带组成材料应与外墙外保温组成材料相配套。防火隔离带宜采用工厂预制的制品现场安装,并应与基层墙体可靠连接,防火隔离带面层材料应与外墙外保温一致。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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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5 本条对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组成材料及制品、安装作出规定。“相配套”是指隔离带和外保温材料应符合成套技术的要求,达到方便施工,保证外保温饰面层外观美观、一致。通常防火隔离带采用的抹面胶浆、玻璃纤维网格布等均应采用与外墙外保温系统相同的材料。
此外,为保证防火隔离带质量稳定、可靠,本条规定防火隔离带宜为工厂预制的制品现场安装,并应与基层墙体可靠连接。
4.2.16 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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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6 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并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
4.2.17 墙体内设置的隔气层,其位置、材料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隔气层应完整、严密,穿透隔气层处应采取密封措施。隔气层凝结水排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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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7 墙体内隔汽层的作用,主要为防止室内空气中的水分进入保温层造成保温效果下降,进而造成结露等问题。本条针对隔气层容易出现的破损、透气等问题,规定隔气层设置的位置、使用的材料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隔气层应完整、严密,穿透隔气层处应采取密封措施。隔气层冷凝水排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4.2.18 外墙和毗邻不供暖空间墙体上的门窗洞口四周墙的侧面,墙体上凸窗四周的侧面,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采用红外热像仪检查或削开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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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8 门窗洞口四周墙侧面,是指门窗洞口的侧面,即与外墙面垂直的4个小面。这些部位的节能保温施工有一定困难,容易出现热桥或保温层缺陷。本条规定外墙和毗邻不供暖空间的墙体上述部位,以及凸窗外凸部分的四周墙侧面和地面,均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源或节能保温措施。当设计未对上述部位提出要求时,施工单位应与设计、建设或监理单位联系,并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2.19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桥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使用红外热像仪检查。
检查数量: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全数检查。隔断热桥措施按不同种类,每种抽查20%,并不少于5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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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9 从建筑节能角度,热桥是外墙缺陷,均应进行处理予以消除。本条只对严寒、寒冷地区的外墙热桥部位提出要求,是考虑这些地区外墙的热桥,对于墙体总体保温效果影响较大,故应首先处理。其他气候区的外墙热桥,可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酌情处理。处理的方法是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源或节能保温措施。当缺少设计要求时,应提出办理洽商,或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处理。热桥处理效果可在完工后采用热工成像设备进行扫描检查,以了解其处理措施是否有效。本条为主控项目,与第4.3.3条中列为一般项目的其他气候区“设置集中供暖和空调的房间”外墙热桥处理要求在严格程度上有区别。
4.3 一般项目
4.3 一般项目
4.3.1 当节能保温材料与构件进场时,其外观和包装应完整无破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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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在出厂运输和装卸过程中,节能保温材料与构件的外观如棱角、表面等容易损坏,其包装容易破损或受外力冲击,这些都可能进一步影响到材料和构件的性能。如:包装破损后材料受潮,构件运输中出现裂缝等,这类现象应引起重视。本条针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要求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保温材料和构件的外观和包装应完整无破损,并符合设计要求和材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4.3.2 当采用增强网作为防止开裂的措施时,增强网的铺贴和搭接应符合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砂浆抹压应密实,不得空鼓,增强网应铺贴平整,不得皱褶、外露。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5处,每处不少于2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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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本条是对于玻纤网格布的施工要求。玻纤网格布属于隐蔽工程,其质量缺陷完工后难以发现,故施工中应加强管理和严格要求。
4.3.3 除本标准第4.2.19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地区,设置集中供暖和空调的房间,其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桥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专项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全数检查。隔断热桥措施按不同种类,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每种不得少于5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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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由于本标准第4.2.19条已经要求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应进行处理,故本条只对其他气候区的外墙热桥作出规定。本条选择设置集中供暖和空调的房间,是因为未设置集中供暖和空调的房间通常室内外温差不大,其外墙热桥对节能的影响有限。实施中如果设计未给出处理措施,应提出办理洽商,或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处理。
本条隔断热桥处理措施的抽查数量,按不同种类,依据“最小抽样数量”执行。即:以每个设置集中供暖和空调的房间对应的外墙作为一个检查样本,对样本总数按照本标准表3.4.3“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抽样检验,但每种不得少于5处。
4.3.4 施工产生的墙体缺陷,如穿墙套管、脚手架眼、孔洞、外门窗框或附框与洞口之间的间隙等,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采取隔断热桥措施,不得影响墙体热工性能。
检验方法:对照专项施工方案检查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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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施工产生的墙体缺陷修补措施,如果设计未作规定,应在专项施工方案中给出。
4.3.5 墙体保温板材的粘贴方法和接缝方法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保温板接缝应平整严密。
检验方法:对照专项施工方案,剖开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5块保温板材。
4.3.6 外墙保温装饰板安装后表面应平整,板缝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并不少于10处。
4.3.7 墙体采用保温浆料时,保温浆料厚度应均匀、接茬应平顺密实。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保温浆料厚度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10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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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从施工工艺角度看,除厚度不同外,保温浆料的抹灰与普通装饰抹灰基本相同。保温浆料层的施工,包括对基层和面层的要求、对接槎的要求、对分层厚度和压实的要求等,均应按照抹灰工艺执行。
4.3.8 墙体上的阳角、门窗洞口及不同材料基体的交接处等部位,其保温层应采取防止开裂和破损的加强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不同部位,每类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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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保温材料强度较低,墙体上的阳角、门窗洞口等部位容易碰撞破损;不同材料基体的交接处由于材料收缩,面层容易开裂。本条主要针对这些部位,要求采取加强措施,防止损坏和开裂。具体防止破损和开裂的加强措施通常由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确定。
4.3.9 采用现场喷涂或模板浇注的有机类保温材料做外保温时,有机类保温材料应达到陈化时间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检查方法:对照专项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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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有机类保温材料的陈化,也称“熟化”,是该类材料的一个特点。由于有机类保温材料的体积需经过一定时间才趋于稳定,故本条提出了对材料陈化时间的要求。其具体陈化时间可根据不同有机类保温材料的产品说明书确定。
5幕墙节能工程
5.1 一般规定
5 幕墙节能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各类透光、非透光建筑幕墙和采光屋面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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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建筑幕墙包括玻璃幕墙(透光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及其他板材幕墙,种类繁多。随着建筑的现代化,越来越多的建筑使用建筑幕墙,建筑幕墙以其美观、轻质、耐久、易维修等优良特性被建筑师和业主所青睐,在许多建筑中建筑幕墙成为首选。
虽然建筑幕墙的种类繁多,但作为建筑的围护结构,在建筑节能的要求方面还是有着很大的共性,节能标准对其性能指标也有着明确的共性要求。玻璃幕墙属于透光幕墙(可以直接透过太阳光),与建筑外窗在节能方面有着一样的要求。但玻璃幕墙的节能要求也与外窗有着很明显的不同,玻璃幕墙往往与其他的非透光幕墙是一体的,不可分离。非透光幕墙虽然与墙体有着一样的节能指标要求,但由于其构造的特殊性,施工与墙体有着很大的不同,所以不适于和墙体的施工验收放在一起。另外,由于建筑幕墙的设计施工往往是另外进行专业分包,因此施工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进行,并且往往是先单独验收,所以将建筑幕墙单列一章。
采光顶虽然属于透光屋面,但由于其为透光围护结构,在很大程度上与玻璃幕墙的节能要求类似,指标项目相同,只是要求更高一些。采光顶同样也要求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但传热系数的要求也没有普通屋面的要求高。所以,本标准把采光顶归入建筑幕墙这一章,与玻璃幕墙一样进行节能验收。
5.1.2 幕墙节能工程的隔气层、保温层应在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幕墙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幕墙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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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有些幕墙非透光部分的隔气层或保温层附着在建筑主体的实体墙上。对于这类建筑幕墙,保温材料或隔气层需要在实体墙的墙面质量满足要求后才能进行施工,否则隔气层(或防水层)附着不理想,保温材料可能粘贴不牢固。另外,主体结构往往是土建单位施工,幕墙是专业分包,在施工中若不进行分阶段验收,出现质量问题时容易发生纠纷。
5.1.3 当幕墙节能工程采用隔热型材时,应提供隔热型材所使用的隔断热桥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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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铝合金隔热型材、钢隔热型材在一些幕墙工程中已经得到应用。隔热型材的隔热材料一般是尼龙或树脂加纤维材料。这些材料是很特殊的,既要保证足够的强度,又要有较小的导热系数,还要满足幕墙型材在尺寸方面的苛刻要求。从安全的角度而言,型材的力学性能是非常重要的。隔热型材的物理力学性能主要包括不同温度条件下的抗剪强度和横向抗拉强度等。当不能提供隔热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检测报告时,应按照产品标准对隔热型材至少进行一次横向抗拉强度和抗剪强度抽样检验。
5.1.4 幕墙节能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部位或项目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保温材料厚度和保温材料的固定;
2 幕墙周边与墙体、屋面、地面的接缝处保温、密封构造;
3 构造缝、结构缝处的幕墙构造;
4 隔气层;
5 热桥部位、断热节点;
6 单元式幕墙板块间的接缝构造;
7 凝结水收集和排放构造;
8 幕墙的通风换气装置;
9 遮阳构件的锚固和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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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对建筑幕墙节能工程施工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是非常重要的。这样一方面可以确保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工程质量纠纷。
在非透光幕墙中,幕墙保温材料的固定是否牢固,会直接影响到节能的效果。如果固定不牢,保温材料可能会脱离,从而造成部分部位无保温材料,影响保温隔热。另外,如果采用彩釉玻璃一类的材料作为幕墙的外饰面板,保温材料直接贴到玻璃上很容易使得玻璃的温度不均匀,从而使玻璃更加容易自爆。
幕墙周边与墙体间接缝处的保温填充,幕墙的构造缝、沉降缝、热桥部位、断热节点等,这些部位虽然不是幕墙能耗的主要部位,但处理不好,也会大大影响幕墙的节能。这些部位主要是密封问题和热桥问题。密封问题对于冬季节能非常重要,热桥问题则容易引起结露和发霉,所以必须将这些部位处理好。
幕墙的隔气层、凝结水收集和排放构造等都是为了避免非透光幕墙部位结露,结露的水渗漏到室内,会使室内的装饰发霉、变色、腐烂等。一般,如果非透光幕墙保温层的隔汽性好,幕墙与室内侧墙体之间的空间内就不会有凝结水。但为了确保凝结水不破坏室内的装饰,不影响室内环境,许多幕墙设置了凝结水收集、排放系统。
单元式幕墙板块间的缝隙密封是非常重要的。由于单元缝隙处理不好,修复特别困难,所以应该特别注意施工质量。这里质量不好,不仅会使得气密性能差,还常常引起雨水渗漏。
许多幕墙安装有通风换气装置。通风换气装置能使得建筑室内达到足够的新风量,同时也可以使得房间在空调不启动的情况下达到一定的舒适度。虽然通风换气装置往往耗能,但舒适的室内环境可以使得人们少开空调制冷,因而通风换气装置是非常必要的。
在幕墙上,遮阳装置的连接部位往往会被最终遮挡隐蔽,而遮阳装置连接是否牢固关系到遮阳装置的安全,所以必须进行隐蔽验收。
一般,以上这些部位在幕墙施工完毕后都将隐蔽,为了方便以后的质量验收,应该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5.1.5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防火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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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幕墙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多是多孔材料,很容易潮湿变质或改变性状。比如岩棉板、玻璃棉板容易受潮而松散,膨胀珍珠岩板受潮后导热系数会增大等。所以在安装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避免上述情况发生。
现在,有些幕墙使用有机材料做保温层,这些材料集中堆放时很容易引起火灾,应采取措施防止失火。如远离火源,堆放时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分隔、覆盖等。
5.1.6 幕墙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幕墙,按照幕墙面积每1000m2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3 当按计数方法抽样检验时,其抽样数量应符合本标准表3.4.3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5.2 主控项目
5.2 主控项目
5.2.1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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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用于幕墙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等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这是一般性的要求,应该得到满足。这些材料主要包括保温材料、玻璃、密封材料、遮阳材料或装置、隔热型材、通风装置、凝结水收集装置、隔汽层材料等。
比如幕墙玻璃是决定玻璃幕墙节能性能的关键构件,玻璃品种应采用建筑节能设计的品种。幕墙玻璃的品种信息主要内容包括:玻璃结构、单片玻璃品种、中空玻璃的尺寸、气体层、中空玻璃间隔条等。
再如:隔热型材的隔热条、隔热材料(一般为发泡材料)等,其尺寸和导热系数对窗框的传热系数影响很大,所以隔热条的类型、尺寸必须满足玻璃幕墙节能设计的要求。
又如:幕墙的密封条是确保幕墙密封性能的关键材料。密封材料要保证足够的弹性(硬度适中、弹性恢复好)、耐久性。密封条的尺寸是幕墙设计时确定下来的,应与型材、安装间隙相配套。如果尺寸不满足要求,就会产生大了合不拢、小了漏风的情况。
幕墙的遮阳构件种类繁多,如百叶、遮阳板、遮阳挡板、卷帘、花格等。对于遮阳构件,其尺寸直接关系到遮阳效果。如果尺寸不够大,必然不能按照设计的预期遮住阳光。遮阳构件所用的材料也是非常重要的,材料的光学性能、材质、耐久性等均很重要,所以材料应为所设计的材料。遮阳构件的构造关系到其结构安全、灵活性、活动范围等,应该按照设计的构造制作遮阳的构件。
5.2.2 幕墙(含采光顶)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2 幕墙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3 隔热型材的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4 透光、半透光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太阳光反射比。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计算书、复验报告,其中: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随机抽样检验,中空玻璃密封性能按照本标准附录E的检验方法检测。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幕墙面积在3000m2以内时应复验1次;面积每增加3000m2应增加1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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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幕墙材料、构配件等的热工性能是保证幕墙节能指标的关键,所以必须满足要求。保温材料的热工性能参数主要是导热系数,许多构件也是如此,但复合材料和复合构件整体性能的主要指标则是热阻。
对于非透光幕墙,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非常重要,而达到设计值往往并不困难,所以应要求不大于设计值。保温材料的密度与导热系数和燃烧性能有很大关系,并且密度偏差过大,往往意味着材料的性能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密度偏差应在一定的误差范围内,同时要求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或单位面积质量、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
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对于玻璃幕墙都是主要的节能指标要求,所以应该满足设计要求。玻璃的传热系数越大,对节能越不利;而遮阳系数越大,对空调的节能越不利(严寒地区由于冬季很冷,且供暖期特别长,情况正好相反);可见光透射比对自然采光很重要,可见光透射比越大,对采光越有利。在玻璃的抽样复验中,没有特殊要求的玻璃是不必要复验的,如透明玻璃的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单片玻璃的传热系数,等等,因为即使有一些偏差,对节能也没有太大的影响。
中空玻璃的密封应满足要求,以保证产品的密封质量和耐久性,因为密封性能不满足要求而使得中空玻璃失效的工程不在少数。在现行国家标准《中空玻璃》GB/T 11944中,中空玻璃采用露点法进行测试可反映中空玻璃产品密封性能,露点测试不满足要求,产品的密封则不合格,其节能性能必然受到很大的影响。由于该标准中露点法测试是采用标准样品的,而工程玻璃不可能是标准样品,因此本标准参照该标准另外制定了一个类似的检测方法作为附录。
隔热型材的力学性能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幕墙的安全,所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不能因为节能而影响到幕墙的结构安全,所以要对型材的力学性能进行复验。
遮阳装置遮阳主要靠遮阳材料,如板、帘、百叶等。如果遮阳材料是透光的或半透光的,遮阳性能会受到很大影响,效果会大打折扣,如浅色遮阳帘等。因此,这些遮阳帘的透光特性应该复验。而不透光的遮阳材料则能取得很好的遮阳效果,不用再测试其光学性能。所有金属材料均属于不透光材料,木材、深色板材也基本上不透光,织物属于半透光的则比较多。
进场复验是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样送至试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的检验。同时应见证取样检验,即施工单位在监理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应形成相应的复验报告。
核查材料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复验报告。以有无复验报告以及质量证明文件与复验报告是否一致作为判定依据。
同一个工程项目、同一个施工单位且同施工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可合并计算幕墙抽检面积。
5.2.3 幕墙的气密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密封条应镶嵌牢固、位置正确、对接严密。单元式幕墙板块之间的密封应符合设计要求。开启部分关闭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开启部分启闭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当幕墙面积合计大于3000m2或幕墙面积占建筑外墙总面积超过50%时,应核查幕墙气密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全数核查。现场观察及启闭检查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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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幕墙的气密性能指标是幕墙节能的重要指标。一般幕墙设计均规定有气密性能的等级要求,幕墙产品应该符合要求。
由于幕墙的气密性能与节能关系重大,所以当建筑所设计的幕墙面积超过一定量后,应对幕墙的气密性能进行检测。但是,由于幕墙是特殊的产品,其性能需要现场的安装工艺来保证,所以一般要求进行建筑幕墙的三个性能(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的检测。然而,多少面积的幕墙需要检测,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一直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标准规定,当幕墙面积大于建筑外墙面积50%或3000m2时,应现场抽取材料和配件,在检测试验室安装制作试件进行气密性能检测。这为幕墙检测数量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方便执行。
幕墙气密性能检测主要是为了检测幕墙设计方案的性能,而非真正的材料抽样复验。幕墙的气密性能与密封材料和接缝构造有关。幕墙接缝构造有干法密封和湿法密封两种,干法密封是采用密封条,主要应用于开启部分和单元式幕墙;湿法密封是采用密封胶,主要应用于固定部分和特殊的构造接缝。由于一栋建筑中的幕墙往往比较复杂,可能由多种幕墙组合成组合幕墙,也可能是多幅不同的幕墙。不同的幕墙形式,其接缝构造也不同。对于幕墙总面积超过3000m2的幕墙工程,同一工程的不同幕墙形式均应进行气密性能检测,所以规定对面积超过1000m2的每种幕墙均进行检测。对于组合幕墙,只需要进行一个试件的检测即可;而对于不同幕墙种类的不同幅面,则要求分别进行检测。对于面积比较小的幅面,视情况可不分开对其进行检测。
在保证幕墙气密性能的材料中,密封条很重要,所以要求镶嵌牢固、位置正确、对接严密。单元式幕墙板块之间的密封一般采用密封条。单元板块间的缝隙有水平缝和垂直缝,还有水平缝和垂直缝交叉处的十字缝,为了保证这些缝隙的密封,单元式幕墙都有专门的密封设计。施工时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安装。第一方面,需要密封条完整,尺寸满足要求;第二方面,单元板块必须安装到位,缝隙的尺寸不能偏大;第三方面,板块之间还需要在少数部位加装一些附件,并进行注胶密封,保证特殊部位的密封。
幕墙的开启扇是幕墙密封的另一关键部件。开启扇位置到位,密封条压缩合适,开启扇方能关闭严密。由于幕墙的开启扇一般是平开窗或悬窗,气密性能比较好,只要关闭严密,可以保证其设计的密封性能。
5.2.4 每幅建筑幕墙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工程热桥部位的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隔断热桥节点的连接应牢固。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核查幕墙节点及安装。
检查数量:节点及开启窗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0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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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幕墙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目前只能依靠计算,计算方法采用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的规定。进行幕墙的节能设计审查时,应审查幕墙的节能计算书,而验收时则主要依据节能设计核对幕墙的节点构造。
幕墙工程热桥部位的隔断热桥措施是幕墙节能设计的重要内容,在完成了幕墙面板中部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设计的情况下,隔断热桥措施则成为主要矛盾。这些节点的构造措施如果不理想,首要的问题是容易引起结露。如果大面积的热桥问题处理不当,则会增大幕墙的传热系数,使得通过幕墙的热损耗大大增加。判断隔断热桥措施是否可靠,主要是看固体的传热路径是否被有效隔断,这些路径包括:通过金属型材截面、通过幕墙的连接件、通过螺丝等紧固件、通过中空玻璃边缘的金属间隔条等。
型材截面的断热节点主要是通过采用隔热型材或隔热构造来实现的,其安全性取决于型材的隔热条、发泡材料或连接紧固件。通过幕墙连接件、螺丝等紧固件的热桥则需要进行转换连接的方式,通过一个尼龙件(或类似材料制作的附件)进行连接的转换,隔断金属的热传递路径。由于这些转换连接都增加了一个连接,其是否牢固则成为安全隐患问题,应进行相关的检查和确认。
5.2.5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不得松脱。
检验方法:对保温板或保温层应采取针插法或剖开法,尺量厚度;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依据板块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0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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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在非透光幕墙中,幕墙保温材料的固定是否牢固,会直接影响到节能的效果。如果固定不牢,容易造成部分部位无保温材料。另外,也可能影响彩釉玻璃一类外饰面板材料的安全。
保温材料的厚度越厚,保温隔热性能就越好,所以厚度应不小于设计值。由于幕墙保温材料一般比较松散,采取针插法即可检测厚度。有些板材比较硬,可采用剖开法检测厚度。
5.2.6 幕墙遮阳设施安装位置、角度应满足设计要求。遮阳设施安装应牢固,并满足维护检修的荷载要求。外遮阳设施应满足抗风的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观察、尺量、手扳检查;核查遮阳设施的抗风计算报告或产品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安装位置和角度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0处;牢固程度全数检查;报告全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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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幕墙的遮阳设施若要满足节能的要求,一般应该安置在室外。由于对太阳光的遮挡是按照太阳的高度和方位角来设计的,所以遮阳设施的安装位置对于遮阳而言非常重要。只有遮阳装置安装在合适位置,遮阳的面积、尺寸、角度等合适,才能满足节能的设计要求。
