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Self-contained positive pressure air breathing apparatus for fire-fighting
GA 124-2013
代替GA 124—2004
2013-07-26 发布 2013-09-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的5.2~5.24、第7章、8.1、8.2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 124—2004《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与GA 124-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型号的编制、系列的划分(见第4章,2004年版的第4章);
——增加了总则(见5.1);
——修改了结构要求(见5.2,2004年版的5.1);
——增加了背具、气瓶防护套的阻燃性能要求(见5.3.1.1);
——增加了抗热老化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3.2.6.4);
——增加了耐辐射热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9,6.10);
——修改了气动警报器的性能要求(见5.11.1.1,2004年版的5.9.1);
——增加了电子警报器的性能要求(见5.11.2);
——修改了全面罩的性能要求(见5.12,2004年版的5.10);
——修改了指针式压力表的性能要求(见5.16.1,2004年版的5.14);
——增加了电子压力表的性能要求(见5.16.2);
——增加了压力平视显示装置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17,6
.17);
——增加了连接强度的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18,6.18);
——增加了非金属高压部件强度的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19.2、6.19.2);
——修改了中压导气管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20,6.20,2004年版的5.16,6.15);
——增加了快插接头的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21、6.21);
——修改了气瓶的要求(见5.22,2004年版的5.17);
——修改了气瓶瓶阀输出端尺寸的要求(见5.23.3,2004年版的5.18.4);
——修改了实用性能的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24,6.24,2004年版的5.19,6.18);
——修改了耐高温性能试验方法(见6.8,2004年版的6.6);
——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7章,2004年版的第7章);
——修改了标志的要求(见8.1,2004年版的8.1);
——增加了快速充气装置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见附录A);
——增加了环境空气旁通装置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见附录B);
——增加了远距离通话装置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见附录C)。
本标准参考了EN 137:2006《呼吸保护装置 带全面罩的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 要求、试验和标志》(英文版)及NFPA 1981:2007《消防和应急用开路自给式呼吸器(SCBA)》。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员防护装备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凌新亮、毕贏、沈坚敏、黄辉、杨晓华、杜希、张守政、姚海锋、刘瑞民、李新年。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124—1996;
