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 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制(修)订计划》(冀建节科函〔2020〕43 号)的要求,由中冀建勘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持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海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结合目前河北省内建设项目场地所涉及的污染问题,总结了污染场地已有的工程经验,参考国内有关现行标准,提出了勘察方法选择、检验检测要求与污染评价等内容。
本标准共分 11 章和 9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勘察工作要求;5. 调查与测绘;6. 勘探与取样;7. 污染物检测与土工试验、8. 原位测试与工程物探;9. 地下水;10. 污染场地评价与成果报告;11. 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安全与防护。
本标准由中冀建勘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绿色建筑推广与建设工程标准编制中心负责管理。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中冀建勘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槐安西路 555 号,邮编:050227,电话:0311-66723133,邮箱:hbjk_jsb@163.com),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
中冀建勘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持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海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双诚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唐山中冶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金地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省地矿局第五地质大队
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
聂庆科 李华伟 贾向新 胡建敏 谢剑锋 王 辉 吴伟鹏 梁书奇 王英辉 张开伟 付 海 于连顺 王海周 孙会哲 胡艳东 廖华科 商卫东 纪迎超 贾彦龙 邢运涛 安占法 曹永祥 李 帅 刘素娟 孙 亮 王永波 杨孟海 张海领 李志勇 李 柳 王慧珍 茆玉超 王俊明 牛 坤 允志斌 张川川 杨军明 于春磊 李红运 贾国和 赵 康
审查人员:
武 威 化建新 邢志贤 张国欢 宋泽华 母焕胜 雒国忠
1 总 则
1.0.1 为了在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北省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确保质量、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
1.0.3 污染场地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前应进行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并提出评价报告,为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及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提供依据。
1.0.4 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以及人们对居住环境要求的提高,许多污染企业陆续搬迁,但这些企业以往生产活动期间的污染物排放和泄漏使场地土、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给此类场地的后续开发和利用带来难题。因此,污染场地的勘察与治理成为环境岩土工程的重点与难点。
河北省地处京津冀地区,是我国的经济大省。目前,已经形成以钢铁、石油化工、装备制造、建材、医药、食品、纺织服装等七大重点产业为主,其他产业相互配套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
近年来,由于过于注重经济发展而忽略了环境保护特别是土壤污染,河北省的土壤污染情况不容乐观。据调查,河北省土壤污染的主要来源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等。因此,污染特征以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等为主。如何“真、准、全”开展污染土场地的调查、勘察及治理工作,已成为河北省的工程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明确场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查明场地的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是进行场地环境管理、场地利用规划与开发建设的基础,也是勘察工作要解决的问题,勘察工作贯穿场地环境评价、污染修复、场地再利用规划,以及开发建设的全过程。而现行工程建设领域及环保领域相关污染场地勘察或调查标准中,侧重污染物的调查及分布特征,没有考虑污染场地作为工程建设用地的影响,缺乏相应的技术和操作要求。因此,需要制定一本综合考虑污染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对作为工程建设场地的影响,操作性强的勘察技术标准。
《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标准》针对河北省的实际情况,总结国内的污染场地勘察(或调查)经验,借鉴国外有关研究成果,考虑技术方法的发展趋势及可操作性,经过分析、综合后,统一河北省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技术要求。该标准能够对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起到有针对性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是对现有场地环境调查、评价标准的有益补充。
本标准章节构成和编写体例按照住建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设置,标准对勘察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量进行规定。标准按照勘察工作先后程序,对各种勘察技术方法,包括勘探、建井、采样、检测测试试验等方法做出专门的规定。
1.0.2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建筑与市政工程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其他行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重点针对工业污染场地的勘察工作。工业企业生产过程造成的有机污染场地和重金属污染场地,如化学原料与化学品制造、石油加工、炼焦、金属冶炼与延压加工、塑料与橡胶制造等类场地。放射性污染场地和致病性污染场地是污染场地中的特殊情况,其勘察测试方法均不同于普通工业污染场地,故特别强调本标准不适用于该二类特殊污染场地。
1.0.3 在污染场地进行工程建设,涉及人民身心健康与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应做到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包括三大任务,1、查明场地污染物种类及其分布;2、查明污染物对场地岩土体工程特性和地下水的影响;
3、查明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所以,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不仅要查明污染物种类及分布,更重要的是要查明污染物对场地岩土的工程特性和地下水的影响,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目的是为场地的工程建设提供依据和服务,这也是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的主要目的和工作。“污染场地”应包括被污染和可能遭受污染的建设场地。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仅应提供完整可靠的勘探、测试以及试验等资料,正确反映场地的地层结构、水文地质条件和污染状况,为建设项目的地基基础设计与施工提供依据;还应分析场地的环境岩土工程问题,当场地需要开展污染修复时,勘察工作应能够满足修复治理对于查明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污染分布特征等需求,为修复治理设计和施工提供依据。
1.0.4 由于标准的分工,本标准未能将污染场地勘察中遇到的所有技术问题全部包括。勘察人员在进行工作时,还需遵守国家、省市或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污染物 contaminant
由于人类活动或现代工业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的,进入环境后使环境的正常组成发生变化,直接或者间接有害于人类健康的物质。
2.0.2 污染土 contaminated soil
指由于污染物的侵入,使得成分、结构或性质发生了变异的岩土。
2.0.3 污染场地 contaminated site
指分布有污染土的场地,又称污染地块。
2.0.4 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 investigation of contaminated site
对污染场地采用污染物勘查与工程勘察相结合的方法,查明场地污染物种类和分布,分析评价污染物对场地岩土体工程特性、地下水以及环境的影响,为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及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提供依据,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2.0.5 岩土环境背景值 environmental background values of soil
在未受人类活动或现代工业污染影响和破坏的情况下,岩土原有的物理力学特性和工程特性。通常以岩土的某物理力学指标或原位测试结果统计值作为代表值。
2.0.6 建设用地岩土污染风险筛选值 risk screening values for soil contamination of development land