由于遮阳设施一般安装在室外,并且是突出建筑物的构件,很容易受到风荷载的作用。遮阳设施的抗风问题在遮阳设施的应用中一直是热门问题,行业标准《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 237-2011有明确的要求。在工程中,大型遮阳设施的抗风往往需要进行专门的研究。在目前北方普遍采用外墙外保温的情况下,活动外遮阳设施的固定往往成了难以解决的问题。所以,在设计安装遮阳设施的时候应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因素,合理设计,牢固安装。建筑幕墙的外遮阳在幕墙清洁围护的过程中很可能被工人用来作为抓手,所以应该满足一定的维护检修荷载要求。
由于遮阳设施的安全问题非常重要,所以要进行全数的检查。
5.2.7 幕墙隔气层应完整、严密、位置正确,穿透隔气层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样数量不少于5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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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非透光幕墙的隔气层是为了避免幕墙部位内部结露,结露的水很容易使保温材料发生性状的改变,如果结冰,则问题更加严重。如果非透光幕墙保温层的隔汽性好,幕墙与室内侧墙体之间的空间内就不会有凝结水。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隔气层必须完整,必须设在保温材料靠近水蒸气压力较高的一侧(冬季为室内)。如果隔气层放错了位置,不但起不到隔气作用,反而有可能使结露加剧。一般冬季比较容易结露,所以隔气层应放在保温材料靠近室内的一侧。
幕墙的非透光部分常常有许多需要穿透隔气层的部件,如连接件等。对这些节点构造采取密封措施很重要,以保证隔气层的完整。
5.2.8 幕墙保温材料应与幕墙面板或基层墙体可靠粘结或锚固,有机保温材料应采用非金属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处。
5.2.9 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和防火分区隔离部位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处。
5.2.10 幕墙可开启部分开启后的通风面积应满足设计要求。幕墙通风器的通道应通畅、尺寸满足设计要求,开启装置应能顺畅开启和关闭。
检验方法:尺量核查开启窗通风面积;观察检查;通风器启闭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依据可开启部分或通风器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个,开启窗通风面积全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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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 本条是幕墙的通风要求。由于建筑节能标准对开启通风提出了要求,所以对通风面积要进行验收。
5.2.11 凝结水的收集和排放应通畅,并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通水试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样数量不少于5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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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 幕墙的凝结水收集和排放构造是为了避免幕墙结露的水渗漏到室内,导致室内的装饰发霉、变色、腐烂等。为了确保凝结水不破坏室内的装饰,不影响室内环境,凝结水收集、排放系统应发挥有效的作用。为了验证凝结水的收集和排放,可以进行一定的试验。
5.2.12 采光屋面的可开启部分应按本标准第6章的要求验收。采光屋面的安装应牢固,坡度正确,封闭严密,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检查;淋水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200m2以内全数检查;超过200m2则抽查30%,抽查面积不少于2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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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 本次修订将采光屋面的验收纳入幕墙分项,相应的条款也移至本章。
5.3 一般项目
5.3 一般项目
5.3.1 幕墙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密封胶密封的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采用了均压管的中空玻璃,其均压管在安装前应密封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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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幕墙镀(贴)膜玻璃在节能方面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遮阳;另一方面是降低传热系数。对于遮阳而言,镀膜可以反射阳光或吸收阳光,所以镀膜一般应放在靠近室外的玻璃上。为了避免镀膜层的老化,镀膜面一般在中空玻璃内部,单层玻璃应将镀膜置于室内侧。对于低辐射玻璃(Low-E玻璃),低辐射膜一般设置于中空玻璃内部。
目前制作中空玻璃一般均应采用双道密封。因为一般来说密封胶的水蒸气渗透阻还不足以保证中空玻璃内部空气干燥,需要再加一道丁基胶密封。有些暖边间隔条将密封和间隔两个功能置于一身,本身的密封效果很好,可以不受此限制,实际上这样的间隔条本身就有双道密封的效果。
为了保证中空玻璃在长途(尤其是海拔高度、温度相差悬殊)运输过程中不至于损坏,或者保证中空玻璃不至于因生产环境和使用环境相差甚远而出现损坏或变形,许多中空玻璃设有均压管。在玻璃安装完成之后,为了确保中空玻璃的密封,均压管应进行密封处理。
5.3.2 单元式幕墙板块组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密封条规格正确,长度无负偏差,接缝的搭接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材料固定牢固;
3 隔气层密封完整、严密;
4 凝结水排水系统通畅,管路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手扳检查;尺量;通水试验。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依据板块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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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单元式幕墙板块是在工厂内组装完成运送到现场的。运送到现场的单元板块一般都将密封条、保温材料、隔气层、凝结水收集装置安装好了,所以幕墙板块到现场后应对这些安装好的部分进行检查验收。
5.3.3 幕墙与周边墙体、屋面间的接缝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保温措施,并应采用耐候密封胶等密封。建筑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处的幕墙保温或密封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严寒、寒冷地区当采用非闭孔保温材料时,应有完整的隔气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对照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样数量不少于5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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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幕墙周边与墙体接缝部位虽然不是幕墙能耗的主要部位,但处理不好,也会大大影响幕墙的节能。由于幕墙边缘一般都是金属边框,所以存在热桥问题,应采用保温材料填充饱满。另外,幕墙有水密性要求,所以应采用耐候胶进行密封。
幕墙的构造缝、沉降缝、热桥部位、断热节点等处理不好,也会影响到幕墙的节能和结露。这些部位主要是要解决好密封问题和热桥问题,密封问题对于冬季节能非常重要,热桥则容易引起结露。
在严寒和寒冷地区,若采用非闭孔的保温材料进行保温,须防止结露,隔气层是防止结露的有效手段,应该完整才能起到有效作用。
5.3.4 幕墙活动遮阳设施的调节机构应灵活,并应能调节到位。
检验方法:遮阳设施现场进行10次以上完整行程的调节试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0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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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幕墙活动遮阳设施的调节机构是保证活动遮阳设施发挥作用的重要部件。这些部件应灵活,能够将遮阳板等调节到位。
6门窗节能工程
6.1 一般规定
6 门窗节能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金属门窗、塑料门窗、木门窗、各种复合门窗、特种门窗及天窗等建筑外门窗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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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与围护结构节能密切相关的门窗主要是外围护结构上的门窗,包括普通门窗、凸窗、天窗、倾斜窗以及不封闭阳台的门连窗。这些门窗的保温隔热的节能验收均在本章作出了明确规定。
6.1.2 门窗节能工程应优先选用具有国家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产品。当门窗采用隔热型材时,应提供隔热型材所使用的隔断热桥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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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节能门窗工程应选用有节能性能标识的门窗产品,其说明参考第6.2.2条。
隔热型材的隔热材料一般是尼龙或树脂材料。这些材料是很特殊的,既要保证足够的强度,又要有较小的导热系数,还要满足门窗型材在尺寸方面的要求。从安全的角度而言,型材的力学性能是非常重要的。隔热型材的物理力学性能主要包括不同温度条件下的抗剪强度和横向抗拉强度等。当不能提供隔热材料物理力学性能检测报告时,应按照产品标准对隔热型材至少进行一次横向抗拉强度和抗剪强度的抽样检验。
6.1.3 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门窗节能工程,应在外墙质量验收合格后对门窗框与墙体接缝处的保温填充做法和门窗附框等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隐蔽部位验收应在隐蔽前进行,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门窗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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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门窗框与墙体缝隙虽然不是能耗的主要部位,却是隐蔽部位,如果处理不好,会大大影响门窗的节能。这些部位主要是密封问题和热桥问题。密封问题对于冬季节能非常重要,热桥则容易引起结露和发霉,所以必须将这些部位处理好,隐蔽部位验收应在隐蔽前进行,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6.1.4 门窗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厂家的同材质、类型和型号的门窗每20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厂家的同材质、类型和型号的特种门窗每5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3 异形或有特殊要求的门窗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其特点和数量,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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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门窗的材质主要指制造门窗框、扇框架型材的材质,如钢型材、铝型材、铝塑共挤型材、玻璃钢型材、铝木复合型材等。门窗的类型指分类,分类主要是开启方式分类,如平开窗、推拉窗、平开下悬、上悬窗等。门窗的型号指门窗的产品型号,主要是按照门窗框的厚度系列来分的,如:90系列、60系列等。主要的门窗标准有《铝合金门窗》GB/T 8478-2008,《建筑用塑料窗》GB/T 28887-2012,《建筑用节能门窗 第1部分:铝木复合门窗》GB/T 29734.1-2013等。
6.2 主控项目
6.2 主控项目
6.2.1 建筑门窗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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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建筑外门窗的品种、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这是一般性的要求,主要配件、附件应该得到保证。门窗的品种一般包含了型材、玻璃等主要材料的信息,也包含一定的性能信息,规格包含了尺寸、分格信息等。
6.2.2 门窗(包括天窗)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进场时,应按工程所处的气候区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节能性能标识证书、门窗节能性能计算书、复验报告,并应对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严寒、寒冷地区:门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能;
2 夏热冬冷地区:门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能,玻璃的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
3 夏热冬暖地区:门窗的气密性能,玻璃的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
4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透光、部分透光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太阳光反射比,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检验方法:具有国家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门窗产品,验收时应对照标识证书和计算报告,核对相关的材料、附件、节点构造,复验玻璃的节能性能指标(即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得热系数、传热系数、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可不再进行产品的传热系数和气密性能复验。应核查标识证书与门窗的一致性,核查标识的传热系数和气密性能等指标,并按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模拟计算报告核对门窗节点构造。中空玻璃密封性能按照本标准附录E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质量证明文件、复验报告和计算报告等全数核查;按同厂家、同材质、同开启方式、同型材系列的产品各抽查一次;对于有节能性能标识的门窗产品,复验时可仅核查标识证书和玻璃的检测报告。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数量。(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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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都是重要的节能指标,所以应符合强制的要求。
为了保证进入工程用的门窗质量达到标准,保证门窗的性能,需要在建筑外窗进入施工现场时进行复验。由于在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对门窗保温节能性能要求更高,门窗容易结露,所以需要对门窗的气密性能、传热系数进行复验;夏热冬暖地区由于夏天阳光强烈,太阳辐射对建筑空调能耗的影响很大,主要考虑门窗的夏季隔热,所以在此仅对气密性能进行复验。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是住建部在2006年试点推行的标识制度。2006年12月29日印发了《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建科[2006]319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2010年6月1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0]9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门窗标识工作,促进门窗行业技术进步、确保建筑节能取得实效”。目前,全国已经有100多个企业,2000多个产品取得了标识。这些产品在标识时进行了严格的测试和大量的模拟计算,其性能是真实可靠的。验收时只需要对照标识证书和计算报告,核对相关的材料、附件、节点构造,复验玻璃的性能指标即可,不必再进行产品的传热系数和气密性能复验。
玻璃的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以及中空玻璃的露点是建筑玻璃的基本性能,应该进行复验。因为在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遮阳系数是非常重要的。门窗的节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门窗所用玻璃的形式(如单玻、双玻、三玻等)、种类(普通平板玻璃、浮法玻璃、吸热玻璃、镀膜玻璃、贴膜玻璃)及加工工艺(如单道密封、双道密封等)。中空玻璃一般均应采用双道密封,为保证中空玻璃内部空气不受潮,需要再加一道丁基胶密封。有些暖边间隔条将密封和间隔两个功能置于一身,本身的密封效果很好,可以不受此限制。中空玻璃的密封应满足要求,以保证产品的密封质量和耐久性。在现行国家标准《中空玻璃》GB/T 11944产品标准中,中空玻璃采用露点法测试的密封性能是反映中空玻璃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露点测试不满足要求,产品的密封则不合格,其节能性能必然受到很大的影响。由于该标准中露点法测试是采用标准样品的,而工程玻璃不可能是标准样品,因而本标准根据该标准中的方法另外编了一个类似的检测方法,详见本标准附录E中空玻璃密封性能检验方法。
门窗产品的复验项目尽可能在一组试件完成,以减少抽样产品的样品成本。门窗抽样后可以先检测中空玻璃密封性能,3樘门窗一般都会有9块玻璃,如果不足10块,可以多抽1樘。然后检测气密性能(3樘),再检测传热系数(1樘),最后如果需要检测玻璃遮阳系数和玻璃传热系数则可在门窗上进行玻璃取样检测。
同一个工程项目、同一个施工单位且同施工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可合并计算门窗抽检数量。
6.2.3 金属外门窗框的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规定,金属附框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对照产品设计图纸,剖开或拆开检查。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材质、同规格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1樘。金属附框的保温措施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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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金属窗的隔热措施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传热系数的大小。金属框的隔断热桥措施一般采用穿条式隔热型材及注胶式隔热型材,也有部分采用连接点断热措施。验收时应检查金属外门窗隔断热桥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规定。
有些金属门窗采用先安装附框的干法安装方法。这种方法因可以在土建基本施工完成后安装门窗,因而门窗的整体质量和外观质量得到了很好的保护。但金属附框经常会形成新的热桥,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这里要求对金属附框采取保温措施,而且保温措施的效果应与门窗型材所采取的措施效果相当才好。
6.2.4 外门窗框或附框与洞口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填充饱满,并进行防水密封,夏热冬暖地区、温和地区当采用防水砂浆填充间隙时,窗框与砂浆间应用密封胶密封;外门窗框与附框之间的缝隙应使用密封胶密封。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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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外门窗框与附框之间以及门窗框或附框与洞口之间间隙的密封也是影响建筑节能的一个重要因素,控制不好,容易导致渗水、形成热桥,所以应对缝隙的填充进行检查。
6.2.5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外门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保温、密封等节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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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严寒、寒冷地区的外门节能也很重要,设计中一般均会采取保温、密封等节能措施。由于外门一般不多,而往往又不容易做好,因而要求全数检查。
6.2.6 外窗遮阳设施的性能、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遮阳设施的安装应位置正确、牢固,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手扳检查;核查遮阳设施的抗风计算报告或性能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安装牢固程度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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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在夏季炎热的地区应用外窗遮阳设施是很好的节能措施。遮阳设施的性能主要是其遮挡阳光的能力,这与其尺寸、颜色、透光性能等均有很大关系,还与其调节能力有关,这些性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为保证达到遮阳设计要求,遮阳设施的安装位置应正确。
由于遮阳设施安装在室外节能效果更好,而目前在北方普遍采用外墙外保温,活动外遮阳设施的固定往往成了难以解决的问题。所以遮阳设施的牢固问题要引起重视。
6.2.7 用于外门的特种门的性能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特种门安装中的节能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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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用于外门的特种门与节能有关的性能主要是密封性能和保温性能。对于人员出入频繁的门,其自动启闭、阻挡空气渗透的性能也很重要。另外,安装中采取的相应措施也非常重要,应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6.2.8 天窗安装的位置、坡向、坡度应正确,封闭严密,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水平尺(坡度尺)检查;淋水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3条规定的最小抽样数量的2倍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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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天窗与节能有关的性能均与普通门窗类似。天窗的安装位置、坡度等均应正确,并保证封闭严密,不渗漏。
6.2.9 通风器的尺寸、通风量等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通风器的安装位置应正确,与门窗型材间的密封应严密,开启装置应能顺畅开启和关闭。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3条规定的最小抽样数量的2倍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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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 门窗通风器是为建筑自然通风换气而设计,在不开启空调或供暖的情况下可以改善室内热环境和空气质量,所以,通风尺寸、通风量应满足设计的要求。通风器一般都应该能够关闭,从而保证门窗的气密性。因此,与门窗连接的部位应该良好密封。
6.3 一般项目
6.3 一般项目
6.3.1 门窗扇密封条和玻璃镶嵌的密封条,其物理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中的要求。密封条安装位置应正确,镶嵌牢固,不得脱槽。接头处不得开裂。关闭门窗时密封条应接触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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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门窗扇和玻璃的密封条的安装及性能对门窗节能有很大影响,使用中经常出现由于断裂、收缩、低温变硬等缺陷造成门窗渗水,气密性能差。密封条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塑料门窗用密封条》GB 12002的要求。
密封条安装完整、位置正确、镶嵌牢固对于保证门窗的密封性能均很重要。关闭门窗时应保证密封条的接触严密,不脱槽。
6.3.2 门窗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密封胶密封的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采用了均压管的中空玻璃其均压管应进行密封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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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镀(贴)膜玻璃在节能方面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遮阳;另一方面是降低传热系数。膜层位置与节能的性能和中空玻璃的耐久性均有关。
为了保证中空玻璃在长途运输过程中不至于损坏,或者保证中空玻璃不至于因生产环境和使用环境相差甚远而出现损坏或变形,许多中空玻璃设有均压管。在玻璃安装完成之后,均压管应进行密封处理,从而确保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6.3.3 外门、窗遮阳设施调节应灵活、调节到位。
检验方法:现场调节试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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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活动遮阳设施的调节机构是保证活动遮阳设施发挥作用的重要部件。这些部件应灵活,能够将遮阳构件调节到位。
7屋面节能工程
7.1 一般规定
7 屋面节能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采用板材、现浇、喷涂等保温隔热做法的建筑屋面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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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本条规定了建筑屋面节能工程验收适用范围,包括采用板材、块材、现浇、喷涂等保温隔热材料施工的平屋面、坡屋面、倒置式屋面、架空屋面、种植屋面、蓄水屋面、采光屋面等。
7.1.2 屋面节能工程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屋面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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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本条对屋面保温隔热工程施工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敷设保温隔热层的基层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基层的质量不仅影响屋面工程质量,而且对保温隔热层的质量也有直接的影响,基层质量不合格,将无法保证保温隔热层的质量。
7.1.3 屋面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 保温材料的种类、厚度、保温层的敷设方式;板材缝隙填充质量;
3 屋面热桥部位处理;
4 隔汽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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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本条对影响屋面保温隔热效果的隐蔽部位提出隐蔽验收要求,因为这些部位被下一道工序隐蔽覆盖后无法检查和处理,因此在被隐蔽覆盖前必须进行验收,只有在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施工,隐蔽部位验收应在隐蔽前进行,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7.1.4 屋面保温隔热层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后续施工或加以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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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屋面保温隔热层施工完成后的防潮处理非常重要,特别是易吸潮的保温隔热材料。因为保温材料受潮后,其孔隙中存在水蒸气和水,而水的导热系数(约为0.5)比静态空气的导热系数(约为0.02)要大20多倍。因此材料受潮后导热系数也必然增大。若材料孔隙中的水分受冻成冰,冰的导热系数(约为2.0)相当于水的4倍,则会导致材料导热系数变大。我国相关科研机构对加气混凝土导热系数与含水率的关系进行测试,其结果见表1。
上述情况说明,当材料的含水率增加1%时,其导热系数则相应增大5%左右;而当材料从干燥状态到含水率达20%时,其导热系数则几乎增大一倍。还需特别指出的是,材料在干燥状态下,其导热系数是随着温度的降低而变小;而材料在潮湿状态下,当温度降到0℃以下,其中的水分冷却成冰,则材料的导热系数必然增大。
表1 加气混凝土导热系数与含水率的关系

