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872-201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hydropower projects

GB 50872-201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8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72-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5.1.2、5.1.3、5.2.1、6.1.2、6.4.1、7.0.4、8.0.3、8.0.5、9.0.7、10.0.9、11.2.2、11.2.5、11.3.1、11.3.2、12.1.1、12.1.3、12.1.10、12.1.11、12.2.1、12.2.2、12.3.1、12.3.2(1)、13.1.1、13.1.2、13.2.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9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为13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厂区规划,厂区建(构)筑物,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室外电气设备,室内电气设备,电缆,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技术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政编码:10012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参编单位: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赵忠会 李光华 董新 金峰 杨志刚 赵琨 张鹏 段波 李嵘 吕康 江宏文 周强 牛文彬 王润玲 倪照鹏 王宗存 王继琳 姚云龙

主要审查人:冯真秋 黄璁 王毅华 王兆成 姚福明 庞秀岚 李德玉 万风霞 曾镇铃 陈寅其 徐立佳 郭筱蓉 彭淑英 杨益 刘立成 陈立新 鲁玉凤 吕卫国 林来豫

1总则

1      

1.0.1  为预防水电工程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工程(以下统称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枢纽外的远程控制室、调度机房的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水电工程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术语

2      

2.0.1  水电工程建(构)筑物    hydropower engineering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用于挡水、泄水、进水、调压、通航的建(构)筑物,以及安装发电设备和辅助设备的主副厂房、主变压器场、开关站等。

▼ 展开条文说明

2.0.2  主厂房    power house

   装置水轮发电机组及其辅助设备的主机室及安装间的厂房。

2.0.3  副厂房    auxiliary power house

   装置配电、控制操作、通信等设备,为电站的运行、控制、管理服务而设的用房。

2.0.4  升压开关站    boost switching station

   接受和分配水轮发电机组发出的电能,经升压后向电网或负荷点供电的高压配电装置的场所。包括主变压器场和开关站。开关站又分屋内和室外两种形式。

2.0.5  地面厂房    ground powerhouse

   厂房的主体位于地上,有可开启外窗的厂房。

2.0.6  封闭厂房    enclosed powerhouse

   厂房的主体位于地上,但无可开启外窗的厂房。

2.0.7  非地面厂房    underground powerhouse

   位于地下或坝内且无外窗的厂房。

▼ 展开条文说明

2.0.8  进厂交通洞    powerhouse access tunnel

   进入非地面厂房的交通隧洞。

▼ 展开条文说明

2.0.9  消防疏散电梯    fire evacuation elevator

   火灾时可供人员安全疏散使用的电梯。

▼ 展开条文说明

2.0.10  一个设备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    the maximum volume of a device for a fire-fighting

   一次灭火时设备本身的自动灭火系统用水量和需要同时开启的消火栓用水量之和。

2.0.11  一个建筑物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    the maximum volume of a structural fire fighting

   一次灭火时最大一座建筑物所需的室内、外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之和。

3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3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水电工程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 展开条文说明

3.0.2  水电工程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表3.0.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水电工程厂房的屋顶承重结构采用金属构件,如其距地面净空高度大于或等于13m时,屋顶金属承重结构构件可不进行防火保护。

▼ 展开条文说明

3.0.3  地面厂房中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绝缘油油罐室、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厂房外地面绝缘油、透平油油罐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非地面厂房及封闭厂房耐火等级应为一级。(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展开条文说明

3.0.4  水电工程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厂区规划

4  厂区规划

4.0.1  在进行水电工程的厂区规划设计时,厂房、开关站和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场等布置应满足防火间距及消防车道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4.0.2  厂区内厂房之间及与厂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0.3  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3的规定。当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厂房的间距不满足本条规定时,可按本规范7.0.5条规定执行。

表4.0.3  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m)

   注:1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绝缘油或透平油露天油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2  水电工程内的油浸式变压器的总储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0.4  绝缘油或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建(构)筑物、开关站、厂外铁路、厂外公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  绝缘油或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建(构)筑物、开关站、厂外铁路、厂外公路的防火间距(m)

   注:防火间距应从距建(构)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

▼ 展开条文说明

4.0.5  厂房外地面绝缘油、透平油油罐室与厂区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表4.0.5  厂房外地面绝缘油、透平油油罐室与厂区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主、副厂房及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较表中间距减少2m。