指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设用地岩土(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可以忽略的限制值。场地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该值时,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超过该值时,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进行进一步的详细勘察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
2.0.7 建设用地岩土污染风险管制值 risk intervention values for soil contamination of development land
指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设用地岩土体(地下水)中的污染物含量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的最高限制值。超过该值时,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2.0.8 岩土特性指标变化率 change rate of geotechnical characteristic index
指污染前后场地岩土的工程特性指标的差值与污染前场地岩土的工程特性指标比值的百分比。
3 基本规定
3.0.1 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前应确定场地用地类型,用地类型分为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
1 第一类用地:包括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A33)、 医疗卫生用地(A5)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以及公园绿地(G1) 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等;
2 第二类用地:包括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A33、A5、A6 除外),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G)(G1 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除外)等。
3.0.2 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 场地所在区域的气象、水文资料;
2 场地及邻近已有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环境等资料;
3 场地使用情况的历史资料及生产、生活活动,开展现场踏勘与走访;
4 场地及周边的使用历史、可能存在的污染源排放情况,分析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和污染范围;
5 场地环境背景评估的相关资料。
3.0.3 污染场地在实施岩土工程勘察前,应在分析已有勘察资料与环境调查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勘察阶段技术要求,确定勘察工作方案,编制勘察纲要。
3.0.4 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等级的确定除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的规定外,尚应根据场地污染程度和建设用地类型确定,取两者中的高等级。
3.0.5 根据场地污染程度和建设用地类型确定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按表 3.0.5-1 确定;
2 场地的污染程度等级可按表 3.0.5-2 判定。当满足的污染程度分级判定条件之一时,可以按相应等级确定;如同时满足多个条件,应按较高的等级判定。
3.0.6 污染土定名应采用污染物类型和土分类组合的定名方式。
污染物分类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土分类定名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的相关规定。
3.0.7 当拟建场地局部为污染场地时,污染区域岩土工程勘察可与建设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同步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染区域岩土工程勘察等级的确定应按 3.0.5 条的规定执行;
2 污染区域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3 污染区域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根据场地污染的复杂程度,可形成专题报告,或作为整个场地工程勘察成果的专门一章进行评价。
3.0.8 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可采用调查与测绘、勘探与取样、原位测试、工程物探、室内污染物检测与土工试验等多种方法。
3.0.9 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作业的全过程中应按职业健康与安全和环境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健康安全,避免对环境造成影响;对采取的岩土、水试样和产生的废弃物,应采取有效隔离和安全处置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形成二次污染。
条文说明:
3.0.1 不同建设用地类型其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不同,其对人体健康风险的程度不同,因此污染场地勘察前,应明确城市建设用地类型。条文中的用地分类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的相关规定划分。第一类用地: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A33)、 医疗卫生用地(A5)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以及公园绿地(G1) 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等;第二类用地: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A33、A5、A6 除外),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G)(G1 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除外)等。
3.0.2 污染场地勘察应重视资料收集,除了对气象水文资料、场地及邻近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资料进行收集外,对环境资料的收集尤为重要。在开展现场勘探和采样等工作前,首先应开展现场踏勘和访谈工作,因此本规范设置第 5 章,对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作出具体规定。
3.0.4 污染场地勘察不同于一般的建设场地勘察,具有特殊性,既要符合一般场地的规定,还要符合污染场地的特殊要求。因此,污染场地勘察等级的确定应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按一般场地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确定;二是按污染场地根据本标准确定,最终按两者的高等级确定。
3.0.5 目前在污染场地的评估方面,基于人体健康的风险评估方法是得到认可且广泛应用的方法。现行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 给出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通过初步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筛选值,应当依据 HJ 25.1、HJ 25.2 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详细调查;通过详细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风险管制值,应当依据 HJ 25.3 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水平,判断是否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通过详细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管制值,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根据筛选值和管制值确定污染程度时,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条文中根据存在风险的可接受程度按污染程度分级,划分了四个不同的范围。对人体有不可接受的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环境指标超过管制值,为重污染;当超过筛选值但低于管制值时,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此时应定为中等污染;指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接近筛选值的,对人体健康存在潜在风险时,此时判定为弱污染;当污染物含量接近背景值时,对对人体健康不存在风险时,此时判定为微污染。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第 3.1.2 条条文说明中“地质环境”包括人为因素引起的化学污染;本标准中,对于严重污染场地,可认为其地质环境受到强烈破坏,对于中等污染场地和轻微污染场地,可认为其受到一般破坏。
3.0.6 为了便于区分污染土的污染类型,规定了污染物的定名,如:重金属污染的粉质黏土可定名为重金属污染粉质黏土。
3.0.7 本条强调了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当场地局部存在污染土时,污染区域勘察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包括工作量布置,勘察工作实施,土工试验 ,土类定名以及成果报告等。
3.0.8 本条对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工作方法作原则性规定。大部分勘察方法与常规的工程勘察类似,包括现场调查与测绘、勘探与取样、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由于污染土和地下水的特殊性,还需要采用环境领域的一些方法,包括现场采用便携式仪器进行污染物性质的快速检测和筛查﹑室内土与地下水样的环境指标检测等。
