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773-2012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蓄滞洪区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flood detention and retarding basin

GB 50773-201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9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蓄滞洪区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蓄滞洪区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73-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本规范对蓄滞洪区建设标准和蓄滞洪工程的规划设计等方面作了规定。

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蓄滞洪区建设标准、基本资料、蓄滞洪区工程布局、蓄滞洪区防洪工程设计、蓄滞洪区安全设施设计和蓄滞洪区工程管理设计。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水利部负责日常管理,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1号,邮政编码:100011,电子邮件:jsbz@giwp.org.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湖南省水科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

参编单位: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董必胜 徐迎春 洪建 黎前查 曾定波 黄云仙 陈平 黎昔春 胡秋发 郑洪 徐贵 吴生平 刘毅 夏广义 程志远 陈锡炎 卢翔 周新章 胡恺诗 廖小红 刘晓群 刘福田

主要审查人:梅锦山 王翔 富曾慈 刘洪岫 曾肇京 陈清濂 何侾俅 胡训润 谭培伦 侯传河 李小燕 程晓陶 邱绵如 郑永良 王洪彬 胡一三 张金顺 金问荣 文康 卢承志 雷兴顺 朱峰 沈福新 郭辉

1总则

1      

1.0.1  为规范蓄滞洪区设计,指导蓄滞洪区建设,保障蓄滞洪区正常运用,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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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确定的蓄滞洪区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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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蓄滞洪区的防洪与蓄滞洪安全建设,应确保蓄滞洪运用时居民生命安全,启用应及时有序,并应有利于区内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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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蓄滞洪区防洪与蓄滞洪安全建设,应服从所在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和安全设施建设,应根据蓄滞洪区类别和区内风险等级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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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开展蓄滞洪区防洪与蓄滞洪安全建设的同时,应重视相美的通信预警系统及其他防洪非工程措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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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蓄滞洪区工程设计,应因地制宜,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1.0.7  蓄滞洪区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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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

2.0.1 蓄滞洪区 detention and retarding basin

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或分泄洪峰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2.0.2 安全建设 refuge construction for detention basin

