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hydropower projects
GB 50872-201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8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72-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5.1.2、5.1.3、5.2.1、6.1.2、6.4.1、7.0.4、8.0.3、8.0.5、9.0.7、10.0.9、11.2.2、11.2.5、11.3.1、11.3.2、12.1.1、12.1.3、12.1.10、12.1.11、12.2.1、12.2.2、12.3.1、12.3.2(1)、13.1.1、13.1.2、13.2.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9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为13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厂区规划,厂区建(构)筑物,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室外电气设备,室内电气设备,电缆,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技术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政编码:10012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参编单位: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赵忠会 李光华 董新 金峰 杨志刚 赵琨 张鹏 段波 李嵘 吕康 江宏文 周强 牛文彬 王润玲 倪照鹏 王宗存 王继琳 姚云龙
主要审查人:冯真秋 黄璁 王毅华 王兆成 姚福明 庞秀岚 李德玉 万风霞 曾镇铃 陈寅其 徐立佳 郭筱蓉 彭淑英 杨益 刘立成 陈立新 鲁玉凤 吕卫国 林来豫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预防水电工程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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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为了说明本规范的制订目的,特作本条规定。本条阐明制订本规范的目的和重要性,强调必须认真贯彻消防工作方针,重视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水电工程是国家重要的基本建设项目之一,能否安全运行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为确保工程建成投产后,尽量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即使万一发生火灾,也要使其损失减少到最小,首先必须在工程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工程(以下统称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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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根据水电工程的规模和重要性,并考虑我国水电工程建设现状及消防水平作出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与我国其他现行防火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要求一致,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水电工程的分等标准参照《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5180-2003中大(1)型、大(2)型和中型的有关规定。
在水电工程中,增加水力发电厂机组的单机容量(简称“增容”工程)属改建工程;增加水力发电厂原有厂房中机组的台数(简称“扩机”工程)属扩建工程;不论一期还是二期,凡新建厂房的工程均列为新建工程。在这些工程的设计中都必须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实施后,对已处在不同设计施工阶段的工程,通常按下列要求实施:对正在设计的工程应完全执行本规范要求;对已设计正在施工的工程,如不满足本规范要求,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已投产的工程,如不满足本规范要求,可结合技术改造采取补救措施。
小型水电工程设计可参照使用本规范。
根据水电工程的具体条件,本规范编制反映了水电行业的主要特点:
(1)水电工程大部分位于河床狭窄的山谷地区,枢纽布置集中、紧凑,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随整体枢纽布置一起统筹考虑,如消防车道、防火间距、安全出口等设施。
(2)水电工程一般离城镇较远,在消防设计中通常无法考虑和城镇消防设施的结合。每个工程要有消防自救能力,消防设施的配置要满足扑救可能发生火灾的要求。
(3)水电工程厂房内设备布置比较集中,消防设施标准要因地制宜,立足于国内水电工程消防设计现状,同时适当考虑今后的发展。对机电设备的消防,是以目前国内的设备制造工艺水平为前提,在总结和吸取防火设计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4)水电工程的水源充足,要充分发挥水消防的优势。
(5)水电工程一般工期较长,当工程分期投入运行时,不仅要有整体消防设计方案,还必须要有分期实施的消防设计方案。
1.0.3 枢纽外的远程控制室、调度机房的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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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近年来有很多水电站将中央控制室或调度机房设于枢纽区之外的生活区的办公楼中。为明确其设计标准,特注明该类工程的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1.0.4 水电工程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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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本规范是在《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1990的基础上,总结其自发布实施以来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近年来水电防火技术的发展和经验而制订的。本规范编制中考虑了与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一致和协调,并注意向国际上先进国家的规范靠拢,参照了美国的《水电厂防火设计规范》、《美国国家电气法规》、《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规范》,日本的《变电所等的防火对策指针》,前苏联的《电气安装规程》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规范的先进性。
2术语
2 术 语
2.0.1 水电工程建(构)筑物 hydropower engineering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用于挡水、泄水、进水、调压、通航的建(构)筑物,以及安装发电设备和辅助设备的主副厂房、主变压器场、开关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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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水电站枢纽一般由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进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平水建筑物、厂房枢纽建筑物等六大部分组成。
