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iron and
steel metallurgy enterprises
GB50414-2018
主编部门: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9年4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年第25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4-2018,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3.3、4.3.4、5.2.1、5.3.1、6.1.6、6.4.1(3)、6.7.3、6.7.6、6.10.3、6.13.1、9.0.5、10.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同时废止。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1月1日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由主编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冶金企业火灾事故教训和防火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吸收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完成规范报批稿,最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10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总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工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电气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补充了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2.补充了煤粉系统、磨煤和喷煤系统、煤粉制备及喷吹系统中煤粉温度、含氧量的防火设计要求。
3.对原规范有关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进行了调整。
4.取消了原规范附录B中有关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有关内容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往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邮政编码:10017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陆波 李伟刚 刘东海 阎鸿鑫 乐嘉龙 潘宏 杨丽 于义林 陈放谦 韩敬军 肖怀德 潘国友 李勇 诸骏生 崔保忠 肖丙雁 周晓东 倪照鹏 梅志斌 袁国斌 刘振山 李惠菁

戈义彬 张颖 赵文渤 闫晓萌 王晓冰 毕琳 赵洪泉 李冰茹张云生 阎国荣 屈春花 黄亚树
主要审查人:郭启蛟 马恒 李引擎 张道坚 蔡令放 刘志宏 李树彬 寇彦德 万杰 淡永再 丁宏军 刘凯 杜文锋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414-2018,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年11月1日以第252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07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是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鞍钢集团设计研究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主要起草人是陆波、李刚进、阎鸿鑫、张道坚、潘国友、蔡令放、刘东海、高少青、蔡承、高海建、卢少龙、谈健芳、丁国锋、李龙珍、经建生、厉剑、郭树林、郭益民、李彦军、唐葆华。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补充了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2.明确了煤粉系统、磨煤和喷煤系统、煤粉制备及喷吹系统中煤粉温度、含氧量的设计要求。
3.取消原规范附录B,有关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纳入第8.3节。
4.对原规范第8.3.1条表8.3.1有关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进行了调整。
5.调整了本标准引用的一些标准规范。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有关的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在2008年实施的《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 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在总结我国钢铁冶金企业建筑防火设计经验、有关消防科研成果和钢铁冶金企业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相关规范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0.1 为了预防和减少钢铁冶金企业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内加工、储存、分发、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的场所。
1.0.3 钢铁冶金企业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实际,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两个及以上工艺厂区的钢铁冶金企业宜统一消防规划、统一防火设计。
1.0.5 钢铁冶金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
钢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2005年全国钢产量达到了3.49亿t,2010年粗钢产量达到6.3亿t。随着科技进步和钢铁工业的发展,我国正由钢铁大国迈向钢铁强国,钢铁工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多起特大、大型火灾事故和各类中、小型火灾事故却给企业管理者、工程设计师、消防监督部门等提出了警示,钢铁冶金企业的消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其防火设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制订一个能够体现钢铁企业的特点,较好处理生产工艺、成本控制、节约能源与防火安全的关系,实现经济、有效地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的防火设计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本标准的修订,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和不适用范围。
