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CECS233:2007

 前言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ire extinguishingequipment of cooking appliance
CECS 233 :2007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 0 0 8年2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7北京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技术规程

CECS 233:2007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主编
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
(邮政编码:100038 电话:63906433 63906381)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
廊坊市海涛印刷有限公司印刷
850×1168毫米  1/32  1.625 印张  38千字
2008年2月第一版  2008年一月第1次印刷
印数1—5100册
统一书号:1580177 • 025
定价:12.80元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15号
关于发布《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技术规程》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5)建标协字38号文《关于印发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8年第二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等单位编制的《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技术规程》经消防系统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
发布,编号为CECS 233:2007,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5)建标协字第38号文《关于印发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5年第二批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吸收国内外有关资料,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程共分6章和5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设计、施工、调试与验收、维护管理等。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6]1649号文《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现批准协会标准《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技术规程》,编号为CECS 233 :2007,推荐给工程设计、施工和使用单位采用。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消防系统专业委员会 CECS/TC21归口管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解释(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在使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解释单位。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天津市公安消防局
                   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重庆市公安消防局
                   合肥市公安消防支队
                   广东省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
                   北京华卫建兴消防器材安全有限公司
                   杭州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
                   四川威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美国ANSUL公司
                   北京惠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田   亮 倪照鹏 杨丙杰 杨金林 傅    杉
                      伍建许 黄振兴 吴和俊 薛亚群 王舒绝
                      王   军  龚   旻 王   伟  宋晓勇 汪映标
                      云   虹  邹   鹤 严晓龙 傅玉祥  吴易平
                      宋   旭  东吴雪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2007年12月26日