挡水建筑物为截断水流、集中落差、形成水库的拦河坝、闸或河床式水电站的水电站厂房等水工建筑物。
泄水建筑物为用以宣泄洪水或放空水库的建筑物,如开敞式河岸溢洪道、溢流坝、泄洪洞及放水底孔等。
进水建筑物为从河道或水库按发电要求引进发电流量的引水道首部建筑物,如有压、无压进水口等。
引水建筑物为向水电站输送发电流量的明渠及其渠系建筑物、压力隧洞、压力管道等建筑物。
平水建筑物,对有压引水式水电站为调压井或调压塔;对无压引水式电站为渠道末端的压力前池。
厂房枢纽建筑物主要是指水电站的主厂房、副厂房、变压器场、高压开关站、交通道路、尾水渠、修理加工车间、库房等建筑物。
对于有通航要求的水电工程,还设有通航建筑物,主要为通航船闸、升船机等建筑物及设施。
2.0.2 主厂房 power house
装置水轮发电机组及其辅助设备的主机室及安装间的厂房。
2.0.3 副厂房 auxiliary power house
装置配电、控制操作、通信等设备,为电站的运行、控制、管理服务而设的用房。
2.0.4 升压开关站 boost switching station
接受和分配水轮发电机组发出的电能,经升压后向电网或负荷点供电的高压配电装置的场所。包括主变压器场和开关站。开关站又分屋内和室外两种形式。
2.0.5 地面厂房 ground powerhouse
厂房的主体位于地上,有可开启外窗的厂房。
2.0.6 封闭厂房 enclosed powerhouse
厂房的主体位于地上,但无可开启外窗的厂房。
2.0.7 非地面厂房 underground powerhouse
位于地下或坝内且无外窗的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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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水电工程厂房名称具有行业特点,为便于业内外均能理解,特明确其定义。
2.0.8 进厂交通洞 powerhouse access tunnel
进入非地面厂房的交通隧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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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水电工程中有多种交通洞。“进厂交通洞”专指进入非地面厂房的交通隧道,因为该隧道要承担非地面厂房的安全疏散,故特予以定义。
2.0.9 消防疏散电梯 fire evacuation elevator
火灾时可供人员安全疏散使用的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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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根据水电工程中地下厂房的情况,参照国内外消防界对使用电梯进行高层建筑安全疏散的研究成果和一些成功使用电梯进行安全疏散的实际案例,本次规范编制规定在水电站地下厂房的安全疏散中可以使用消防疏散电梯。
2.0.10 一个设备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 the maximum volume of a device for a fire-fighting
一次灭火时设备本身的自动灭火系统用水量和需要同时开启的消火栓用水量之和。
2.0.11 一个建筑物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 the maximum volume of a structural fire fighting
一次灭火时最大一座建筑物所需的室内、外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之和。
3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3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水电工程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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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本规范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确定的原则,并结合水电的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对水电工程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作出相应规定。
水电工程厂房中大部分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较低,只有少量丙类场所。根据水电工程厂房的实际情况,确定主副厂房为丁类,而局部场所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类别。
考虑到在生产过程中不存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规定的甲类和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场所,本规范中只划分生产场所中丙、丁和戊类三个火灾危险性类别。如有汽油油库、氧气瓶仓库等,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关于规范中表3.0.1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说明:
(1)主厂房、副厂房、屋内开关站。厂房是水电工程最主要的生产建筑物,一般包括主厂房、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按其生产特点,主厂房、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没有甲类和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场所,包含有少量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场所。例如油浸变压器室、绝缘油及透平油油罐室、油浸式电抗器室等。但这类场所仅占整个厂房很少一部分,并采用防火墙或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门进行了局部分隔,并按要求配备了相应的消防设施。因此在发生火情时,能阻止火灾的蔓延。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1.1条的原则,本规范规定水电工程的主厂房、副厂房和屋内开关站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
(2)变压器室。油浸式变压器绝缘油闪点在130℃以上,属于闪点大于60℃的丙类液体,使用这类绝缘油的油浸变压器房间属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独立设置的变压器检修间也属于这种情况。
干式变压器采用难燃绝缘材料,不含绝缘油,其房间属丁类火灾危险性场所。
(3)配电装置室。配电装置室(含发电机电压配电装置及其他高压配电装置)内,按单台设备充油量大于或小于等于60kg将其划分为丙类或丁类火灾危险性场所。该规定使本规范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执行的标准一致。
(4)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类设备场所。在水电工程内,这类场所主要包括继电保护盘室、辅助盘室、通信室和电子计算机房等。这些场所是水电工程的控制中枢,其安全关系到整个供电系统能否正常运行。该类场所电气线路较多,存在电气火灾的可能性,同时也是电站人员活动较集中处。综合各种因素,将其划分为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
(5)SF6封闭式组合电器开关站和SF6贮气罐室。SF6本身属不可燃气体,在常温下理化性质十分稳定。SF6绝缘电气设备本体其他部分亦由不燃材料制成,因此划分为丁类火灾危险性场所。