本标准覆盖了钢铁冶金企业的采矿、选矿、综合原料场、焦化、耐火、石灰、烧结、球团、炼铁、炼钢、铁合金、热轧及热加工、冷轧及冷加工、金属加工与检化验等生产工艺过程。
本条规定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尤其对于消防改造工程的设计也应遵照本标准进行。在采矿等工艺中还存在着储存、分发和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的场所,而炸药和爆破器材的专业性强、防火要求特殊,且国家已经有专门规范,故本标准不适用于这些场所的防火设计。
设在厂区内的独立公共建筑,如办公楼、研究所、食堂、浴室等应按民用建筑进行防火设计。但为厂房服务而专设的生活间,如车间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锅炉间)、就餐室(不包括厨房)等可与厂房合并建设,也可独立布置,其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0.3 本条规定了钢铁冶金企业的防火设计原则,就是要结合工程实际,确定不同层面的防火设计目标,以实现防火设计的安全适用、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防火设计责任重大,因此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一定要慎重而积极,必须具备实践总结和科学实验的基础。在钢铁冶金企业的防火设计中,要求设计、建设和消防监督部门的人员密切配合,在工程设计中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防患于未然,从积极方面防止火灾的发生和蔓延,对于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具有重大意义。钢铁冶金企业的防火设计标准应从技术、经济两方面出发,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切实做到既促进生产、保障安全,又方便实用、经济合理。
1.0.4 钢铁冶金企业由于发展的需要,每年都有大量的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这些项目由于建造时间不一,所遵循的建造标准也不统一,导致各工艺系统的防火安全保障能力不一致。对于钢铁冶金企业来说,生产工艺中任一环节的不安全都会导致整个系统不能正常生产,因此钢铁冶金企业应统一消防规划和防火设计。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和企业发展状况,本标准只对大型的钢铁冶金企业,即具有两个及以上工艺厂区的企业提出此要求。
1.0.5 本标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制定过程中,已经与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了协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从20世纪50年代颁布实施以来,几经全面修订,在指导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工作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是防火设计的基础,因此,凡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已经规定的内容, 本标准原则上就不再重复规定,应执行其有关规定。
总降压变电站(所)、氧(氮)气站、压缩空气站、乙炔站、煤气站、制氢站、锅炉房等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相关规定。制氧站、制氢站、乙炔站、压缩空气站和锅炉房的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及《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相关规定。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储存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规定。自备发电厂及变(配)电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相关规定。
随着新工艺的出现,钢铁冶金企业的防火设计中也会出现一些本标准或相关国家规范未规定的防火设计问题,应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设计。
2术语
2.0.1 主厂房 main workshop
包容主要生产工艺设备的厂房,如炼钢主厂房、热轧主厂房等。
2.0.2 工艺厂区 process plant
相对独立的生产单元区域,如炼钢厂、自备电厂等。
2.0.3 主电室 main electrical room
设置服务于轧钢系统中的轧机主电机、变流装置、变(配)电设备、自动控制设备等的建筑。
2.0.4 主控楼(室)main control building
设置服务于除轧钢系统外的其他生产的自动控制设备、变(配)电设备等的建筑。
2.0.5 总降压变电所 general step-down transformer substa-tion
单独设置,对外从电力系统受电,并经变压器降低电压后向全厂供、配电的场所。
2.0.6 电缆隧道 cable tunnel
用于敷设电缆且有供安装和巡视通道的全封闭地下构筑物。
2.0.7 电缆廊道 cable corridor
用于敷设电缆且有供安装和巡视通道的,以不燃或难燃材料制成的全封闭地上建(构)筑物。
2.0.8 硝室 chamber
在地下矿井内各生产部位开凿的独立空间。
3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3.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中未规定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0.2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在生产中或火灾发生时,其表面热辐射温度低于200℃的金属承重构件,可不采用防火保护隔热措施,火焰直接影响的部位或热辐射温度高于200℃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
2 丁、戊类厂房。
3.0.3 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4 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设计最大煤堆轮廓线外1.5m范围内的钢结构承重构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