▼ 展开条文说明

4.0.6  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2倍。

▼ 展开条文说明

4.0.7  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以及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与厂区内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厂区内主要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5m。

▼ 展开条文说明

4.0.8  厂区地面建筑物及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开关站的室外配电装置区域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 展开条文说明

4.0.9  水电工程消防车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电工程总装机容量为1500MW~3500MW时,宜配备一辆消防车;总装机容量大于3500MW时,宜配备两辆消防车。

   2  距离水电工程指定消防地点15km范围内,有城镇或其他企业消防车可以利用时,消防车设置的数量可以减少。

   3  配备消防车的水电工程,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车库及其附属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

4.0.10  厂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应能到达室外油浸式主变压器场、开关站、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以及厂房入口处。对于地面厂房,至少沿一条长边应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非地面

厂房,当进厂交通洞长度不超过40m时,消防车可只到达进厂交通洞的地面入口处。

▼ 展开条文说明

4.0.11  厂区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仅沿地面厂房一条长边设置时,其宽度不应小于6m。

   2  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距地面净高不应小于4m。

   3  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在适当位置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5m×15m的回车场。

   4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5厂区建(构)筑物

5.1 防火构造

5  厂区建(构)筑物

5.1  防火构造

5.1.1  设在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中的丙类生产场所应做局部分隔,并应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

5.1.2  水电工程中丙类生产场所局部分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绝缘油油罐室、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柴油发电机室的储油间门应能自动关闭。

   2  继电保护盘室、辅助盘室、自动和运动装置室、电子计算机房、通信室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  其他丙类生产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展开条文说明

5.1.3  水电工程中部分其他类别生产场所局部分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央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窗应为固定式甲级防火窗。

   2  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消防水泵房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  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展开条文说明

5.1.4  当水电工程厂房为地面厂房时,主厂房和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副厂房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限。高层副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2。非地面副厂房及封闭副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m2

▼ 展开条文说明

5.1.5  当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隧)道、竖井出口兼作安全出口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墙体与出线、通风管道隔开,出口宽度、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5.1.6  消防疏散电梯参照消防电梯要求进行设计,底站到顶站时间可根据井道高度确定。其前室或合用前室与主厂房或疏散廊道之间应增设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通往两个相邻区域隔墙上的门应是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 展开条文说明

727'>《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872-2014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3.1  大、中型水电工程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采用集中报警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13.3.2  火灾报警区域应按防火分区或机组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或由一台或几台机组的主厂房、副厂房各层组成,大坝宜设为一个报警区域。船闸、升船机宜按闸首划分报警区域。

▼ 展开条文说明

13.3.3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1  中央控制室、继电保护盘室、辅助盘室、配电盘室(洞)、配电装置室(洞);

   2  计算机房、通信设备室、蓄电池室和办公室;

   3  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上的立式水轮发电机风罩内;

   4  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上的贯流式水轮发电机内;

   5  设置在室内和地下的油浸式变压器室,设置在屋外装有固定式自动灭火系统的油浸式变压器;

   6  设置在室内和地下的110kV及以上敞开式开关站;

   7  电缆室(夹层)、大型电缆通道(廊道)和大型电缆竖(斜)井;

   8  油罐室、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

   9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疏散)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

   10  电梯机房;

   11  主厂房水轮机层、出线层;

   12  大坝的启闭机室、油泵房、集中控制室;

   13  船闸和升船机的启闭机室、油泵房、集中控制室;

▼ 展开条文说明

13.3.4  消防控制屏或控制终端宜设在中央控制室内。

▼ 展开条文说明

13.3.5  应根据水电工程安装部位的特点选用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对油浸式主变压器和水轮发电机,应选用抗工频电磁场的火灾探测器。

▼ 展开条文说明

13.3.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 展开条文说明

13.3.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水电工程公共接地网,并用专用接地干线引至接地网。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铜导体。

▼ 展开条文说明

13.3.8  消防专用电话可与水电工程调度电话合用,功能及布线应满足消防专用电话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13.3.9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应在中控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或所选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满足手动直接控制的功能。

▼ 展开条文说明

13.3.10  大、中型水电工程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 展开条文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

本文链接:/guifan/4351.html

版权声明: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

发表评论 共有 0 条评论)

联系客服
网站客服 业务合作 Q交流群
123456789
公众号
公众号
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