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填方地基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deep filled ground
GB 51254-201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8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63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填方地基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高填方地基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254-2017,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7月31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工程测量和原场地勘察;5.原场地地基处理;6.填筑地基工程;7.边坡工程;8.排水工程;9.工程监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
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空军勘察设计院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成都理工大学
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九工程总队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云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公司
中咨公路养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现代设计集团上海申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甘厚义 宫剑飞 席宁中 陈耀光 钱力航 张永钧 宋二祥 张合青 谢春庆 康景文 张志清 金幸初 郑建国 韩黎明 吴凡 姜良闽 曹定国 韩文喜 刘财华 李保华 张武华 陈维 张继文 李秀芳 水伟厚 邱存家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袁内镇 徐张建 高岱 周同和 郑刚 刘焕存 万凯军 唐建华 梅全亭 杨成斌 杨铁荣 郭萌 柳建国
1 总 则
1.0.1 为了在高填方地基工程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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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填筑厚度大于20m的建设场地或填筑地基形成中的勘测、设计、施工、质量检验与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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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高填方地基工程设计应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挖填平衡、节约土地、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与诱发次生灾害的原则,应根据填筑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工程特点、使用要求、环境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精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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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高填方地基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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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高填方地基 deep filled ground
为解决工程建设用地,经人工分层填筑并采用强夯、振动碾压、冲击压实或其他技术措施处理所形成的、填筑厚度大于20m的场地或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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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原场地地基 original ground
填筑之前未经人工处理的地基。
2.1.3 填筑地基处理 filled ground treatment
采用强夯、振动碾压、冲击压实或其他方法将黏性土、砂性土、碎石、块石等填筑材料处理密实的技术措施。
2.1.4 松铺系数 coefficient of looseness
填筑施工中填料的松铺厚度与其压(夯)实后厚度的比值。
2.1.5 堆填 landfill
将车载填料均匀倾卸摊铺于拟填筑场地的施工方法。
2.1.6 抛填 throw fill
将填料由较高、较远处抛投至拟填筑场地,粒径大小不等的填料颗粒会发生分选的施工方法。
2.2 符 号
B——边坡顶到坡脚的水平距离;
Dr——土的相对密实度;
e——土体孔隙比;
H——填筑厚度;
Ip——土的塑性指数;
IL——土的液性指数;
K——缩分系数;
Q——缩分标准质量;
Rc——岩石单轴抗压强度;
s——强夯点夯夯点间距;
ρdmax——土的最大干密度;
ρ0——土的天然(湿)密度;
ρd——土的干密度;
λc——压实系数;
△Si——单击夯沉量。
3 基本规定
3.0.1 高填方地基的设计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原场地工程测量及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确定原场地地基和填筑地基的处理范围、处理方法、质量控制及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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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高填方地基应根据使用功能,结合原场地地基和填筑地基的工程特点,按表3.0.2进行工程建设场地分区。
表3.0.2 建设场地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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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高填方地基设计前应完成下列工作:
1 搜集填方场地的区域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地震及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环境评价、矿产压覆等已有资料,以及场地拟建建(构)筑物的上部结构及地基基础设计资料等;
2 踏勘现场,调查、分析场地环境情况和现场施工条件,了解场地邻近建(构)筑物使用效果和工程经验;
3 根据场区地形地貌特征及拟建建(构)筑物规模、荷载等工程特性,在工程建设和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工程测量与岩土工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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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高填方地基填筑前,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场地进行原场地地基处理和填筑地基处理的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确定地基处理施工方法、设计和施工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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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工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测量应准确反映场地地形、地貌和场地环境状态;
2 采用首级平面、高程控制点(网)的一级导线和二等水准测量,应与国家高一级或同级控制点(网)相联测;
3 平面测量宜根据工程规模采用建设场地独立坐标系统;