3.0.9 有别于常规岩土工程勘察,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的现场及室内作业人员极有可能接触到有毒有害物质。调查与测绘、钻探与取样、污染物检测与土工试验、工程物探、地下水勘察等现场作业人员应着专门防护服、佩戴防护器具或防毒面具。例如,钻探过程中,钻具拆卸时应注意避免与污染土、水直接接触或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室内分析与测试的污染土、水以及需要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有的具有强氧化性、强腐蚀性、强挥发性和刺激性,有的属于致癌物,有的属于有毒甚至剧毒化合物,对人体健康安全危害风险高。本条对操作人员的防护要求作出规定。
污染场地钻探与取样、污染物检测与土工试验、工程物探、地下水勘察等过程中,会扰动土体和地下水,如果不采取隔离措施,污染物易扩散。因此污染场地勘察的勘探、取样、检测、原位测试,与常规勘察的最大区别就是需要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避免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勘察作业所产生的废弃物,如取样剩余污染土、设备清洗废液、地下水监测井疏通和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室内分析与测试所产生废物和废水等,也应采取有效隔离和处置措施,防止废弃物的污染扩散。
4 勘察工作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分初步勘察与详细勘察两个阶段。当场地污染源及污染物分布基本明确或条件较为简单时,可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4.1.2 污染场地污染土与地下水的勘察方法和工作量布置,应满足各勘察阶段工作任务的需要。
4.1.3 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获取场地岩土环境背景特征资料。
4.1.4 详细勘察阶段,勘探工作布置应根据初步勘察判定的场地污染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性质及可能采用的污染土和地下水修复治理方法等综合确定。
条文说明:
4.1.1 国内 2019 年实施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 中将污染场地管理前期的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分为初步识别场地污染、场地环境调查、满足风险评估和土壤及地下水修复过程所需参数的调查和测试需求。
根据环保领域场地环境调查与工程建设领域污染场地勘察的经验,污染场地管理的不同阶段对勘察成果的要求也不同,在总结国内污染场地勘察经验的基础上,本条规定污染场地勘察工作宜分阶段进行,将场地勘察分为两个阶段: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
初步勘察在场地污染识别之后进行,初步勘察明确场地存在污染或风险后方开展污染场地详细勘察工作,勘察单位要根据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展相应的工程勘察工作。
4.1.4 对于污染场地再开发建设时,勘察工作需要准确查明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提供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为建(构)筑物的地基基础设计与施工提供各类岩土参数。
4.2 初步勘察工作要求
4.2.1 初步勘察的主要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收集区域及场地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和环境资料,初步分析场地的工程地质与环境水文地质条件;
2 收集调查场地使用历史、存在的污染源、污染历史、污染途径,以及污染扩散的介质、路径和范围;
3 初步查明场地地层类型和结构、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类型与埋藏条件、地下水与地表水以及邻近水体的补排关系;
4 初步查明场地岩土及地下水中污染物种类,初步判定污染范围、程度和分区;
5 初步判定污染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 初步查明污染对岩土工程特性的影响、污染对地下水和环境的影响;
7 对污染物的治理措施提出初步方案建议,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
4.2.2 初步勘察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较大污染范围的场地或污染影响不明确的场地,勘探点布置可按表 4.2.2 确定,局部存在异常时应加密;
2 污染影响明确的场地,勘探取样点宜布置在污染区中央、明显污染的部位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每个潜在污染区内布置不应少于 3 个勘探取样点;
3 每个场地勘探取样点不应少于 6 个,当场地面积小于5000m2时,勘探取样点数量不应少于 3 个;
4 污染范围以外,应布置不少于 2 个勘探取样点,作为场地污染指标背景值取样点。
4.2.3 初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应穿透污染的岩土层并进入不透水层或弱透水层不少于 1m;对需结合建井采样的勘探孔,应达到第一层含水层底板,当第一层含水层厚度大于 5m 时,应进入地下水水面以下不少于 5m。
4.2.4 初步勘察地下水监测井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污染源尚不明确的场地,监测井宜布设在场地周边及中央,或在地下水水流方向的上下游及场地中央各布置 1 个监测井;
2 污染源明确的场地,监测井宜布置在污染区及附近,非污染区至少应布置 1 个监测井;
3 每个场地地下水监测井布置数量不应少于 3 个;当涉及多层地下水污染时,应分层检验;
4 当需要掌握地下水质或水位动态信息时,应设置长期监测井。
4.2.5 地下水监测井的深度,宜根据监测目的、含水层类型和厚度、污染深度分析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井宜进入底板不透水层或弱透水层不小于 0.5m,且不得穿透该不透水层或弱透水层;
2 当地下水含水层厚度大于 5m 时,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监测井深度至少应达到地下水水位以下 5m,对于承压水含水层,地下水监测井至少应进入含水层顶板以下 5m;
3 当涉及多层地下水时,应针对可能污染的含水层分层设置监测井。
4.2.6 初步勘察应采取原状土样及地下水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试样采集自地表非岩土硬化土层之下开始,3.0m 以上竖向取样间距宜为 0.5m,3.0m~6.0m 竖向取样间距宜为 1.0m,6.0m以下竖向取样间距为 2.0m,并宜根据地层分布及污染物迁移情况适当调整采样间隔;
2 采样位置和深度,还应考虑地貌单元、地层结构和地下水分布条件,每个主要单元土层均应采取土试样,其数量不宜少于6 个;
3 地下水采样深度宜在地下水水面 0.5m 以下;
4 对可能存在轻质非水溶性有机物(LNAPL)污染的场地,应在含水层顶部增加采样点;对可能存在重金属、重质非水溶性有机物(DNAPL)污染的场地,应在含水层底部和不透水层顶部增加采样点;
5 当需要采取不同深度段的地下水样且在同一钻孔中采取时,应采取有效的地下水层间隔水措施;
6 用于地下水环境质量分析的地下水样应从监测井中采集。
4.2.7 对场地附近潜在受场地污染影响的河流、湖泊、坑塘,应分别至少采取 1 份地表水试样进行环境质量检测。
条文说明:
4.2.1 针对场地开展的资料收集以及现场调查等工作,能够识别出可能存在污染或环境风险的区域,即潜在的污染区域,经过取样检测与分析后,方能够确认该区域是否为污染区域。
场地污染源种类繁多、成分复杂,工业污染场地污染源一般是废水池、储油池、储罐或污水管线等,污染场地工业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对可能造成污染的流程环节及在场地中的分布等调查。
而垃圾简易堆填场地,整个垃圾体可能都是污染源,其分布范围、体量均差异较大,初步勘察工作需要初步查明污染源分布及成分、场地污染物特征、初步判断污染范围,为后期的针对性布点、取样提供参考,进而指导详细勘察工作。
4.2.2 初步勘察工作应在收集场地及其附近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场地环境资料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布置勘探点。勘探点数量要符合初步查明污染分布特征、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的要求。环保领域相关标准,根据场地污染源是否明确,采用系统布点法(网格布点法)或专业判断布点法进行勘探点的布设。因此,本标准考虑了“污染源不明确”“污染源明确”两种情况,规定了勘探采样点的平面布置原则。
1 当污染状况不明或污染分布范围比较大、污染基本均匀分布时,采用网格布点法,可在场地内设定一定边长的正方形网格,在每个网格中心或交界点处布设勘探点。网格勘探点间距为30m~50m。具体的网格间距主要根据场地面积大小以及污染场地勘察等级确定。根据场地的微地貌及人类活动迹象,有针对性的进行布点,如场地的低洼处、沟渠附近及存在人类扰动的区块,作为潜在污染的重点排查地块有针对性的布孔。
对于污染分区特征明显的场地,可先将场地划分为相对均匀的区块,在各个区块内根据区域功能差异可能引起的污染程度差异,以及区块面积大小,分别设置不同间距的网格。勘探点的布设需满足明确场地是否存在污染,初步判定场地主要污染物种类的空间分布特征的要求。
2 污染明确的场地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专业判断布点法主要根据已经掌握的场地污染源分布信息、区域水文地质资料及专家经验来判断和选择采样点位。采样点数目应足以判别可疑点是否被污染,在每个污染地块内或设施下部布置不宜少于 3 个采样点。非污染区至少应布置 1 个勘探取样点,以获得岩土环境背景值及岩土工程指标的背景值。
3 为了满足统计分析并初步确定污染范围需要,必须确保勘探点数量满足最低需求。
4.2.3 本条根据浅部土层和地下水的分布特征,结合污染物运移特征,对不同类别勘探点的深度进行原则性规定。土样和地下水样的采样深度还应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确定,尤其要关注非水溶性有机物 NAPL 的分布,故规定当发现有重质非水溶性有机物(DNAPLs)污染时,勘探采样点和地下水监测井深度应适当加深。
当第一层含水层为非承压类型,采样勘探孔深度应至含水层底板顶部一定深度;当第一层含水层为承压水或层间水时,采样勘探孔深度一般应不超过第一层底隔水层(含水层底板)。需结合建井的采样勘探孔,应达到第一层含水层底板或当第一层含水层厚度大于 5m 时,应至少为地下水水面以下 5m。工业污染场地勘察及相关综合处治项目中,隔水层指渗透系数小于等于 10-7cm/s的土层、节理裂隙不发育的弱风化或未风化岩层。