(6)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场所。水电工程采用的电缆种类多,数量大。从火灾危险性来讲,目前一般采用的电缆,当其单根移开火源后一般不会继续燃烧,但当电缆数量较多时,一旦起火火势仍会蔓延。因此,在电缆室(夹层)和电缆通道(含电缆隧道、竖井)中架空敷设的电缆火灾危险性较大,在本规范中划分为丙类。
当采用阻燃电缆(在其绝缘和保护层材料中添加阻燃剂,着火后具有不易延燃或自燃特性),或在普通电缆上采用了阻止延燃措施时,其火灾危险性等级可以适当降低。
(7)蓄电池室及配套房间。国家水电工程中主要采用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这类蓄电池在结构上采取了密封和消氢措施,但在运行中仍可能有少量氢气逸出。故这类蓄电池室划为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
碱性蓄电池和阀控式蓄电池室,按其性能划为丁类火灾危险性场所。
与蓄电池室配套布置的酸室、套间及通风机室,一般都设在蓄电池室旁边。这些辅助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相应蓄电池室对待。
3.0.2 水电工程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表3.0.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水电工程厂房的屋顶承重结构采用金属构件,如其距地面净空高度大于或等于13m时,屋顶金属承重结构构件可不进行防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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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对于水电工程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考虑到建筑主体一般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基本符合一级或二级耐火等级要求。三级耐火等级的砖木结构在大中型水电工程中已不再使用。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针对水电工程具体情况,将水电工程建(构)筑物构件的耐火等级规定为一级和二级。
本规范表3.0.2系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2.1,列出了两个耐火等级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具体规定。其中防火墙、柱、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屋顶承重构件的规定,参考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的数据。
对于高度超过13m的屋顶金属承重结构,不再进行防火保护,系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第3.2.4条和水电站厂房的具体情况确定的。
3.0.3 地面厂房中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绝缘油油罐室、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厂房外地面绝缘油、透平油油罐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非地面厂房及封闭厂房耐火等级应为一级。(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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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规定地面厂房中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绝缘油或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是因为这些场所火灾危险性及火灾荷载均较其他丙类场所大,故提高标准。规定非地面厂房及封闭厂房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是因为这些场所人员疏散及火灾扑救难度均较地面厂房大,参考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相关规定,将其耐火等级规定为一级。
厂房外地面绝缘油、透平油油罐室可按储存丙类液体物品的库房考虑,其建筑物耐火等级要求不应低于二级。
3.0.4 水电工程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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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近年来水电工程厂房进行内装修的情况越来越多,为使该部分防火设计有所遵循,特作此条规定。
4厂区规划
4 厂区规划
4.0.1 在进行水电工程的厂区规划设计时,厂房、开关站和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场等布置应满足防火间距及消防车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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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水电工程的厂区规划设计中,除了满足枢纽布置要求外,必须同时考虑工程防火设施的总布置。在工程的预可研或可研设计阶段就应确定厂区内的厂房、开关站、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场等主要生产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使其满足防火间距、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的要求。
4.0.2 厂区内厂房之间及与厂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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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厂区内厂房之间及与厂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满足消防扑救和防止火势向相邻建筑物、设备蔓延,同时考虑节约用地,减少工程量等因素,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确定。
4.0.3 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3的规定。当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厂房的间距不满足本条规定时,可按本规范7.0.5条规定执行。
表4.0.3 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m)

注:1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绝缘油或透平油露天油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2 水电工程内的油浸式变压器的总储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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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油浸式变压器在运行中可能因电气事故产生电弧,有导致燃烧或爆裂的可能。万一发生火灾事故,不但其本身会遭到破坏,而且会蔓延扩大以致全厂停电。本条规定主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中室外变压器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确定。
