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管道阻火圈XF304-2012(原GA304-2012)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塑料管道阻火圈
Firestop collar for plastic pipes
GA 304-2012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时间:2012年9月25日
 实施时间:2012年10月1日      本标准的第5章和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 304-2001《硬聚氯乙烯建筑排水管道阻火圈》。
    本标准与GA 304-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产品的分类(见第4章;2001版的第4章);
    ——修改了耐火性能、外观、膨胀性能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1、5.2、6.1、6.3、6.10;2001版的5.1、5.2、5.3、6.1、6.2、6.3);
    ——增加了尺寸、耐盐雾腐蚀性、耐水性、耐碱性、耐酸性、耐湿热性、耐冻融循环试验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2、6.2、6.4、6.5、6.6、6.7、6.8、6.9)。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火材料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志、聂涛、濮爱萍、马雨、马鸿、姚建军、王宣程、杜霄。
    本标准于2001年首次发布,本版为第一次修订。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塑料管道阻火圈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部硬聚氯乙烯(PVC)塑料排水管道用阻火圈.其他塑料管道用阻火圈可参照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9978.1-2008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5930-2007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塑料管道阻火圈 firestop collar for plastic pipes
    由金属等材料制作的壳体和阻燃膨胀芯材组成的套圈,套在塑料管道外壁,遇火芯材能够迅速膨胀,挤压管道使之封堵,阻止火势沿管道蔓延。

4分类和型号

4.1 分类
4.1.1 塑料管道阻火圈(以下简称“阻火圈”)按所适用塑料管道的公称外径,可分为75mm、110mm、125mm、160mm、200mm等系列;
4.1.2 按阻火圈所适用塑料管道的安装方向,可分为水平(SP)和垂直(CZ);
4.1.3 按阻火圈的安装方式,可分为明装(MZ)和暗装(AZ);
4.1.4 按阻火圈的耐火性能,可分为极限耐火时间1.00h、l.50h、2.00h、2.50h、3.00h等5个等级。
4.2 型号
    阻火圈型号编制方法如下: 阻火圈型号编制方法  
    示例:ZHQ160-SPMZ-3.00/C1,表示用于公称外径为160mm的水平安装的塑料管道、且采用明装的阻火圈,其耐火性能为3.00h,企业自定义内容为C1。

5要求

5.1 耐火性能
    阻火圈的耐火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阻火圈的耐火性能  单位为小时   表1 阻火圈的耐火性能 5.2 理化性能
    阻火圈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阻火圈的理化性能 阻火圈的理化性能

600'>《塑料管道阻火圈》XF 304-2012(原GA 304-2012)

7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外观、尺寸、耐水性、耐碱性、耐酸性。必要时可按产品特点和预定用途或合同规定增加检验项目。
7.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耐火性能和所有的理化性能。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配方、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产品强制性准入制度有要求时;
  f)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时。

7.2 组批与抽样

7.2.1 组批
    组成一批的阻火圈应为同一批材料、同一工艺条件下生产的产品。
7.2.2 抽样
    每种规格的样品应从批量基数不少于100个的产品中随机抽取5个。

7.3 判定规则

7.3.1 出厂检验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出厂检验发现有不合格项的,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复验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3.2 型式检验判定
7.3.2.1 型式检验项目的缺陷分类:耐火性能、膨胀性能为A类;耐水性、耐碱性、耐酸性、耐湿热性、耐冻融循环试验为B类;外观、尺寸、耐盐雾腐蚀性为C类。
7.3.2.2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合格。有缺陷时的合格判定规则如下,但结论中需注明缺陷类别和数量:
  a)A=0
  b)B≤1
  c)B+C≤2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产品标志应包含产品名称、型号、执行标准代号、商标、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贮存期等。
8.2 产品包装运输的相关标志应符合GB/T 191及GB/T 6388的规定,包装内应附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安装说明书。
8.3 产品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曝晒,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8.4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场所,防止日光直接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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