4.2.4 初步勘察工作地下水监测井点的数量,需要符合初步控制场地地下水流场特征的要求,要求其数量不少于 3 个,同时为满足污染分析的需要,监测井点宜分散布置在可能的重污染区域。
地下水流向的判断至少需要 3 个井点,且尽量呈三角形布设,因不同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存在差异,且污染场地中地下水监测井点需兼顾污染检测要求,3 个井点有可能难以满足初步判断流场的要求,如果无法满足,就需要增加井点数量。
非污染区至少宜布置 1 个监测井,以获得水的环境背景值。
4.2.5 监测井的深度应根据监测目的、所处含水层类型及其埋深和相对厚度来确定,且不穿透浅层地下水底板。地下水监测目的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要有良好止水性。一般情况下采样深度应在监测井水面 0.5m 以下。对于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污染,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含水层顶部;对于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污染,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含水层底部和不透水层顶部。
环境水文地质勘探孔和地下水监测井需要明确污染源是否会对其下的含水层造成影响,因此多含水层地区要求勘探深度宜穿透污染源下伏的第 1 个稳定含水层,可进入隔水层 0.5m。
若前期监测的浅层地下水污染非常严重,且存在深层地下水时,可在做好分层止水条件下增加一口深井至深层地下水,以评价深层地下水的污染情况。
4.2.6 初步勘察主要为满足确认污染的目的,勘探孔在勘探过程中均应采样进行化学性质检测,用于潜在污染物检测的土试样取样间距参考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 技术导则》HJ 25.2—2019。
为了初步查明地层结构,同样需要采取土试样进行物理性质检测,物理性质检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的规定执行。在场地内连续分布,且有一定厚度(不小于 0.5m)的土层为主要土层,每个主要土层采取土试样数量不少于 6 个。
对于地下水采样点,因本标准内容涉及岩土工程、环境工程两个专业,在进行专业之间协调时﹐既不能完全改变常规勘察的约定做法,也不能降低环境指标检测的要求。因此,对于采取地下水样进行建筑材料腐蚀性分析(水质简分析),可以在槽、坑、孔中采取水样,但取水样时必须做好隔离措施,采取从某深度段地层中直接渗出的地下水。对于采取地下水样进行环境指标的检测,应按照环境领域的要求建井,在地下水监测井中采取地下水样。
条件具备时,也可采用免井式定深采样器采集地下水样。
4.3 详细勘察工作要求
4.3.1 详细勘察应结合初勘及已有工作开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查明场地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地层结构、岩土种类与分布特征;
2 查明地下水类型与分布,地下水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地下水流向及水位动态变化特征,地下水与邻近地表水的水力联系;
3 查明场地存在的污染源、污染途径,以及污染扩散的介质、路径和空间分布;
4 查明场地岩土及地下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遭受污染的场地土和地下水的空间分布范围,评价地基土与地下水的污染程度;
5 查明场地土的物理力学指标,分析评价污染物对其性质的影响;
6 提供场地环境评价、污染治理修复所需的环境地质和水文地质参数;
7 提供场地治理修复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分析污染治理及土地开发建设相关环境、岩土工程问题,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
8 根据污染物分布特征,分区评价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3.2 勘探点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初步划定的污染区域内,勘探点布置可按表 4.3.2 确定,局部存在异常时应加密;
2 污染物分布存在显著差异及污染边界附近,勘探取样点间距应适当加密;
3 场地内未污染区域应结合初勘布置情况,设置不少于 3个对照勘探取样点,作为指标背景值;
4 当场地地貌单元复杂、土层变化大时,宜适当增加勘探点;
5 勘探孔的类型可选择取样孔和原位测试孔,原位测试孔不超过总孔数的 1/3;
6 当遇到污染分布情况异常,或需要进一步查明分布情况时,应增加调查点数量。
4.3.3 勘探孔深度应满足穿透受污染的土层或地下含水层,进入不透水层或弱透水层不小于 1m。现场勘察时,应采用快速检测仪检测岩芯污染情况,并确定勘探深度。
4.3.4 当确认场地地下水污染时,监测井的平面布置应根据含水层分布、地下水流向、污染物分布与迁移特征等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井数量应满足查明场地地下水污染分布范围的需要,宜在场地的周边和中心布孔;
2 当地下水具有明显流向时,在污染区内地下水流向上游、两侧至少应各有 1 个监测井,地下水流向下游应有 2 个地下水监测井,地下水污染区外的上游、下游、两侧应各有 1 个监测井;
3 当地下水流向不明显时,监测井宜根据污染物分布与迁移特征布设;
4 对多层地下水的场地,污染含水层以外的其他含水层,至少应设置 1 个监测井;
5 场地已有监测井时,应考虑综合利用。
4.3.5 地下水采样点的深度及取样要求,除应满足 4.2.6 条的相关内容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水采样点的最大深度应大于污染深度;
2 宜根据污染状况及工程需要设置不同深度的地下水监测井,监测井应进入监测目的含水层不少于 2m;地下水监测井的最大深度应大于污染深度;
3 当初步勘察判定浅层地下水污染,且浅层地下水与深层地下水有水力联系时,应隔离采集深层地下水样。
4.3.6 采集原状土样的间隔需满足判定污染土与非污染土深度分界线,取样间距不宜大于 lm。
4.3.7 当工程规模大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布置现场抽水或注水试验孔,且不少于 2 个;工程需要时,宜布置弥散或示踪试验孔。
条文说明:
4.3.2 应收集建设项目各类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基础形式基础埋深、施工工艺以及污染土和地下水拟采用的修复治理初步方案,使详细勘察的工作量布置更具有针对性。由于污染物在地层和地下水中迁移有差异,在详细勘察阶段需要针对性地查明污染物在两类介质中的分布特征,本条系查明土中污染特征对勘探采样点的布置要求。
4.3.4 依据污染源调查以及初步勘察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判断的结果,分析可能存在的地下水污染区域,污染区的大小和形状取决于几个不同的因素,主要包括地下水流速、水位和水力传导系数的分布、污染源的形状以及运移时间。污染源的下游区,是应重点关注的可能受影响区,在确定可能受影响区时,还应考虑地下水流向随时间的变化,以及多个污染源的综合影响,此外,非均质含水层中,污染边界也将更加的不规则。当初步勘察确认场地存在地下水较大范围污染时,综合考虑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污染源状况,初步估计地下水污染范围,在估计的地下水污染范围内,可按网格状、沿地下水流向及垂直地下水流向布置环境水文地质勘探点。按照距离衰减理论,随着与污染源距离的加大,污染浓度逐渐降低,点间距可逐渐加大。
要绘制地下水污染范围,井点布置应满足地下水监测的要求,较大场地一般为 9 个,分别在场地的上下游方向、左右侧和中间布置钻孔,呈“田”字形布置。在含水层的渗透性强、地下水渗流速度较大的场地,污染物运移较快,场地范围较小时,监测井点可稀疏些,监测线适当延伸;在地下水流速小的场地,污染物运移缓慢,污染范围相对较小,监测井点布置在污染源附近较小的区域内即可。除此之外,不同污染物的土-水分配系数的差异较大,导致其随地下水流运移的速度也有明显区别,布设监测井时,还需考虑不同种类污染物的延迟效应,结合地下水流速以及污染运移时间综合确定监测井点的具体位置以及井点之间的距离。若污染范围较大,或监测井点不能控制地下水污染范围,可增加监测线及监测井点数量,并依据前批次污染检测结果,分析污染物浓度在地下水中的变化情况,确定新的监测井点的位置,逐步圈定地下水污染范围。最终需要达到在地下水污染范围内,地下水流向上游、两侧各有 1 个地下水监测井,地下水流向下游有 2 个地下水监测井,在地下水污染范围外的上游、下游、两侧各有 1个地下水监测井。
4.3.5 详细勘察阶段地下水采样是基于初勘已判定的污染源位置、污染物种类、污染物迁移情况、水文地质条件的前提下进行的。地下水采样点包括从钻孔(探坑)、监测井中采集地下水样,地下水采样点的最大深度要求穿过污染深度。
5 调查与测绘
5.1 调 查
5.1.1 污染场地调查应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走访调查;污染调查应符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HJ 25.1中 5.3 的相关要求。
5.1.2 污染场地资料收集应包括场地及其附近的环境调查资料,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场地利用与变迁、污染成因资料,建(构)筑物、管线等设施使用(或污染损坏)情况资料。
5.1.3 收集的场地及相邻区域的环境资料宜包括:
1 场地环境监测数据、环境影响报告;
2 场地内土层及地下水污染记录;
3 相邻场地的环境资料;
4 场地与自然环境保护区和水源地保护区的位置关系等。
5.1.4 收集场地及相邻区域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宜包括:
1 区域工程与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等资料;
2 地层结构及物理力学性质参数;
3 不良地质作用条件;
4 地下水类型、补给来源与排泄条件,含水层的渗透性与富水性,相关含水层的分布、水位及水质;
5 场地及周边地表水水位及变化幅度、水质,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
5.1.5 收集的场地土地利用与变迁资料宜包括:
1 场地及其相邻区域的航拍图片或卫星图片;
2 场地的土地规划、使用及登记信息;
3 场地利用变迁过程中的场地内建筑、设施、工艺流程和生产变化情况。
5.1.6 收集的工业污染场地建设、利用与变化、污染成因等资料宜包括:
1 场地设施建设时间、场地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地下管线图、主要产品、原材料;
2 生产和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使用情况;
3 固体废物、废水、废气等各类污染物排放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
4 其他反映污染成因的资料;