本条中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绝缘油、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室外变压器对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要求确定的。露天油罐总储量(V)按5m3≤V<250m3和250m3≤V<1000m3分级。因为绝缘油的闪点约为130℃,透平油的闪点为180℃,均高于120℃。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1条的规定,防火间距可减少25%。
4.0.4 绝缘油或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建(构)筑物、开关站、厂外铁路、厂外公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 绝缘油或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建(构)筑物、开关站、厂外铁路、厂外公路的防火间距(m)

注:防火间距应从距建(构)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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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绝缘油、透平油露天油罐对建筑物、开关站的防火间距主要根据火灾扑救要求确定,但由于绝缘油和透平油不易起火,国内外这方面的火灾案例较少,无实践数据。本条规定主要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确定。
绝缘油、透平油露天油罐与丙、丁、戊类厂房及库房的防火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闪点大于120℃液体储罐的规定,将防火间距折减25%。
绝缘油、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丙类固定顶储罐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增加25%的规定确定。
绝缘油、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开关站的防火间距比对油浸式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减少了5%~17%,其理由为开关站内电气设备的充油量较小。如果主变压器与开关站布置在一起,则按本规范第4.0.3条执行。
本条所述厂外铁路和厂外公路均指永久性地与国家铁路网、公路网衔接的铁路和公路,其防火间距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相同。
4.0.5 厂房外地面绝缘油、透平油油罐室与厂区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表4.0.5 厂房外地面绝缘油、透平油油罐室与厂区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主、副厂房及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较表中间距减少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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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厂房外地面绝缘油、透平油油罐室可按储存丙类液体物品的库房考虑,其对厂房和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丙类物品库房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要求确定。但当其本身设有固定式灭火装置时,可以及时扑救初期火灾,防止蔓延,因此在表4.0.5“注”中说明这种情况防火间距可减少2m。
对厂外铁路和道路的防火间距是按本规范4.0.4储罐与厂外铁路和公路的防火间距减少33%确定的,其主要理由是考虑到油罐室对防止火灾蔓延比露天储罐有利,向室外热辐射强度也比露天储罐小,有利于扑救。
4.0.6 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2倍。
▼ 展开条文说明
4.0.6本条规定主要是为防止因电杆倒塌,电缆短路起火而波及油罐,导致油罐火灾。储存丙类液体的储罐,其闪点不低于60℃,在常温下挥发可燃蒸汽少,蒸汽扩散达到燃烧爆炸范围的可能性更少。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2.1条规定: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水电工程中的绝缘油、透平油罐符合这种情况。
4.0.7 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以及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与厂区内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厂区内主要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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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水电工程厂区内,一般在施工期间,为了运输施工人员、大件设备和混凝土料罐等的需要,铺设了临时运输用的铁路线,工程竣工后,通常该运输线就停止使用或拆掉,绝缘油和透平油罐及其地面油罐室一般在工程施工后期,临发电前才存放油品,因此防火间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本条规定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中对丙类桶装油品仓库与油库内铁路机车走行线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确定为不应小于10m。
水电工程厂区内的道路主要是供电站运行人员使用,而且水电工程的值班人员较少,无关的车辆不得进入,因此汽车排气管的飞火影响较小。故绝缘油和透平油罐对厂区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对丙类液体储罐与厂区次要道路的间距要求,确定为不应小于5m。
4.0.8 厂区地面建筑物及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开关站的室外配电装置区域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 展开条文说明
4.0.8室外消火栓是水电工程的基本灭火设施。为保证厂区地面建筑物、室外油浸式变压器的灭火需要,要求在其周围设置室外消火栓。
对于开关站的室外配电装置区域,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规定,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4.0.9 水电工程消防车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电工程总装机容量为1500MW~3500MW时,宜配备一辆消防车;总装机容量大于3500MW时,宜配备两辆消防车。
2 距离水电工程指定消防地点15km范围内,有城镇或其他企业消防车可以利用时,消防车设置的数量可以减少。
3 配备消防车的水电工程,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车库及其附属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
4.0.9水电工程厂房、室外主变压器、开关站、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等部位,虽然都设置了固定或移动式灭火设备,有些场所还设有自动灭火设备,但考虑到这些灭火设备有可能失效或扑救能力不足,仍需借助消防车进行扑救。因此按照不同规模,配备必要数量的消防车,是保证水电站安全运行的基本措施之一。
消防车的配置数量是根据我国已建水电站的实际配置情况,并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定的。
总装机容量为1500MW~3500MW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宜配备一辆中型水罐消防车,该消防车除配备直流水枪外,还应配备高压喷雾水枪。
装机容量达3500MW以上的水力发电厂,宜配备两辆消防车,可以选用一辆水罐消防车,一辆干粉消防车。
