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
编号:CNCA-C18-04:2014
2014-05-30 发布
2014-09-01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基于消防装备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消防装备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消防装备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消防摩托车、抢险救援产品、逃生产品、自救呼吸器。
2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标准见附件《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认证模式
实施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等相关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工厂)、同一类别、 同一结构、同一形式、同一材料为一个认证单元。
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
认证单元划分见附件《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5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消防摩托车认证委托人确定的生产企业及其生产过程应符合摩托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有关规定。
36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CNCA-C18-04:201411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验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其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提交的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2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实施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在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认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2) 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3)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4) 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5) 型式试验要求;
(6)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7) 获证后监督要求;
(8) 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要求;
(9) 认证变更(含标准换版)/扩展要求;
(10) 特殊情况下的认证要求;
(11) CCC 标志使用要求;
(12) 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
(13) 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附件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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