5 发生泄漏及处理记录。
5.1.7 污染场地调查,应收集所在地的经济现状和发展规划、人口密度和分布、敏感目标分布、当地地方性疾病统计信息等社会信息。
5.1.8 现场踏勘范围应以场地内为主,当场地附近有潜在污染源或污染点时,应适当扩大踏勘范围。
5.1.9 现场踏勘时调查方法应采用:
1 调查人员应在场地全面巡查的基础上,通过对重点区域异常气味的辨识、异常痕迹的观察,初步判断场地污染的状况。条件具备时,可借助现场快速测定仪器进行污染区的识别。
2 调查人员宜通过文字或影像等方式记录场地现状,并将观察到的可能污染源、异常痕迹等进行记录。
5.1.10 现场踏勘需了解地形地貌、周边环境条件、水系分布、场地使用历史和现状,并宜结合简便仪器现场快速检测协助初步判断污染状况。现场踏勘时调查的主要内容宜包括:
1 场地及其周围区域的地形地貌、地表水体分布;
2 场地现状及生产设施与工艺的使用情况,场地恶臭、化学品和刺激性气味、污染和腐蚀的遗迹等;
3 场地内污水处理设施、废弃物堆放、井与地下管线分布等;
4 场地周围雨污水管、道路、废弃物储存和处置等公用设施。
条文说明:
5.1.2 本条对污染场地勘察应收集资料的范围作了规定,与常规勘察不同在于:应收集环境调查资料、场地利用变迁资料等,这些资料可为初步判断污染源的位置、污染物种类、污染分布范围等提供重要的基础信息,使现场调查工作内容及勘察方案更具有针对性。
建设场地勘察之前,环境领域如已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基本查明了场地污染源的位置、污染物分布情况,判定污染场地对人体和生态的危害,并作出是否需要修复治理的结论,勘察单位应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并加以充分利用,以便勘察方案更具针对性,另外也避免开展重复性的污染土和地下水勘察与测试工作。
这些场地环境调查资料包括:场地环境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场地环境监测报告等。
污染场地勘察、修复、安全再利用均需要明确场地及周边道路、建筑物、地下管线等设施分布情况;勘察、修复及后期建设中需要考虑对周边设施的工程保护措施、明显指示标识。
5.1.4 收集场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可提前了解土层的土性、渗透性以及含水层分布。污染物质的迁移与地质条件密切相关,特别场地内的暗浜、厚层填土等不良地质条件、含水层与邻近地表水的水力联系等。因此,掌握这方面资料有助于判别场地内土与地下水中污染迁移规律,能够针对性地布置勘探、取样、监测点位及深度。场地内或临近区域如曾进行过工程勘察,应收集资料并尽可能加以利用。
5.1.5 通过场地利用与变迁的记录信息可以初步识别污染源位置、潜在污染物种类等。污染源及附近区域一般是地基土与地下水污染相对严重的区域。
5.1.6 结合行业标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则》HJ 25.1-2014,污染场地调查应对工业污染场地的场地利用与变迁、污染成因资料进行收集:
1 场地利用的基本资料宜包括:名称、地理位置、使用时间、占地面积、企业规模、主要产品及产量、主要原材料及用量等信息;
2 场地变迁的基本资料宜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变更记录、房屋拆除记录等信息;
3 场地主要设施分布资料宜包括:生产装备(生产区)、污染排放与控制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资料,宜包括生产设施分布资料、污水管网等废物管理设施分布资料、场地及周边的卫星遥感图像或航空图像等信息;
4 副产品、有毒有害化学品宜包括:种类清单、产量与规模、地下和地上储藏池(库)等储存方式、安全措施等信息;
5 其他反映(潜在)污染成因的资料宜包括:污染排放及防治设施运行状况记录、企业环境管理的文件、各类环境污染事故记录等。
5.1.7 在污染场地修复治理过程中除了需要保障工程的安全与生态环境外,还需要采取措施保障周边人居健康、生态环境的安全,因此周边人类活动、生态环境等自然和社会信息资料的收集也十分重要。这些资料收集,一是了解周边是否分布污染企业及可能对本场地的不利影响;二是了解周边是否有需要重点关注的敏感目标,根据行业标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则》HJ 25.1-2014,敏感目标是指污染场地周围可能受污染影响的居民区、学校、医院、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重要公共场所等。鉴于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保护区是重要保护对象,如果场地周边分布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保护区,则勘察报告需要阐明与本场地的相对位置关系,因此需要收集相关资料。
5.1.8 本条规定了现场踏勘的范围。遇下列情况时应适当扩大调查范围:
1 场地内污染物质迁移扩散可能影响到的周边区域;
2 场地周边存在可能导致本场地受污染的污染源;
3 后续场地内污染修复治理或开发建设等施工活动可能影响到的周边区域。
由于不同地质条件、不同污染物和污染程度,其污染扩散的方向、速度、范围等有很大不同,故本标准对踏勘时调查扩展的范围未作统一硬性规定,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5.1.9 现场踏勘可辅助采用现场快速测定仪器,目前采用的便携仪器包括:用于挥发性有机物(VOC)检测的便携式光离子化检测仪(PID)、用于重金属测试的便携式 X 射线荧光光谱分析仪(XRF)和酸碱度测试 pH 计等。
5.1.10 污染场地勘察前期开展的实地调查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通过踏勘获取的场地使用现状、地形地貌、地表水系、周边环境等资料,有利于科学合理制定勘察方案,并可了解现场勘探可能遇到的难点问题,事前考虑质量与安全保障措施。
5.2 测 绘
5.2.1 污染场地测绘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场地及其附近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不良地质作用,划分地貌单元;
2 场地岩土体成因类型、地层时代、岩性成分、分布厚度等;
3 岩土体结构类型、岩层产状、岩性特征、岩层分布特征等;
4 调查井、泉位置,水位变化,污染情况等;
5 场地调查推测污染和非污染区分布、不同污染源的分布。
6 场地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范围,场地的回填开挖情况,以及回填土的分布、成分及其来源。
5.2.2 污染场地测绘的比例尺和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测绘比例尺,初步勘察可选用 1﹕1000~1﹕5000;详细勘察可选用不小于 1﹕1000;污染情况分布复杂时,比例尺可适当放大;
2 地质界线和污染测绘标记点的精度在图上不应低于3mm。
5.2.3 测绘点的布置、密度和定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标准层位和每个地质单元应布置地质观测点;
2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观测点的密度应根据场地的地貌、地质条件、成图比例尺并结合场地污染源分布状况等具体要求确定,并应具代表性;
3 地质观测点应充分利用已有出露点,可根据具体情况布置一定数量的探坑或探槽;水文地质观测点应充分利用已有的井点、泉点等,当井点较少时,宜结合本标准相关规定布置相应的监测井;
4 观测点的定位应根据精度要求选用适宜测量方法;对污染区或污染点应采用仪器准确定位。
5.2.4 测绘时可利用不同时期的遥感影像追溯污染场地的演变过程,并应进行现场检验,现场检验测绘点不宜少于总测绘点数的 30%。
条文说明:
5.2.1 本条明确了污染场测绘内容。污染场地测绘在常规岩土工程勘察测绘内容基础上,可根据污染场地污染风险增加反映潜在污染物迁移、转化、浸出毒性行为等相关内容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专门测绘。这些专门测绘包括:
1 包气带防污性能。包气带防污性能用于定性评价包气带层对地下水的保护作用。根据现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性能的评价需要提供包气带厚度、渗透系数、连续稳定性的测绘成果。
2 含水层易污染特征。含水层易污染特征可用于定性评价历史记录污染不当排放、泄露等事故对含水层污染影响程度。根据现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性能的评价需要提供包气带及潜水层渗透性、地表水与地下水间水力联系情况的测绘成果。
3 岩、土体理化特性。岩、土体理化特性是影响污染物迁移、转化、浸出毒性行为的重要因素。岩、土体理化特性具体包括:
黏粒含量、pH、阳离子交换容量、氧化还原电位、孔隙率、渗透系数、对潜在污染物阻滞因子等。
5.2.2 本条介绍对污染场地测绘比例尺和精度提出基本要求,对于污染类型和分布复杂的场地,比例尺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以满足表达污染分布的要求。场地实际测绘点按不同比例尺的精度,标住在成果图上时误差应小于 2mm。
6 勘探与取样
6.1 勘 探
6.1.1 勘探工作应根据勘探目的、场地实施条件、地层、污染类型、取样及测试要求等确定,勘探方法包括工程物探、钻探、井探、槽探等。
6.1.2 钻探方法应根据岩土类别、污染物类型及勘察要求确定。
各种钻探方法的适用性详见表 6.1.2-1、表 6.1.2-2。
6.1.3 污染场地钻探除应满足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 87 等相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进方法和钻进工艺选择尚应考虑地层结构、岩土特性、污染物特征、环境敏感性等因素,并满足污染场地地层鉴别、采样及原位测试的要求;
2 在污染场地钻探时,应采用跟管钻进方式或其他隔离措施,将按回次钻进揭露段的土层与孔底土层隔离;
3 钻探口径应分别满足取样或测试等的要求;钻探需钻穿污染含水层下伏隔水底板时,宜采用多级套管、分层灌浆回填的钻探方式;
4 简易垃圾堆体钻探应采取防止堆体内压力的泄压而造成的渗滤液喷发、填埋气燃烧、爆炸的措施;
5 清理完钢套管内残土进行下一回次钻进前,应采用清水清洗钻具,钻探回次一般 1.0m~2.0m;
6 钻探过程中应将产生的废弃土及废水分别收集,钻探结束并验收后应将其妥善处置。
6.1.4 钻探过程中应进行岩土描述,并详细记录、分析勘探过程和岩芯情况。取芯钻进时,除用作试验的土样及岩芯外,其余土样及岩芯应按钻进回次先后顺序存放于岩芯盒内,注明深度和岩土名称,拍摄照片。现场钻探记录表填写要求参见本标准附录 B。
6.1.5 钻探过程中遇地下水时应描述其颜色、气味、含有物特征,以及污染快速检验结果,并量测地下水初见水位和稳定水位;遇非水相液体(NAPL)时应使用油水界面仪、测油尺等量测油层的位置和厚度。
6.1.6 采用冲击成孔工艺,污染地块应使用套管护壁钻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冲击成孔主要采用干法钻进,不应使用冲洗液;
2 钻探取样过程中应采用重锤少击法,以减少样品扰动;
3 取样器内应嵌入取样衬筒,衬筒应使用不与污染物发生反应的材料制成。对于有机污染地块宜使用金属作为衬筒材料,对于重金属污染宜使用塑料材质衬筒。
