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51171-2016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telecommunication cable line engineering

GB 51171-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9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171-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5、4.0.6、6.4.6、8.8.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15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由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制定过程中,编制组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通信线路工程技术的应用与发展状况,并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4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器材检验、线路路由、土(石)方、架空杆路、光(电)缆敷设、线路保护与防护、光(电)缆交接箱与分线设备、光(电)缆接续、光(电)缆进局及成端、光(电)缆测试、竣工文件编制、工程验收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建议寄送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甲56号,邮编:100079),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通号上海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天明 崔建桥 潘超 祖平 张毅 李丹 韩彦玲 林建敏 吴万红 刘桂志 冯燕媛

主要审查人:王文成 贺永涛 杨进 常瑞林 姜岩 冯璞 刘富根 王伟峰 李晨 张斌 谢衡元

1总则

1      

1.0.1  为了使通信线路工程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保证通信光(电)缆线路工程建设中的材料、施工和竣工验收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陆地新建通信线路工程及改建、扩建通信线路工程的验收。

1.0.3  工程中使用器材的程式、规格、质量等应符合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器材。

1.0.4  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度(含7度)以上地区进行通信线路工程建设时,应按设计要求考虑通信设施的抗震性能。

1.0.5  通信线路工程的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2.0.1 微管 microducts

微管是一种尺寸小(其最大外径不大于16.0mm),重量轻的柔软的圆形塑料管。

2.0.2 微管束 microduct bundles

微管束是由一定数量的微管捆扎集合在一起形成的束状的微管。

2.0.3 管缆 cable of microduct

管缆是由一定数量的微管集合在一起,具有外护层,并采用一定的保护措施(例如挡潮层)制成的缆。

2.0.4 气吹微型光缆 microduct optical fibre cable for in-stallation by blowing

气吹微型光缆(简称微缆)是同时满足适合用气吹方法在微管中敷设,尺寸足够微小、其直径范围为3.0mm~10.5mm,适宜其气吹安装的微管外径范围为7.0mm~16.0mm三个条件的光缆。

2.0.5 微型光缆接头盒 closure for microduct optical fibre cables

两根或多根微型光缆之间的保护性连接部分。

3器材检验

3.1 一般规定

3 器材检验

3.1 一般规定

3.1.1 进行光(电)缆和器材检验时,应有建设方代表或监理方代表和施工方代表同时在场。

3.1.2 光(电)缆和其他线路器材的程式、规格、型号、数量等应符合设计规定。光(电)缆、硅芯塑料管的随盘出厂资料及其他线路器材的出厂资料应齐全,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厂方提交的产品测试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线路器材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3.1.3 光(电)缆和设备及器材应进行外观检查,包装应完整,外包装应标注程式、规格、型号和数量。

3.1.4 缆线外包装和外护套应完整无损,光(电)缆端头及硅芯塑料管端头封装应完好。

3.1.5 光(电)缆开盘检验时应核对光(电)缆的实际A、B端别,并在缆盘上正确醒目的标注。

3.1.6 光(电)缆及其他线路器材经过检验后应做好记录。

3.2 光缆单盘检验

3.2 光缆单盘检验

3.2.1 单盘光缆的主要检验项目应包括光纤长度复测、光纤损耗测量、光纤后向散射信号曲线观察。

3.2.2 光纤传输特性应符合设计要求。盘长应符合设计规定并与出厂标称长度吻合。

3.3 电缆单盘检验

3.3 电缆单盘检验

3.3.1 单盘电缆的主要检验项目应包括不良线对检验、电缆外皮密封性能检验、线对环阻检验、绝缘电阻检验、耐压检验等内容。

3.3.2 通信电缆芯线色谱或排列顺序应符合标准,芯线完好率100%,电缆芯线应无断线、混线、地气及绝缘不良现象。

3.3.3 铜芯全塑电缆的主要电气特性、绝缘指标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3.4 填充型电缆的填充物应均匀饱满。

3.3.5 对充气型电缆应充入干燥气体,在气压达到30kPa~50kPa稳定后3h(铠装电缆应为6h),电缆气压值不得降低。对密封性能达不到上述规定的电缆不得使用。

3.3.6 自承式光(电)缆的吊线应与光(电)缆平行。钢绞线应紧密扭合,将端头剥除200mm塑料护套后,钢绞线不得松散。

'>《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1171-2016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74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

《总配线架》YD/T 694

《光纤配线架》YD/T 778

《通信用气吹微型光纤及光纤单元 第3部分 微管、微管束和微管附件》YD/T 1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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