——GA 124一2004。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型号、系列、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气瓶公称工作压力为30 MPa的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氧气呼吸器、潜水呼吸器、负压式空气呼吸器和逃生用空气呼吸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26—2010 一般压力表
GB/T 2410—2008 透明塑料透光率和雾度的测定
GB 2890——2009 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GB 3836.1—2010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 3836.4—2010 爆炸性环境 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GB/T 7307—2001 55°非密封管螺纹
GB 28053—2011 呼吸器用复合气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self-contained positive pressure air breathing apparatus for fire-fighting
消防员使用的一种呼吸器,该呼吸器利用面罩与佩戴者面部周边密合,使佩戴者呼吸器官、眼睛和面部与外界染毒空气或缺氧环境完全隔离,具有自带压缩空气源供给佩戴者呼吸所用的洁净空气,呼出的气体直接排入大气中,任一呼吸循环过程,面罩内的压力均大于环境压力。
3.2
静态压力 static pressure
在供气阀正压装置开启后,系统气路平衡时面罩内的压力。
3.3
高压部件 high-pressure component
直接承受高压气瓶输出压力的部件。
3.4
中压导气管 medium-pressure air duct
承受减压器输出压力的导气管。
3.5
吸气阻力 inhalation resistance
吸气时面罩内的压力值。
3.6
呼气阻力 exhalation resistance
呼气时面罩内的压力值。
4型号、系列
4.1 型号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型号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示例1:
RHZK 6.8表示气瓶数量为一只,气瓶的公称容积为6.8 L的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示例2:
RHZK 6.8-2 CPT/A表示气瓶数量为两只,气瓶的公称容积分别为6.8 L,带有快速充气、环境空气旁通、远距离通话装置,经过第一次改进的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4.2 系列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系列按照气瓶公称容积划分为:3 L、4.7 L、6.8 L、8 L、9 L、12 L。
5技术要求
5.1 总则
5.1.1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以下简称呼吸器)上的裸露部件,即可能在使用中受到撞击的部件,不得使用铝、镁、钛及其合金等材料制造。
5.1.2 呼吸器上与佩戴者皮肤直接接触的材料应对皮肤无刺激、对人体健康无害。
5.1.3 呼吸器在使用制造商推荐的清洗剂和消毒剂进行清洗和消毒之后应无明显损伤。
5.1.4 压力表视窗应采用在破裂时不产生碎片的材料制造。
5.1.5 电气元件的防爆性能应符合GB 3836.1一2010、GB 3836.4—2010中Ex ia IIC T3级的规定。
5.1.6 呼吸器带有快速充气装置的,快速充气装置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5.1.7 呼吸器带有环境空气旁通装置的,环境空气旁通装置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5.1.8 呼吸器带有远距离通话装置的,远距离通话装置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5.2 结构要求
5.2.1 呼吸器的结构应简单紧凑,可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自行佩戴和使用,在狭小的通道通行时呼吸器不应被攀挂。
5.2.2 佩戴者在脱除呼吸器背具而仍然佩戴全面罩时,应能继续从呼吸器上进行呼吸。
5.2.3 呼吸器应有防压缩空气中杂质的装置。