含水率对导热系数的影响颇大,特别是负温度下更使导热系数增大,为保证建筑物的保温效果,在保温隔热层施工完成后,应尽快进行防水层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防止保温层受潮。
7.1.5 屋面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检验批划分,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屋面,扣除天窗、采光顶后的屋面面积,每1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7.2 主控项目
7.2 主控项目
7.2.1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构件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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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本条规定屋面节能工程所用保温隔热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按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选择,不得随意改变其品种和规格。材料进场时通过目视、尺量、称重和核对其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以及型式检验报告等方法进行检查,确保其品种、规格及相关性能参数符合设计要求。
7.2.2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2 反射隔热材料的太阳光反射比、半球发射率。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其中: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扣除天窗、采光顶后的屋面面积在1000m2以内时应复验1次;面积每增加1000m2应增加复验1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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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在屋面保温隔热工程中,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以及隔热涂料的太阳光反射比、半球发射率等性能参数会直接影响屋面的保温隔热效果,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会影响保温隔热层的施工质量,燃烧性能是防止火灾隐患的重要条件,因此应对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及燃烧性能进行严格的控制,必须符合节能设计要求、产品标准要求以及相关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材料复验结果作为屋面保温隔热工程质量验收的一个依据,复验报告必须是见证取样,检验样品必须是按批量随机抽取,同时,要求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或单位面积质量、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
进场复验是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样送至试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的检验。同时应见证取样检验,即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应形成相应的复验报告。
核查材料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复验报告。以有无复验报告以及质量证明文件与复验报告是否一致作为判定依据。
同一个工程项目、同一个施工单位且同施工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可合并计算屋面保温材料抽检面积。
按照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当获得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具有节能标识或连续三次见证取样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检验批的容量可以扩大一倍。检验数量也相应地减少了,这是鼓励社会约束。
7.2.3 屋面保温隔热层的敷设方式、厚度、缝隙填充质量及屋面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每处1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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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影响屋面保温隔热效果的主要因素除了保温隔热材料的性能以外,另一重要因素是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敷设方式以及热桥部位的处理等。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保温隔热材料的热工性能(导热系数、密度)、厚度及敷设方式均达到设计标准要求,其保温隔热效果也基本上能达到设计要求。因此,除本标准第7.2.2条按主控项目对保温隔热材料的热工性能进行控制外,本条要求对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敷设方式以及热桥部位也按主控项目进行验收。
对于保温隔热层的敷设方式、缝隙填充质量和热桥部位采取观察检查,检查敷设的方式、位置、缝隙填充的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保温隔热层的厚度可采取钢针插入后用尺测量,也可采取将保温层切开用尺直接测量。具体采取哪种方法由验收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2.4 屋面的通风隔热架空层,其架空高度、安装方式、通风口位置及尺寸应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要求。架空层内不得有杂物。架空面层应完整,不得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每处1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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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影响架空隔热效果的主要因素有三个方面:一是架空层的高度、通风口的尺寸和架空通风安装方式;二是架空层材质的品质和架空层的完整性;三是架空层内应畅通,不得有杂物。因此在验收时,一是检查架空层的形式,用尺测量架空层的高度及通风口的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二是检查架空层的完整性,不应有断裂或损坏。如果使用了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的制品,日久后会使隔热层受到破坏,对隔热效果带来不良的影响;三是检查架空层内不得残留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杂物,确保架空层内气流畅通。
7.2.5 屋面隔汽层的位置、材料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隔汽层应完整、严密,穿透隔汽层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每处10m2。
7.2.6 坡屋面、架空屋面内保温应采用不燃保温材料,保温层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复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每处1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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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敷设于坡屋面、架空屋面内侧的保温材料,一旦发生火灾,不易施救,危害严重,因此应使用不燃保温材料。
7.2.7 当采用带铝箔的空气隔层做隔热保温屋面时,其空气隔层厚度、铝箔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空气隔层内不得有杂物,铝箔应铺设完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每处1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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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采用带铝箔的空气隔层做隔热保温屋面时,其保温效果主要与空气间层厚度和铝箔位置密切相关,因此必须保证空气间层厚度、铝箔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7.2.8 种植植物的屋面,其构造做法与植物的种类、密度、覆盖面积等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植物的种植与维护不得损害节能效果。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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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种植屋面适合于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具有较好的隔热和绿化美化效果。施工时应将防止渗漏放在第一位,必须按构造做法施工,保证其使用功能,同时要使植物种类、植物密度、覆盖面积符合设计要求。
7.2.9 采用有机类保温隔热材料的屋面,防火隔离措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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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 国家相关标准和文件对屋面防火有明确的要求,在验收过程中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检查,检查构造措施和进场复检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2.10 金属板保温夹芯屋面应铺装牢固、接口严密、表面洁净、坡向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3 一般项目
7.3 一般项目
7.3.1 屋面保温隔热层应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材应粘贴牢固、缝隙严密、平整;
2 现场采用喷涂、浇注、抹灰等工艺施工的保温层,应按配合比准确计量、分层连续施工、表面平整、坡向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每处1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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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屋面保温层的铺设应按本条规定检查保温层施工质量,应保证表面平整、坡向正确、铺设牢固、缝隙严密,对现场配料的还要检查配料记录。
7.3.2 反射隔热屋面的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色泽应均匀一致,没有污迹,无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3.3 坡屋面、架空屋面当采用内保温时,保温隔热层应设有防潮措施,其表面应有保护层,保护层的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每处10m2。
8地面节能工程
8.1 一般规定
8 地面节能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工程中接触土壤或室外空气的地面、毗邻不供暖空间的地面,以及与土壤接触的地下室外墙等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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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本条明确了建筑地面节能工程的适用范围,包括供暖空调房间接触土壤的地面、毗邻不供暖空调房间的楼地面、供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不供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不供暖车库上面的楼板、接触室外空气或外挑楼板的地面。
8.1.2 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地面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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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本条对地面节能工程施工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敷设保温层的基层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基层的质量不仅影响地面工程质量,而且对保温的质量也有直接的影响。
8.1.3 地面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 保温材料种类和厚度;
3 保温材料粘结;
4 地面热桥部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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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本条对影响地面保温效果的隐蔽部位提出隐蔽验收要求,因为这些部位被下一道工序隐蔽覆盖后无法检查和处理,因此在被隐蔽覆盖前必须进行验收,只有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隐蔽部位验收应在隐蔽前进行,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8.1.4 地面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地面,每1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8.2 主控项目
8.2 主控项目
8.2.1 用于地面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构件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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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本条规定地面节能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按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选择,不得随意改变其品种和规格。材料进场时通过目视、尺量、称重和核对其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以及型式检验报告等方法进行检查,确保其品种、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8.2.2 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等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其中: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地面面积在1000m2以内时应复验1次;面积每增加1000m2应增加1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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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在地面节能工程中,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或干密度、燃烧性能等性能参数会直接影响地面保温效果,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会影响保温层的施工质量,燃烧性能是防止火灾隐患的重要条件,因此应对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或干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及燃烧性能进行严格的控制,必须符合节能设计要求、产品标准要求以及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材料复验结果作为地面保温工程质量验收的一个依据,复验报告必须是第三方见证取样,检验样品必须是按批量随机抽取,同时要求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或单位面积质量、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
进场复验是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样送至试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的检验。同时应见证取样检验,即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应形成相应的复验报告。
核查材料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复验报告。以有无复验报告以及质量证明文件与复验报告是否一致作为判定依据。
同一个工程项目、同一个施工单位且同施工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可合并计算地面抽检面积。
按照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当获得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具有节能标识或连续三次见证取样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检验批的容量可以扩大一倍。检验数量也相应地减少了,这是鼓励社会约束。
8.2.3 地下室顶板和架空楼板底面的保温隔热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粘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查3处。
8.2.4 地面节能工程施工前,基层处理应符合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有关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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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为了保证施工质量,在进行地面保温施工前,应将基层处理好,基层应平整、清洁,接触土壤地面应将垫层处理好。
8.2.5 地面保温层、隔离层、保护层等各层的设置和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每处1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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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影响地面保温效果的主要因素除了保温材料的性能和厚度以外,另一个重要因素是保温层、保护层等的设置和构造做法以及热桥部位的处理等。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保温材料的热工性能(导热系数、密度或干密度)和厚度、敷设方式均达到设计标准要求,其保温效果就可基本达到设计要求。因此,除本标准第8.2.2条按主控项目对保温材料的热工性能进行控制外,本条要求对保温层、保护层等的设置和构造做法以及热桥部位也按主控项目进行验收。
对于保温层的敷设方式、缝隙填充质量和热桥部位采取观察检查,检查敷设的方式、位置、缝隙填充的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保温层厚度可采用钢针插入后用尺测量,也可采用将保温层切开用尺直接测量。
8.2.6 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板与基层之间、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应牢固,缝隙应严密;
2 穿越地面到室外的各种金属管道应按设计要求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每处10m2;穿越地面的金属管道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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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条的规定。在施工过程中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应粘结牢固、缝隙严密,特别是地下室或车库的顶板,虽然这些部位不同于建筑外墙那样有风荷载的作用,但由于顶板上部有活动荷载,会使其产生振动,从而可能引发脱落。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穿越接触室外空气地面的各种金属类管道都是传热量很大的热桥,这些热桥部位除了对节能效果有一定的影响外,其热桥部位的周围还可能结露,影响使用功能,因此必须对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8.2.7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其节能保温做法不得影响地面排水坡度,防护面层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防水层蓄水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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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 本条对有防水要求地面的构造做法和验收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厨卫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进行保温时,应将保温层设置在防水层下,可避免保温层浸水吸潮,影响保温效果。当确实需要将保温层设置在防水层上面时,则必须对保温层进行防水处理,不得使保温层吸水受潮。另外,在铺设保温层时,要确保地面排水坡度不受影响,保证地面排水畅通。
8.2.8 严寒和寒冷地区,建筑首层直接接触土壤的地面、底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地面、毗邻不供暖空间的地面以及供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应按设计要求采取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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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冬季室外气温很低,冻土层靠近建筑首层直接与土壤接触的周边地面是热桥部位,热量流失非常严重,如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会在建筑室内地面产生结露,影响节能效果,因此必须对这些部位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8.2.9 保温层的表面防潮层、保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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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 对保温层表面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其目的之一是防止保温层材料吸潮,保温层吸潮含水率增大后,将显著影响保温效果;其二是提高保温层表面的抗冲击能力,防止保温层受到外部破坏。
8.3 一般项目
8.3 一般项目
8.3.1 采用地面辐射供暖的工程,其地面节能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 142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
▼ 展开条文说明
8.3.1 本条规定地面辐射供暖工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 142的规定执行。
8.3.2 接触土壤地面的保温层下面的防潮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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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如果接触土壤地面保温层下侧的防潮层处理不好,保温层受潮后将会降低保温效果,因此必须对防潮层进行检查。
9供暖节能工程
9.1 一般规定
9 供暖节能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室内集中供暖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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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本条根据目前国内室内供暖系统的现状,对本章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室内集中热水供暖系统包括散热设备、管道、保温、热计量装置、室(户)温自动调控装置等。
9.1.2 供暖节能工程施工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对隐蔽部位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施工完成后应进行供暖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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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供暖保温管道及附件,被安装于封闭的部位或直接埋地时,均属于隐蔽工程。在封闭前,必须对该部分将被隐蔽的管道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验收,且应得到现场监理人员认可的合格签证,否则不得进行封闭作业。必要时应对隐蔽部位进行录像或照相以便追溯。
9.1.3 供暖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可按本标准第3.4.1条的规定执行,也可按系统或楼层,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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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本条给出了供暖系统节能工程验收的划分原则和方法。
供暖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本专业特点,分别按系统、楼层等进行。
供暖系统可以按每个热力入口作为一个检验批进行验收;对于垂直方向分区供暖的高层建筑供暖系统,可按照供暖系统不同的设计分区分别进行验收;对于系统大且层数多的工程,可以按几个楼层作为一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9.2 主控项目
9.2 主控项目
9.2.1 供暖节能工程使用的散热设备、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自控阀门、仪表、保温材料等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展开条文说明
9.2.1 供暖系统中散热设备的散热量和金属热强度以及热计量装置、室(户)温自动调控装置、管材、保温材料等产品的规格、热工技术性能,是供暖系统节能工程中的主要技术参数。为了保证供暖系统节能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在上述产品进场时,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对其类别、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逐一核对验收,验收一般应由供货商、监理、施工单位的代表共同参加,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9.2.2 供暖节能工程使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2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材质的散热器,数量在500组及以下时,抽检2组;当数量每增加1000组时应增加抽检1组。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
同厂家、同材质的保温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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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供暖系统中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和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等技术参数,是供暖系统节能工程中的重要性能参数,它们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将直接影响供暖系统的运行及节能效果。
“同厂家、同材质的散热器”,是指由同一个生产厂家生产的相同材质的散热器。在同一单位工程对散热器进行抽检时,应包含不同结构形式、不同长度(片数)的散热器,检验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
本次修订,对单位工程散热器复验数量进行了调整,是基于本标准发布实施以来,促进了散热器生产行业加强自身质量控制,产品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在进场复验时,可以减少复验数量;在修订时,也考虑到了群体建筑,当采用同一厂家、同材质的产品时,在保证加工工艺相同的情况下,重复复验,也存在浪费问题,因此做了修订。即: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
在散热器和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热工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进场复验是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样送至试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的检验。同时应见证取样检验,即施工单位在监理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应形成相应地复验报告。
按照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当获得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具有节能标识或连续三次见证取样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检验批的容量可以扩大一倍,其每500组为一个检验批,检验批的容量扩大一倍,即由500组变为1000组,但不少于2组。检验数量也相应地减少了,这是鼓励社会约束。
核查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复验报告。以有无复验报告以及质量证明文件与复验报告是否一致作为判定依据。
9.2.3 供暖系统安装的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应满足设计要求的分室(户或区)温度调控、楼栋热计量和分户(区)热计量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调试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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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设有室(户)温自动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的供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户或区)温度调控和楼栋热计量及分户或分室(区)热量(费)分摊,这是国家有关节能标准所要求的,是供暖系统实现节能运行的关键和根本。
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供暖系统,对设有室(户)温自动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的供暖系统安装完毕后,检查是否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户或区)温度调控和楼栋热计量及分户或分室(区)热量(费)分摊。
以是否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户或区)温度调控和楼栋热计量及分户或分室(区)热量(费)分摊作为判定依据。
9.2.4 室内供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暖系统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流量、压力等测量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或更换;
3 水力平衡装置、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数据读取、操作、调试和维护。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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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室内供暖系统的形式是经过设计人员周密考虑而设计的,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为保证室内供暖效果,防止温控装置和热量表等的堵塞,并掌握室内供暖系统热力入口处的供回水温度及压力,要求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或更换;另外,水力平衡装置、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要符合设计要求,并且便于观察和操作。
9.2.5 散热器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组散热器的规格、数量及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器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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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 目前对散热器的安装存在很多误区,常常会出现散热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安装方式与设计不符等情况。例如装修时,用装饰板或罩把散热器全部包裹起来,仅留很小的通道,或随意增加减少散热器的数量,以致每组散热器的散热量不能达到设计要求,而影响供暖系统的运行效果。散热器暗装在罩内时,不但散热器的散热量会大幅度减少,而且由于罩内空气温度远远高于室内空气温度,从而使罩内墙体的温差传热损失大大增加。散热器暗装时,还会影响恒温阀的正常工作。另外,实验证明:散热器外表面涂刷非金属性涂料时,其散热量比涂刷金属性涂料时能增加10%左右,故本条对此进行了强调和规定。
9.2.6 散热器恒温阀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恒温阀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明装散热器恒温阀不应安装在狭小和封闭空间,其恒温阀阀头应水平安装并远离发热体,且不应被散热器、窗帘或其他障碍物遮挡;
3 暗装散热器恒温阀的外置式温度传感器,应安装在空气流通且能正确反映房间温度的位置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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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散热器恒温阀(又称温控阀)安装在每组散热器的进水管道上,它是一种自力式调节控制阀,用户可根据对室温高低的要求,调节并设定室温。散热器恒温阀阀头如果垂直安装或被散热器、窗帘或其他障碍物遮挡,恒温阀将不能真实反映出室内温度,也就不能及时调节进入散热器的水流量,从而达不到节能的目的。恒温阀应具有人工调节和设定室内温度的功能,并通过感应室温自动调节流经散热器的热水流量,实现室温自动恒定。对于安装在装饰罩内的恒温阀,则必须采用外置式传感器,传感器应设在能正确反映房间温度的位置。
9.2.7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安装,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2.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潮层和绝热层的做法及绝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3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温度传感器宜安装在距地面1.4m的内墙上或与照明开关在同一高度上,且避开阳光直射和发热设备。
检验方法:防潮层和绝热层隐蔽前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绝热层、尺量;观察检查、尺量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传感器的安装高度。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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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 在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施工安装时,对无地下室的一层地面应分别设置防潮层和绝热层,例如在北京,当绝热层采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导热系数≤0.041W/(m·K),密度≥20.0kg/m3]时,其厚度不应小于30mm;直接与室外空气相邻的楼板应设绝热层,当绝热层采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导热系数≤0.041W/(m·K),密度≥20.0kg/m3]时,其厚度不应小于40mm。当采用其他绝热材料时,可根据热阻相当的原则确定厚度。室内温控装置的传感器应安装在距地面1.4m的内墙墙面上(或与室内照明开关并排设置),并应避开阳光直射和发热设备。
9.2.8 供暖系统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入口装置中各种部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热计量表、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的安装位置及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观察、维护;
3 水力平衡装置及各类阀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操作和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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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 在实际工程中,有很多供暖系统的热力入口只有总开关阀门和旁通阀门,却没有安装静态水力平衡阀、楼栋热量表、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等入口装置;有的工程虽然安装了入口装置,但空间狭窄,过滤器和阀门无法操作、热量表、压力表、温度计等仪表很难观察读取。常常是供暖系统热力入口装置起不到过滤、楼栋热计量及调节水力平衡等功能,从而达不到节能的目的。故本条对此进行了强调,并作出规定进行全数检查。
9.2.9 供暖管道保温层和防潮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材质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管壳的捆扎、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硬质或半硬质的保温管壳每节至少应采用防腐金属丝、耐腐蚀织带或专用胶带捆扎2道,其间距为300mm~350mm,且捆扎应紧密,无滑动、松弛及断裂现象。
3 硬质或半硬质保温管壳的拼接缝隙不应大于5mm,并应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
4 松散或软质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搭接处不应有空隙。
5 防潮层应紧密粘贴在保温层上,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褶皱、裂缝等缺陷;防潮层外表面搭接应顺水。
6 立管的防潮层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接缝应朝向低端;纵向搭接缝应位于管道的侧面,并顺水。
7 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30mm~50mm。
8 阀门及法兰部位的保温应严密,且能单独拆卸并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保温层、尺量。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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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 供暖管道保温厚度是由设计人员依据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和供暖管道允许的温降等条件计算得出的。如果管道保温的厚度等技术性能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者保温层与管道粘贴不紧密、不牢固,以及设在地沟及潮湿环境内的保温管道不做防潮层或防潮层做得不完整或有缝隙,都将会严重影响供暖管道的保温效果。因此,本条对供暖管道保温层和防潮层的施工作出了规定。
9.2.10 供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供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供暖系统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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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0 供暖系统工程安装完工后,为了使供暖系统达到正常运行和节能的预期目标,规定应在供暖期内与热源连接进行系统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室内平均温度冬季不得低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高于1℃。供暖系统工程竣工如果是在非供暖期或虽然在供暖期却还不具备热源条件时,应对供暖系统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但是,这种水压试验,并不代表系统已进行调试和达到平衡,不能保证供暖房间的室内温度能达到设计要求。因此,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保修)合同中进行约定,在具备热源条件后的第一个供暖期期间再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并补做本标准第17.2.2条表17.2.2中序号为1的“室内平均温度”项的检测。补做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报告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后,并补充完善验收资料。
9.3 一般项目
9.3 一般项目
9.3.1 供暖系统阀门、过滤器等配件的保温层应密实、无空隙,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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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供暖系统的阀门、过滤器等配件应做好保温,保温层应密实、无空隙,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10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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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本条明确了本章适用的范围。本条所讲的通风系统是指包括风机、消声器、风口、风管、风阀等部件在内的整个送、排风系统。空调系统包括空调风系统和空调水系统,前者是指包括空调末端设备、消声器、风管、风阀、风口等部件在内的整个空调送、回风系统;后者是指除了空调冷热源和其辅助设备与管道及室外管网以外的空调水系统。
10.1.2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施工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对隐蔽部位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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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通风与空调系统中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位置特殊,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不易发现和修复。因此,本条规定应随施工进度对其及时进行验收。通常主要隐蔽部位检查内容有:地沟和吊顶内部的管道、配件安装及绝热材料、绝热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绝热材料粘结或固定、绝热板材的板缝及构造节点、热桥部位处理等。
10.1.3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可按本标准第3.4.1条的规定执行,也可按系统或楼层,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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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本条给出了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验收的划分原则和方法。
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本专业特点,分别按系统、楼层等进行。
空调冷(热)水系统的验收,一般应按系统分区进行;通风与空调的风系统可按风机或空调机组等各自负担的风系统,分别进行验收。
对于系统大且层数多的空调冷(热)水系统及通风与空调的风系统工程,可分别按几个楼层作为一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10.2 主控项目
10.2 主控项目
10.2.1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使用的设备、管道、自控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并应对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和功能进行核查。验收与核查的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及多联机空调系统室内机等设备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风压、噪声及功率,风机盘管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2 风机的风量、风压、功率、效率;
3 空气能量回收装置的风量、静压损失、出口全压及输入功率;装置内部或外部漏风率、有效换气率、交换效率、噪声;
4 阀门与仪表的类型、规格、材质及公称压力;
5 成品风管的规格、材质及厚度;
6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厚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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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通风与空调系统所使用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是否相互匹配、完好,是决定其节能效果好坏的重要因素。本条是对其进场验收的规定,这种进场验收主要是根据设计要求对有关材料和设备的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可视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核准。进场验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事实表明,许多通风与空调工程,由于在产品的采购过程中擅自改变有关设备、绝热材料等的设计类型、材质或规格等,结果造成了设备的外形尺寸偏大、设备重量超重、设备耗电功率大、绝热材料绝热效果差等不良后果,从而给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带来了不便,给建筑物带了安全隐患,并且降低了通风与空调系统的节能效果。
产品的“可视质量”只能反映材料和设备的外观质量,其内在质量则需由各种质量证明文件和技术资料加以证明。故进场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材料和设备附带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技术资料进行核查。这些文件和资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并应齐全,主要包括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进口材料和设备还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
为保证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的质量,本条做出了在有关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进场时,应对其热工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查,根据设计要求对其技术资料和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所给出的热工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一一核对和确认,并应形成相应的核查记录的规定。
事实表明,许多空调工程,由于所选用空调末端设备的冷量、热量、风量、风压及功率高于或低于设计要求,从而造成了空调系统能耗高或空调效果差等不良后果。
近年来,多联机空调系统被大量使用到工程中,其室内机热工性能也直接影响到节能效果。因此,本次修订增加了对该项的进场验收和核查要求。
风机是通风与空调风系统运行的动力,如果选择不当,就有可能加大通风和空调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增加运行能耗并造成能源浪费。因此,设计人员在进行风机选型时,都要根据具体工程进行详细的计算,以控制通风和空调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第4.3.22条的限值规定(见表2)。所以,风机在采购过程中,未经设计人员同意,都不应擅自改变风机的技术性能参数。
表2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Ws[W/(m3/h)]