1总则

1.0.1 为合理设计、安装和维护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公共建筑内设置的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适用于控制和扑救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的火灾。
1.0.4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说明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餐饮业日趋兴旺,宾馆、酒楼、饭店林立,并且逐渐向大型化发展,厨房灶具所用的燃料,也从60年代以燃煤为主,被现在的以燃气燃油等所代替。与此同时,由高温油锅及排烟罩、排烟管道内所堆积的油垢所引发的厨房火灾也日渐增多,不断威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厨房火灾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 食用油在锅内持续加热致使其达到自燃点后燃烧,引发火灾;
      2 厨房灶台的燃料泄漏引发火灾;
      3 排烟罩或排烟管道内积累的油烟污垢遇明火引发火灾。
随着我国公众消防意识的提高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需要,公共建筑内厨房的预防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5.8条规定: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宜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公安部也于2004年颁布了行业标准《厨房设备灭火装置》GA 498—2004,规定了该装置的技术要求。
发达国家对厨房火灾的预防非常重视。194年,美国消防协会首次对商用厨房灶台颁布了《鼓风机安装、灰粒清除排放标准》 NFPA 96—1946。1994年,美国消防协会在《商业烹调设备中通风设备管理及防火要求》NFPA 96-1994中对厨房灶台明确提出了安装灭火系统的要求,并要求该灭火系统必须具有在发生火灾后能自动启动灭火装置、自动切断燃料源、切断风机运转、切断通风设备以下的所有电源供给(易遭灭火系统喷放)的功能,同时还必须有人工紧急制动装置和防止油锅复燃的功能,对灭火系统的使用、维护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西方国家有关标准中,规定公共餐饮场所的厨房内应配置厨房灭火系统,特别是在欧美许多餐饮管理集团,规定其下属酒店、宾馆的厨房内必须安装厨房灭火系统后方可运营。
现行行业标准《厨房设备灭火装置》GA 498中规定: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是由灭火剂贮存容器组件、驱动气体贮存容器组件、管路、喷嘴、阀门及其驱动装置、感温器、控制装置及燃料阀等组成,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自动探测火灾并实施灭火的成套装置,是专门用于扑救烹饪设备的火灾(见图1、图2)。该装置自20世纪60年代问世以来,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它弥补了单独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不够经济、灭火效果不佳、甚至很难灭火的缺陷。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具有以下特点: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示意图(在排烟罩内安装)
图1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示意图(在排烟罩内安装) 1一烹饪设备;2—灶具(灶眼);3—电动燃料阀;4—燃料管道;5—控制线管路; 6—水过滤器;7—检修阀;8—冷却水管;9—手动操作装置;10—控制装置;
11—声光报警器;12—贮存装置;13—灭火剂输送管道;14—接线盒;15—排烟罩;16—感温器;l7—排烟管道进口端;18—喷嘴;19—支流管;20—感温器线管;
A—接220V电源;B—接联动控制;C—接驱动器信号开关;D—燃料阀关闭反馈信号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示意图(在排烟管道内安装)
图2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示意图(在排烟管道内安装) 1—风机;2—灭火剂输送管道;3—排烟管道;14一楼顶层;5—贮存装置;6—喷嘴;7—感温器;8—楼层;9—声光报警器;10—排烟罩;11一手动操作装置;
12—控制装置;13—燃料阀;S—接冷却水管;P—驱动信号线;G—接感温器;A—接220V电源;B—接联动控制
      1 自动探测火灾,自动实施灭火;
      2 自动关闭风机,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3 喷放灭火剂后,能自动切换喷放冷却水,防止复燃;
      4 设有手动启动及机械启动机构,在没有电源的非常情况下,也能正常启动,实施灭火。
      5 可自动发出声光报警,并向消防控制中心输送火灾信号。为此,为解决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应用过程合理设计、安装质量和运行过程中维护管理等问题,保证设计和施工验收有章可循,制定本标准。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根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特点,通过安装这种装置,尽可能减少厨房内发生火灾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更好的保护人身安全。
1.0.3 本规程所指的厨房设备为烹饪设备及相应的排烟罩和排烟管道。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适用于扑救厨房内烹饪部位的高温油锅火及排烟罩、排烟管道油垢等引发的火灾,能自动启动,并设有手动启动功能,在启动的同时能发出声光报警。同时,能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并将切断信号反馈到控制装置。火灾探测报警和灭火为一体,施工简单,维护管理方便。
1.0. 4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与其他标准的关系。本规程是一本专用技术标准,主要对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工程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及维护管理等特殊要求作了规定。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工程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及维护管理,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等有联系。因此,在执行本规程时,尚应符合其他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fir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of cooking appliance
固定安装于公共厨房等高湿热环境中,由灭火剂贮存容器组件、驱动气体贮存容器组件、管路、喷嘴、阀门及其驱动装置、感温器、控制装置、燃料阀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自动探测并实施灭火的成套装置。
2.1.2 烹任设备 cooking appliance
一个或多个连续排列且共用同一排烟罩的热厨加工设备。
2.1.3 防护单元 protected unit
由烹饪设备及所对应的排烟罩和排烟管道共同组成的区域。

2.2 符号

m——厨房设备灭火装置设计用量;
N——防护单元内所需设置的喷嘴数量;
n——保护对象的个数;
Q——单个喷嘴的喷射速率;
S——保护对象的面积;
 t——灭火剂喷射时间;
W——保护对象所需的设计喷射强度。
 

3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设置的型式及数量,应根据厨房设备的类型、规模、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3.1.2 一套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应只保护一个防护单元。当一个防护单元需采用多套厨房设备灭火装置保护时,应保证这些灭火装置在灭火时同时启动。
3.1.3 同一防护单元内的所有喷嘴,应保证系统动作时同时喷放灭火剂。
3.1.4 排烟管道的保护长度,应自距离排烟管道延伸段最近的烟道进口端算起,向内延伸不小于6m。
3.1.5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应采用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

