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898-2013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GB 50898-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98-2013,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3.10、3.3.13、3.4.9(1、2、3)、3.5.1、3.5.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6月8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研究成果、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现状及工程应用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制造、研究、教学、消防监督等方面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7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径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

同泰防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胜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海力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雾特灭火系统有限责任两合公司

四川威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北京中科三正电气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田亮 马恒 倪照鹏 郝爱玲 刘志 李宝利 李毅 李庆功 周敏莉 黄振兴 刘敏 洪声隆 朱江 陈池 姚效刚 方桂芳 伍建许 许智远 丛北华 李冰茹 雷军汇 刘庭全 胡明 李伟 王喜世 黄琦 廖光煊 孙青格

主要审查人:沈友弟 张学魁 周详 宋晓勇 赵克伟 杨琦 王峰 刘西宝

1总则

1      

1.0.1  为合理设计细水雾灭火系统,保证其施工质量,规范其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中设置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可燃液体火灾和带电设备的火灾。

   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可燃固体的深位火灾;

   2  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火灾;

   3  可燃气体火灾。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 展开条文说明

1.0.5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  术语和符号

2.1    

2.1.1  细水雾  water mist

   水在最小设计工作压力下,经喷头喷出并在喷头轴线下方1.0m处的平面上形成的直径Dv0.50小于200μm,Dv0.99小于400μm的水雾滴。

▼ 展开条文说明

2.1.2  细水雾灭火系统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供水装置、过滤装置、控制阀、细水雾喷头等组件和供水管道组成,能自动和人工启动并喷放细水雾进行灭火或控火的固定灭火系统。简称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2.1.3  防护区  enclosure

   能满足系统应用条件的有限空间。

▼ 展开条文说明

2.1.4  泵组系统  pump supplied system

   采用泵组对系统进行加压供水的系统。

2.1.5  瓶组系统  self-contained systam

   采用储水容器储水、储气容器进行加压供水的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2.1.6  开式系统  open-type system

   采用开式细水雾喷头的系统,包括全淹没应用方式和局部应用方式的系统。

2.1.7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ystem

   采用闭式细水雾喷头的系统。

2.1.8  全淹没应用方式  total flooding application

   向整个防护区内喷放细水雾,保护其内部所有保护对象的系统应用方式。

2.1.9  局部应用方式  local application

   向保护对象直接喷放细水雾,保护空间内某具体保护对象的系统应用方式。

▼ 展开条文说明

2.1.10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系统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灭火指令起至系统中最不利点喷头喷出细水雾的时间。

▼ 展开条文说明

2.2 符号

2.2

2.2.1 流量、流速

q——喷头的设计流量;

qi——计算喷头的设计流量;

Qs——系统的设计流量;

Q——管道的流量;

Re——雷诺数;

f——摩阻系数;

K——喷头的流量系数;

ρ——流体密度;

μ——动力黏度;

△——管道相对粗糙度;

ε——管道粗糙度;

C——海澄-威廉系数。

2.2.2 压力

P——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

Pc——最不利点处喷头与储水箱或储水容器最低水位的高程差;

Pf——管道的水头损失;

Ps——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

Pt——系统的设计供水压力。

2.2.3 几何特征等

d——管道内径;

L——管道计算长度;

n——计算喷头数;

t——系统的设计喷雾时间;

V——储水箱或储水容器的设计所需有效容积。

3设计

3.1 一般规定

3    

3.1  一般规定

3.1.1  系统设计采用的产品及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T 26785等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1.2  系统的选型与设计,应综合分析保护对象的火灾危险性及其火灾特性、设计防火目标、保护对象的特征和环境条件以及喷头的喷雾特性等因素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1.3  系统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压站,配电室、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文物库,以及密集柜存储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宜选择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

   2  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润滑油站和燃油锅炉房、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宜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

   3  采用非密集柜储存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可选择闭式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3.1.4  系统宜选用泵组系统,闭式系统不应采用瓶组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3.1.5  开式系统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时,防护区内影响灭火有效性的开口宜在系统动作时联动关闭。当防护区内的开口不能在系统启动时自动关闭时,宜在该开口部位的上方增设喷头。

▼ 展开条文说明

3.1.6  开式系统采用局部应用方式时,保护对象周围的气流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3.2 喷头选择与布置

3.2  喷头选择与布置

3.2.1  喷头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环境条件易使喷头喷孔堵塞的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措施且不影响细水雾喷放效果的喷头;

   2  对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地板夹层,宜选择适用于低矮空间的喷头;

   3  对于闭式系统,应选择响应时间指数(RTI)不大于50(m·s)0.5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且同一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 展开条文说明

3.2.2  闭式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完全覆盖保护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大于喷头最大布置间距的1/2;

   2  喷头与其他遮挡物的距离应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3  喷头的感温组件与顶棚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75mm,并不宜大于150mm。当场所内设置吊顶时,喷头可贴临吊顶布置。

3.2.3  开式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盖保护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大于喷头最大布置间距的1/2;

   2  喷头与其他遮挡物的距离应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3  对于电缆隧道或夹层,喷头宜布置在电缆隧道或夹层的上部,并应能使细水雾完全覆盖整个电缆或电缆桥架。

▼ 展开条文说明

3.2.4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完全包络或覆盖保护对象或部位,喷头与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宜小于0.5m。用于保护室内油浸变压器时,喷头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变压器高度超过4m时,喷头宜分层布置;

   2  当冷却器距变压器本体超过0.7m时,应在其间隙内增设喷头;

   3  喷头不应直接对准高压进线套管;

   4  当变压器下方设置集油坑时,喷头布置应能使细水雾完全覆盖集油坑。

▼ 展开条文说明

3.2.5  喷头与无绝缘带电设备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3.2.5的规定。

表3.2.5  喷头与无绝缘带电设备的最小距离

▼ 展开条文说明

3.2.6  系统应按喷头的型号规格储存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小于相同型号规格喷头实际设计使用总数的1%,且分别不应少于5只。

▼ 展开条文说明

726'>《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898-2013

 附录G细水雾灭火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附录G 细水雾灭火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G.0.1 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宜按表G.0.1的要求进行。

表G.0.1 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G.0.2 系统在定期检查和试验后宜按表F.0.2的要求填写维护管理记录。

表G.0.2 系统在定期检查和试验后的维护管理记录

注:1 检在项目栏内应根据系统选择的具体设备进行填写。

2 结果栏内填写合格、部分合格、不合格。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

《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GB/T 985.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 12771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

《不锈钢和耐热钢 牌号及化学成分》GB/T 20878

《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T 26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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