为保障蓄滞洪区内防洪安全而采取的就地避洪、人口外迁、临时转移等避洪措施的总称,包括安全区、安全台、安全楼、转移设施的建设等。

2.0.3 安全区 refuge area

在蓄滞洪区周围,利用蓄滞洪区围堤的一部分修建的小圩区,蓄滞洪水时不受淹,区内建设房屋和基础设施用来安置居民,并具有生产、生活条件,也称围村埝或保庄圩。

2.0.4 安全台 refuge platform

建筑在蓄滞洪区或圩区沿堤地带(或高地)高于设计洪水位的土台,供蓄滞洪区内居民定居或分蓄洪运用时临时避洪的场所。也称顺堤台、庄台或村台。

2.0.5 安全楼 refuge building

为分洪时临时避洪,在蓄滞洪区兴建楼层高于设计蓄洪水位的多层框架楼房,也称为避水楼。

2.0.6 安全层 refuge floor

安全楼房屋中位于蓄滞洪设计水位以上、在蓄滞洪期间作为人员避洪和重要物品堆放场所的楼层或屋盖。可为单层或多层。

2.0.7 分洪口 flood diversion outfall

蓄滞洪区围堤上人工设置的便于超额洪水按蓄滞洪要求有计划分泄进入蓄滞洪区的叩门,包括分洪闸、溢流堰、临时扒口。

2.0.8 退洪口 flood fall outlet

蓄滞洪区围堤上人工设置的便于蓄滞洪运用后洪水退出蓄滞洪区的口门。

2.0.9 裹头 side protection at flood diversion outlet

对采用扒口分洪的分洪口门,为防止分蓄洪运用时分洪口门两侧遭受洪水冲刷破坏不断扩展而对两侧土体采取的裹护措施。

2.0.10 撤离转移设施 evacuation and transferring facilities

为便于蓄滞洪区内受洪水威胁的居民和财产在分蓄洪运用前能够迅速转移,而在蓄滞洪区内兴建的具有一定等级标准的公路、桥梁、码头等设施的统称。

2.0.11 永久安置 permanent relocation

蓄滞洪区内居民从地势较低处搬迁到防洪安全的自然高地、安全区、安全台等场所定居的安置方式。

2.0.12 临时安置 temporary relocation

蓄滞洪区内居民在分蓄洪运用期间临时转移到自然高地、安全区、安全台等安全场所,退洪后又返回原居住地的安置方式。

3蓄滞洪区建设标准

3.1 蓄滞洪区风险等级

3  蓄滞洪区建设标准

3.1  蓄滞洪区风险等级

3.1.1  蓄滞洪区设计,应根据蓄滞洪区的地形地貌和蓄滞洪水的淹没情况进行风险评价,并应划分风险等级;蓄滞洪面积较大、地形复杂时,应进行风险分区,并应绘制风险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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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蓄滞洪区的风险度可根据启用标准、淹没水深和淹没历时,按下式分析计算:

   式中:R——风险度;

         H——蓄滞洪区内不同风险分区蓄滞洪淹没平均水深(m);

         N——运用标准(重现期,a);

         Φ——淹没历时修正系数,取1.0~1.3。

3.1.3  蓄滞洪区的风险等级,可根据蓄滞洪区不同的风险度,按表3.1.3划分,并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表3.1.3  蓄滞洪区的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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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筑物级别与设计标准

3.2  建筑物级别与设计标准

3.2.1  蓄滞洪区堤防工程的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蓄滞洪区类别、堤防在防洪体系中的地位和各堤段的具体情况,按批准的流域防洪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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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安全区围堤工程的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其防洪标准分析确定,且不应低于所在蓄滞洪区围堤的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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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蓄滞洪区的分洪、退洪控制工程,以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应按所在堤防工程的级别与建筑物规模相应级别两者的高值确定。

3.2.4  蓄滞洪区堤防和安全区围堤的设计水位,应根据确定的设计洪水标准,结合各堤段防洪和蓄滞洪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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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蓄滞洪区围堤安全加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区围堤安全加高不宜低于相应蓄滞洪区围堤安全加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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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设置在蓄滞洪区围堤内的安全台,设计水位应按蓄滞洪区设计蓄滞洪水位分析确定;设置在蓄滞洪区围堤临江河、湖泊一侧的安全台,设计水位应按所在堤段堤防设计洪水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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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安全楼设计水位应根据所在蓄滞洪区的设计蓄滞洪水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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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蓄滞洪区安全台台顶安全加高取值可采用0.5m~1.0m,台顶超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有关规定执行,且不宜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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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蓄滞洪区堤防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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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  蓄滞洪区安全台台坡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3.2.10的规定。

表3.2.10  安全台台坡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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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蓄滞洪区内部水系堤防的防洪标准,可根据其防洪保护对象的重要性,按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执行。

3.2.12  蓄滞洪区农田排涝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区的排涝标准,应根据安全区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宜适当高于蓄滞洪区农田排涝标准。

3.3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标准

3.3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标准

3.3.1  安全区的面积宜按安全区永久安置人口人均占用面积100m2~150m2的标准分析确定。有特殊要求或出于安全区堤线合理利用有利地形,安全区永久安置人口人均占用面积需突破150m2的标准时,应经分析论证后确定,且安全区相应减少蓄滞洪容积不宜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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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安全台台顶面积宜按其永久安置人口人均占用面积50m2~100m2的标准分析确定。仅用于居民临时避洪的安全台,台顶面积可按5m2/人~10m2/人标准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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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安全楼应按安置人口人均拥有安全层面积5m2~10m2的标准确定;有条件时,安全楼人均安全层面积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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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转移设施的建设标准应满足规划转移的居民和重要财产能够在蓄滞洪水前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的要求;路网密度可根据实际交通量和撤离强度分析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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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蓄滞洪区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773-2012

8.5 疫情控制

8.5  疫情控制

8.5.1  蓄滞洪区设计时,应根据当地传染病历史和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配合卫生部门制定传染病疫情控制预案,并应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应急方案等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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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血吸虫病疫区和毗邻疫区的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和安全建设设计,应符合水利血防工程设施设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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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 50181

《防洪标准》GB 50201

《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487

《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0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1

《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 188

《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SL 197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03

《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 298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

《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 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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