配置了消防车,就必然要设置消防车库,配备消防人员,考虑训练场地等。这不仅增加了工程投资,而且会带来消防队员的管理、训练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现在,水电工程已逐步实现无人值班、少人值守,人员定编已十分有限。一个大型水电站定员也不过一百多人,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队员存在一定困难。因此,为了降低工程投资,减少管理难度,本条规定“距离水电工程指定消防地点15km范围内,有城镇或其他企业其消防车可以利用时,消防车设置的数量可以减少”。按此规定,有条件的水电站可以考虑借用城市或其他企业的消防力量,或与其他企业合建消防站。
15km是按消防车接警后10min内可到达火灾现场考虑的。水电工程一般均为专用道路,现在消防车时速均在90km/h~110km/h。按时速90km/h计算,10min距离为15km。《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规定的城市消防站布局,是按接警后5min消防车到达火灾现场确定的。考虑到大中型水电工程一般都处于深山峡谷之中,距离城镇都较远,按照城市消防站的标准不太现实,加之大中型水电工程一般都有较为完备的消防自救能力。因此,按消防车10min内可到达火灾现场考虑是比较合理的。
根据消防扑救的需要和水电站的具体特点,对“设置相应的消防车库及其附属设施”的基本要求如下:
(1)应设置值班室和专用车库,并应配备必要的昼夜值班人员。
(2)通信设备配置火警专用电话、普通电话、专线电话。
(3)消防车库的位置应满足从接警起5min内消防车到达厂区最远点的要求。
4.0.10 厂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应能到达室外油浸式主变压器场、开关站、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以及厂房入口处。对于地面厂房,至少沿一条长边应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非地面
厂房,当进厂交通洞长度不超过40m时,消防车可只到达进厂交通洞的地面入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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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水电工程的主厂房、副厂房、室外油浸式主变压器、开关站、露天油罐是消防扑救的重点部位,因此要求消防车应能到达上述部位。对于地面厂房,为了便于消防扑救的展开,要求消防车道至少沿厂房的一条长边布置。
对于非地面厂房,当进厂交通洞长度不超过40m时,消防车到达进厂交通洞的地面入口处可以满足消防扑救要求,因此规定这种情况下消防车可以不到达厂房入口处。
4.0.11 厂区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仅沿地面厂房一条长边设置时,其宽度不应小于6m。
2 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距地面净高不应小于4m。
3 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在适当位置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5m×15m的回车场。
4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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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1消防车道是按单车道考虑的,其宽度规定为不小于4m。但当消防车道仅沿地面厂房一条长边设置时,规定其宽度不应小于6m,是为了解决会车。消防车道地面至上部障碍物之间的净空要求和回车场面积都是根据目前使用的消防车的外形尺寸确定的。消防车道的路面(含消防车道所经过的管沟、盖板等)荷载要满足消防车满载总重要求。
对于尽头式消防车道,在直线段的两端部设置回车场有困难时,可以根据具体条件在离端头30m之内设回车场。
水电工程厂区行人和车辆较少,为节约用地,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5厂区建(构)筑物
5.1 防火构造
5 厂区建(构)筑物
5.1 防火构造
5.1.1 设在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中的丙类生产场所应做局部分隔,并应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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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根据水力发电厂的生产特点,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内的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类别无甲、乙类,仅有少数为丙类,如油浸式变压器室、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室、电缆夹层、油浸式电抗器室等,但是这些场所都以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门做了局部防火分隔,并都按有关要求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能有效防止火灾的蔓延。
5.1.2 水电工程中丙类生产场所局部分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绝缘油油罐室、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柴油发电机室的储油间门应能自动关闭。
2 继电保护盘室、辅助盘室、自动和运动装置室、电子计算机房、通信室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 其他丙类生产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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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为保证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不受丙类场所的影响,本规范对该类厂房中丙类场所的防火分隔要求进行了规定。
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绝缘油油罐室、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等场所均有丙类液体,属于火灾危险性较高、火灾荷载较大的场所,采用的防火分隔标准最高。
按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第6.3.3条规定: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大中型水电站的继电保护盘室,自动和远动装置室、电子计算机房、通信室等场所的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按照该规范第3.1.2条和第3.1.3条规定应当属于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本条参照该规范作出相关规定。
“防火隔墙”指分隔丁类、戊类厂房中需要进行防火分隔场所的围护隔墙。
5.1.3 水电工程中部分其他类别生产场所局部分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央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窗应为固定式甲级防火窗。
2 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消防水泵房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 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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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水电工程中若干丁类、戊类场所按照相关规范规定,也应当进行局部分隔。
