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氨纶设备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quality acceptance of spandex equipment
GB/T 51109-2015
主编部门: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1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氨纶设备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氨纶设备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109-2015,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5月11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江阴中绿化纤工艺技术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二十年来国内氨纶设备工程安装和质量检验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大量文献和工程资料,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聚合设备、纺丝设备、溶剂回收系统设备、精制设备、罐区设备、电气工程、自控系统工程安装与检验、绝热工程、设备的机电联调与安装工程验收。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江阴中绿化纤工艺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不断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送江阴中绿化纤工艺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技术部(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镇澄路2517号;邮政编码:2144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江阴中绿化纤工艺技术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纺织勘察设计协会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纳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
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益兴 顾奕 尚永胜 李新立 乔风笙 阎建英 吴正茂 毛洪山 陈达俊 徐浩然 康海峰 刘顺 吴庆治 张所俊 张大卓 陈玉林 夏春燕 孙成松 肖正明 周克山 杜春树 孙红顺 楼明炎
主要审查人:张世平 吴玉华 刘福安 刘承彬 张伾山 杨铁荣 张万和 范明钦 秦春 韩虎 张士长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氨纶设备工程安装和质量验收的技术要求,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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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氨纶工厂干法纺丝氨纶设备的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为氨纶工厂服务的公用工程设备和办公、生活设施的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
1.0.4 氨纶设备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一般规定
2.1.1 氨纶设备工程安装应是从设备开箱至设备空负荷试运转的施工及验收过程,对必需带负荷才能进行试运转的设备,可至负荷试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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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在氨纶设备工程安装施工中,应符合安装合同及工程设计要求,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如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修改设计时,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
2.1.3 氨纶设备工程安装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H 3505的有关规定执行。
2.1.4 氨纶设备、零部件和主要材料,应符合工程设计和其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明。
2.1.5 氨纶设备安装和质量验收过程中采用的各种计量和检测器具、仪器、仪表和设备,其精度等级应满足被检测项目的精度要求。
2.1.6 氨纶设备工程安装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和记录。对于隐蔽工程,应在工程隐蔽前进行检验并做记录,应在合格后继续施工。工程验收时,应以有关记录为依据进行验收和必要的抽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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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氨纶设备安装质量应满足生产工艺技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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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氨纶设备工程安装管道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和《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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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设备混凝土基础
2.2.1 设备基础的地平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基础的位置、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并应有验收资料或记录;
2 设备安装前,设备基础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复检。设计文件无特殊要求时,设备基础的位置和尺寸允许偏差应按表2.2.1的规定进行复检,不符合要求时,应返修;
表2.2.1 设备基础位置和尺寸的允许偏差
3 设备就位时,混凝土基础强度应达到规定值的7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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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设备安装前混凝土基础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铲出麻面,麻点深度不宜小于10mm,密度宜为3点/dm2~5点/dm2,表面不应有油污或疏松层,麻点分布宜均匀;
2 放置垫铁或调整螺钉的支撑板处至周边40mm~60mm基础表面应铲平;
3 地脚螺栓孔内的碎石、泥土等杂物和积水,应清除干净;
4 预埋地脚螺栓的螺纹和螺母表面黏附的浆料应清理干净,并应妥善保护。
2.2.3 安装基准线的放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就位前,应按施工图和相关建筑物的轴线及标高线,划出安装的基准线;