4 工程测量成果应满足工程建设的总平面规划、建设用地、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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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原场地勘察应查明原场地的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和评价岩土工程问题,为工程现场试验、设计、施工提供依据。
3.0.7 原场地岩土工程勘察阶段应与高填方工程各设计阶段要求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一般场地的勘察可分为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
2 对于工程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有特殊要求的场地,尚应进行施工勘察;
3 对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填筑施工可能引起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引起设计方案重大调整,以及工程使用期可能出现严重湿陷等工程危害的场地,应进行专项的水文地质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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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高填方地基设计与施工应包括原场地地基、填筑地基、边坡、排水、检测、检验及监测等工程内容。
3.0.9 原场地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场地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应包括原场地地表土的处理、原始地形边坡及坡面处理、填挖交界过渡段处理、软弱土层处理、特殊土处理等;
2 原场地中存在的岩溶、土洞等不良地质及地质灾害应综合分析埋置位置、形态大小、稳定性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等,并应结合当地经验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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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高填方地基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填方地基建设场地的设计及施工应根据所在区域的规划、地势设计和工程用途,并应与地质灾害治理同步进行;
2 高填方地基建设场地的设计及施工宜一次完成;分期完成时,应避免后期的原场地处理、边坡工程及排水工程施工对前期工程的影响;
3 高填方填筑地基应按地基变形控制设计,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4 高填方填筑地基边坡坡型和坡比应根据填料的物理力学性质、工程地质条件、工况条件及边坡坡顶稳定影响区域内的使用荷载等进行稳定性计算,并应结合工程经验分析确定;
5 高填方填筑地基在施工期间应进行地基变形监测;并应依据监测结果验算地基和填筑地基的整体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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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 高填方地基应分层填筑、分层压(夯)实、分层检验,且处理后的高填方地基应满足密实、均匀和稳定性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
3.0.12 原场地地基和填筑地基应对填筑过程和施工完成后的地基变形进行监测。对重要的建(构)筑物或对沉降有特殊要求的填筑地基和边坡工程应进行长期监测。
3.0.13 高填方地基质量检验和验收应按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进行质量检验和验收,划分标准宜符合表3.0.13的规定。
表3.0.13 高填方地基工程项目划分
3.0.14 高填方地基上建(构)筑物的建造时间、顺序及加荷速率的安排应根据填筑完成后地基的实测沉降趋势,结合拟建工程的变形控制要求确定,且不得少于1个雨季的自然密实期。
3.0.15 高填方地基工程及其周边场地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引发次生灾害和环境影响。
3.0.16 高填方地基工程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的填筑地基,应进行抗震设计。
4 工程测量和原场地勘察
4.1 一般规定
4.1.1 工程测量和勘察阶段应根据项目规划和设计、施工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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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与勘察阶段相适应的工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测量应在岩土工程勘察前进行;
2 工程测量范围应为已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范围,环境复杂时宜扩大测量范围;
3 工程测量应设置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网),首级平面、高程控制点,埋设永久性测量标志;
4 初步勘察阶段应根据场地规划设置测量控制网,并宜进行比例为1:1000~1:2000的地形测量;
5 详细勘察阶段应按设计要求或采用20m×20m方格网进行地形图测量,比例宜为1:500~1:1000;
6 对工程测量范围内的沟、坑、塘等地形变化较大区域宜进行比例为1:100~1:200的平面测量和间距20m~40m的剖面测量;
7 对排水构筑物应测量其位置、沟底和沟顶高程、结构断面尺寸,并应根据设计要求绘制断面图。
4.1.3 原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集场地内总平面规划和地形测量资料;
2 根据拟建场地工程建设分区及填筑地基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确定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方案;
3 勘察范围应根据本规范第3.0.2条建设场地分区确定,场地附近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不良地质作用时应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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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原场地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场地地基的等级按表4.1.4-1确定,复杂程度和等级划分应按表4.1.4-2确定,地基等级划分应按表4.1.4-3确定。
表4.1.4-1 岩主工程勘察等级划分
表4.1.4-2 场地的复杂程度和等级划分
表4.1.4-3 场地地基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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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原场地水文地质勘察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复杂程度查明场区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及地下水埋深、动态变化及与地表水体的相互联系等水文地质条件,并应提出地下水和地表水处理的建议。
4.1.6 场地遇有下列条件之一时,为复杂水文地质条件场地:
1 岩溶发育地区;
2 含水层多且含水岩组变化大;
3 地下水补给、迁流、排泄条件复杂或地下水位存在明显异常等;
4 地质构造复杂,岩体透水性强;
5 有较高的承压水头和承压含水层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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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2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
3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CB/T 50123
4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5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
6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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