条文说明 3.1  一般规定
3.1.1 餐饮场所由于经营规模和就餐人数的不同,厨房的规模、烹饪设备的配置、布置等都不尽相同,因此,在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时,应根据厨房设备不同的布置和规模、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3.1.2 通常情况下,厨房火灾是由厨房内烹饪设备起火,或者在烹饪菜肴时,小股明火窜入排烟罩、排烟管道,引燃油垢引起。而烹饪设备火灾一般是由于高温油锅起火,不断加热的食用油达到燃点时,油锅起火,引燃排烟罩滤油网板上的油垢,进而通过排烟管道进口,继续引燃排烟管道内的油垢。对于规模较大的厨房,由于烹饪设备较多,有多个排烟罩,或者排烟罩较长,如果某一烹饪设备或某个(某段)排烟罩起火而使整个厨房的灭火装置全部喷放,显然是不合理的。根据美国国家消防协会《湿剂灭火系统标准》NFPA 17A及实际经验,对于规模较大的厨房,可划分成若干个防护单元,采用同时工作的几套灭火装置分別保护,每一防护单元应包括烹饪设备(深炸油锅、普通煎炸锅、炒菜锅等)、烹饪设备所对应的排烟罩及排烟管道。
美国国家消防协会《湿剂灭火系统标准》NFPA17A规定,每个受保护的烹饪设备、排烟罩及与排烟罩相连的排烟管道,应用一套装置或用同时动作的两套装置保护。
由于厨房设备灭火装置采用的灭火剂类型不同,而且装置的规模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保护面积较大的装置,在对烟道进行分段保护时,分段保护的区域可作为一个防护单元,也可与保护烹饪设备、排烟罩及排烟管道的防护单元合并,采用一套灭火装置进行保护。
3.1.3 本条参照美国国家消防协会《湿剂灭火系统标准》NFPA 17A制定。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应确保防护单元内所保护的烹饪设备与烹饪设备相对应的排烟罩及排烟管道内的喷嘴全部动作,同时喷放灭火剂。
在防护单元内,任意一个烹饪点(油锅、煎炒锅)发生火灾,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开始启动,经0~30s延时确认后,所有的喷嘴同时喷放灭火剂。
3.1.4 本条参照美国《饭店厨房区域灭火防护系统的灭火测试》UL 300标准确定。分别采用排烟管道长度为20、50、70ft(6.1、15.25、21.35m)进行试验,经过测试后的系统应能保护不小于此长度的排烟管道,本条按起始数据6m规定。根据排烟管道不同的布置类型,本规范规定保护长度自距离排烟管道延伸段最近的烟道进口端算起不小于6m。如图3所示。
3.1.5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属消防专用产品,质量把关极其重要,因此要求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型式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能采用。 图3  排烟管道保护长度示意图(a)
图3  排烟管道保护长度示意图(a)
图3  排烟管道保护长度示意图(b)
图3  排烟管道保护长度示意图(b)
 图3  排烟管道保护长度示意图(c)
图3  排烟管道保护长度示意图(c)

 

3.2 设置要求

3.2.1 喷嘴应设置在灶具上部的中心轴线处。喷嘴的布置应使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所保护的面积内不留空白,并应均匀喷放灭火剂。
3.2.2 感温器应布置在易于接触到火焰热气流的位置,设置在灶具上部的感温器宜偏离灶具的中心轴线。
3.2.3 烹饪设备的每个灶具上部应设置感温器和喷嘴,排烟管道应在每个烟道进口端设置至少1只向排烟管道内喷放灭火剂的喷嘴。
3.2.4 保护排烟罩的喷嘴应设置在滤油网板的上部,并宜采用水平喷放方式。
3.2.5 喷嘴的设置数量应按本规程式(3.3.3)计算确定。喷嘴的设置数量不应超过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所允许的最大喷嘴数量。
3.2.6 冷却水的进水端应设置检修阀和过滤器。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时,检修阀应处于开启状态。
3.2.7 冷却水管可与生活用水或消防用水管道连接,但不得直接接在生活用水设施管道阀的后面。