成品风管指非现场加工的风管或采购的工业化加工的风管,成品风管进场时应检查出厂合格证、强度及严密性试验报告等质量证明。
双向换气装置和空气-空气回收装置应按GB/T 21087的要求提供装置的检测报告,报告中应有下列内容:风量、静压损失、出口全压及输入功率;装置内部和外部漏风率、有效换气率、交换效率、凝露、噪声。
10.2.2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使用的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水阻力、功率及噪声;
2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按结构形式抽检,同厂家的风机盘管机组数量在500台及以下时,抽检2台;每增加1000台时应增加抽检1台。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
同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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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的用量较多,且其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功率、水阻力及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材料密度、吸水率等技术性能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会直接影响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的节能效果和运行的可靠性。
《风机盘管机组》GB/T 19232对风机盘管的分类有:按“特征”分有单盘管、双盘管;按“安装形式”分有明装、暗装;按“结构形式”分有立式、卧式、卡式及壁挂式。实际工程中按照风机盘管不同结构形式进行抽检复验可以做到对其质量的控制,因此本条规定应按风机盘管机组的“结构形式”不同进行统计和抽检。
本次修订,对单位工程风机盘管的复验数量进行了调整,是基于本标准发布实施以来,促进了风机盘管生产行业加强自身质量控制,产品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在进场复验时,可以减少复验数量;在修订时,也考虑到了群体建筑,当采用同一厂家的产品时,在保证加工工艺相同的情况下,重复复验,也存在浪费问题。因此,增加了对于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同一建设单位的两个及以上单位工程的要求,当使用同一生产厂家、同批次加工的风机盘管时,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不再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单独进行抽检。即:同一个工程项目、同一个施工单位且同施工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可合并计算。
按照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当获得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具有节能标识或连续三次见证取样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检验批的容量可以扩大一倍,其每500台为一个检验批,检验批的容量扩大一倍,即由500台变为1000组,但不少于2台。检验数量相应地减少了,这是鼓励社会约束。
核查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复验报告。以有无复验报告以及质量证明文件与复验报告是否一致作为判定依据。
10.2.3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系统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或更换;
3 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度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数据读取、操作、调试和维护;
4 空调系统应满足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和冷、热计量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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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为保证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具有节能效果,首先要求工程设计人员将其设计成具有节能功能的系统;其次要求在各系统中要选用节能设备并设置一些必要的自控阀门与仪表,且安装齐全到位。这些要求,必然会增加工程的初投资。因此,有的工程为了降低工程造价,根本不考虑日后的节能运行和减少运行费用等问题,在产品采购或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了系统的制式并去掉一些节能设备和自控阀门与仪表,或将节能设备及自控阀门更换为不节能的设备及手动阀门,导致了系统无法实现节能运行,能耗及运行费用大大增加。为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保证以上各系统的节能效果,本条做出了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的强制性规定,且各种节能设备、阀门、温度计与仪表应全部安装到位,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或更换。
水力平衡装置,其作用是可以通过对系统水力分布的调整与设定,保持系统的水力平衡,保证获得预期的空调效果。为使其发挥正常的功能,本条要求其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调试操作。
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能实现分室(区)进行温度调控,一方面是为了通过对各空调场所室温的调节达到舒适度要求;另一方面是为了通过调节室温从而达到节能的目的。对有分栋、分室(区)冷、热计量要求的建筑物,要求其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能够通过冷(热)量计量装置实现冷、热计量,是节约能源的重要手段,按照用冷、热量(或用电量)的多少来计收空调费用,既公平合理,又有利于提高用户的节能意识,也就是目前推广的分项计量的一部分。
10.2.4 风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材质、断面尺寸及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风管与部件、建筑风道及风管间的连接应严密、牢固;
3 风管的严密性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
4 需要绝热的风管与金属支架的接触处,需要绝热的复合材料风管及非金属风管的连接处和内部支撑加固处等,应有防热桥的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风管的严密性检验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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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制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通风与空调系统所用风管的质量以及风管系统安装的严密,减少因漏风和热桥作用等带来的能量损失,保证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
工程实践表明,许多通风与空调工程中的风管并没有严格按照设计和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去制作和安装,造成了风管品质差、断面面积小、厚度薄等不良现象,且安装不严密、缺少防热桥的措施,会对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和节能产生不利的影响。
防热桥措施一般是在需要绝热的风管与金属支、吊架之间设置绝热衬垫(承压强度能满足管道重量的不燃、难燃硬质绝热材料或经防腐处理的木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大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衬垫的表面应平整,衬垫与绝热材料间应填实无空隙;复合材料风管及需要绝热的非金属风管的连接和内部支撑加固处的热桥。通过外部敷设的、符合设计要求的绝热层就可防止产生。
10.2.5 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且与风管、送风静压箱、回风箱、阀门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3 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各功能段之间连接应严密,其漏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式空调机组》GB/T 14294的有关要求;
4 机组内的空气热交换器翅片和空气过滤器应清洁、完好,且安装位置和方向正确,以便于维护和清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漏风量测试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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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对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安装的验收质量作出了规定。
1 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是空调系统中的重要末端设备,其规格、台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将直接影响其能耗大小和空调场所的空调效果。事实表明,许多工程在安装过程中擅自更改了空调末端设备的台数,其后果是或因设备台数增多造成设备超重而给建筑物安全带来了隐患并造成能耗增大,或因设备台数减少及规格与设计不符等而造成空调效果不佳。因此,本条对此进行了强调。
2 本条对各种空调机组的安装位置和方向的正确性提出了要求,并要求机组与风管、送风静压箱、回风箱的连接应严密可靠,其目的是减少管道交叉、方便施工、减少漏风量,进而保证工程质量、满足使用要求、降低能耗。
3 一般大型空调机组由于体积大,不便于整体运输,常采用散装或组装功能段运至现场进行整体拼装的施工方法。由于加工质量和组装水平的不同,组装后机组的密封性能存在较大的差异,严重的漏风量不仅影响系统的使用功能,而且会增加能耗;同时,空调机组的漏风量测试也是工程设备验收的必要步骤之一。因此,现场组装的机组在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漏风量的测试。
4 空气热交换器翅片在运输与安装过程中被损坏和沾染污物,会增加空气阻力,影响热交换效率,增加系统的能耗。本条还对粗效、中效空气过滤器的阻力参数做出要求,主要目的是对空气过滤器的初阻力有所控制,以保证节能要求。
当设计未注明过滤器的阻力时,应满足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50Pa(粒径≥5.0μm,效率:80%>E≥20%);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80Pa(粒径≥1.0μm,效率:70%>E≥20%)的要求。
10.2.6 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和集中排风系统中的能量回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进、排风管的连接应正确、严密、可靠;
3 室外进、排风口的安装位置、高度及水平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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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双向换气装置和空气-空气回收装置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是为了保证对系统排风的热回收效率(全热和显热)不低于60%。要求其安装和进、排风口位置及接管等应正确,是为了防止功能失效和污浊的排风对系统的新风引起污染。
10.2.7 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及风机盘管机组水系统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读取数据、操作、调试和维护。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并不少于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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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空调机组和新风机组回水管上的动态平衡电动两通调节阀或电动两通调节阀、风机盘管机组回水管上的动态平衡电动两通(调节)阀或电动两通(调节)阀、空调冷热水系统中的水力平衡阀、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在空调系统中设置自控阀门和仪表,是实现系统节能运行的必要条件。当空调场所的空调负荷发生变化时,动态平衡电动两通(调节)阀或电动两通(调节)阀,可以根据已设定的室温通过调节流经空调机组的水流量,使空调冷热水系统实现变流量的节能运行;水力平衡装置,可以通过对系统水力分布的设定与调节,保持系统的水力平衡,保证获得预期的空调效果;冷(热)量计量装置,是实现量化管理、节约能源的重要手段,按照用冷、热量的多少来计收空调费用,既公平合理,又有利于提高用户的节能意识。
工程实践表明,许多工程为了降低造价,不考虑日后的节能运行和减少运行费用等问题,未经设计人员同意,就擅自去掉一些自控阀门与仪表,或将自控阀门更换为不具备主动节能功能的手动阀门,或将平衡阀、热计量装置去掉;有的工程虽然安装了自控阀门与仪表,但是其进、出口方向和安装位置却不符合产品及设计要求。这些不良做法,导致了空调系统无法进行节能运行和水力平衡及冷(热)量计量,能耗及运行费用大大增加。为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本条对此进行了强调。
10.2.8 空调风管系统及部件的绝热层和防潮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绝热层与风管、部件及设备应紧密贴合,无裂缝、空隙等缺陷,且纵、横向的接缝应错开;
3 绝热层表面应平整,当采用卷材或板材时,其厚度允许偏差为5mm;采用涂抹或其他方式时,其厚度允许偏差为10mm;
4 风管法兰部位绝热层的厚度,不应低于风管绝热层厚度的80%;
5 风管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
6 防潮层(包括绝热层的端部)应完整,且封闭良好,其搭接缝应顺水;
7 带有防潮层隔气层绝热材料的拼缝处,应用胶带封严,粘胶带的宽度不应小于50mm;
8 风管系统阀门等部件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绝热层、尺量。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绝热层不得少于10段、防潮层不得少于10m、阀门等配件不得少于5个。
10.2.9 空调水系统管道、制冷剂管道及配件绝热层和防潮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绝热管壳的捆扎、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硬质或半硬质的绝热管壳每节至少应用防腐金属丝、耐腐蚀织带或专用胶带捆扎2道,其间距为300mm~350mm,且捆扎应紧密,无滑动、松弛及断裂现象。
3 硬质或半硬质绝热管壳的拼接缝隙,保温时不应大于5mm、保冷时不应大于2mm,并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
4 松散或软质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搭接处不应有空隙。
5 防潮层与绝热层应结合紧密,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褶皱、裂缝等缺陷。
6 立管的防潮层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接缝应朝向低端;纵向搭接缝应位于管道的侧面,并顺水。
7 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30mm~50mm。
8 空调冷热水管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且绝热层与穿楼板和穿墙处的套管之间应用不燃材料填实,不得有空隙;套管两端应进行密封封堵。
9 管道阀门、过滤器及法兰部位的绝热应严密,并能单独拆卸,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绝热层、尺量。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绝热层不得少于10段、防潮层不得少于10m、阀门等配件不得少于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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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10.2.9 对空调风、水系统管道、冷媒管道及其部、配件绝热层和防潮层施工的基本质量作出了规定。绝热节能效果的好坏除了与绝热材料的材质、密度、导热系数、热阻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外,还与绝热层的厚度有直接的关系。绝热层的厚度越大,热阻就越大,管道的冷(热)损失也就越小,绝热节能效果就越好。工程实践表明,许多空调工程因绝热层的厚度等不符合设计要求,而降低了绝热材料的热阻,导致绝热失败,浪费了大量的能源;另外,从防火的角度出发,绝热材料应尽量采用不燃的材料。但是,从我国目前生产绝热材料品种的构成,以及绝热材料的使用效果、性能等诸多条件来对比,难燃材料还有其长处,在工程中还占有一定的比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发生过空调工程中的绝热材料,因防火性能不符合设计要求被引燃后而造成恶果的案例。因此,本条明确规定,风管和空调水系统管道以及冷媒管道的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材质、密度、导热系数、规格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空调风管和冷热水管及冷媒管道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问断,均是为了保证绝热效果,以防止产生凝结水并导致能量损失;绝热层与穿楼板和穿墙处的套管之间应用不燃材料填实,不得有空隙,套管两端应进行密封封堵,是出于防火和防水的考虑;空调风管系统部件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以及空调水管道的阀门、过滤器及法兰部位的绝热结构应能单独拆卸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均是为了方便维修保养和运行管理。
10.2.10 空调冷热水管道及制冷剂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设置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大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衬垫的表面应平整,衬垫与绝热材料之间应填实无空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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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 在空调水系统冷热水管道及冷媒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设置绝热衬垫(承压强度能满足管道重量的不燃、难燃硬质绝热材料或经防腐处理的木衬垫),这是防止产生冷桥作用而造成能量损失的重要措施。工程实践表明,许多空调工程的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由于没有设置绝热衬垫,管道与支、吊架直接接触而形成了冷桥,导致了能量损失并且产生了凝结水。因此,本条对空调水系统的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设置绝热衬垫进行了强调,并对其设置要求和检查方法也做了说明。
10.2.11 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检验方法:核查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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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安装完工后,为了达到系统正常运行和节能的预期目标,规定必须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且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本标准表17.2.2中第4项、第5项的规定。
10.2.12 多联机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系统的试运转与调试,并应在工程验收前进行系统运行效果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系统试运行和调试及系统运行效果检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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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 本条为新增加内容。在多联机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试运转与调试运行效果检验,具体内容可参见《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 174-2010的有关规定。
10.3 一般项目
10.3 一般项目
10.3.1 空气风幕机的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垂直度和水平度的偏差均不应大于2/100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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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对空气风幕机的安装验收作出了规定。
空气风幕机的作用是通过其出风口送出具有一定风速的气流并形成一道风幕屏障,来阻挡由于室内外温差而引起的室内外冷(热)量交换,以此达到节能的目的。带有电热装置或能通过热媒加热送出热风的空气风幕机,被称作热空气幕。公共建筑中的空气风幕机,一般应安装在经常开启且不设门斗及前室外门的上方,并且宜采用由上向下的送风方式,出口风速应通过计算确定,一般不宜大于6m/s。空气风幕机的台数,应保证其总长度略大于或等于外门的宽度。
实际工程中,经常发现安装的空气风幕机的规格和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和方向也不正确。如:有的设计选型是热空气幕,但安装的是一般的自然风空气风幕机;有的安装在内门的上方,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有的采用暗装,却未设置回风口,无法保证出口风速;有的总长度小于外门的宽度,难以阻挡屏障全部的室内外冷(热)量交换,节能效果不明显。为避免上述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本条对此进行了强调。
10.3.2 变风量末端装置与风管连接前应做动作试验,确认运行正常后再进行管道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总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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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对变风量末端装置的安装验收作出了规定。
变风量末端装置是变风量空调系统的重要部件,其规格和技术性能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动作是否可靠,将直接关系到变风量空调系统能否正常运行和节能效果的好坏,最终影响空调效果,故本条对此进行了强调。
11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空调与供暖系统中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室外管网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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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中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位置特殊,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不易发现和修复。因此,本条规定应随施工进度对其及时进行验收。通常主要的隐蔽部位检查内容有:地沟和吊顶内部的管道安装及绝热、绝热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绝热材料粘结或固定、绝热板材的板缝及构造节点、热桥部位处理等。
11.1.2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室外管网系统施工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对隐蔽部位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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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本条给出了供暖与空调系统冷热源、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节能工程验收的划分原则和方法。
空调的冷源系统,包括冷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含冷却塔、水泵等)和管道;空调与供暖的热源系统,包括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和管道。
不同的冷源系统或热源系统,应分别进行验收;室外管网应单独验收,不同的系统应分别进行验收。
11.1.3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可按冷源系统、热源系统和室外管网进行检验批划分,也可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11.2 主控项目
11.2 主控项目
11.2.1 空调与供暖系统使用的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自控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并应对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和功能进行核查。验收与核查的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锅炉的单台容量及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
2 热交换器的单台换热量;
3 电驱动压缩机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额定制冷(热)量、输入功率、性能系数(COP)、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限值;
4 电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组、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的名义制冷量、输入功率及能效比(EER);
5 多联机空调系统室外机的额定制冷(热)量、输入功率及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6 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名义制冷量、供热量、输入功率及性能系数;
7 供暖热水循环水泵、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空调冷却水循环水泵等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及效率;
8 冷却塔的流量及电机功率;
9 自控阀门与仪表的类型、规格、材质及公称压力;
10 管道的规格、材质、公称压力及适用温度;
11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厚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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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对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管道、自控阀门与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验收与核查的规定,其中,对进场验收的具体解析可参见本标准第10.2.1条的有关条文说明。
空调与供暖系统在建筑物中是能耗大户,而其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又是空调与供暖系统中的主要设备,其能耗量占整个空调与供暖系统总能耗量的大部分,其选型是否合理,热工等技术性能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将直接影响空调与供暖系统的总能耗及使用效果。事实表明,许多工程基于降低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其辅助设备的初投资,在采购过程中,擅自改变了有关设备的类型和规格,使其制冷量、制热量、额定热效率、流量、扬程、输入功率等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结果造成空调与供暖系统能耗过大、安全可靠性差、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等不良后果。因此,为保证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质量,本条做出了在空调与供暖系统的冷热源及其辅助设备进场时,应对其热工等技术性能进行核查,并应形成相应的核查记录的规定。对有关设备等的核查,应根据设计要求对其技术资料和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所表示的热工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一一核对。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性能系数和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单元式空气调节及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的能效比、多联机能效等级对应制冷综合性能系数、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性能参数,是反映上述设备节能效果的一个重要参数,其数值越大,节能效果就越好;反之亦然。因此,在上述设备进场时,应核查它们的有关性能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而促进高效、节能产品的市场,淘汰低效、落后产品的使用。
11.2.2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预制绝热管道、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等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检验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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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材料密度、吸水率等技术性能参数,是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主要参数,它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将直接影响到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的绝热节能效果。
在预制绝热管道和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热工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进场复验是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样送至试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的检验。同时应见证取样检验,即施工单位在监理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应形成相应的复验报告。
核查材料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复验报告。以有无复验报告以及质量证明文件与复验报告是否一致作为判定依据。
11.2.3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系统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或更换;
3 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 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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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为保证空调与供暖系统具有良好的节能效果,首先要求将冷热源机房、换热站内的管道系统设计成具有节能功能的系统形式;其次要求所选用的省电节能型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均要安装齐全、到位;另外,在各系统中要设置一些必要的自控阀门和仪表,这是系统实现自动化、节能运行的必要条件。上述要求增加工程的初投资是必然的,但是有的工程为了降低工程造价,却忽略了日后的节能运行和减少运行费用等重要问题,未经设计单位同意,就擅自改变系统的形式并去掉一些节能设备和自控阀门与仪表,或将节能设备及自控阀门更换为不节能的设备及手动阀门,导致系统无法实现节能运行,能耗及运行费用大大增加。为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保证以上各系统的节能效果,本条做出了空调与供暖冷热源管道系统的安装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各种设备和自控阀门与仪表应安装齐全且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以及供热系统应能实现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的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是空调与供暖系统最终达到节能目标的重要保证。为此,本条要求安装完毕的空调与供热工程,应能实现工程设计的节能运行方式。
11.2.4 冷热源侧的电动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冷(热)量计量装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类型、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方向应正确,位置便于数据读取、操作、调试和维护。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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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在冷热源及空调系统中设置自控阀门和仪表,是实现系统节能运行的必要条件。当空调负荷发生变化时,可以通过调节设置在冷源侧空调供回水总管之间电动两通调节阀的开度,使空调冷水系统实现变流量节能运行;水力平衡装置,可以通过对系统水力分布的设定与调节,实现系统的水力平衡,保证获得预期的空调和供热效果;冷(热)量计量装置,是实现量化管理、节约能源的重要手段,按照用冷、热量的多少来计收空调和供暖费用,既公平合理,又有利于提高用户的节能意识。供热计量自动控制装置能够根据室外温度调节系统供热量,充分利用自由热实现系统节能,常见的供热计量自动控制装置包括气候补偿器。
工程实践表明,许多工程为了降低造价,不考虑日后的节能运行和减少运行费用等问题,未经设计人员同意,就擅自去掉一些自控阀门与仪表,或将自控阀门更换为不具备主动节能功能的手动阀门,或将平衡阀、热计量装置去掉;有的工程虽然安装了自控阀门与仪表,但是其进、出口方向和安装位置不符合产品及设计要求。这些不良做法,导致了空调与供暖水系统的水力失调,无法进行节能运行和冷(热)量计量,能耗及运行费用大大增加。为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本条对此进行了强调。
11.2.5 锅炉、热交换器、电驱动压缩机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蒸汽或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等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类型、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位置及管道连接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6 冷却塔、水泵等辅助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类型、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冷却塔设置位置应通风良好,并应远离厨房排风等高温气体;
3 管道连接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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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11.2.6 空调与供暖系统在建筑物中是能耗大户,而锅炉、热交换器、电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蒸汽或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冷却塔、冷热水循环水泵等设备又是空调与供暖系统中的主要设备,因其能耗量占整个空调与供暖系统总能耗量的大部分,其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及管道连接是否合理、正确,将直接影响空调与供暖系统的总能耗及空调场所的空调效果。工程实践表明,许多工程在安装过程中,未经设计人员同意,擅自改变了有关设备的规格、台数及安装位置,有的甚至将管道接错。其后果是或因设备台数增加而增大了设备的能耗,给设备的安装带来了不便,也给建筑物的安全带来了隐患;或因设备台数减少而降低了系统运行的可靠性,满足不了工程使用要求;或因安装位置及管道连接不符合设计要求加大了系统的阻力,影响了设备的运行效率,增大了系统的能耗。因此,本条对此进行了强调。
11.2.7 多联机空调系统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进排风应通畅,并便于检查和维护。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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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 本条为新增条文。要保证多联机空调系统的运行效果,多联机空调系统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及其四周进排风和维护空间的尺寸应满足进排风通畅,并便于安装和维修。必要时室外机应安装风帽及气流导向格栅,风帽不利于拆卸时,应考虑风扇马达等的维修口。
11.2.8 空调水系统管道、制冷剂管道及配件绝热层和防潮层的验收,应按本标准第10.2.9条的规定执行。
11.2.9 冷热源机房、换热站内部空调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绝热衬垫的验收,应按本标准第10.2.10条执行。
11.2.10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系统的试运转与调试:
1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应进行单机试运转与调试;
2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应同建筑物室内空调或供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与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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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0 空调与供暖系统的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室外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为了达到系统正常运行和节能的预期目标,规定应进行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的单机试运转与调试及系统的联合试运转与调试,并且要对有关项目进行检测。单机试运转与调试,是进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的先决条件,是一个较容易执行的项目。系统的联合试运转与调试,是指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同建筑物室内空调或供暖系统的试运行和调试。
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受到工程竣工时间、冷热源条件、室内外环境、建筑结构特性、系统设置、设备质量、运行状态、工程质量、调试人员技术水平和调试仪器等诸多条件的影响和制约,是一项技术性较强、很难不折不扣地执行的工作;但是,它又是非常重要、必须完成好的工程施工任务。当建筑物室内空调与供暖系统工程竣工不在空调制冷期或供暖期时,联合试运转与调试只能进行表17.2.2中序号为6、7的两项内容。因此,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保修)合同中进行约定,在具备冷热源条件后的第一个空调期或供暖期期间再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并补做本标准表17.2.2中序号为8的内容。补做的试运转与调试报告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后,以补充完善验收资料。
对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的单机试运转与调试及系统的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的具体要求,详见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 50738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11.3 一般项目
11.3 一般项目
11.3.1 空调与供暖系统的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配件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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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本条对空调与供暖系统的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配件绝热施工的基本质量要求作出了规定。
12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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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本条规定了本章适用的范围。
12.1.2 配电与照明系统施工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对隐蔽部位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配电与照明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12.1.3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验收可按本标准第3.4.1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批划分,也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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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本条给出了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验收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和方法。
12.2 主控项目
12.2 主控项目
12.2.1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使用的配电设备、电线电缆、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等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2.2.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使用的照明光源、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照明光源初始光效;
2 照明灯具镇流器能效值;
3 照明灯具效率;
4 照明设备功率、功率因数和谐波含量值。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的照明光源、镇流器、灯具、照明设备,数量在200套(个)及以下时,抽检2套(个);数量在201套(个)~2000套(个)时,抽检3套(个);当数量在2000套(个)以上时,每增加1000套(个)时应增加抽检1套(个)。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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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照明耗电在各个国家的总发电量中占有很大的比例。目前,我国照明耗电大体占全国总发电量的10%~12%,2001年我国总发电量为14332.5亿度(k·Wh),年照明耗电达1433.25亿度~1719.9亿度。为此,照明节电具有重要意义。1998年1月1日我国颁布了《节约能源法》,其中包括照明节电。选择高效的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直接关系到建筑照明系统的节能效果。如室内灯具效率的检测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GB/T 9468进行,道路灯具、投光灯具的检测方法依据其各自标准《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GB/T 9468和《投光照明灯具光度测试》GB/T 7002进行。各种镇流器的谐波含量检测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625.1进行,各种镇流器的自身功耗检测依据各自的性能标准进行,如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性能要求》GB/T 15144进行,气体放电灯和LED灯的整体功率因数检测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厂家应提供以上数据的性能检测报告。
核查技术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复验报告。以有无复验报告以及质量证明文件与复验报告是否一致作为判定依据。
见证取样检验产品应尽量涵盖不同产品类别,并优先选择工程中使用量较大的规格。
随着技术进步,各种类型光源产品不断出现,常用的类型有白炽灯、卤钨灯、普通直管型荧光灯、三基色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荧光高压汞灯、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高频无极灯、LED灯等。镇流器种类应与光源相符,并按电子镇流器、节能电感镇流器、普通电感镇流器进行划分。灯具产品种类繁多,检验产品时可按照安装方式和出光口形式划分类型。安装方式一般分为吊灯、吸顶灯、嵌入式灯具、壁灯、发光顶棚、高杆灯、草坪灯、空调灯具、投光灯等;出光口形式一般为开敞式、带透明保护罩、带磨砂与棱镜保护罩、格栅式等。照明设备是指能通过白炽灯、放电灯或发光二极管产生光的基本功能和/或具有调节、分配、光辐射等功能的设备,包括灯和灯具、放电灯的独立式镇流器和白炽灯独立式变压器、除白炽灯外的灯调光器等;照明设备检验时应按照灯具和光源的要求划分类别。
正文所列检验参数主要针对传统照明灯具,LED灯的检验项目应为灯具效能、功率、功率因数、色度参数(含色温、显色指数)。下列标准为部分检测参数的判定依据:《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7896、《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04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044、《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415、《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3、《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574、《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3、《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4等。
同一个工程项目、同一个施工单位且同施工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可合并计算。
按照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当获得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具有节能标识或连续三次见证取样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检验批的容量可以扩大一倍。检验数量也相应地减少了,这是鼓励社会约束。
12.2.3 低压配电系统使用的电线、电缆进场时,应对其导体电阻值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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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工程中使用伪劣电线电缆会造成发热,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同时增加线路损耗。为加强对建筑电气中使用的电线和电缆的质量控制,工程中使用的电线和电缆进场时均应进行抽样检验。相同材料、截面导体和相同芯数为同规格,如VV3*185与YJV3*185为同规格,BV6.0与BVV6.0为同规格。一般电线、电缆导体电阻值的合格判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的导体》GB/T 3956中对铜、铝导体不同标称截面单位长度电阻值的相关规定。合金材料线缆、封闭式母线根据工程规模与使用数量确定检验,检验结果应根据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及相关标准进行判定。
在电线、电缆进场时,应对其导体电阻值进行复验。进场复验是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样送至试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的检验。同时应见证取样检验,即施工单位在监理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应形成相应的复验报告。
核查材料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复验报告。以有无复验报告以及质量证明文件与复验报告是否一致作为判定依据。
12.2.4 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配电系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低压配电系统以下技术参数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电单位受电端电压允许偏差:三相380V供电为标称电压的±7%;单相220V供电为标称电压的-10%~+7%;
2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额定电压的允许偏差:室内照明为±5%,一般用途电动机为±5%、电梯电动机为±7%,其他无特殊规定设备为±5%;
3 10kV及以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
4 380V的电网标称电压谐波限值:电压谐波总畸变率(THDu)为5%,奇次(1次~25次)谐波含有率为4%,偶次(2次~24次)谐波含有率为2%;
5 谐波电流不应超过表12.2.4中规定的允许值。
检验方法:在用电负荷满足检测条件的情况下,使用标准仪器仪表进行现场测试;对于室内插座等装置使用带负载模拟的仪表进行测试。
检查数量:受电端全数检查,末端按本标准表3.4.3最小抽样数量抽样。
表12.2.4 谐波电流允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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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本条检测主要针对建筑的配电电源质量情况,当建筑内使用了电机、灯具等用电设备,可能会造成功率因数下降;当负荷分配不当时,可能会造成电压波动过大,影响用电设备的正常工作。检测条件、仪器要求可参见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相关内容。标称电压:三相为380V,单相为220V。
12.2.5 照明系统安装完成后应通电试运行,其测试参数和计算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度值允许偏差为设计值的±10%;
2 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设计值,当典型功能区域照度值高于或低于其设计值时,功率密度值可按比例同时提高或降低。
检验方法:检测被检区域内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
检查数量:各类典型功能区域,每类检查不少于2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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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应选择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对照明功率密度值做出明确规定的各类房间和场所作为典型功能区域,并将其规定值和设计值作为判断依据;考虑到住宅项目(部分)中住户内的个性使用情况偏差较大,一般不建议对住宅未统一装修的户内进行检测。
12.3 一般项目
12.3 一般项目
12.3.1 配电系统选择的导体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种规格检验不少于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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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配电系统选择的导体(电线、电缆、母线)截面积不得低于设计值。
12.3.2 母线与母线或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当采用螺栓搭接连接时应牢固可靠。
检验方法:使用力矩扳手对压接螺栓进行力矩检测。
检查数量:母线按检验批抽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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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 加强对母线压接头的质量控制,避免由于压接头的加工质量问题而产生局部接触电阻增加,从而造成发热,增加损耗。母线与母线或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当采用螺栓搭接连接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中有关规定。
母线搭接螺栓的拧紧力矩如表3所示。
表3 母线搭接螺栓的拧紧力矩