6.1.7 回转钻探工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水位以上土层,应采用无冲洗液钻探,遇到粉土层、砂土层或其他松散土层,可采用套管跟进钻探工艺;
2 当钻探深度内有多个含水层时,应及时进行分层止水,止水材料不应造成二次污染,可变径钻进;
3 当污染物为有机物或汞时,为避免污染物因温度升高产生挥发,所取的岩土样直径不宜小于91mm;
4 为避免因冲洗液渗透对孔底土层污染物的影响,取样时,应达到孔底以下不少于 50cm。
6.1.8 声波振动钻探利用高频振动力、回转力和压力使钻头切入土层或软岩钻进,钻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钻探频率:振动频率应根据土层选择,当振动钻探粉土、黏性土时,应使用较低频率(<50Hz) 而偏心力矩较大的钻探方式;振动钻探砂土、碎石土时,宜采用较高频率(>50Hz);
2 声波钻探过程中应采取避免交叉污染的措施,钻探过程中不宜使用泥浆、添加剂或其他冲洗介质;
3 岩芯管宜超前外层套管5mm~15mm,提取岩芯后应将外层套管跟进至取芯深度,以保护孔壁、隔离含水层、防止孔壁坍塌。
6.1.9 直接推进钻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直接推进技术适用于松散沉积的黏性土、粉土、砂土,钻探深度一般不超过30m,应根据实际条件确定钻探深度;
2 取样器可采用开放式和封闭式取样器,取样器选用应考虑地块条件、污染特征,保证定深精准取样、减少扰动;
3 直接推进技术地下水取样器包括过滤器开放式取样器、过滤器封闭式取样器和地下水连续取样器;
4 直接推进技术可通过原位测试进行渗透系数探测和有机污染物探测。其中渗透系数探测可采用注入法和静力触探法(CPT);有机污染物探测可采用激光诱导荧光检测仪(LIF)。
6.1.10 井探与槽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污染物埋藏较浅且位于地下水位以上时,可采用井探、槽探识别观察,宜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判断污染物类型及浓度;
2 井探与槽探应记录探井或探槽位置、采样信息、开挖土样与槽壁(井壁)土层的颜色、气味等污染痕迹信息;
3 探井、探槽应绘制剖面图、展示图,并保留影像资料。
6.1.11 勘探完成并验收后,除留作长期观测孔外,对于钻孔,应采用无污染且低渗透的材料及时回填封孔;对于探井及探槽,应及时将原土回填到井槽中,并清理人为带来的各种废弃物。
条文说明:
1 包气带防污性能。包气带防污性能用于定性评价包气带层对地下水的保护作用。根据现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性能的评价需要提供包气带厚度、渗透系数、连续稳定性的测绘成果。
2 含水层易污染特征。含水层易污染特征可用于定性评价历史记录污染不当排放、泄露等事故对含水层污染影响程度。根据现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性能的评价需要提供包气带及潜水层渗透性、地表水与地下水间水力联系情况的测绘成果。
3 岩、土体理化特性。岩、土体理化特性是影响污染物迁移、转化、浸出毒性行为的重要因素。岩、土体理化特性具体包括:
黏粒含量、pH、阳离子交换容量、氧化还原电位、孔隙率、渗透系数、对潜在污染物阻滞因子等。
5.2.2 本条介绍对污染场地测绘比例尺和精度提出基本要求,对于污染类型和分布复杂的场地,比例尺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以满足表达污染分布的要求。场地实际测绘点按不同比例尺的精度,标住在成果图上时误差应小于 2mm。
或交叉污染。由于探槽或探井深度较浅,对污染物的竖向扩散范围影响有限,故允许恢复原状,将原土回填到采样井槽中。
6.2 土样采取
6.2.1 土样取样过程中应进行详细记录与标识,包括样品编号、样品采集日期、样品采集点坐标、样品采集点周边基本环境信息、样品采集时刻气象气候信息、样品采集深度、水位标高、样品采集工具等信息。
6.2.2 用于污染物检测的扰动土试样,当样品中含有较多的直径较大块状物时,宜先过筛,取筛下物装瓶。
6.2.3 常规检测项目的土样样品采集及保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用铁铲、竹片等工具取样;
2 应在岩芯土柱内部样品采集,避免采样套筒污染;
3 采样量不少于1kg;
4 样品用采样袋或 1000ml棕色广口玻璃瓶盛装;
5 探井、探槽取样,应先采用刀刻法取得原状土样,然后再按要求采取试验样品。
6.2.4 重金属检测项目的土样样品采集及保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用竹片等工具取样,避免用金属采样工具采样;
2 应在岩芯土柱内部样品采集,避免采样套筒污染;
3 采样量不少于 1kg;
4 样品用采样袋或 1000ml 棕色广口玻璃瓶盛装。
6.2.5 半挥发性有机物检测项目的土样样品采集及保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用竹片、不锈钢铲等工具取样;
2 需采集新鲜土样样品;
3 应在岩芯土柱内部样品采集,避免采样套筒污染;
4 采样量不少于 500g;
5 样品用 500ml 棕色广口玻璃样品瓶盛装,土样采样完成后样品瓶用泡沫塑料袋包裹,应在 2 分钟内放入现场样品冷冻箱内临时保存。
6.2.6 挥发性有机物检测项目的土样样品采集及保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用于检测 VOCs 的样品应单独采集,禁止对样品进行均质化处理或采集混合样;
2 取土器将柱状的钻探岩芯取出后,先采集用于检测 VOCs的土样样品;
3 检测 VOCs 的土样样品应采集双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作备份;
4 土样采样完成后,样品瓶用泡沫塑料袋包裹,应在 2 分钟内放入现场样品冷冻箱内临时保存。
6.2.7 可采用便携式设备对所采取土中 VOCs 和重金属进行快速检测。
6.2.8 土样样品保存、运输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样品装运前应对样品进行核对,检查无误后分类装箱;
2 样品装运前,填写“样品运送单”,包括样品名称、采样时间、样品介质、检测指标、检测方法和样品寄送人等信息,样品运送单用防水袋保护;
3 样品流转运输应保证样品完好,特殊试验应低温保存,采用减震隔离措施,严防样品瓶的破损、混淆或沾污,在保存时限内运送至样品检测单位;
4 样品装箱过程中,要用泡沫材料填充样品瓶和样品箱之间空隙,样品箱用密封胶带打包;
5 样品运输应设置运输空白样进行运输过程的质量控制,一个样品运送批次设置一个运输空白样品;
6 新鲜样品的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间,应满足表 6.2.8 的相关要求。
6.2.9 采取土样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取样过程中应防止交叉污染,每采集完一个位置的样品,应将取样工具用蒸馏水清洗干净并风干,非扰动取样器应为一次性取样器;
2 试样平行样应不少于地块总样品数的 10%,每个地块至少采集 1 份。平行样应在土样同一位置采集,两者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应一致;
3 每批次送检样品设置不少于1个现场空白样和1个运输空白样。
6.2.10 用于土层物理力学性试验的土试样质量应根据试验目的和内容按表 6.2.10 分为四个等级。
6.2.11 在钻孔中采取Ⅰ、Ⅱ级土试样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软土、砂土中如使用套管,取样位置应低于套管底三倍孔径的距离;
2 采用冲洗、 冲击、振动等方式钻进时,应在预计取样位置 lm 以上改用回转钻进;
3 下放取土器前应仔细清孔,清除扰动土,孔底残留浮土厚度不应大于取土器废土段长度(活塞取土器除外);
4 采取土试样宜用快速静力连续压入法。
条文说明:
6.2.6 采样具体流程和要求如下:用刮刀剔除约 1cm~2cm 表层土,在新的土样切面处快速采集样品。
针对检测 VOCs 的土样样品,应用非扰动采样器采集不少于5g 原状岩芯的土样样品推入加有 10mL 甲醇(色谱级或农残级)保护剂的 40mL 棕色样品瓶内,推入时将样品瓶略微倾斜,防止将保护剂溅出;如果现场初步筛选挥发性有机物测定结果大于1000ug/kg 时应视为高含量试样,高含量样品需加入甲醇(色谱级或农残级)保护剂;低浓度样品可不加甲醇,密封保存后送回试验室。
6.2.7 根据地块污染情况以及污染物的保存条件,现场可使用光离子化检测仪(PID)对土样 VOCs 进行快速检测,使用 X 射线荧光光谱仪(XRF)对土样重金属进行快速检测。根据地块污染情况和仪器灵敏度水平,设置 PID、XRF 等现场快速检测仪器的最低检测限和报警限。
现场快速检测土样中 VOCs 时,用采样铲在 VOCs 取样相同位置采集土样置于聚乙烯自封袋中,自封袋中土样样品体积应占1/2~2/3 自封袋体积,取样后,自封袋应置于背光处,避免阳光直晒,取样后在 30 分钟内完成快速检测。
检测时,将土样尽量揉碎,放置 10 分钟后摇晃或振荡自封袋约 30 秒,静置 2 分钟后将 PID 探头放入自封袋顶空 1/2 处,紧闭自封袋,记录最高读数。
6.2.9 空白样品:指不含待测物质的样品。土壤监测中重金属项目一般用试验室纯水作为空白样品;有机物项目一般用不含待测物质的石英砂或同等材料。平行样品:又称平行双样,是指在环境监测和样品分析中,只包括两个相同子样的样品。
7 污染物检测与土工试验
7.1 一般规定
7.1.1 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对场地土、地表水、地下水、场地固体废弃物进行试验和环境质量指标检测。
7.1.2 污染场地土和水的环境质量指标检测,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土和水的环境质量指标检测;
2 土和水的腐蚀性试验;
3 固体废物鉴别;
4 土的浸出毒性;
5 土的物理力学指标试验。
7.1.3 污染场地土和水的环境质量检测指标,应根据场地类型和潜在污染物种类综合确定,并应符合7.2节的相关要求。
7.1.4 污染场地土的环境质量检测指标的分析方法按附录C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 的相关规定。
7.1.5 地下水的环境质量检测项目及分析方法按附录D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的相关规定。
7.1.6 场地土的物理力学特性、土和水腐蚀性试验方法应符合《土工试验标准》GB/T 50123 的有关规定。
7.1.7 污染物检测时,土壤和地下水中所检测的特征污染物应保持一致。
条文说明:
7.1.3 污染场地土和水的环境质量检测指标是按现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以及河北地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 的规定确定。
7.1.4 分析方法选择的原则:优先选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 中推荐的分析方法,也可选用检测单位资质认定范围内的国家标准、区域标准、行业标准方法等。
7.1.5 优先选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中推荐的分析方法,也可选用检测单位资质认定范围内的国家标准、区域标准、行业标准方法等。