3.0.5 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润滑油站和液压站不应大于5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扩大1.0倍;
2 主厂房符合本标准第3.0.2条和第3.0.8条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面积不限;
3 受煤坑的防火分区不应大于3000㎡;
4 其他建筑物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0.6 钢铁冶金企业的炼铁的高炉及煤粉制备、炼钢的转炉及电炉区域、轧钢的镀锌及连续退火机组区域、煤气发电机主厂房等,厂房是单层,且不高于24m,但局部操作平台、烟囱、设备等高于24m,可以按单层确定防火设计。
3.0.7 封闭贮煤场建筑面积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宜超过12000㎡,当超过12000㎡时,应按下列要求采取措施:
1煤采用分堆放置,煤堆底边间距不应小于10m或煤堆间设置不低于2m的隔墙;
2应设置消防炮灭火设施。
3.0.8 设置在丁、戊类主厂房内的甲、乙、丙类辅助生产房间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条文说明
3.0.1 表3.0.1由本标准2007版条文说明中的表1修订而成。
本条给出了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原则,就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进行划分。
由于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实际设计时,需要根据生产工艺、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以及产品、副产品的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确定,为便于使用,表3.0.1列举了大部分钢铁冶金企业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烧结和球团工艺中的烧结冷却室、链蓖机一回转窑室和精矿干燥室是使用气体或固体作为原料进行燃烧的生产过程,其特点是均在固定设备内燃烧,而且所用的燃料量较少。多年的生产实践表明,烧结和球团生产主厂房均未发生过火灾,因此将其定位丁类是合适的。
(2)氨硫洗涤泵房是焦炉煤气洗氨和脱除硫化氢(H2S)装置中的一个泵房,其任务是输送稀氨水或稀碱液等不燃性液体,故氨硫洗涤泵房的火灾危险为戊类。
(3)彩涂车间内大量使用油漆,醇酸油漆可以粗略地认为稀料占一半左右,常用的稀料其闪点大多在28℃以下,试验表明,油漆成品虽然含有树脂、苯酐、颜料,但其闪点仍与纯稀料基本相仿,属于甲类液体。在硝基油漆中还含有硝化棉,硝化棉是非常容易燃烧的物质,它含有很多硝基基团,能放出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产生酸根和亚酸根,发热引起自燃。故在本标准中以溶剂的闪点来界定使用油漆工段的火灾危险性。
(4)耐火工程设计中采用导热油,以熔化、保温“中温沥青”,使之有较好的流动性。常用的导热油牌号是上海某牌导热油和盘锦某公司的有机载热体,特性见表1和表2。

从上表可知,常用导热油的闪点均大于120℃,故导热油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5)近年来钢铁冶金企业开始大量采用阻燃电缆,这往往造成人们的麻痹,实际上阻燃或阻止火焰传播的电缆并不意味着该电缆是非燃的,“在适当的条件下,阻燃电缆会支持自持燃烧”(引自我国《核安全法规》HAFO202附录Ⅷ“电缆绝缘层”)。另外美国的电缆耐火研究也表明,不仅阻燃电缆支持燃烧,而且涉及阻燃电缆的火灾比起非阻燃的含聚氯乙烯的电缆火灾更难扑灭。近年来,钢铁冶金企业发生的电缆火灾也说明了这一点(因为这些区域多已采用了阻燃电缆)。鉴于此,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等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6)钢铁冶金企业存在大量的电气地下室,其特点是位于地坪以下且内部敷设有大量的电缆,并集中有大量的电气设备。生产实践和火灾案例的分析都表明,这些场所中曾发生过多起火灾事故,因此该区域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7)焦炉应视为生产装置,该装置包括焦炉地下室、煤塔、端台及间台。
3.0.2 钢结构这种建筑结构形式以其重量轻、承载力大、施工简便、布局灵活等特点已经广泛应用于钢铁冶金行业的大型厂房建筑中。经过编制组与企业、设计院、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科研院(所)等各方面专家的充分研讨,并依据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其他行业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了本条款。
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或生产时热辐射温度高于200℃的部位,应设置隔热板、隔热墙或喷涂防火隔热涂料等防火隔热保护措施,使钢结构温度低于200℃。
3.0.3 地下液压站、润滑油站(库)往往储油量大,火灾荷载大,一旦发生燃烧,不便于人工施救,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均较大,因此要求较高的耐火等级,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
3.0.4 干煤棚、室内贮煤场多采用钢结构形式,考虑其面积大,钢结构构件多,结合多年的工程实践经验,煤场的自燃现象虽然存在,但自燃的火焰高度一般为0.5m~1.0m,不足以威胁到上部钢结构构件,因此规定对堆煤高度及以上的1.5m范围内的钢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
3.0.5 本条是对建(构)筑物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规定。
1 钢铁冶金企业还存在着大量的地下室,如地下润滑油站、液压站等地下部分,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对厂房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规定,其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过500㎡。如生产工艺需要,不能采用防火墙对防火分区进行防火分隔时,可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从而使防火分区面积扩大1.0倍。
2 如生产工艺需要,不能采用防火墙对防火分区进行防火分隔时,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措施:第一,可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从而使防火分区面积扩大1.0倍;第二,可采用防火卷帘或水幕保护分隔。对于面积很大的地下火灾危险场所,则可以采用自动消防系统和防火墙、防火卷帘或水幕保护的综合技术措施。目前而言,采用防火卷帘或水幕保护分隔在技术可靠性、经济性和实用性方面都是比较好的处理措施。