12.3.3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宜品字形(三叶形)敷设,且不得形成闭合铁磁回路。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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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 交流单相或三相单芯电缆如果并排敷设或用铁制卡箍固定会形成铁磁回路,造成电缆发热,增加损耗并形成安全隐患。
12.3.4 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检验方法:在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时开启全部照明负荷,使用三相功率计检测各相负载电流、电压和功率。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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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 电源各相负载不均衡会影响照明器具的发光效率和使用寿命,造成电能损耗和资源浪费。检查方法中的试运行不是带载运行,应该是在所有照明灯具全部投入的情况下用功率表测量。
13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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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对与建筑节能有关的监测与控制系统内容作了规定,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应依据设计要求进行检测和验收。
监测与控制系统验收的主要对象包括:供暖、通风与空调、给排水、电梯及自动扶梯、供配电与照明所采用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能耗计量系统以及建筑能源管理系统。
建筑节能工程所涉及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冷热电联供系统、能源回收利用以及其他与节能有关的建筑设备监控部分的验收,应参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各类建筑能耗中,供暖、通风与空调、配电及照明、给排水、电梯与自动扶梯系统是主要的建筑耗能设备;建筑节能工程应按不同设备、不同耗能用户设置监测计量系统,便于对建筑能耗实施计量管理,故列为检测验收的重点内容。建筑能源管理系统(BEMS,Building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是指用于建筑能源管理的管理策略和软件系统。建筑冷热电联供系统(BCHP,Building Cooling Heating and Power)是为建筑物提供电、冷、热的分布式能源系统。
建筑节能工程的监测与控制系统应以“智能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为基础进行施工验收。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控制流程设计和软件选用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通常由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单位应对原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进行复核(具体项目及要求可参考表4),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化设计和必要的设计变更。
表4 建筑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系统功能综合