7.2 土和水的环境指标及腐蚀性检测
7.2.1 土的环境指标检测参数宜结合场地的污染源类型,按表7.2.1确定。
7.2.2水的环境指标检测参数可结合场地的污染源类型,按表7.2.2确定。
7.2.3 污染场地土和水腐蚀性试验应分别不少于3组,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对混凝土结构及钢结构腐蚀性的测试项目包括:pH值、Ca2+、Mg2+、Cl-、SO42-、HCO3-、CO32-的易溶盐分析;
2 水对混凝土结构腐蚀性的测试项目包括:pH值、Ca2+、Mg2+、Cl-、SO42-、HCO3-、CO32-、侵蚀性CO2、游离CO2、 NH4+、OH-、总矿化度。
7.2.4 腐蚀性测试项目的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7.2.4 的规定。
7.2.5 土试样的污染物浸出毒性的分析项目应根据土的环境质量分析结果、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综合确定。
7.2.6 土试样的污染物浸出毒性的试验方法及试样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HJ/T 299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7.2.3 因工业污染经常为点状污染源,污染范围通常呈“斑块化”分布,且污染物空间分布极不均匀。考虑本标准属于污染场地的专项勘察范畴,为保障所采集土和水试样的代表性,故规定每个污染场地土和水腐蚀性试验应分别不少于 3 组。
7.3 污染场地固体废弃物鉴别
7.3.1 污染场地中的固体废弃物应按形成过程划分为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等四类,并应根据国家标准《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 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鉴别。
7.3.2 场地固体废弃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危险废物。
1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2 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出的废物。
7.3.3 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应经专业危险废物鉴别机构进行危险废物鉴别。
条文说明:
7.3.1 本条只对污染场地存在的固体废弃物类别进行了说明,对工程项目中,应详细调查固体废弃物的来源,并按《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 规范的中各类废物的详细分析类进行鉴别评价。
7.4 场地岩土特性指标试验
7.4.1 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根据工程要求和岩土性质的特点确定。
7.4.2 各类工程均应测定下列岩土的分类指标和物理性质指标:
1 砂土:颗粒级配、比重、天然含水量、天然密度、最大和最小密度、渗透系数。
2 粉土:颗粒级配、液限、塑限、比重、天然含水量和天然密度、渗透系数。
3 黏性土:液限、塑限、比重、天然含水量和天然密度、渗透系数。
4 对特殊性土遭受污染时,还需对土的特殊性质进行专门的试验,如胀缩性、湿陷性、湿化性等试验。
7.4.3 场地岩土的力学指标试验应包括土的固结试验、直接剪切试验、三轴剪切试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等,对于特殊土应进行相应的力学试验;岩石应测试单轴抗压强度。
7.4.4 场地岩土的物理力学指标试验方法及要求,应符合《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 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7.4.1 当需要时应考虑岩土的原位应力场和应力历史,工程活动引起的新应力场和新边界条件,使试验条件尽可能接近实际;并应注意岩土性质遭受污染的影响,以及由此产生的岩土体与岩土试样在工程性状上的差别。
8 原位测试与工程物探
8.1 原位测试
8.1.1 原位测试方法应根据岩土条件、设计对参数的要求和测试方法的适用性等因素选用。
8.1.2 采用原位测试方法获取土层物理力学性质及污染性状时,可采用静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动力触探试验、平板载荷试验、旁压试验、扁铲侧胀试验等,上述试验方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1 静力触探试验适用于软土、一般黏性土、粉土、砂土;
2 标准贯入试验适用于砂土、粉土和一般黏性土;
3 轻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适用于浅部的填土、砂土、粉土、黏性土;重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适用于砂土、中密以下的碎石土、极软岩;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适用于密实和很密的碎石土、软岩、极软岩;
4 浅层平板载荷试验适用于浅层地基土,深层平板载荷试验适用于深层地基土;
5 扁铲侧胀试验适用于软土、一般黏性土、粉土、黄土和松散~中密的砂土;
6 旁压试验适用于黏性土、粉土、砂土、碎石土、残积土、极软岩和软岩等。
8.1.3 静力触探探头宜选用可测定土层电阻率或介电常数的探头;根据测试结果,应对污染区的电阻率或介电常数测试值与区域背景值进行对比分析,依据测试值的异常程度初步判定污染土与地下水的分布范围。
8.1.4 标准贯入试验、动力触探孔宜采用回转钻进,当采用套管护壁时,套管不得进入钻孔底部的土层。
8.1.5 旁压试验应在有代表性的位置和深度进行,旁压器的量测腔应在同一土层内。试验点的垂直间距应根据地层条件和工程要求确定,但不宜小于 1m,试验孔与已有钻孔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m。
8.1.6 扁铲侧胀试验每孔试验前后均应进行探头率定,取试验前后的平均值为修正值。
8.1.7 污染区的原位测试结果应与场地岩土环境背景值进行对比分析,依据测试值的变化程度初步判定污染对土工程特性的影响程度。
条文说明:
8.1.2 原位测试手段根据试验目的不同分为两方面的内容:一指常规岩土工程勘察中的载荷试验、静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等。这类原位测试可用于测试污染土的力学性质参数,经与未受污染土的对比,判断受污染后土体性质的变化。常规原位测试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的相关要求;二指在污染场地勘察中,可采用静力触探的多功能探头同时测定土的电阻率、温度、比贯入阻力 p(或锥头阻力 q、侧壁摩阻力 f )等参数,也可采用单一测定土层电阻率的探头,根据获得的电阻率与背景值的比较,初步判定污染土和地下水的分布范围。
8.1.3 根据相关研究与工程实践,土的电阻率或介电常数与土的孔隙率、饱和度、温度和离子浓度等多种因素有关。特定类型的土都有相对固定的电阻率或介电常数,其电阻率或介电常数的变异可能意味着受到污染。通常情况下,受有机物污染的土,其电阻率会增大;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其电阻率会降低。因此,采用测试电阻率或介电常数的探头获取土层电阻率或介电常数,再与区域背景值比较,可快速诊断场地土是否受到污染。
8.2 工程物探
8.2.1 采用工程物探方法进行污染场地调查时,应选择对污染成分敏感、异常场与背景场差异明显的方法,且每个勘察场地不少于 2 种方法,具体方法可按 8.2.1 选择。
8.2.2 开展工程物探工作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被探测污染物与周围岩土体之间有明显的地球物理性质差异;
2 被探测污染物具有一定的规模;
3 被探测污染物形成的地球物理异常场应能够从背景场中分辨和识别。
8.2.3 工程物探工作开始前应先选择代表性地段开展有效性试验。有效性试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场地开展,当地块中存在已知污染区域时,应在已知污染区域内开展;
2 应根据有效性试验,确定相应的探测方法及工作参数。
8.2.4 工程物探工作测点、线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测线应布设在污染场地发育带、地下水污染区、污染土体扰动的异常区;
2 测线宜在场地内超出污染区边线不少于 5.0m 的范围内平行于污染区的长度方向布置,并应不少于 3 条;条件复杂时按场地相互垂直两个方向布置,测线间距可按勘探点的距离;
3 工程物探工作点距可参照表 8.2.4 的规定执行。
9 地下水
9.1 地下水的勘察要求
9.1.1 应通过搜集资料和勘察工作,掌握下列水文地质条件:
1 地下水的类型和赋存状态;
2 主要含水层的分布规律;
3 区域性气候资料,如年降水量、蒸发量及其变化和对地下水位的影响,以及地下水多年动态变化资料;
4 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及其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5 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历史最高地下水位、近 3~5 年最高地下水位、水位变化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
6 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可能的污染程度。
9.1.2 对缺乏常年地下水位监测资料的地区,宜设置长期观测孔,对有关层位的地下水进行长期观测。
9.1.3 当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对污染场地工程勘察与评价有重大影响时,宜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9.1.4 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查明含水层、透水层和隔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流向、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分层量测地下水位,并查明互相之间的补给关系;
2 查明场地地质条件对地下水赋存和渗流状态的影响;必要时应设置观测孔,或在不同深度处埋设孔隙水压力计,量测压力水头随深度的变化;
3 通过抽水试验、渗水试验等,获取岩土体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
9.1.5 污染场地地下水勘察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和本场地地层及下层地下水造成污染。
9.2 水文地质参数测试
9.2.1 应根据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分布特征进行水文地质参数测试,有多层水时,应分层进行测试。
