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加固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建标158-2011

 前言

建筑抗震加固建设标准

建标158-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2年3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建筑抗震加固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1]20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328号)安排,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的《建筑抗震加固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在建筑抗震加固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前言

《建筑抗震加固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328号)的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主编部门,具体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防震减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我国当前建筑抗震工作任务和抗震加固建设实际需要,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了大量建筑抗震加固建设资料,分析、总结了国内外抗震加固建设经验,充分论证了有关技术指标。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标准共分六章,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建筑抗震鉴定、建筑抗震加固设计、建筑抗震加固施工及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55号;邮政编码:610081)。

主编单位: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同济大学

湖南大学

冶金建筑研究总院

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加固行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中连结构胶有限公司

四川省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孙前元 梁坦 高永昭 吴体 梁爽 林树枝 高小旺 吴善能 施楚贤 罗永峰 弓俊青 林文修 雷波 陈宙 王立民 陈友明 陈大川 刘延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完善建筑抗震加固建设项目的科学决策,切实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使用加固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建筑抗震加固工程(含核准、备案)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加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衡量尺度。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建筑物的抗震鉴定、加固项目。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条 建筑抗震加固项目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安全、适用、经济,提高建筑的抗震、防灾、减灾的综合能力,统筹兼顾加固的效果和投资效益,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和项目寿命周期内达到价值最大化。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五条 建筑抗震加固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本地区的抗震防灾规划或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六条 建筑抗震加固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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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抗震设防区建筑,应进行抗震加固:

   一、未进行抗震设防的;

   二、未达到该地区抗震设防现行标准规定的设防烈度或设防类别要求的;

   三、遭受地震灾害的建筑。

第八条 对下列建筑应优先安排抗震性能鉴定,并对不符合要求的建筑进行抗震加固:

   一、属于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的建筑;

   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标准设防类的建筑;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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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筑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设计和施工,应由有资质的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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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场地勘察评估认为该建筑位于地震危险地段时,必须予以避让迁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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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经鉴定认为不宜采取加固措施的建筑,应按下列规定处置:

   一、受地震严重破坏且无修复价值的,应予拆除;

   二、结构加固总费用(不含改造费用)高达新建同类建筑工程造价70%或以上的,宜采取拆除重建的方案。

第十二条 对于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建筑的抗震加固,不受第十一条第二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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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鉴定认为需采取加固修复措施的建筑,应按下列规定安排加固:

   一、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

   (一)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必须按当地政府统一部署如期完成加固;若确有困难,应先采取有效的临时加固措施,确保建筑的安全性。

   (二)位于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应按下列规定安排加固;

   1.属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的建筑,应在鉴定报告提出后及时安排加固;

   2.属标准设防类的建筑,应在鉴定报告提出后,按当地抗震防灾规划规定的时限统筹安排加固;

   3.属适度设防类的建筑,可由业主自行安排加固,但应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遭受地震灾害地区的建筑。

   (一)对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的建筑,应立即加固;若个别确有困难,也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临时加固措施;

   (二)对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的建筑,应按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规定的时限完成加固;

   (三)对遭受轻微损坏的建筑,可由业主自行安排修复。

   三、文物建筑。应由文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提出加固方案和加固时限,并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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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针对不同建造年代、不同结构体系的建筑,其抗震加固应按国家有关加固技术标准的规定,因地制宜地选择科学、有效的加固方法和措施。

   当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使用布局调整、建筑外观改变、临近使用年限进行大修时,应同时进行抗震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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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筑的抗震加固,应严格执行加固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并按鉴定报告确认的加固范围和内容进行设计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篡改、伪造鉴定数据或鉴定结论。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十六条 建筑抗震加固工程,其设计、施工、监理应依法通过招投标确定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公正透明办理。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章建筑抗震鉴定

第三章 建筑抗震鉴定

第十七条 建筑抗震鉴定与结构安全性鉴定,应遵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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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地震灾区建筑,应依据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判定的地震趋势,在预期余震作用为不构成结构损伤的小震作用时,方允许启动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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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筑抗震后续使用年限鉴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由建筑产权人会同鉴定机构,根据该建筑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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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抗震鉴定报告应严格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内的下列问题作出明确的结论:

   一、建筑的结构体系,是否具备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和该建筑设防类别所要求的综合抗震能力;

   二、建筑安全的承载,即在正常使用荷载作用下,其结构的承载能力是否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

   三、建筑应进行加固的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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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建筑抗震加固设计

第四章 建筑抗震加固设计

第二十一条 建筑抗震加固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要求和设防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二十二条 建筑的抗震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构的综合抗震能力,应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要求,并满足正常荷载下安全使用的要求;

   二、结构的整体性,应通过系统地采取拉结、锚固、增设支撑和抗震墙等措施,而得到应有的加强;

   三、具有安全可靠的逃生、疏散通道。

   建筑抗震加固方法的选用,可参照本标准附录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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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9度地区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筑和对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鼓励采用技术成熟的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二十四条 建筑抗震加固设计应包括在鉴定时发现的损伤、加固过程中受损伤和在地震过程中受损坏的结构工程及其相关工程的修复设计。其建筑抗震加固相关工程的修复要求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修复要求可参照本标准附录二、附录三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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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筑抗震加固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其品质要求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二十六条 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定等规定和要求,对建筑抗震加固施工图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应出具审查合格通知书。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五章建筑抗震加固施工

第五章 建筑抗震加固施工

第二十七条 建筑的抗震加固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按照加固设计方案,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

   二、施工中应采取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的措施;

   三、施工中若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的隐蔽部位有严重缺陷或损伤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在会同加固设计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结构已经存在的损伤部位,特别是遭受地震灾害的受损部位,应先进行修补或采取增强措施;

   五、结构加固施工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二十八条 建筑抗震加固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材料及建筑构、配件等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产品,监理单位应进行见证取样复验。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加固材料和产品。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二十九 建筑抗震加围工程的施工过程控制与质量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的规定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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