续表4

续表4

续表4

13.1.2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施工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对隐蔽部位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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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工程实施阶段应重点对隐蔽工程和相关接口进行及时检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可直接采用“智能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测结果。
13.1.3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试运行,并对安装质量、监控功能、能源计量及建筑能源管理等进行检查和系统检测,并应进行监测与控制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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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 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工程应检查系统的设备安装质量、监测控制功能、能源计量功能,通过系统试运行进行调试和验证,完成监测与控制节能分项工程的验收。
13.1.4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验收可按本标准第3.4.1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批划分,也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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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的检验批划分,也可以按照监测控制系统回路进行划分。
13.2 主控项目
13.2 主控项目
13.2.1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使用的设备、材料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对下列主要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和功能进行核查:
1 系统集成软件的功能及系统接口兼容性;
2 自动控制阀门和执行机构的设计计算书;控制器、执行器、变频设备以及阀门等设备的规格参数;
3 变风量(VAV)末端控制器的自动控制和运算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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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 设备材料进场验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和本标准第3.2节的有关规定。涉及系统集成的部分,施工单位应依据供应商提供的软件测试大纲(预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进行工厂见证测试,重点测试接口的兼容性,保证接口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故障时不影响另一方。并应对下列主要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和功能进行核查:
1 对照安装使用说明书,核查系统集成软件的功能及系统接口兼容性。
2 对照自动控制阀门和执行机构的设计计算书,核查控制器、执行器、变频设备以及阀门等设备的规格参数。
3 变风量(VAV)末端控制器的自动控制和运算功能。
13.2.2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的传感器、执行机构,其安装位置、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预留的检测孔位置正确,管道保温时应做明显标识;监测计量装置的测量数据应准确并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标准仪器仪表实测监测计量装置的实测数据,分别与直接数字控制器和中央工作站显示数据对比。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表3.4.3最小抽样数量抽样,不足10台应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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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 现场传感器、执行机构等仪表设备的安装质量对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功能发挥和系统节能运行效果影响较大,本条要求对现场仪表的安装质量进行重点检查。
13.2.3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的系统集成软件安装并完成系统地址配置后,在软件加载到现场控制器前,应对中央控制站软件功能进行逐项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测试项目包括:系统集成功能、数据采集功能、报警连锁控制、设备运行状态显示、远动控制功能、程序参数下载、瞬间保护功能、紧急事故运行模式切换、历史数据处理等。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根据软件安装使用说明书提供的检测案例及检测方法逐项核查测试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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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 系统集成软件的检测和验收应依据本条规定执行。
13.2.4 监测与控制系统和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应同步进行试运行与调试,系统稳定后,进行不少于120h的连续运行,系统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不具备条件时,应以模拟方式进行系统试运行与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调试报告和试运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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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 在试运行中,应对各监测控制回路分别进行自动控制投入、自动控制稳定性、监测控制各项功能、系统连锁和各种故障报警试验,调出计算机内的全部试运行历史数据,通过查阅现场试运行记录和对试运行历史数据进行分析,确定监测控制系统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3.2.5 能耗监测计量装置宜具备数据远传功能和能耗核算功能,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分区、分类、分系统、分项进行设置和监测;
2 对主要能耗系统、大型设备的耗能量(含燃料、水、电、汽)、输出冷(热)量等参数进行监测;
3 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等创新技术构建的新型建筑节能平台,具备建筑节能管理功能。
检验方法:对检测点逐点调出数据与现场测点数据核对,观察检查,并在中央工作站调用监测数据统计分析结果及能耗图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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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 本条主要适用于与监测控制系统联网的监测计量仪表,应通过定期的校准和检验,保证监测计量仪表的测量准确度。对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等创新技术构建的新型建筑节能平台,应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并具有相应的功能。依照本规定进行监测与计量装置的设置,可以更好地完成建筑节能监测和控制功能。
根据系统安装使用说明书提供的检测方法,对检测点逐点调出数据与现场测点数据进行核对,并在中央工作站调用监测数据统计分析结果及能耗图表。
13.2.6 冷热源的水系统当采取变频调节控制方式时,机组、水泵在低频率工况下,水系统应能正常运行。
检验方法:将机组运行工况调到变频器设定的下限,实测水系统末端最不利点的水压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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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 冷热源水系统变频控制的检测和验收依照本条规定执行。
实测机组运行工况在变频器设定的下限时水系统末端最不利点的水压,水压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13.2.7 供配电系统的监测与数据采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中央工作站供配电系统的运行数据显示和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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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 当配电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联网时,应满足本条所提出的功能要求。
13.2.8 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公共建筑的公用照明区应采用集中控制,按照建筑使用条件、自然采光状况和实际需要,采取分区、分组及调光或降低照度的节能控制措施;
2 宾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总电源节能控制开关;
3 有自然采光的楼梯间、廊道的一般照明,应采用按照度或时间表开关的节能控制方式;
4 当房间或场所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应采取下列控制方式:
1)所控灯列应与侧窗平行;
2)电教室、会议室、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应按靠近或远离讲台方式进行分组;
3)大空间场所应间隔控制或调光控制。
检验方法:
1 现场操作检查控制方式;
2 依据施工图,按回路分组,在中央工作站上进行被检回路的开关控制,观察相应回路的动作情况;
3 在中央工作站通过改变时间表控制程序的设定,观察相应回路的动作情况;
4 在中央工作站采用改变光照度设定值、室内人员分布等方式,观察相应回路的调光效果;
5 在中央工作站改变场景控制方式,观察相应的控制情况。
检查数量:现场操作检查为全数检查,在中央工作站上按照明控制箱总数的5%抽样检查,不足5台应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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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 照明控制是建筑节能的主要环节,照明控制应满足本条所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13.2.9 自动扶梯无人乘行时,应自动停止运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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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 应选择有自动节能控制方式的自动扶梯产品。
13.2.10 建筑能源管理系统的能耗数据采集与分析功能、设备管理和运行管理功能、优化能源调度功能、数据集成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对各项功能逐项测试,核查测试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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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0 应设置建筑能源管理系统,以保证建筑设备通过优化运行、维护、管理实现节能。建筑能源管理系统按时间(月或年),根据检测、计量和计算的数据,做出统计分析,绘制成图表;或按建筑物内各分区或用户,或按建筑节能工程的不同系统,绘制能流图;用于指导管理者实现建筑的节能运行。
根据软件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各项功能进行逐项测试,并形成测试报告,核查测试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3.2.11 建筑能源系统的协调控制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优化监控等节能控制系统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输入仿真数据,进行模拟测试,按不同的运行工况监测协调控制和优化监控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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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1 建筑能源系统的协调控制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优化监控是节能控制系统的主要功能。
1 建筑能源系统的协调控制是指将整个建筑物看成一个能源系统,综合考虑建筑物中的所有耗能设备和系统,包括建筑物内的人员,以建筑物中的环境要求为目标,实现所有建筑设备的协调控制,使所有设备和系统在不同的运行工况下尽可能高效运行,实现节能的目标。因涉及建筑物内的多种系统之间的协调动作,故称之为协调控制。
2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优化监控是根据建筑环境的需求,合理控制系统中的各种设备,使其尽可能运行在设备的高效率区内,实现节能运行。如采取时间表控制、一次泵变流量控制等控制策略。
3 人为输入的数据可以是通过仿真模拟系统产生的数据,也可以是同类在运建筑的历史数据。应由施工单位或系统供货商提出模拟测试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测试。
13.2.12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应对下列可再生能源系统参数进行监测:
1 地源热泵系统:室外温度、典型房间室内温度、系统热源侧与用户侧进出水温度和流量、机组热源侧与用户侧进出水温度和流量、热泵系统耗电量;
2 太阳能热水供暖系统:室外温度、典型房间室内温度、辅助热源耗电量、集热系统进出口水温、集热系统循环水流量、太阳总辐射量;
3 太阳能光伏系统:室外温度、太阳总辐射量、光伏组件背板表面温度、发电量。
检验方法:将现场实测数据与工作站显示数据进行比对,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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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2 可再生能源的监测应完成本条规定的功能。
13.3 一般项目
13.3 一般项目
13.3.1 应对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可靠性、实时性、可操作性、可维护性等系统性能进行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执行器动作应与控制系统的指令一致;
2 控制系统的采样速度、操作响应时间、报警反应速度;
3 冗余设备的故障检测、切换时间和切换功能;
4 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参数修改、下载功能,设备及网络故障自检测功能;
5 故障检测与诊断系统的报警和显示功能;
6 被控设备的顺序控制和连锁功能;
7 自动控制、远程控制、现场控制模式下的命令冲突检测功能;
8 人机界面可视化功能。
检验方法:分别在中央工作站、现场控制器上和现场,利用参数设定、程序下载、故障设定、数据修改和事件设定等方法,通过与设定的参数要求对照,进行上述系统的性能检测。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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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 本条所列的系统性能检测是监测与控制系统实现建筑节能的重要保证。本部分检测内容一般已在“智能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验收中完成,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检测验收时,以复核已有的检测结果为主,故列为一般项目。
分别在中央工作站、现场控制器和现场,根据系统软件安装使用说明书提供的测试案例和测试方法,通过与设定的参数要求对照,进行上述系统的性能检测。
14地源热泵换热系统节能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 地源热泵换热系统节能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1.1 本章适用于地源热泵地埋管、地下水、地表水换热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4.1.2 地源热泵换热系统施工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对隐蔽部位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地源热泵换热系统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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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中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位置特殊,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不易发现和修复。因此,应随施工进度对其及时进行验收。通常主要的隐蔽部位检查内容有:地源热泵地埋管换热系统钻孔、换热管道及附属设备、阀门、仪表安装及绝热,地源热泵地下水换热系统热源井安装、地源热泵地表水换热系统换热盘管安装等。
14.1.3 地源热泵换热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可按本标准第3.4.1条进行检验批划分,也可按照不同系统、不同地热能交换形式,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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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 本条给出了地源热泵系统节能工程验收的划分原则和方法。地源热泵系统包括地埋管、地下水、地表水、海水、污水换热系统。不同的地热能交换形式,应分别进行验收。
14.1.4 地源热泵换热系统热源井、输水管网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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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 地源热泵包含的其他部分,参照本标准第9章~第11章等相关章节执行。
14.2 主控项目
14.2 主控项目
14.2.1 地源热泵换热系统节能工程使用的管材、管件、水泵、自控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的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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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 本条为对地源热泵换热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管材、管件、水泵、自控阀门与仪表及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验收与核查的规定。
14.2.2 地源热泵地埋管换热系统方案设计前,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建设项目地点进行岩土热响应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源热泵系统的应用建筑面积小于5000m2时,测试孔不应少于1个;
2 地源热泵系统的应用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m2时,测试孔不应少于2个。
检验方法:核查热响应试验测试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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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 建设工程场地状况及浅层地热能资源条件,是能否应用地源热泵系统的前提。为保证地源热泵系统具有良好的节能效果,首先要求在地源热泵系统规划、设计前,进行实地勘察,了解水文地质状况,初步确定测试孔的位置及测试孔的数量。在建设项目采用地源热泵地埋管换热系统设计施工前,选择在建设项目地点附近钻孔进行岩土热响应试验,如果在建设项目附近的工程中有相应的试验报告也可以参考。然后,根据试验报告数据结合建设项目制定地源热泵地埋管换热系统实施方案,通过论证后再进行设计。水源热泵换热系统也应进行抽水、回灌试验,水质、水量等并应满足负荷需求的管井数量等规划设计要求。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应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核查检测报告。以有无检测报告以及设计文件与检测报告是否一致作为判定依据。
14.2.3 地源热泵地埋管换热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直钻孔的位置、间距、深度、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埋管的位置、间距、深度、长度以及管材的材质、管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回填料及配比应符合设计要求,回填应密实;
4 地埋管换热系统应进行水压试验,并应合格。
检验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核查相关检验与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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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 为保证地源热泵地埋管换热系统工程具有良好的节能效果,首先要求在地埋管换热系统设计前,进行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并对浅层地热能资源进行勘察;其次,钻孔与水平埋管的位置和深度、钻孔数量、地埋管的材质、直径、厚度及长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回填料及配比应符合设计要求,回填应密实;再次水压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的有关规定。另外,在地埋管换热系统中要设置一些必要的水力调节装置以及一些必要的自控阀门和仪表,保证系统各环路流量平衡,控制循环水流量及进出水温差符合设计要求,是系统实现自动化、节能运行的必要条件。但是,有的工程为了降低造价,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地埋管换热器系统设计钻孔量及回填材料配比,以及改变循环水系统参数,导致系统无法实现节能运行,能耗及运行费用大大增加。为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保证地埋管换热系统的节能效果,本条对此进行了强调。
14.2.4 地源热泵地埋管换热系统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地管道与环路集管连接应采用热熔或电熔连接,连接应严密、牢固;
2 竖直地埋管换热器的U形弯管接头应选用定型产品;
3 竖直地埋管换热器U形管的组对,应能满足插入钻孔后与环路集管连接的要求,组对好的U形管的开口端部应及时密封保护。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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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 地源热泵地埋管换热系统管道连接不应有接头,但埋地管道与环路集管连接时可采用热熔或电熔连接,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埋地塑料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101的有关规定;管件弯头等应采用定型的成品件,这是实现地源热泵地埋管换热系统达到良好运行方式的先决条件。
14.2.5 地源热泵地下水换热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具备热源井及周围区域的工程地质勘查资料、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专项施工方案;
2 热源井的数量、井位分布及取水层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井身结构、井管配置、填砾位置、滤料规格、止水材料及抽灌设备选用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热源井应进行抽水试验和回灌试验并应单独验收,其持续出水量和回灌量应稳定,并应满足设计要求;抽水试验结束前应在抽水设备的出口处采集水样进行水质和含砂量的测定,水质和含砂量应满足系统设备的使用要求;
5 地下水换热系统验收后,施工单位应提交热源成井报告。报告应包括文字说明,热源井的井位图和管井综合柱状图,洗井、抽水和回灌试验、水质和含砂量检验及管井验收资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相关资料文件、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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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 为保证地源热泵地下水换热系统工程具有良好的节能效果,首先要求在地下水换热系统设计前,应具备热源井及周围区域的水文地质勘查资料、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已经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其次热源井和输配管网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管井施工操作规程》CJJ/T 13、《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及《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要求;再次热源井施工完成后应做12小时连续抽水试验以及36h连续回灌试验,并应满足降深不大于5m以及回灌量大于设计回灌量的要求,持续水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的要求;另外,应在抽水试验结束前采集水样,对水质及含砂量进行测定,用以确定地下水换热形式;管井综合柱状图应包括开孔井径、终孔井径、孔身各段井径及变径位置、井深等井身结构,井管配置及管材的选用,填砾位置及滤料规格,封闭位置及所用材料,井的附属设施等。但是,有的工程为了降低造价,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减少回灌井数量或者回灌水量,擅自删减热源井一些必要的保护措施,导致了系统无法实现长期、节能运行,能耗及运行费用大大增加。
14.2.6 地源热泵地表水换热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具备地表水换热系统所用水源的水质、水温、水量的测试报告等勘察资料;
2 地表水塑料换热盘管的长度和布置方式及管沟设置,换热器与过滤器及防堵塞等设备的安装,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海水取水口与排水口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保证取水防护外网的布置不影响该区域的海洋景观或船舶航运;与海水接触的设备、部件及管道应具有防腐、防生物附着的能力;
4 地表水换热系统应进行水压试验,并应合格。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相关资料、文件、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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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 为保证地源热泵地表水换热系统工程具有良好的节能效果,首先要求在地表水换热系统设计前,应具备地表水换热系统勘察资料;其次,地表水换热系统形式设计应满足长期、节能、安全运行的要求,水压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的有关规定;开式取水形式应按照设计要求布置取水与排水口。另外,采用闭式形式地表水换热系统换热盘管的材质、直径、厚度及长度、布置方式及管沟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开式地表水换热系统,地表水尽可能不直接进入水源热泵机组,以上两点是实现系统正常运行,保证节能效果的必要条件。
为保证地源热泵海水换热系统工程具有良好的节能效果,首先要求在海水换热系统设计前,应具备当地海域的水文条件;其次海水换热系统形式设计应满足长期、节能、安全运行的要求,开式取水形式应按照设计要求布置取水与排水口。另外,海水换热系统中要设置必要的过滤、杀菌祛藻类设备,这是实现系统正常运行,保证节能效果的必要条件。
为保证地源热泵污水系统工程具有良好的节能效果,首先要求在污水换热系统设计前,应对项目所用污水的水质、水温及水量进行测定;其次污水换热系统形式设计应满足长期、节能、安全运行的要求,并应设置保证循环水流速恒定的一些自控阀门和仪表。另外,污水换热系统中要设置必要的防阻设备,设备应尽量具备自清洁功能,这是实现系统正常运行,保证节能效果的必要条件。
14.2.7 地源热泵换热系统交付使用前的整体运转、调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的相关要求进行整体运转、调试。检查系统试运行与调试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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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 地源热泵系统整体运行与调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的规定执行,其试运行需测定与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系统压力、温度、流量等各项技术数据应符合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2 系统连续运行应正常、平稳;水泵的压力和水泵电机的电流不应出现大幅波动;
3 各自自动计量检测元件和执行机构的工作应正常,满足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对被测定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的要求;
4 控制和检测设备应能与系统的检测元件和执行机构正常通信,系统的状态参数应能正确显示,设备连锁、自动调节、自动保护应能正确工作。
14.2.8 地源热泵系统整体验收前,应进行冬、夏两季运行测试,并对地源热泵系统的实测性能作出评价。
检验方法:检查评价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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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 目前地源热泵系统的整体应用效果并不理想,部分项目还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中能效标准的要求。系统运行不标准、管理不科学是造成系统能耗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本条强调地源热泵系统测试的重要性,通过对系统的运行测试,及时发现系统运行和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地源热泵系统应分为冬、夏两季进行运行测试,测试方法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的规定进行检测和评价。当测试工况不满足标准规定要求时,应在系统投入使用后的第一个制冷期或供暖期,补测系统制冷能效比EERsys和系统制热性能系数COPsys。
14.3 一般项目
14.3 一般项目
14.3.1 地埋管换热系统在安装前后均应对管路进行冲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直埋管插入钻孔后,应进行管道冲洗;
2 环路水平地埋管连接完成,在与分、集水器连接之前,应进行管道二次冲洗;
3 环路水平管道与分、集水器连接完成后,地源热泵换热系统应进行第三次管道冲洗。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管道冲记录等相关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4.3.2 地源热泵换热系统热源水井均应具备连续抽水和回灌的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相关资料、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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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本条为对地源热泵地下水换热系统热源升的基本功能,以及对相应设施要求的规定。
15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
15.1 一般规定
15 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
15.1 一般规定
15.1.1 本章适用于太阳能光热系统中生活热水、供暖和空调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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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 本条规定了本章的适用范围。太阳能光热系统包括:集热设备;贮热设备;循环设备;供水设备;辅助热源;控制系统;管道、阀门、仪表、保温等。
15.1.2 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施工中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应对隐蔽部位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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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太阳能光热系统工程中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位置特殊,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不易发现和修复。因此,本条规定应随施工进度对其及时进行验收。
15.1.3 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可按本标准第3.4.1条进行检验批划分,也可按照系统形式、楼层,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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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 本条给出了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验收的划分原则和方法。
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本专业的特点,分别按系统组成、楼层等进行。
太阳能光热系统按照供水方式可分为分散式、集中分散式、集中式;太阳能光热系统是由集热、贮热、循环、供水、辅助能源、控制系统、附件等组成;对于集中式和集中分散式,可按系统组成进行验收;对于系统大且层数多的工程,可以按几个楼层或分区进行检验分批验收。
15.2 主控项目
15.2 主控项目
15.2.1 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所采用的管材、设备、阀门、仪表、保温材料等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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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 太阳能光热系统中集热设备的集热量、集热效率和集热器采光面积、贮热水箱和阀门、仪表、管材、保温材料等产品的规格、热工性能是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中的主要技术参数。为了保证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对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集热设备、阀门、仪表、管材、控制系统电气元器件、保温材料等产品的进场,要按照设计要求对其类别、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逐一核对验收,验收一般应由供货商、监理、施工单位的代表共同参加,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5.2.2 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集热设备、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集热设备的热性能;
2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类型的太阳能集热器或太阳能热水器数量在200台及以下时,抽检1台(套);200台以上抽检2台(套)。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同厂家、同材质的保温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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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太阳能光热系统中集热设备的热性能、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等技术参数,是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的重要性能参数,它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将直接影响太阳能系统的运行及节能效果。
在集热设备(包括成品、热水器)和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进场复验是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样送至试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的检验。同时应见证取样检验,即施工单位在监理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应形成相应的复验报告。
1 平板型太阳能集热器的热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平板型太阳能集热器》GB/T 6424的要求,真空管型太阳能集热器的热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真空管型太阳能集热器》GB/T 17581的要求;
2 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热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条件》GB/T 19141的要求,其能效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6969的要求;
3 集热设备采用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时,应根据太阳能集热器或太阳能热水器的抽检数量同时检验,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的空晒性能参数、闷晒太阳辐照量、平均热损因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真空管型太阳能集热器》GB/T 17581的要求。
核查材料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复验报告。以有无复验报告以及质量证明文件与复验报告是否一致作为判定依据。
同一个工程项目、同一个施工单位且同施工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可合并计算。
按照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当获得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具有节能标识或连续三次见证取样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检验批的容量可以扩大一倍,其每200台为一个检验批,检验批的容量扩大一倍,即200台变为400台,抽检1次。检验数量也相应地减少了,这是鼓励社会约束。
15.2.3 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集热器、吸收式制冷机组、吸收式热泵机组、吸附式制冷机组、换热装置、贮热设备、水泵、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传感器等设备设施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各类设备、阀门及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读取数据、操作、调试和维护;
4 供回水(或高温导热介质)管道的敷设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 集热系统所有设备的基座与建筑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牢固;
6 太阳能光热系统的管道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水压试验,并应合格;
7 聚焦型太阳能光热系统的高温部分(导热介质系统管道及附件)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压力试验和管道吹扫。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相关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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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 太阳能光热系统形式是经过设计人员周密考虑设计的,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设备、阀门以及仪表能否安装到位,直接影响太阳能光热系统的节能效果,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减和更换。
15.2.4 集热器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热设备的规格、数量、安装方式、倾角及定位应符合设计要求。平板和真空管型集热器的安装倾角和定位允许误差不超过±3°;聚焦型光热系统太阳能收集装置在焦线或焦点上,焦线或焦点允许偏差不超过±2mm。
2 集热设备、支架、基座三者之间的连接必须牢固,支架应采取抗风、抗震、防雷、防腐措施,并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
3 集热设备连接波纹管安装不得有凸起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不少于5组。
15.2.5 贮热设备安装及检验应满足下列规定:
1 贮热设备的材质、规格、热损因数、保温材料及其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贮热设备应与底座固定牢固;
3 贮热设备应选择耐腐蚀材料制作;内壁防腐应满足卫生、无毒、环保要求,且应能承受所储存介质的最高温度和压力;
4 敞口设备的满水试验和密闭设备的水压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贮热设备热损因数测试时间从晚上8时开始至次日6时结束,测试开始时贮热设备水温不得低于50℃,与贮热设备所处环境温度差应不小于20℃,测试期间应确保贮热设备的液位处于正常状态,且无冷热水进出水箱;满水试验静置24h观察,应不渗不漏;水压试验在试验压力下10min压力不降,且应不渗不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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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 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中规定贮热设备热损因数不应大于30W/(m3·k)。
15.2.6 太阳能光热系统辅助加热设备为电直接加热器时,接地保护必须可靠固定,并应加装防漏电、防干烧等保护装置。
检验方法:观察、测试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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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辅助能源加热设备为电直接加热器时,有人身安全问题,所以安装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在施工现场对照设计图纸进行检查。以有无接地保护和防漏电、防干烧等保护装置的测试检查报告,以及核查实际工程与检查报告是否一致作为判定依据。
15.2.7 管道保温层和防潮层的施工应按本标准第9.2.9条执行。
15.2.8 太阳能光热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系统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连续运行72h,设备及主要部件的联动应协调、动作准确,无异常现象。
检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GB 50495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试运转和调试;核查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2.9 在建筑上增设太阳能光热系统时,系统设计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能要求,并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建筑结构设计、核验相关资料、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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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9 在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光热系统时,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结构安全,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不得因此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需要时应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15.3 一般项目
15.3 一般项目
15.3.1 太阳能光热系统过滤器等配件的保温层应密实、无空隙,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并不应少于2件。
15.3.2 太阳能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热水循环管的安装,应保证干管和立管中的热水循环正常。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3.3 太阳能光热系统在建筑中的安装,应符合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相关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6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
16.1 一般规定
16 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
16.1 一般规定
16.1.1 本章适用于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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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 本章适用于并网系统,离网系统可参照执行。太阳能光伏系统是由光伏子系统、功率调节器、电网接入单元、主控和监视系统、配套设备等组成的。其中:
1 光伏子系统包括光伏组件、光伏组件安装及支撑结构、汇流箱等;
2 功率调节器包括并网逆变器、充电控制器、蓄电池、独立逆变器及配电设备等;
3 电网接入单元包括继电保护、电能计量等设备;
4 主控和监视系统包括数据采集、现场显示系统和远程传输和监控系统等;
5 配套设备包括电缆、线槽、防雷接地装置等。
16.1.2 太阳能光伏系统节能工程施工中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应对隐蔽部位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太阳能光伏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16.1.3 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节能工程的验收,可按本标准第3.4.1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批划分;也可按照系统,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16.2 主控项目
16.2 主控项目
16.2.1 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节能工程所采用的光伏组件、汇流箱、电缆、逆变器、充放电控制器、储能蓄电池、电网接入单元、主控和监视系统、触电保护和接地、配电设备及配件等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6.2.2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光伏组件的安装位置、方向、倾角、支撑结构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光伏组件、汇流箱、电缆、逆变器、充放电控制器、储能蓄电池、电网接入单元、主控和监视系统、触电保护和接地、配电设备及配件等应按照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合并和替换;
3 配电设备和控制设备安装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读取数据、操作、调试和维护;逆变器应有足够的散热空间并保证良好的通风;
4 电气设备的外观、结构、标识和安全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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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2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流系统的检查,至少包含如下项目:
1)直流系统的设计、说明与安装应满足《低压电气装置 第5-52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布线系统》GB/T 16895.6的要求,特别是满足《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2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太阳能光伏(PV)电源供电系统》GB/T 16895.32-2008的要求;
2)在额定情况下所有直流元器件能够持续运行,并且在最大直流系统电压和最大直流故障电流下能够稳定工作(开路电压的修正值是根据当地的温度变化范围和组件本身性能确定;根据《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2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太阳能光伏(PV)电源供电系统》GB/T 16895.32-2008的规定,故障电流为短路电流的1.25倍);
3)在直流侧保护措施采用Ⅱ类或等同绝缘强度(《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2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太阳能光伏(PV)电源供电系统》GB/T 16895.32-2008);
4)光伏组串电缆,光伏方阵电缆和光伏直流主电缆的选择与安装应尽可能降低接地故障和短路时产生的危险(《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2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太阳能光伏(PV)电源供电系统》GB/T 16895.32-2008);
5)配线系统的选择和安装应能抵抗外在因素的影响,比如风速、覆冰、温度和太阳辐射等;
6)对于没有装设组串过电流保护装置的系统:组件的反向额定电流值(Ir)应大于可能产生的反向电流,同样组串电缆载流量应与并联组件的最大故障电流总和相匹配;
7)装设了过电流保护装置的系统:应检查组串过电流保护装置的匹配性,并且根据《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2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太阳能光伏(PV)电源供电系统》GB/T 16895.32-2008关于光伏组件保护说明来检查制造说明书的正确性和详细性;
8)直流隔离开关的参数是否与直流侧的逆变器(《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2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太阳能光伏(PV)电源供电系统》GB/T 16895.32-2008)相匹配;
9)阻塞二极管的反向额定电压至少是光伏组串开路电压的两倍(《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2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太阳能光伏(PV)电源供电系统》GB/T 16895.32-2008);
10)如果直流导线中有任何一端接地,应确认在直流侧和交流侧设置了分离装置,并且接地装置应合理安装,以避免电气设备腐蚀。
2 太阳光伏组件的检查应包括如下项目:
1)光伏组件必须选用按IEC 61215,IEC 61646或IEC 61730的要求通过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
2)材料和元件应选用符合相应的图纸和工艺要求的产品,并应经过常规检测、质量控制与产品验收等程序;
3)组件产品应是完整的,每个太阳电池组件上的标志应符合IEC 61215或IEC 61646中第4章的要求,标注额定输出功率(或电流)、额定工作电压、开路电压、短路电流;有合格标志;附带制造商的贮运、安装和电路连接指示;
4)组件互连应符合方阵电气结构设计。
3 汇流箱检查应包括如下项目:
1)产品质量应安全可靠,通过相关产品质量认证;
2)室外使用的汇流箱应采用密封结构,设计应能满足室外使用要求;
3)采用金属箱体的汇流箱应可靠接地;
4)采用绝缘高分子材料加工的,所选用材料应有良好的耐候性,并附有所用材料的说明书、材质证明书等相关技术资料;
5)汇流箱接线端子设计应能保证电缆线可靠连接,应有防松动零件,对既导电又作紧固用的紧固件,应采用铜质零件;
6)各光伏支路进线端及子方阵出线端,以及接线端子与汇流箱接地端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DC500V)。
4 在较大的光伏方阵系统中应设计直流配电柜,将多个汇流箱汇总后输出给并网逆变器柜,检查项目应包括:
1)直流配电柜结构的防护等级设计应能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
2)直流配电柜应进行可靠接地,并具有明显的接地标识,设置相应的浪涌保护器;
3)直流配电柜的接线端子设计应能保证电缆线可靠连接,应有防松动零件,对既导电又作紧固用的紧固件,应采用铜质材料。
5 连接电缆检查应包括如下项目:
1)连接电缆应采用耐候、耐紫外辐射、阻燃等抗老化的材料;
2)连接电缆的线径应满足方阵各自回路通过最大电流的要求,以减少线路的损耗;
3)电缆与接线端应采用连接端头,并且有抗氧化措施,连接紧固无松动。
6 触电保护、接地触电保护和接地检查,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B类漏电保护:漏电保护器应确认能正常动作后才允许投入使用。
2)为了尽量减少雷电感应电压的侵袭,应可能减小接线环路面积。
3)光伏方阵框架应对等电位连接导体进行接地。等电位体的安装应把电气装置外露的金属及可导电部分与接地体连接起来。所有附件及支架都应采用导电率至少相当于截面为35mm2铜导线导电率的接地材料和接地体相连,接地应有防腐及降阻处理。
4)光伏并网系统中的所有汇流箱、交直流配电柜、并网功率调节器柜、电流桥架应保证可靠接地,接地应有防腐及降阻处理。
7 光伏系统交流部分的检验,至少包含下列项目:
1)在逆变器的交流侧应有绝缘保护;
2)所有的绝缘和开关装置功能正常;
3)逆变器保护。
16.2.3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试运行与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保护装置和等电位体的连接匹配性;
2 极性;
3 光伏组串电流;
4 系统主要电气设备功能;
5 光伏方阵绝缘阻值;
6 触电保护和接地;
7 光伏方阵标称功率;
8 电能质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并采用万用表、光照测试仪等仪器测试。
检查数量:根据项目类型,每个类型抽取不少于2个点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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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试运行与测试应符合电气设备的测试并测试合格,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GB/T 16895、《火力发电厂试验、修配设备及建筑面积配置原则》DL/T 5004、《家用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GB/T 19064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要求
电气设备的测试必须符合《低压电气装置 第6部分:检验》GB 16895.23的要求。
测量仪器和监测设备及测试方法应参照《交流1000V和直流1500V以下低压配电系统电气安全 防护措施的试验、测量或监控设备》GB/T 18216的相关要求。如果使用另外的设备代替,设备必须达到同一性能和安全等级。
在测试过程中如发现不合格,需要对之前所有项目逐项重新测试。
在适当的情况下应按照下面顺序进行逐项测试:
1)交流电路的测试;
2)保护装置和等势体的连接匹配性测试;
3)极性测试;
4)组串开路电压测试;
5)组串短路电流测试;
6)系统主要电气设备功能测试;
7)直流回路的绝缘电阻测试。
按一定方式串联、并联使用的光伏组件I-V特性曲线应具有良好的一致性,以减小方阵组合损失;优化设计的光伏子系统组合损失应不大于8%。
2 保护装置和等电位体的测试
保护或联接体应可靠连接。
3 极性测试
应检查所有直流电缆的极性并标明极性,确保电缆连接正确。
注:为了安全起见和预防设备损坏,极性测试应在进行其他测试和开关关闭或组串过流保护装置接入前进行。
应测量每个光伏组串的开路电压。在对开路电压测量之前,应关闭所有的开关和过电流保护装置(如安装)。
测量值应与预期值进行比较,将比较的结果作为检查安装是否正确的依据。对于多个相同的组串系统,应在稳定的光照条件下对组串之间的电压进行比较。在稳定的光照条件下这些组串电压值应该是相等的(电压值误差应在5%范围内)。对于非稳定光照条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1)延长测试时间;
2)采用多个仪表,一个仪表测量一个光伏组串;
3)使用辐照表来标定读数。
注:测试电压值低于预期值可能表明一个或多个组件的极性连接错误,或者绝缘等级低,或者导管和接线盒有损坏或有积水;高于预期值并有较大出入通常是由于接线错误引起的。
4 光伏组串电流的测试
1)一般要求
光伏组串电流测试的目的是检验光伏方阵的接线是否正确,该测试不用于衡量光伏组串或方阵的性能。
2)光伏组串短路电流的测试
用适合的测试设备测量每一光伏组串的短路电流。组串短路电流的测试有相应的测试程序和潜在危险,应以下面要求的测试步骤进行。
测量值必须与预期值作比较。对于多个相同的组串系统并且在稳定的光照条件下,单个组串之间的电流应该进行比较。在稳定的光照条件下这些组串短路电流值应该是相同的(电压值误差应在5%范围内)。
对于非稳定光照条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①延长测试时间;
②采用多个仪表,一个仪表测量一个光伏组串;
③使用辐照表标定当前读数。
3)短路电流测试
①确保所有光伏组串是相互独立的并且所有的开关装置和隔离器处于断开状态;
②短路电流可以用钳型电流表和同轴安培表进行测量。
4)光伏组串运转测试
测量值必须同预期值作比较。对于多种相同组串的系统,在稳定光照辐射情况下,各组串应该分别进行比较。这些组串电流值应该是相同的(在稳定光照情况下,应在5%范围内)。对于非稳定光照条件下,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①延长测试时间;
②测试采用多个仪表,一个仪表测量一个光伏组串;
③使用辐照表来标定当前的读数。
5 系统主要电气设备功能测试按照如下步骤执行:
1)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都应进行测试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应对逆变器进行测试,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测试过程应由逆变器供应商提供;
3)电网故障测试过程如下:交流主电路隔离开关断开-光伏系统应立即停止运行。在此之后,交流隔离开关应重合闸使光伏系统恢复正常的工作状态。
注:电网故障测试能在光照稳定的情况下进行修正,在这种情况下,在闭合交流隔离开关之前,负载尽可能的匹配以接近光伏系统所提供的实际功率。
6 光伏方阵绝缘阻值测试
1)一般要求
光伏方阵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测试:
①测试时限制非授权人员进入工作区;
②不得用手直接触摸电气设备以防止触电;
③绝缘测试装置应具有自动放电的能力;
④在测试期间应当穿好适当的个人防护服并佩带防护设备。
注:对于某些系统安装,例如大型系统绝缘安装出现事故或怀疑设备具有制造缺陷或对干燥时的测试结果存有疑问时,可以适当采取测试湿方阵的方法,测试程序参考ASTM Std E 2047。
2)测试方法
①可以采用下列两种测试方法:
a 测试方法1-先测试方阵负极对地的绝缘电阻,然后测试方阵正极对地的绝缘电阻。
b 测试方法2-测试光伏方阵正极与负极短路时对地的绝缘电阻。
②对于方阵边框没有接地的系统(如有Ⅱ类绝缘),可以选择做如下两种测试:
a 在电缆与大地之间做绝缘测试。
b 在方阵电缆和组件边框之间做绝缘测试。
③对于没有接地的导电部分(如:屋顶光伏瓦片)应在方阵电缆与接地体之间进行绝缘测试。
注1:凡采用本款①中测试方法2,应尽量减少电弧放电,在安全方式下使方阵的正极和负极短路。
注2:指定的测试步骤要保证峰值电压不能超过组件或电缆额定值。
3)测试过程
在开始测试之前: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测试区,从逆变器到光伏方阵的电气连接必须断开。
本款①中测试方法2,若采用短路开关盒时,在短路开关闭合之前,方阵电缆应安全地连接到短路开关装置。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绝缘电阻测试,测量连接到地与方阵电缆之间的绝缘电阻,具体见表5。
在做任何测试之前要保证测试安全。保证系统电源已经切断之后,才能进行电缆测试或接触任何带电导体。
表5 绝缘电阻最小值