2 有相互连接、衔接或排列关系的设备,应划定共同的安装基准线;
3 可按设备的具体要求,埋设仅用于安装过程的临时性或永久性的中心标板或基准点。
2.3 地脚螺栓、垫铁与灌浆
2.3.1 放置在预留孔中的地脚螺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脚螺栓的光杆部分应无油污、氧化皮,螺纹部分应涂防护油脂;
2 地脚螺栓在预留孔中应竖直,不应碰孔底,螺栓上的任一部位离孔壁的距离不得小于15mm;
3 拧紧螺母后,螺栓应露出螺母,其露出长度宜为2个~4个螺距;
4 螺母与垫圈、垫圈与底座间应接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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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带锚板的地脚螺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脚螺栓的光杆部分及锚板,应刷防锈漆;
2 用螺母固定钢制锚板时,锚板与螺母之间应用定位焊固定或采取其他防松措施;
3 当锚板直接焊在地脚螺栓上时,角焊缝高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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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预埋地脚螺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脚螺栓的坐标及相互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的要求;
2 地脚螺栓露出基础部分应垂直,机器底座套入地脚螺栓孔后应有调整余量,每个地脚螺栓均不得有卡涩现象。
2.3.4 垫铁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垫铁表面应平整、无氧化皮、飞边等,斜垫铁的斜面粗糙度不得大于Ra25μm,斜度宜为1:20~1:10,对于重心较高或振动较大的机器,宜采用1:20斜度的垫铁;
2 斜垫铁应配对使用,并应与平垫铁组成垫铁组,垫铁的层数宜为3层,最多不应超过4层,薄垫铁厚度不应小于2mm,并应放在斜垫铁与厚平垫铁之间;
3 斜垫铁可与同号或大一号的平垫铁搭配使用;
4 垫铁应直接放置在基础上,应整齐平稳、接触良好,接触面积不应小于50%。平垫铁顶面水平度允许偏差应为2mm/m,各垫铁组顶面的标高应与机器底面实际安装标高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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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设备用垫铁找平、找正后,对垫铁组应做下列检查:
1 用0.25kg或0.5kg的手锤敲击垫铁组,应无松动;
2 用0.05mm的塞尺检查垫铁之间及垫铁与底座底面之间的间隙,在垫铁同一断面处从两侧塞入的长度总和,不应超过垫铁长(宽)度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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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垫铁组检查合格后应用定位焊将垫铁组两侧层间焊牢,垫铁与机器底座之间不得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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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安装在金属结构件上的设备调平后,应用定位焊将垫铁与金属结构件焊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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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设备基础灌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的有关规定;
2 一次灌浆,应在设备的初找平、找正后进行。二次灌浆,应在隐蔽工程检查合格且设备的最终找平、找正后24h内进行;
3 二次灌浆层的灌浆施工应连续进行,不得分次浇灌;灌浆用料应现配现用,灌浆后应按规定养护;
4 二次灌浆的浆料标号应高于原基础混凝土标号一个等级;
5 二次灌浆的基础表面应用水冲洗干净,并应保持湿润不少于2h,灌浆前1h应吸干积水。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灌浆层应采取保温或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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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设备开箱验收与贮存
2.4.1 设备开箱验收工作应根据设备订购合同、设备技术资料,以及设备监造大纲进行。
2.4.2 开箱前,应检查验收下列内容,并应做好记录:
1 箱号、箱数以及包装情况,外包装有无缺陷、破损;
2 装箱清单,设备技术文件和资料;
3 设备有无缺损件,表面有无损坏和锈蚀等;
4 设备及专用工具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数量;
5 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6 验收合格后应办理交接手续,不合格设备应拒绝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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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进口设备应按进口设备的规定进行设备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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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压力容器的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有关规定。
2.4.5 设备配套的电气、仪表等配件、备件,应验收后妥善保管。
2.4.6 设备开箱检查后,应对备件和随机部件分类造册,备件应移交建设单位保管,并应办理移交手续。保管过程中,不得使其变形、损坏、锈蚀、错乱或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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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设备现场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现场存放应做到按类分区,并应做出明显标记;
2 对于重型、大型部件的支撑,存放场地的耐压力应能承受货物的全部重量。支撑应平整、结实、稳固、无变形现象;
3 设备存放应采取防潮、防尘、防霉变等措施,不得锈蚀或被油脂和有机物污染;
4 按要求应存放室内的设备,不得在室外存放;露天存放设备应封闭设备口;
5 存放设备的支撑高度,室外应保持货物底部距土质地面不小于200mm,距硬质地面不应小于100mm;室内存放的距地面不应小于70mm;
6 结构细长的设备应在两端和重心处设置支撑点,可根据需要均匀增设支撑点;
7 设备的加工面和重要部位,不宜做支撑点,必需支撑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8 对于形状特殊的设备,应采取特殊支架局部加固;
9 设备重叠堆放时,层与层之间应垫支撑物,不能保证设备或包装完好或重叠码垛,且有倾斜可能时,不得重叠堆放;
10 设备存放还应符合安装合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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