3 受煤坑为地下结构,其建筑长度是由生产需要的火车货位决定的。受煤坑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根据实践经验,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均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而且由于生产特点也无法采用防火墙进行防火分区隔断。正常生产时,该场所只有1名~2名流动操作工。在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中也有类似规定,“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隧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焦化厂用煤的种类与火电厂不同,在焦化工艺中使用的炼焦煤一般为含水率10%左右的洗精煤,火灾发生的概率比火电小得多。为了保证生产和安全做此规定。
3.0.6 本条系新增条文。冶金企业中存在大量主体设备的高度均超过24m的工况,且设置了与主体生产设备直接相关的各种高架平台。在进行车间封闭时,厂房仍按单层厂房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其平台不记入建筑层数。
3.0.7 本条系新增条文。封闭储煤场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属于丙类厂房,按照建筑防火规范相应条款: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后,丙类厂房建筑面积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宜超过16000㎡(8000㎡的2倍)。经多个封闭煤场工程实施情况调研,以及和消防炮设计生产单位技术交流,结合工程实施条件确定本条款。
4总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厂区规划时,应同时进行消防规划,并应根据企业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交通、水源等条件,合理布置。
4.1.2 储存或使用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烟气、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宜布置在厂区边缘或主要生产车间、职工生活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4.1.3 矿山厂区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矿井井口和平酮口必须置于安全地带;
2 地下矿井的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井口地面应平整通达;
3 地下矿井井口周围200.0m内不应布置易燃易爆物品堆场及仓库,距井口20.0m内不应布置锻造、铆焊等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工序;
4 木材堆场、有自燃火灾危险的排土场、炉渣场应布置在进风井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距进风井口距离不应小于80.0m;
5 戊类建(构)筑物距矿井及进风井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4.1.4 带式输送机通廊与高压线交又或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的有关规定。
4.1.5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或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厂房、仓库、储罐区及堆场等的绿化,应选择难燃树种或水分大、油脂及蜡质少的常绿树种;
2 可燃液体储罐(区)的防火堤内不宜绿化,当必须绿化时,应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0mm且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草皮;
3 厂区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不应在室外消火栓及水泵结合器四周1.0m以内种植乔木、灌木、花卉及绿篱;
4 液化烃储罐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4.1.6 企业消防站宜独立建造,且距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距离不宜小于200.0m,并应布置在交通方便、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主要道路边。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2 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且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并距道路最近边缘线不宜小于10.0m。
4.1.7 钢铁冶金企业内的消防车道,当与生产、生活道路合用时,应满足消防车道的要求。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1.1 钢铁冶金企业的生产特点是:
(1)工艺复杂,涉及技术面广,在生产中大量使用可燃固体(煤、焦炭等)、可燃液体(重油、润滑油等)和可燃气体(煤气、氢气等);
(2)许多生产过程是在高温条件下进行的;
(3)厂区总占地面积大,主厂房占地面积也较大;
(4)属于流程性原料的生产,上、下游的连续对于保证正常生产非常重要;工艺厂区之间及各工艺厂区内部生产工序的连续性强;
(5)水、电、煤气等设施遍布生产的各个工艺过程;
(6)自动化程度高,电缆隧道分布广。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满足各类设施的不同要求,防止或减少火灾的发生并避免和减少对相邻建筑的影响,在进行厂区规划时应同时进行消防规划。厂区规划应结合地形、风向、交通和水源等条件,将工艺装置和各类设施进行合理规划,既有利于防火安全,也便于生产和管理。
4.1.3 地下矿井井口和平硝口(含露天矿采用有井巷工程布置时)必须置于安全地带。由于出入沟口、地面井口是生死攸关的部位,因此井口的防火至关重要。地面井口布置应注意风频、风向,避开火源,不乱设易燃易爆物堆场及加工设施。火源火花工序应距井口20.0m以外设置,以保证安全。木材场、炉渣场及丁类、丙类和丙类以上建筑与进风井的位置关系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本条规定中的“易爆物品”主要指爆破器材、易爆燃料,其存放地点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的相关规定。