条文说明
3.2 设置要求
3.2.1 本条规定了喷嘴的布置原则。规定喷嘴应设置在灶具上部的中心轴线处,是保证将灭火剂均匀喷洒在厨房设备所需保护的面积(油锅)内。另外,在布置喷嘴时,应充分考虑在喷放灭火剂时能完全覆盖保护对象表面,并能均匀喷放灭火剂,设置在滤油网板上部或设置在排烟管道内的喷嘴,应能在喷放灭火剂时完全覆盖滤油网板和排烟管道内壁,以达到最好的灭火效果。 3.2.2 本条参照美国囯家消防协会《湿剂灭火系统标准》NFPA 17A的规定,即在每个烹饪设备的上部,滤油网板上部和排烟管道进口端应设置感温器。
在布置感温器时,应充分考虑气流在排烟罩内的流动方向,尽量布置在气流的下游,以便充分发挥感温器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燃气灶具应尽量避开高温烟气的直接烘烤,以免造成系统的误动作。
本条规定感温器应安装在偏离灶具的中心轴线处,是为了防止可能发生误动作,但并不是安装在中心轴线处,就一定会发生误动作,故采用“宜”。
3.2.3 本条参照美国国家消防协会《湿剂灭火系统标准》NFPA17A的规定:每个烹饪设备应至少安装易熔片拉索启动感应器或感温探测器进行保护,且与排烟罩底端或烹饪设备的距离不应超过12in(305mm),并应符合系统制造商的认证要求。
烹饪设备的每个灶具都有可能进行炒、炸等高温作业,故要求烹饪设备每个灶具(灶眼)上部设置1只感温器和至少1只喷嘴中心对准灶具(灶眼)中心的喷嘴。
排烟管道进口端应设置向排烟管进内喷放灭火剂的喷嘴,是为了保护排烟罩与排烟管道相连接的中间机构(排烟管道支管),防止火焰向排烟管道蔓延。
3.2.4 本条对排烟罩内喷嘴的设置作了要求。排烟罩在工作一段时间后,滤油网板上会积聚大量油垢,遇明火时很容易引燃,并通过排烟管道进口端引燃整个排烟管道,进而引发更大的火灾,规定本条的目的是要求在喷放灭火剂时能基本覆盖滤油网板,以达到灭火目的。
3.2.5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为预制灭火装置,其采用的管道管径、长度以及喷嘴总数都是预先设计并通过实验的,特别是每套灭火装置所允许使用的喷嘴总数更为严格要求,绝不能超过其所允许设置的最大喷嘴总数。
3.2.6 为了保证进入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管道内的水没有杂质,以免堵塞喷嘴,同时为了装置检查维护方便,本条要求在冷却水的进水端设置过滤器及可关闭水源的检修阀。设置的检修阀在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时,必须保证在开启状态,只有在检修时才允许关闭。
本条所述的检修阀不是现行行业标准《厨房设备灭火装置》GA 498中的水流阀。水流阀是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内的一个组件,一般安装在灭火剂贮存容器组件内,属产品组成。水流阀在正常工作状态时处于关闭状态,一旦灭火装置动作,水流阀立即打开,当喷放完灭火剂后,通过管网、喷嘴喷放水流,喷水冷却或扑灭余火。

5'>《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CECS 233:2007

 附录C厨房设备灭火装置验收方法

C.0.1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剂贮存容器组件、驱动气体贮存容器组件、感温器、控制装置、阀门、压力表、金属软管等组件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2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各管段和附件的规格、型号及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第4.0.3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3 阀驱动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和标志,贮存装置中驱动气体容器的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贮存装置中管道的规格、布置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第3.4.5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4 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第4.0.5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C.0.2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启动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程第B.1.1条的规定执行。
C.0.3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喷放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取1套装置。
       检查方法:按本规程第B.2.1条的规定执行。
C.0.4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功能验收时,应进行主、备用电源切换试验,并合格。
       检查方法:将装置切换到备用电源,按本规程第B.2.1条的规定执行。

 附录D厨房设备灭火装置验收记录

表D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验收记录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验收记录

 附录E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检查记录

表E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检查记录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检查记录
注:1 检查项目栏内应根据装置选择的具体设备进行填写。
       2 结果栏内填写合格,部分合格、不合格。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可”;
      反面词采用“不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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