5.2.4 气瓶外部应有防护套。
5.2.5 气瓶瓶阀的安装位置应方便佩戴者开启或关闭瓶阀。
5.2.6 压力表在气瓶瓶阀打开后应显示气瓶压力,其安装位置应方便佩戴者观察到压力值。
5.2.7 佩戴者可能触摸到的部件表面应无锐利的棱角。
5.2.8 气瓶瓶阀与减压器连接、全面罩与供气阀连接应可靠,且不需专用工具。连接处若使用密封件, 不应脱落或移位。
5.2.9 背具的结构造型应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使佩戴者无局部压痛感;背具带应能调节长度,扣紧后不应发生滑脱。
5.2.10 当气瓶公称容积的总和大于6 L时,中压导气管应通过三通输出接头(其中一个应有防护套)与供气阀连接管上的输入接头相连接;或由两根分别带输出接头的中压导气管中的一根与供气阀连接管上的输入接头相连接,另一根的输出接头应有防护套,输出接头应能自行密封。
5.3 材料要求
5.3.1 阻燃性能
5.3.1.1 背具、背具带、带扣和气瓶防护套在阻燃性能试验后,不应出现溶融现象,且续燃时间不应大于5 s。
5.3.1.2 全面罩、中压导气管和供气阀在阻燃性能试验后,续燃时间不应大于5 s,且仍应符合5.5的规定。
5.3.2 抗热老化性能
非金属材料经热老化试验后应符合5.5、5.19.2、5.20.3的规定。
5.4 佩戴质量
呼吸器的佩戴质量不应大于18 kg(气瓶压力30 MPa时)。
5.5 整机气密性能
呼吸器在气密性能试验后,其压力表的压力指示值在1 min内的下降不应大于2 MPa。
5.6 动态呼吸阻力
5.6.1 在30 MPa~2 MPa范围内,以呼吸频率40次/min,呼吸流量100 L/min呼吸,呼吸器的全面罩内应始终保持正压,且吸气阻力不应大于500 Pa,呼气阻力不应大于1000 Pa。
5.6.2 在2 MPa~1 MPa范围内,以呼吸频率25次/min,呼吸流量50 L/min呼吸,呼吸器的全面罩内应保持正压,且吸气阻力不应大于500 Pa,呼气阻力不应大于700 Pa。
5.7 耐高温性能
5.7.1 呼吸器在高温试验后,各零部件应无异常变形、粘连、脱胶等现象。
5.7.2 以呼吸频率40次/min,呼吸流量100 L/min呼吸,呼吸器的全面罩内应保持正压,且呼气阻力不应大于1000 Pa。
5.8 耐低温性能
5.8.1 呼吸器在低温试验后,各零部件应无开裂、异常收缩、发脆等现象。
5.8.2 以呼吸频率25次/min,呼吸流量50 L/min呼吸,呼吸器的全面罩内应保持正压,且呼气阻力不应大于1000 Pa。
5.9 耐辐射热性能
全面罩、供气阀、中压导气管在耐辐射热性能试验后,应符合5.5、5.6.1的规定。
5.10 静态压力
静态压力不应大于500 Pa,且不应大于排气阀的开启压力。
5.11 警报器性能
5.11.1 气动警报器
5.11.1.1 报警压力、声响时间、声强、声响频率
当气瓶压力下降至(5.5±0.5)MPa时,警报器应发出连续声响警报或间歇声响警报。连续声响警报至少应以90
DB(A)的声强持续15 s。间歇声响警报不应少于60 s,其声强峰值不应小于90
DB(A), 声响频率范围应在2000 Hz~4000 Hz之间。之后,警报器应继续报警,直至气瓶压力降至1 MPa为止。
5.11.1.2 平均耗气量
从警报启动至气瓶压力降至1 MPa为止,警报器平均耗气量不应大于5 L/min。
5.11.2 电子警报器
电子警报器的报警压力、声响时间、声强、声响频率应符合5.11.1.1的规定。
5.12 全面罩性能
5.12.1 一般要求
头带或头罩应能根据佩戴者头部的需要自由调整,密合框应与佩戴者面部密合良好,无明显压痛感。带有眼镜支架时,连接应可靠,无明显晃动感。视窗不应产生视觉变形现象。
5.12.2 视野
总视野保留率不应小于70%,双目视野保留率不应小于55%,下方视野不应小于35°。
5.12.3 镜片的透光率
镜片的透光率不应小于85%。
5.12.4 吸入气体中的二氧化碳含量
吸入气体中的二氧化碳含量(按体积比)不应大于1%。
5.13 减压器性能
5.13.1 在30 MPa~2 MPa范围内,减压器输出压力应在设计值范围内。
5.13.2 减压器输出压力调整部分应设置锁紧装置。
5.13.3 减压器输出端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性能应符合5.14的规定。
5.14 安全阀性能
5.14.1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与全排气压力应在减压器输出压力最大设计值的110%~170%范围内。
5.14.2 安全阀的关闭压力不应小于减压器输出压力最大设计值。
5.15 供气阀性能
供气阀应设置自动正压机构。
5.16 压力表
5.16.1 指针式压力表
5.16.1.1 —般要求
压力表的外壳应有橡胶防护套,量程的最低值为0,最高值不应小于35 MPa,精度不应低于1.6级,最小分格值不应大于1 MPa,在暗淡或黑暗的环境下应能读出压力指示值。