1中央控制室虽属丁类场所,但按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第6.3.3条规定,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近年来有在中央控制室朝向主厂房的隔墙上开观察窗的工程实例,参照门的标准,规定该窗应为固定式甲级防火窗。
2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室虽不属于丙类场所,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2.5条规定,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消防水泵房虽属于戊类场所,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2.5条和第8.6.4条规定,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通风空调机房虽属于戊类场所,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2.5条规定,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5.1.4 当水电工程厂房为地面厂房时,主厂房和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副厂房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限。高层副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2。非地面副厂房及封闭副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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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单层、多层、高层厂房划分的原则,水力发电厂主厂房的发电机层以上均为一层,不论其建筑高度为多少,定为单层厂房;地面副厂房当建筑高度等于或小于24m时,定为多层副厂房,大于24m时定为高层副厂房。
当副厂房两侧室外不一样高时,以消防车可到达的室外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为建筑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水电工程的主副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本规范规定水电工程的主厂房和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地面副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在这种情况下主副厂房之间可以不划分防火分区。
从水力发电厂的运行、检修要求来看,主厂房内也不能以防火墙或其他设施进行防火分隔。为预防主厂房内万一发生火灾时的火势蔓延,一般都按机组段设置了消火栓等消防设备,以便及时扑救。
高层副厂房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2。
本条规定中的副厂房,系指内有中控室等人员不间断值班场所的端头副厂房。
水电站厂房空间高大,除部分丙类场所外,可燃物很少。生产工艺又要求空间连通。多年来水电站地下厂房设计按照“大空间,局部防火分隔”的思路,将主副厂房(包括主变廊道)划为一个防火分区。经过多年的实践,这种思路是符合水电站消防特点,也是满足生产运行要求的。
5.1.5 当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隧)道、竖井出口兼作安全出口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墙体与出线、通风管道隔开,出口宽度、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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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道、竖井兼作安全出口时,其通道宽度和高度一方面要保证出线、通风管道的运行可靠和检修方便;另一方面,要保证满足安全疏散要求。为此,出线和通风管道应与通道隔开。
5.1.6 消防疏散电梯参照消防电梯要求进行设计,底站到顶站时间可根据井道高度确定。其前室或合用前室与主厂房或疏散廊道之间应增设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通往两个相邻区域隔墙上的门应是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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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考虑到目前国家还没有消防疏散电梯的标准可资引用和参照,在实际工程中可参照消防电梯做法进行设计,并增设防火隔间以提高安全性。单项设计完成后应经消防专题论证会讨论通过才能付诸使用。
727'>《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872-2014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3.1 大、中型水电工程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采用集中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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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结合目前国内水电工程消防设计经验以及《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9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5.1.3条规定制订本条。
13.3.2 火灾报警区域应按防火分区或机组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或由一台或几台机组的主厂房、副厂房各层组成,大坝宜设为一个报警区域。船闸、升船机宜按闸首划分报警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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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本条参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5.2.2条、第4.1.1条及大、中型水电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实例制订。对于中、小型水电工程来说,工程规模不是很大,电气设备布置相对集中,火灾报警探测点较少,可将整个工程设置为一个报警区域,报警范围包括机组段主厂房、副厂房、开关站等建筑物,整个工程可采用区域报警系统结构或集中报警系统结构,报警及联动控制设备集中布置,便于维护管理。对于大型水电工程来说,工程规模很大,电气设备布置较分散,各建筑物之间距离较远,可考虑按电站厂房、开关站、船闸、升船机、进水口、泄洪闸等部位划分报警区域。比如根据电站厂房规模大小将电站厂房按一个或几个机组段组成一个报警区域,每个报警区域控制范围包括机组段的主厂房、上下游副厂房各层等部位。又比如将开关站、船闸、升船机、进水口、泄洪闸划分成不同的报警区域,每个报警区域控制不同的电气设备和建筑区域。这样划分的优点在于能缩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影响范围,提高系统可靠性,便于运行维护管理,并能节省电缆用量,降低系统成本。
13.3.3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1 中央控制室、继电保护盘室、辅助盘室、配电盘室(洞)、配电装置室(洞);
2 计算机房、通信设备室、蓄电池室和办公室;
3 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上的立式水轮发电机风罩内;