7 光伏方阵标称功率测试
现场功率的测定可以采用由第三方检测单位校准过的“太阳电池方阵测试仪”抽测太阳电池支路的I-V特性曲线,抽检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0%。由I-V特性曲线可以得出该支路的最大输出功率,为了将测试得到的最大输出功率转换到峰值功率,需要做如下第1)、2)、3)、5)项的校正。
如果没有“太阳电池方阵测试仪”,也可以通过现场测试电站直流侧的工作电压和工作电流得出电站的实际直流输出功率。为了将测试得到的电站实际输出功率转换到峰值功率,需要做如下所有项目的校正。
光伏方阵标称功率是在标准测试条件测试得到的功率值,因此实际测试后应当进行如下5项的校正,以确保公正:
1)光强校正:在非标准条件下测试应当进行光强校正,光强按照线性法进行校正。
2)温度校正:按照该型号产品第三方测试报告提供的温度系数进行校正,如无法获得可信数据,可按照晶体硅组件功率温度系数-0.35%/℃,非晶硅按照功率温度系数-0.20%/℃进行校正。按照功率随温度变化的公式P=Pm×[1+a×(T-25℃)](P为光伏组件峰值功率、Pm为光伏组件标称功率、a为功率温度系数、T为光伏组件背板温度),计算校正。
3)组合损失校正:太阳电池组件串并联后会有组合损失,应当进行组合损失校正,太阳电池的组合损失应当控制在5%以内。
4)最大功率点校正:工作条件下太阳电池很难保证工作在最大功率点,需要与功率曲线对比进行校正;对于带有太阳电池最大功率点跟踪(MPPT)装置的系统可以不做此项校正;
5)太阳电池朝向校正:不同的太阳电池朝向具有不同的功率输出和功率损失,如果有不同朝向的太阳电池接入同一台逆变器的情况下,需要进行此项校准。
8 电能质量的测试
1)首先将光伏电站与电网断开,测试电网的电能质量参数,测试内容如下:

2)将逆变器并网,待稳定后测试并网点的电能质量:

9 系统电气效率测试
1)一般要求
光伏系统电气效率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测试:
①测试时限制非授权人员进入工作区;
②不得用手直接触摸电气设备以防止触电;
③系统电气效率测试应在日照强度大于500W/m2的条件下进行;
④在测试期间应当穿好适当的个人防护服并佩带防护设备。
注:当光伏组件安装为一定的倾角时,日照强度测试装置应与组件保持统一的倾斜角度。
2)测试方法
光伏系统电气效率应按照如下步骤进行测试:
①首先用标准的日射计测量当前的日照强度;
②在测量日照强度的同时,测量并网逆变器交流并网点侧的交流功率;
③根据光伏方阵功率、日照强度及温度功率系数,根据计算公式,可以计算当时的光伏方阵的产生功率;
④根据下列公式可计算出系统的电气效率。
系统输出功率与光伏组件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电功率之比。
系统效率计算公式:
ηP=pOP/pSP
式中:ηP——系统电气效率;
pOP——系统输出功率(kW);
pSP——光伏组件产生的总功率(kW)。
16.2.4 光伏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光电转换效率使用便携式测试仪现场检测,测试参数包括:光伏组件背板温度、室外环境平均温度、平均风速、太阳辐照强度、电压、电流、发电功率、光伏组件光照面积,其余项目为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同一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被测试数量为该类型系统总数量的5%,且不得少于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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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4 光伏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指光伏组件最大输出功率和照射到光伏组件上的入射功率之比,是光伏组件性能优劣的最重要判据。根据本标准第16.2.3条第7款光伏方阵标称功率测试进行功率测试和校正后得到光伏组件峰值功率。
光伏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计算公式:
η=PmA*Pin*100%
式中:η——光伏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
P——光伏组件峰值功率(W);
A——光伏组件光照面积(m2) (注:一般含光伏组件边框面积);
Pin——标准条件测试太阳组件的单位面积太阳辐照度,1000W/m2。
同一类型光伏系统是指系统光伏方阵标称功率容量偏差在10%以内的光伏系统。
当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太阳能光伏组件类型相同,系统与公共电网关系相同,且系统装机容量偏差在10%以内时,可视为同一类型光伏系统。
16.2.5 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完成经调试后,应具有下列功能,并符合设计要求:
1 测量显示功能;
2 数据存储与传输功能;
3 交(直)流配电设备保护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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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5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性能在安装完成后经调试应具备下列功能:
1 测量显示
逆变设备应有主要运行参数的测量显示和运行状态的指示。参数测量精度应不低于1.5级。测量显示参数至少包括直流输入电压、输入电流、交流输出电压、输出电流、功率因数;状态指示显示逆变设备状态(运行、故障、停机等)。
显示功能:显示内容为直流电流、直流电压、直流功率、交流电压、交流电流、交流频率、率因数、交流发电量、系统发电功率、系统发电量、气温、日射量等。状态显示主要包括运行状态、异常状态、解列状态、并网运行、应急运行、告警内容代码等。
2 数据存储与传输
并网光伏发电系统须配置现地数据采集系统,能够采集系统的各类运行数据,并按规定的协议通过GPRS/CDMA无线通道、电话线路或Internet公众网上传。
3 交(直)流配电设备至少应具有如下保护功能:
1)输出过载、短路保护;
2)过电压保护(含雷击保护);
3)漏电保护功能。
16.2.6 在建筑上增设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时,系统设计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能要求,并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建筑结构设计、核验相关资料、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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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6 在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时,系统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建筑结构安全,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不得因此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需要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16.3 一般项目
16.3 一般项目
16.3.1 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或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标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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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1 太阳能光伏系统标识检查应包括如下项目:
1 所有的电路、开关和终端设备都必须粘贴相应的标签;
2 所有的直流接线盒(光伏发电和光伏方阵接线盒)必须粘贴警告标签,标签上应说明光伏方阵接线盒内含有源部件,并且当光伏逆变器和公共电网脱离后仍有可能带电;
3 交流主隔离开关要有明显的标识;
4 并网光伏系统属于双路电源供电的系统,应在两电源点的交汇处粘贴双电源警告标签;
5 应在设备柜门内侧粘贴系统单线图;
6 应在逆变器室合适的位置粘贴逆变器保护设定细节的标签;
7 应在合适位置粘贴紧急关机程序;
8 所有的标志和标签都必须以适当的形式持久粘贴在设备上。
17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
17.1 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
17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
17.1 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
17.1.1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外窗气密性能进行现场实体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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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 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实体检验,是验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之一。通常只有对涉及安全或重要功能的部位采取这种方法验证。围护结构对于建筑节能意义重大,虽然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了多种质量控制手段,但是其节能效果到底如何仍难确认。曾建议对墙体等进行传热系数检测,但是受到检测条件、检测费用和检测周期的制约,不宜广泛推广。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并在部分工程上试验,决定对围护结构的外墙和建筑外窗进行现场实体检验。据此,本条规定了建筑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项目为外墙节能构造和部分地区的外窗气密性能。但是当部分工程具备条件时,也可对围护结构直接进行传热系数的检测。此时的检测方法、抽样数量等应在合同中约定或遵守另外的规定。
17.1.2 建筑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包括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保温层厚度和保温构造做法。检验方法宜按照本标准附录F检验,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进行外墙传热系数或热阻检验。当附录F的检验方法不适用时。应进行外墙传热系数或热阻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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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 本条规定了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的目的和方法。规定其检验目的的作用是要求检验报告应该给出相应的检验结果。
1 验证保温材料的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验证保温层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检查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的方法可采取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方法。
一般,夏热冬暖地区和温和地区不具备现场检测墙体、屋面传热系数的条件,严寒、寒冷地区冬天才有条件进行现场传热系数测试,即使条件和测试设备允许,但新建建筑墙体含湿情况复杂,需要有较完善的数据处理能力方能检测。夏热冬冷地区由于不集中供暖,虽然有一段时间的冬天,但气温稳定的时间短、温差小,也需要有较完善的数据处理能力方能检测。建筑外墙节能构造采用保温砌块、干挂幕墙内置保温、预制构件、定型产品等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可以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其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或热阻进行检验。
17.1.3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的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下列建筑的外窗应进行气密性能实体检验:
1 严寒、寒冷地区建筑;
2 夏热冬冷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24m的建筑和有集中供暖或供冷的建筑;
3 其他地区有集中供冷或供暖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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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3 外窗气密性的实体检验,是指对已经安装完成的外窗在其使用位置进行的测试。检验方法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如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现场检测方法》JG/T 211等。检验的目的是抽样验证建筑外窗气密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项检验实际上是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检验外窗的安装(含组装)质量,能够有效防止检验窗合格、工程用窗不合格的情况。当外窗气密性能出现不合格时,应当分析原因,进行返工修理,直至达到合格水平。
严寒、寒冷地区的建筑外窗,密封性能非常重要,这可以使得建筑的冬季供暖能耗降低。
夏热冬冷地区集中供暖或供冷的建筑,其门窗的气密性对节能很重要。高层建筑风压较高,门窗的空气渗透对建筑的能耗影响会更大,所以气密性能也更加重要。
夏热冬暖地区室内外温差小,空气渗透的影响相对小一些。
17.1.4 外墙节能构造和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的抽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应按单位工程进行,每种节能构造的外墙检验不得少于3处,每处检查一个点;传热系数检验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2 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应按单位工程进行,每种材质、开启方式、型材系列的外窗检验不得少于3樘。
3 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建筑面积;每30 000m2可视为一个单位工程进行抽样,不足30 000m2也视为一个单位工程。
4 实体检验的样本应在施工现场由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随机抽取,且应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不得预先确定检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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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4 本条规定了现场实体检验的抽样数量。给出了两种确定抽样数量的方法:一种是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另一种是本标准规定的最低数量。最低数量是一个单位工程每项实体检验最少抽查3个试件(3个点、3樘窗等)。实际上,这样少的抽样数量不足以进行质量评定或工程验收,因此这种实体检验只是一种验证。它建立在过程控制的基础上,以极少的抽样来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这对造假者能够构成威慑,对合格质量则毫无影响。由于抽样少,经济负担也相对较轻。
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应按单位工程,每种材质、开启方式、型材系列的外窗检验不得少于3樘。
同一个工程项目、同一个施工单位且同施工工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可合并计算。
17.1.5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应由监理工程师见证,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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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5 本条规定了承担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任务的实施单位。考虑到围护结构的现场实体检验是采用钻芯法验证其节能保温做法,操作简单,不需要使用试验仪器,为了方便实施,故规定现场实体检验除了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来承担外,也可由施工单位自行实施。但是不论由谁实施均须进行见证,以保证检验的公正性。
17.1.6 当对外墙传热系数或热阻检验时,应由监理工程师见证,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其检测方法、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等可按照相关标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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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6 本条中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可参见本标准第3.1.5条的条文说明。其检测方法、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等可在合同中约定参考的现行国家标准。
17.1.7 外窗气密性能的现场实体检验应由监理工程师见证,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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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7 本条规定了承担外窗现场实体检验任务的实施单位。考虑到外窗气密性能检验操作较复杂,需要使用整套试验仪器,故规定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对“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的理解,可参照第3.1.5条的条文说明。本项检验应进行见证,以保证检验的公正性。
17.1.8 当外墙节能构造或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进行再次检验。仍然不符合要求时应给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结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围护结构节能构造应查找原因,对因此造成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或评估,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弥补或消除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2 对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应查找原因,经过整改使其达到要求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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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 当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时,显示节能工程质量可能存在问题。此时为了得出更为真实可靠的结论,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再次检验。且为了增加抽样的代表性,规定应扩大一倍数量再次抽样。再次检验只需要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检验,不必对已经符合要求的参数再次检验。如果再次检验仍然不符合要求时,则应给出“不符合要求”的结论。
考虑到建筑工程的特点,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难以立即拆除返工,通常的做法是首先查找原因,对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或评估,然后采取某些可行的技术措施予以弥补、修理或消除,这些措施有时还需要征得节能设计单位的同意。注意消除隐患后必须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17.2 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验
17.2 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验
17.2.1 供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系统节能性能检验并出具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验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17.2.2 供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的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应符合表17.2.2的规定。
表17.2.2 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主要项目及要求