5.16.1.2 防水性能
经24 h水下1 m的浸泡后,压力表内不应有水。
5.16.1.3 漏气量
当从呼吸器上拆下压力表和连接管后,在20 MPa压力下的漏气量不应大于25 L/min。
5.16.1.4 其他性能
压力表的其他性能应符合GB/T 1226-2010的规定。
5.16.2 电子压力表
电子压力表的一般要求、防水性能、漏气量应符合5.16.1.1~5.16.1.3的规定。
5.17 压力平视显示装置
5.17.1 —般要求
压力平视显示装置可采用无线或有线连接。压力平视显示装置不应妨碍佩戴者的视线和头部的转动,且无论头部是否摆动,佩戴者都应看到LED的工作状态。
5.17.2 显示方式
压力平视显示装置应采用LED显示方式,当气瓶压力在30 MPa~10 MPa时,绿灯常亮;当气瓶压力在10 MPa~6 MPa时,黄灯常亮;当气瓶压力在6 MPa以下时,红灯一直闪亮;当压力平视显示装置的电源处于低电压时,黄灯一直闪亮。当发射装置与显示装置配对时,蓝灯一直闪亮;当配对成功后,蓝灯应熄灭。
5.17.3 发射装置与显示装置的配对
当采用无线连接时,发射装置与显示装置的配对应具有唯一性。
5.17.4 连接线与显示装置端、压力传感器端的连接强度
当采用有线连接时,连接线与显示装置端、压力传感器端在承受(156±9)N轴向拉力时,压力平视显示装置应正常工作。
5.17.5 低电压状态下的工作时间
压力平视显示装置的电源自低电压警报灯闪亮起,供电容量应能维持压力平视显示装置在绿灯常亮工作状态下至少2 h。
5.18 连接强度
全面罩接头与供气阀、供气阀与中压导气管、输入接头与输出接头之间的连接强度不应小于250 N。
5.19 高压部件强度
5.19.1 金属高压部件强度
金属高压部件经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水压试验后,应无渗漏和异常变形。
5.19.2 非金属高压部件强度
非金属高压部件经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2倍水压试验后,应无渗漏和异常变形。
5.20 中压导气管
5.20.1 —般要求
中压导气管不应妨碍佩戴者工作和头部自由活动,且不应干扰供气阀同面罩的连接。
5.20.2 中压导气管耐挤压性能
中压导气管经挤压试验后,空气流量的降低不应大于10%。试验结束5 min后,应无可观察到的扭曲。
5.20.3 中压导气管强度
中压导气管经压力试验后,应无漏气和异常变形。
5.21 快插接头
5.21.1 输出接头
输出接头的尺寸应符合图1的规定。
5.21.2 输入接头
输入接头与输出接头的连接应方便、可靠,连接后不应产生漏气现象,并能自锁。
5.22 气瓶
气瓶应符合GB 28053—2011的规定。
5.23 气瓶瓶阀
5.23.1 —般要求
气瓶瓶阀的开启方向为逆时针,气瓶瓶阀在开启后应保证不会被无意关闭,如气瓶瓶阀开启后不可锁定,那么开启手轮应至少旋转两周才能达到关闭状态。
5.23.2 安全膜片爆破压力
气瓶瓶阀上应设置安全膜片,其爆破压力应为37 MPa~45 MPa。
5.23.3 输出端的尺寸
气瓶瓶阀的输出端螺纹为内螺纹,螺纹尺寸为G 5/8,其公差应符合GB/T 7307—2001中表1的规定,螺纹长度不应小于18 mm,气瓶瓶阀的其他尺寸应符合图2的规定。
5.24 实用性能
受试者应完成指定的行走试验和模拟作业试验;呼吸器的佩戴和脱除应方便、快捷;佩戴舒适、平衡,无局部压痛感;背具带应能调节长度,扣紧后不应发生滑脱;带扣和连接件锁紧后不应松动;全面罩的头带或头罩应能根据需要自由调整,戴脱应方便、快捷,密合框应与面部密合良好,无明显压痛感,带有眼镜支架时,连接应可靠,无明显晃动感;视线、通话应清晰;气瓶瓶阀和压力表应伸手可及;受试者应能听到警报声;中压导气管不应影响头部的自由活动;呼吸应舒畅,无不适感觉。
380'>《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XF 124-2013 附录C(规范性附录)远距离通话装置
C.1 概述
远距离通话功能的实现可以使消防员与指挥员以及消防员之间建立有效的联络,使指挥员及时掌握现场的状况以及队员的情况。
C.2 要求
C.2.1 远距离通话装置不应妨碍佩戴者的视线和头部的转动。
C.2.2 在无障碍物的情况下,通话距离不应小于1 km。
C.2.3 防爆性能应符合GB 3836.1—2010、GB 3836.4—2010中Ex ib IIC T3级的规定。
C.3 试验
C.3.1 通话距离试验
两人分别佩戴远距离通话装置,在相距1 km的空旷场地上进行通话,观察通话的清晰情况。
C.3.2 防爆性能试验
防爆性能按GB 3836.1—2010,GB 3836.4—2010的相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