4 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上的贯流式水轮发电机内;
5 设置在室内和地下的油浸式变压器室,设置在屋外装有固定式自动灭火系统的油浸式变压器;
6 设置在室内和地下的110kV及以上敞开式开关站;
7 电缆室(夹层)、大型电缆通道(廊道)和大型电缆竖(斜)井;
8 油罐室、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
9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疏散)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
10 电梯机房;
11 主厂房水轮机层、出线层;
12 大坝的启闭机室、油泵房、集中控制室;
13 船闸和升船机的启闭机室、油泵房、集中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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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附录D.2.14~D.2.17和附录D.3.7~D.3.8的规定,对于位于地面和地下的生产厂房和库房有不同的设置火灾探测器的要求。对于地面的生产厂房和库房,要求火灾危险性在丙类及以上时设置火灾探测器;对于地下的生产厂房和库房,要求火灾危险性在丁类及以上时设置火灾探测器。
13.3.4 消防控制屏或控制终端宜设在中央控制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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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大、中型水电工程按“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原则设计,仅在中控室有人员值班。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的要求,必须将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布置在有人员值班的控制室或值班室内。因此,在水电工程中采用中控室兼作消防控制室,将消防控制屏或控制终端设在中控室内,有利于值班人员同时对火灾的监视。
13.3.5 应根据水电工程安装部位的特点选用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对油浸式主变压器和水轮发电机,应选用抗工频电磁场的火灾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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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根据现阶段国内水电工程的工作环境,用于水电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设备和用于一般的工业建筑环境的火灾报警装置设备比较,需要满足某些特殊的环境技术要求。例如水轮发电机和油浸式主变压器采用的火灾探测器应能够抗电磁场的干扰,蓄电池室、透平油库采用的火灾探测器需要有防爆能力,电缆廊道内采用的火灾探测器应具有防潮功能等。另外,在装有联动设备、自动灭火系统以及用单一火灾探测器不能有效确认火灾的场合,可采用同类或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器的组合设置。所以,对于水电工程火灾报警系统探测设备的选择,应该充分考虑被保护对象的火灾特性、使用环境、安装条件及满足的功能,进行全面综合的设计。
表2所列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可作为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时的参考。
表2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13.3.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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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均为重要的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时、准确地报警,可以使火灾损失大为减少,所以要求其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确保其供电的切实可靠。
13.3.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水电工程公共接地网,并用专用接地干线引至接地网。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铜导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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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水电工程均设有公共接地网,能满足电力系统设备接地的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为工程电气设备,接入公共接地网,能减少设置专用接地装置的各项设施。
13.3.8 消防专用电话可与水电工程调度电话合用,功能及布线应满足消防专用电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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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水电工程的通信系统采用单独布线,调度通信系统为直接通话方式,通信调度台一般都布置在中控室内,与消防专用电话要求的快速、直接通话功能相一致,可以满足消防通信的要求。作为消防专用电话的调度电话布线需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要求设置,电话配置需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5.6.3条第1款和《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DL/T5412-2009第7.5.3条有关规定。
13.3.9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应在中控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或所选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满足手动直接控制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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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本条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5.3.2条和《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DL/T5412-2009第7.3.2条有关规定,并根据水电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
13.3.10 大、中型水电工程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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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0本条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5.4节和《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DL/T5412-2009第7.4.1条有关规定,并根据水电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