续表17.2.2

注:受检样本基数对应本标准表3.4.3检验批的容量。
17.2.3 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和抽样数量可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必要时可增加其他检测项目,但合同中约定的检测项目和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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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1~17.2.3 本条给出了供暖、通风与空调及冷热源、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主要项目及要求,并明确规定对这些项目节能性能的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本标准表17.2.2中各检测项目的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取之于《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其中序号为1的室内平均温度允许偏差,是针对供暖和舒适性空调工程而言的,而对于工艺性空调或有特殊要求场所的室内温度允许偏差,则应按照有关的特殊规定和要求执行。其检测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和《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等的有关规定执行。第9项照度测量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照明测量方法》GB 5700中有关规定执行。本条规定所有的检测项目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必要时可增加其他检测项目。另外,表17.2.2中序号为1~8的检测项目,是本标准第9章~第11章中有关条文所规定的在室内空调与供暖系统及其冷热源和管网工程竣工验收时所必须进行的试运转及调试内容。为了保证工程的节能效果,对于表17.2.2中所规定的某个检测项目如果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可能会因受某种条件的限制(如供暖工程不在供暖期竣工或竣工时热源和室外管网工程还没有安装完毕等)而不能进行时,那么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事先在工程(保修)合同中对该检测项目做出延期补做试运转及调试的约定。
当房间或功能区域照度值高于或低于其设计值时,照明功率密度标准值应按比例提高或降低。典型功能区域,应选择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对照明功率密度值做出明确规定的各类房间和场所作为典型功能区域,并将其规定值和设计值作为判断依据。
17.2.4 当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应再次检验。仍然不符合要求时应给出“不合格”的结论。
对于不合格的设备系统,施工单位应查找原因,整改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18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8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8.0.1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且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外墙节能构造、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和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条件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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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节能,节能达不到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因此,规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即建筑节能验收是单位工程验收的先决条件,具有“一票否决权”。
同时,本条提出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这些要求与统一标准完全一致,即共有两个条件:第一,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应全部验收合格;第二,应通过外窗气密性能现场检测、围护结构墙体节能构造实体检验、设备系统功能检验和无生产负荷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达到可以进行验收的条件。
18.0.2 参加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节能工程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并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验收;
2 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并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验收;必要时可邀请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及分包单位、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验收;
3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并主持,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验收;施工单位的质量、技术负责人应参加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负责人应参加验收;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及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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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2 本条是对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程序和组织的具体规定。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资格包括岗位、专业和技术职称等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其验收的程序和组织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一致,即应由监理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会同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共同进行验收,其中:施工员有的地区称专业工长。
18.0.3 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主控项目均应合格;
3 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检验时,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至少应有8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
2)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按本标准附录G判定的结果为合格;
4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验收记录,检验批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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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3 本条是对建筑节能工程检验批验收合格质量条件的基本规定。本条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完全一致。应注意对于“一般项目”不能作为可有可无的验收内容,验收时应要求一般项目亦均应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情况时,应进行返工修理。只有当难以修复时,对于采用计数检验的验收项目,才允许适当放宽,即至少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即可通过验收,同时规定其余10%的不合格点不得有“严重缺陷”。对“严重缺陷”可理解为明显影响了使用功能,造成功能上的缺陷或降低。
检验批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即: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包括检查的数量、部位、质量状况以及交接记录、隐蔽验收、系统测试、调试、试运行等记录。
18.0.4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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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 分项工程验收时应检查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
18.0.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建筑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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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考虑到建筑节能工程的重要性,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除了应在各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技术资料检查外,增加了对主要节能构造、性能和功能的现场实体检验。在分部工程验收之前进行的这些检查,可以更真实地反映工程的节能性能。具体检查内容在各章均有规定。
实施与检查:
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是指在工程中的所有分项工程都应该合格。即:墙体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供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干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地源热泵换热系统、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都应该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即: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且施工过程有关材料验收、试验、检测等资料均符合要求。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监理)组织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进行现场实体检验,并出具报告。
建筑外墙节能构造带有保温层的现场实体检验,应按照本标准附录E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验证:
1)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保温层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或热阻进行检验。
建筑外墙节能构造采用保温砌块、预制构件、定型产品的现场实体检验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其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或热阻进行检测。验证建筑外墙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或热阻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 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建筑的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合格。
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监理)组织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建筑的外窗气密性能进行现场实体检验,并出具报告。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建筑的外窗现场实体检验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验证建筑外窗气密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 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供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检查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
以有无检测报告且检测报告是否符合本标准表17.2.2的规定,以及对照设计图纸和施工单位的调试记录与检测报告是否一致作为判定依据。
18.0.6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验收时应对下列资料进行核查:
1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
2 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必要时应核查检验批验收记录;
5 建筑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报告或外墙传热系数检验报告;
6 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报告;
7 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
8 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漏风量测试记录;
9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10 设备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11 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
12 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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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6 规定有关节能的项目应单独填写检查验收表格,做出节能项目验收记录并单独组卷,以与住建部要求节能审图单列的规定一致。本条所指应单独组卷的节能验收资料,包括节能材料的验收资料和节能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资料,以及节能工程实体检验等资料。当部分节能验收资料与其他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重复时,可以采用加盖提供单位印章和经手人签字的复印件。
18.0.7 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H的要求填写。
1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H表H.0.1的要求填写;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H表H.0.2的要求填写;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H表H.0.3的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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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 本标准给出了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格式。该格式系参照其他验收标准的规定并结合节能工程的特点制定,具体见本标准附录H。
当节能工程按分项工程直接验收时,附录H中给出的表H.0.2可以省略,不必填写,此时使用表H.0.3即可。
附录A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复验项目
附录A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复验项目
A.0.1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表A.0.1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

续表A.0.1

附录B保温板材与基层的拉伸粘结强度现场拉拔检验方法
附录B 保温板材与基层的拉伸粘结强度现场拉拔检验方法
B.1 一般规定
B.1.1 本方法适用于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的拉伸粘结强度现场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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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 当不适合使用标准块时,检验方法可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也可由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或检测机构协商解决。
B.1.2 检验应在保温层粘贴后养护时间达到粘结材料要求的龄期后进行。
B.1.3 检验的取样部位、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样部位应随机确定,宜兼顾不同朝向和楼层,均匀分布;不得在外墙施工前预先确定。
2 取样数量为每处检验1点。
B.2 仪器设备
B.2.1 粘结强度检测仪,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数显式粘结强度检测仪》JG/T 507的规定。
B.2.2 钢直尺的分度值应为1mm。
B.2.3 标准块面积为95mm×45mm,厚度为6mm~8mm,用钢材制作。
B.3 检验步骤与结果
B.3.1 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粘结强度的检验步骤:
1 选择满粘处作为检测部位,清理粘结部位表面,使其清洁、平整。
2 使用高强度粘合剂粘贴标准块,标准块粘贴后应及时做临时固定,试样应切割至粘结层表面。
3 粘结强度检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T 110的要求进行。
4 测量试样粘结面积,当粘结面积比小于90%且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取样。
单点拉伸粘结强度按下式计算,检验结果取3个点拉伸粘结强度的算术平均值,精确至0.01MPa。

式中:R——拉伸粘结强度(MPa);
F——破坏荷载值(N);
A——粘结面积(mm2)。
B.3.2 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附录C保温板粘结面积比剥离检验方法
附录C 保温板粘结面积比剥离检验方法
C.0.1 本方法适用于外墙外保温构造中保温板粘结面积比的现场检验。
C.0.2 检验宜在抹面层施工之前进行。
C.0.3 取样部位、数量及面积(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样部位应随机确定,宜兼顾不同朝向和楼层、均匀分布,不得在外墙施工前预先确定;
2 取样数量为每处检验1块整板,保温板面积(尺寸)应具代表性。
C.0.4 检验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将粘结好的保温板从墙上剥离,使用钢卷尺测量被剥离的保温板尺寸,计算保温板的面积;
2 使用钢直尺或钢卷尺测量保温板与粘结材料实粘部分(既与墙体粘结又与保温板粘结)的尺寸,精确至1mm,计算粘结面积;
3 当不宜直接测量时,使用透明网格板测量保温板及其粘结材料实粘部分(既与墙体粘结又与保温板粘结)的网格数量,网格板的尺寸为200mm×300mm,分隔纵横间距均为10mm,根据实粘部分网格数量计算粘结面积。
C.0.5 保温板粘结面积比应按下式计算,检验结果应取3个点的算术平均值,精确至1%:

式中:S——粘结面积与保温板面积的比值(%);
A——实际粘结部分的面积(mm2);
A0——保温板的面积(mm2)。
C.0.6 保温板粘结面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小于40%。
C.0.7 保温板粘结面积比检验结果应按表C.0.7记录。
表C.0.7 保温板粘结面积比记录

附录D保温浆料干密度、导热系数、抗压强度检验方法
附录D 保温浆料干密度、导热系数、抗压强度检验方法
D.1 试件制作
D.1.1 抗压强度试件应采用70.7mm×70.7mm×70.7mm的有底钢模制作;导热系数试件应采用有底钢模制作,其试模尺寸应按导热系数测试仪器的要求确定。
D.1.2 抗压强度试件数量为1组(6个),导热系数试件数量为1组(2个)。
D.1.3 检测保温浆料干密度、导热系数、抗压强度的试样应在现场搅拌的同一盘拌和物中取样。
D.1.4 将在现场搅拌的拌和物一次注满试模,并略高于其上表面,用捣棒均匀由外向里按螺旋方向轻轻插捣25次,插捣时用力不应过大,不破坏其保温骨料。试件表面应平整,可用油灰刀沿模壁插捣数次或用橡皮锤轻轻敲击试模四周,直至插捣棒留下的空洞消失,最后将高出部分的拌和物沿试模顶面削去抹平。
D.1.5 试件制作后应于3天内放置在温度为23℃±2℃、相对湿度为50%±10%的条件下,养护至28d。
D.2 试验方法及结果
D.2.1 抗压强度试验应先测试其试件干密度,然后按现行国家标准《无机硬质绝热制品试验方法》GB/T 5486的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取6个测试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D.2.2 导热系数试验应先测试其试件干密度,然后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 防护热板法》GB/T 10294的规定进行,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 热流计法》GB/T 10295的规定进行。
D.2.3 干密度试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JG/T 158的规定进行。
D.2.4 抗压强度、导热系数、抗压强度试件的干密度和导热系数试件的干密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应标准要求。
附录E中空玻璃密封性能检验方法
附录E 中空玻璃密封性能检验方法
E.0.1 中空玻璃密封性能检验采用的仪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露点仪:测量管的高度为300mm,测量表面直径为50mm(图E.0.1);

图E.0.1 露点仪
1-铜槽;2-温度计;3-测量面
2 温度计:测量范围为-80℃~30℃,精度为1℃。
E.0.2 检验样品应从工程使用的玻璃中随机抽取,每组应抽取检验的产品规格中10个样品。检验前应将全部样品在实验室环境条件下放置24h以上。
E.0.3 检验应在温度25℃±3℃、相对湿度30%~75%的条件下进行。
E.0.4 检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向露点仪的容器中注入深约25mm的乙醇或丙酮,再加入干冰,使其温度冷却到-40℃±3℃并在试验中保持该温度不变;
2 将样品水平放置,在上表面涂一层乙醇或丙酮,使露点仪与该表面紧密接触,停留时间应符合表E.0.4的规定;
表E.0.4 不同原片玻璃厚度露点仪接触的时间

3 移开露点仪,立刻观察玻璃样品的内表面上有无结露或结霜。
E.0.5 应以中空玻璃内部是否出现结露现象为判定合格的依据,中空玻璃内部不出现结露为合格。所有中空玻璃抽取的10个样品均不出现结露即应判定为合格。
附录F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
附录F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
F.0.1 本方法适用于带有保温层建筑外墙的节能构造钻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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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 给出本方法的适用范围。当对围护结构中墙体之外的部位(如屋面、地面等)进行节能构造检验时,也可以参照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进行。
F.0.2 检验应在外墙施工完工后、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进行。
▼ 展开条文说明
F.0.2 给出采用本方法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时间。即应在外墙施工完工后、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进行。
F.0.3 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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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3 给出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取样部位和数量规定。实施时应事先制定方案,在确定取样部位后在图纸上加以标注。
F.0.4 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取样部位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样部位应由检测人员随机抽样确定,不得在外墙施工前预先确定;
2 取样部位应选取节能构造有代表性的外墙上相对隐蔽的部位,并宜兼顾不同朝向和楼层;
3 外墙取样数量为一个单位工程每种节能保温做法至少取3个芯样。取样部位宜均匀分布,不宜在同一个房间外墙上取2个或2个以上芯样。
F.0.5 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可采用空心钻头,从保温层一侧钻取直径70mm的芯样。钻取芯样深度为钻透保温层到达结构层或基层表面,必要时也可钻透墙体。
当外墙的表层坚硬不易钻透时,也可局部剔除坚硬的面层后钻取芯样。但钻取芯样后应恢复原有外墙的表面装饰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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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5 给出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方法。标准建议钻取直径70mm的芯样,是综合考虑了多种直径芯样的实际效果后确定的。实施时如有困难,也可以采取50mm~100mm范围内的其他直径。由于检验目的是验证墙体节能构造,故钻取芯样深度只需要钻透保温层到达结构层或基层表面即可。
F.0.6 钻取芯样时应尽量避免冷却水流入墙体内及污染墙面。从空心钻头中取出芯样时应谨慎操作,以保持芯样完整。当芯样严重破损难以准确判断节能构造或保温层厚度时,应重新取样检验。
▼ 展开条文说明
F.0.6 为避免钻取芯样时冷却水流入墙体内或污染墙面,钻芯时应采用内注水冷却方式的钻头。
F.0.7 对钻取的芯样,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 对照设计图纸观察、判断保温材料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必要时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加以判断;
2 用分度值为1mm的钢尺,在垂直于芯样表面(外墙面)的方向上量取保温层厚度,精确到1mm;
3 观察或剖开检查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F.0.7 给出对芯样的检查方法。可分为3个步骤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记录(原始记录):
1 对照设计图纸观察、判断;
2 量取厚度;
3 观察或剖开检查构造做法。
F.0.8 在垂直于芯样表面(外墙面)的方向上实测芯样保温层厚度,当实测厚度的平均值达到设计厚度的95%及以上时,应判定保温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应判定保温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F.0.8 给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结论的判断方法。即实测厚度的平均值达到设计厚度的95%及以上时,应判符合;否则应判不符合设计要求。
F.0.9 实施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机构应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格式可参照表F.0.9样式。检验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表F.0.9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

1 抽样方法、抽样数量与抽样部位;
2 芯样状态的描述;
3 实测保温层厚度,设计要求厚度;
4 给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检验结论;
5 附有带标尺的芯样照片并在照片上注明每个芯样的取样部位;
6 监理单位取样见证人的见证意见;
7 参加现场检验的人员及现场检验时间;
8 检测发现的其他情况和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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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9 给出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检验报告主要内容。这些内容实际上也是对检测报告的基本要求。无论是由检测单位还是由施工单位进行检验,均应按照这些内容和报告格式的要求出具报告,并应保存检验原始记录以备查对。
F.0.10 当取样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见证检测机构增加一倍数量再次取样检验。仍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判定围护结构节能构造不符合设计要求。此时应根据检验结果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其他有资质的单位重新验算外墙的热工性能,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 展开条文说明
F.0.10 当出现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首先应考虑取点的代表性及偶然性等因素,故应增加一倍数量再次取样检验。当证实确实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照统一标准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此时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其他有资质的单位重新验算房屋的热工性能,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F.0.11 外墙取样部位的修补,可采用聚苯板或其他保温材料制成的圆柱形塞填充并用建筑密封胶密封。修补后宜在取样部位挂贴注有“外墙节能构造检验点”的标志牌。
▼ 展开条文说明
F.0.11 给出对外墙取样部位的修补要求。标准要求采用保温材料填充并用建筑胶密封。实际操作中应注意填塞密实并封闭严密,不允许使用混凝土或碎砖加砂浆等材料填塞,以避免产生热桥。标准建议修补后宜在取样部位挂贴标志牌加以标示。
附录G正常检验抽样判定
附录G 正常检验抽样判定
G.0.1 计数抽样的项目,正常检验一次和二次抽样的判定可根据工程量实际情况,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工程师共同商定。
G.0.2 正常检验一次抽样可按表G.0.2-1判定,正常检验二次抽样可按表G.0.2-2判定。
G.0.3 样本容量在表G.0.2-1或表G.0.2-2给出的数值之间时,合格判定数和不合格判定数可通过插值并四舍五入取整确定。
表G.0.2-1 正常检验一次抽样判定

表G.0.2-2 正常检验二次抽样判定

续表G.0.2-2

注:(1)和(2)表示抽样次数,(2)对应的样本容量为二次抽样的累计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