4.1.5 绿化是工厂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绿化设计,既可美化环境,改善小气候,又可以防止火灾蔓延,减少空气污染。但绿化设计必须紧密结合各工艺厂区的生产特点,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区,应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以利于防火。例如某化工厂道路一侧的油罐起火,道路另一侧的油罐未加水喷淋冷却保护,只因为有行道树隔离,行道树被大火烤黄烤焦但未起火,油罐未受到威胁,可见绿化的防火作用。假若行道树是含油脂较多的针叶树等,其效果就会完全相反,不仅不能起隔离保护作用,甚至会引燃树木而扩大火势。因此选择有利于防火的树种是非常重要的。
在绿化布置形式上还应注意,在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储罐区周围地段不得种植绿篱或布置茂密的连续式的绿化带,以免可燃气体积聚。一般钢铁企业在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不采用绿化,即使采用草皮绿化,也会因泄漏的可燃液体污染草皮而导致死亡枯竭成可燃物体。
液化烃罐组一般需设喷淋水对储罐降温,其地面应利于排水。另外,因管道、阀门破损或泄漏时,液化烃可能有少量泄漏,应避免泄漏气体就地聚集。因此,液化烃罐组内严格禁止任何绿化,否则,泄漏的可燃气体越积越多,一旦遇明火引燃便危及储罐。
4.1.6 钢铁冶金企业占地面积很大,要保证消防车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在进行消防站的选址时就应充分考虑消防站的位置,本条给出了设置原则。
4.2 防火间距
4.2.1 钢铁冶金企业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2.2 浮选药剂库、油脂库距进风井、通风井扩散器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或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4.2.4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4.2.5 煤气柜区四周应设置围墙,当总容积小于等于200000m³时,柜体外壁与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15.0m;当总容积大于200000m³时,不宜小于18.0m。
4.2.6 容积不超过20m³的可燃气体储罐和容积不超过50m³的氧气储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2.7 烧结厂的主厂房与电气楼、炼铁的矿槽与焦槽、配料槽与贮料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不应小于6.0m。
4.2.8 为同一厂房、仓库输入(出)物料的两个及以上的带式输送机通廊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2.9 露天布置的可燃气体与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氧气固定容积储罐与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及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和检修的要求且不宜小于2.0m。
4.2.10 露天布置的液氧储罐与不可燃的液化气体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可燃的液化气体储罐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和检修的要求且不宜小于2.0m。
4.2.11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车间供油站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但距氧气槽车停放场地的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2.12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站的布置及站内(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4.2.13 自备电厂及变(配)电所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2.1 本条为钢铁冶金企业相邻建(构)筑物防火间距的规定。
表3和表4(见书后插页)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结合钢铁冶金企业的生产特点以及几十年设计实施的经验,并参照国内外其他行业或专业规范进行综合整理而成的。本表所规定的间距均为最小间距要求。从防火和保障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角度看,在有条件时,设计者应尽可能采用较大的间距。

对表4说明:
(1)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2)两座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或防火分隔水幕或安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低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3)下列情况,表中防火间距可减少25%:
1)两座丙、丁、戊类厂房或民用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
2)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4)下列情况,表中防火间距可减少:
1)单层、多层戊类生产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0m;
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高层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3.0m;
3)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必须贴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说明第1、2款以及第3款第1项的规定;
4)为车间服务而独立设置的车间变电所、办公室等,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相应减少25%。
(5)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不大于50m³,总容积不大于200m³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和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³)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105Pa)的乘积计算,1㎡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³气态氧。
(8)地上甲、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区或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当储量不大于500m³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9)地上浮顶及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或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当储量不大于500m³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15m。
(10)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11)生产、使用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建(构)筑物耐火等级的确定,建(构)筑物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的有关规定,建(构)筑物设防火墙等防火措施,甲、乙、丙类液体的泵房及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以及本表中未列人的不常用的防火间距等,均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12)防火间距从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室外变、配电站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储罐、堆垛、储罐防火堤,分别从储罐外壁、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算起。
(13)室外变、配电站,对于电力系统是指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对于工业企业指变压器总油量超过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本条规定是依据原冶金工业部颁布的《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冶生〔1996]204号)第6.4.5条而制定的。
4.2.3 地上甲、乙类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区)或堆场及丙类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区)或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一2008表4.2.12制定的。
4.2.4 钢铁冶金企业中由于工艺的要求,存在大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如目前新建和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高炉煤气柜的容积达到30万m³左右,所以在本标准中对可燃气体储罐的容积扩大到了30万m³。并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一2006表6.5.3“储气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进行统一规定。
4.2.5 钢铁冶金企业中有较多常压的煤气柜,而且容积较大,为了管理方便和防止火灾发生,一般采用围墙的形式将其隔离保护。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没有对煤气柜和围墙防火间距的相关规定,本标准中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表6.5.3“储气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进行统一规定。
4.2.7 “烧结厂的主厂房与电气楼……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不应小于6.0m”,这仅仅是对烧结厂的规定。此次修编,增加了炼铁的矿槽与焦槽、配料槽与出料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的规定,但不应小于6.0m的规定。在设计中,当矿槽和焦槽分开布置时,多次遇到炼铁工程的矿槽与焦槽,以及配料槽与出料厂房间距因为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限制,而不得不将它们布置得比较远的情况。这样就增加了占地,增加了投资,而且对工艺生产带来不方便和不利。60年来的生产实践表明,未发生过火灾。因此,本条增加“炼铁的矿槽与焦槽、配料槽与出料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不应小于6.0m”可使设计更加灵活、合理。
4.2.8 带式运输机通廊作为燃料、原料的转输设施大量存在于钢铁冶金企业中,其设置位置、高度和长度等均根据工艺的需要进行布置和建设。带式运输通廊的火灾危险性取决于其运输的物品,输煤和焦炭通廊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其余为戊类。总结60年来的生产实践经验,皮带运输机通廊因皮带跑偏、摩擦等原因有起火的现象,但从未出现过引燃附近建(构)筑物,导致火灾蔓延的情况。为保证生产安全、节约投资、工艺合理和降低能耗,做此规定。根据钢铁企业的实际情况,删除原条文第2段的规定,将其纳入第1段的规定,使设计更加合理、可行。实际上,多年来也是这样实施的。
4.2.9、4.2.10 可燃气体、氧气储罐与不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间距,不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间距,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无明确规定,为了便于设计和消防管理,参照国外工业气体协会IGC的相关资料(最小为1.0m)以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制定而成。
4.2.11 液氧储罐往槽车(或长管拖车)充装氧气或槽车往用户的液氧储罐充装氧气时,为了减少充装损失,工艺要求储罐与槽车的间距越小越好。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也明确规定“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因此,结合钢铁冶金企业的生产特点,规定液氧储罐与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如“可燃气体储罐、助燃气体储罐与厂内次要道路边不小于5.0m,与厂内主要道路边不小于10.0m”等,但如果在路边设有液氧槽车的停放场地时(如图1所示),该停放场地边距氧气储罐的距离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368'>《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414-2018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16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