9.2.2 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E 的规定。
9.2.3 注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注水试验包括钻孔注水试验、试坑注水(渗水)试验两类。
注水试验可在试坑或钻孔中进行,试验深度较大时应采用钻孔注水试验。
2 钻孔注水试验包括常水头法渗透试验和变水头法渗透试验。常水头法适用于砂、砾石、卵石等强透水地层,变水头法适用于粉砂、粉土、黏性土等弱透水地层。
9.2.4 抽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孔抽水试验主要用于确定含水层水文地质参数,包括渗透系数、导水系数、释水系数、越流系数等;
2 抽水试验应合理控制流量,宜采用低流量进行;
3 抽水试验过程中,宜同时在抽水试验井中采取地下水样品进行水质检测,地下水样品应于抽水试验开始前、降深稳定时、试验结束前、水位恢复后分别采取 1 份。
9.2.5 可根据场地水文地质条件、污染源的分布以及与污染源同地下水的相互关系等确定弥散试验方法。试验过程中应定时、定深在试验孔和观测孔中采取水样,用于水化学分析。
9.3 地下水监测
9.3.1 地下水监测宜与场地环境调查相结合。
9.3.2 场地地下水环境监测应采用多层监测井,定期取样对成分类型及浓度变化进行监测分析。
9.3.3 地下水监测的采样频次宜每月采样1次,每年丰水期及枯水期每月应至少1次采样;当遇到特殊情况或监测发现污染指标变化时,应增加监测地下水的采样频次。地表水与地下水的监测频次宜保持一致。
9.3.4 监测井构造宜包括井孔、井管、填充料与井台,井管自上而下为井壁管、滤水管、沉淀管,井身构造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F的规定。
9.3.5 井管口径、材质及连接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管的口径应满足洗井和采样要求,井管口径应满足下入管内取样器具及抽水设备口径要求;钻探成孔直径应大于井管直径150mm~200mm,围填滤料厚度75mm~100mm。
2 井管材质应满足监测井强度要求,并应确保对地下水和采集的水样不形成污染;
3 井管连接不应使用有机粘接剂。
9.3.6 滤水管应置于监测目标含水层中,滤水管长度应根据地下水中污染物特征和水位动态确定,滤水管的孔隙大小应能防止90%的滤料和粉细颗粒进入井内。
9.3.7 监测井填充材料自下而上分别为主要滤料层、次要滤料层、止水层、回填层,各层设计与填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滤料层位于滤水管周围,应填充至超过滤水管上部60cm。滤料宜选用石英砂,滤料的粒径宜根据目标含水层土壤的粒径确定;
2 次要滤料层宜填充大于20cm厚的直径为0.1mm~0.2mm的石英砂;
3 止水层应填充大于60cm厚的直径为0.6cm~1.2cm的球状或扁平状膨润土颗粒,确保监测井目的层与其他层之间止水良好;
4 回填层可用水泥浆、含 5%膨润土的水泥浆或膨润土浆回填至地表,固定井管并防止地表渗漏影响监测;
5 填料过程应选择合适填充工艺,避免出现架桥、卡锁或填充不实等现象。
9.3.8 监测井可根据实际情况设为平台式或隐蔽式监测井。监测井管套顶盖可加锁,井外应设标示牌并注明相关信息。
9.3.9 监测井设置后应进行洗井,洗井标准为总悬浮固体含量小于5mg/L 或出水浊度小于5NTU。
9.3.10 污染场地地下水的监测项目,应包括水文地质项目及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所分类的感官性状、一般化学指标及非常规指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文地质项目应包括地下水水位、水量、水温,并宜包括流速、流场变化等;
2 一般化学指标及非常规指标应根据勘探和取样成果、地下水质量评价、场地风险评价及治理修复要求综合确定,可在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所规定的分类指标基础上增加。
9.4 水样采取
9.4.1 水样采集过程中应进行详细记录与标识,包括样品编号、样品采集日期、样品采集点坐标、样品采集点周边基本环境信息、样品采集时刻气象气候信息、样品采集深度、水位标高、样品采集工具等信息,并应收集现场样品采集图片。
9.4.2 地下水样品应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地下水监测井中采集,当采用已有监测井进行采样时,应先收集井结构等信息并评估能够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
9.4.3 地下水样品采集前应进行采样洗井,并符合下列要求:
1 采样前洗井应至少在成井洗井 48h 后开始;
2 采样前洗井应避免对井内水体产生气提、气曝等扰动。若选用气囊泵或低流量潜水泵,泵体进水口应置于水面下 1.0m 左右,抽水速率应不大于 0.3L/min,洗井过程应测定地下水位,确保水位下降小于 10cm。若洗井过程中水位下降超过 10cm,则需要适当调低气囊泵或低流量潜水泵的洗井流速;
3 若采用贝勒管进行洗井,贝勒管汲水位置为井管底部,应控制贝勒管缓慢下降和上升,原则上洗井水体积应达到 3~5 倍滞水体积;
4 洗井前对 pH 计、溶解氧仪、电导率和氧化还原电位仪等检测仪器进行现场校正;
5 若现场测试参数无法满足要求,或不具备现场测试仪器的,则洗井水体积达到 3 倍~5 倍采样井内水体积后即可进行采样;
6 采样前洗井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统一收集处置。
9.4.4 地下水样品采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采样洗井达到要求后,测量并记录水位,应待地下水位变化小于 10cm 稳定后采样;若地下水回补速度较慢,应在洗井后2h 内完成地下水采样;
2 地下水样品采集应先采集用于检测 VOCs 的水样,再采集检测其他水质指标的水样;
3 对于未添加保护剂的样品瓶,地下水采样前需用待采集水样润洗 2~3 次;
4 使用非一次性的地下水采样设备,在采样前后需对采样设备进行清洗,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集中收集处置。
9.4.5 地下水样品保存方法应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执行,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根据不同检测项目要求,应在采样前向样品瓶中添加一定量的保护剂,在样品瓶标签上标注检测单位内控编号,并标注样品有效时间;
2 样品采集后应立即存放至内置冰冻蓝冰保温箱内,样品采集 24 小时内不能寄送至试验室试验时,样品需用冷藏柜在 4℃温度下避光保存;
3 样品应保存在有冰冻蓝冰的保温箱内寄送或运送到试验室,样品的有效保存时间为从样品采集完成到分析测试结束。
9.4.6 地下水样品流转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样品装运前,填写“样品运送单”,包括样品名称、采样时间、样品介质、检测指标、检测方法和样品寄送人等信息,样品运送单用防水袋保护,随样品箱一同送达样品检测单位;
2 样品装箱过程中,要用泡沫材料填充样品瓶和样品箱之间空隙。样品箱用密封胶带打包。
9.4.7 样品流转运输应保证样品完好并低温保存,采用适当的减震隔离措施,严防样品瓶的破损、混淆或沾污,在保存时限内运送至样品检测单位。
9.4.8 地下水样品采集质量控制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取样过程中应防止交叉污染,每采集完一个位置的样品,应将采样工具清洗干净;
2 地下水平行样应不少于地块总样品数的 10%,每个地块至少采集 1 份;
3 每批次送检样品设置不少于1个现场空白样和1个运输空白样;
4 采样过程中应现场填写样品采集原始记录,同时填写样品标签,要求字迹清晰可辨、样品信息完整准确。
9.4.9 地表水样品的采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采集地表水样品时,应避免搅动水底沉积物;
2 地表水的采样频次与采样时间,应与地下水采样一致;
3 地表水样品的采集、保存与流转尚应满足《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 的要求。
10 污染场地评价与成果报告
10.1 污染物对建设场地环境影响评价
10.1.1 污染物对建设场地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及分布范围。
10.1.2 场地土污染物的类型,应根据检测结果按附录 G 确定;
地下水质量分类评价应根据检测结果按附录 J 的确定。
10.1.3 污染场地环境影响评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说明场地污染物类型、污染物浓度和污染程度;
2 结合场地岩土环境特征背景值、建设用地岩土污染风险筛选值、建设用地岩土污染风险管制值和开发利用要求,按表 3.0.5-2的规定对场地污染程度进行分级;
3 污染物类型、污染程度等要素的空间分布有差异的场地,应对污染场地按不同的要素进行分区;
4 当同一场地内不同平面区域、不同深度范围内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有差异时,应根据实际影响程度进行分区。
10.2 污染物对建设场地岩土特性影响评价
10.2.1 污染对建设场地岩土特性影响评价应包括场地内岩土工程特性指标变化情况和污染对建筑材料腐蚀性影响。
10.2.2 污染对场地岩土工程特性的影响程度可按表 10.2.2 划分。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采用强度、变形工程特性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10.2.3 污染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和腐蚀性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的相关规定。
10.3 污染物对地下水的影响评价
10.3.1 污染物对地下水影响的评价内容宜包括:
1 评价受污染地下水对建筑材料腐蚀性的影响;
2 分析地下水中主要污染物指标,评价地下水受污染程度及对环境的影响。
10.3.2 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和腐蚀性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的相关规定。
10.3.3 地下水质量分类及对环境影响评价,应符合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的相关规定。
10.3.4 根据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地下水对环境影响的单项评价结果,应以污染影响程度最高的等级判定地下水对建筑场地的污染影响程度。
10.4 污染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
10.4.1 建设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除应符合《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 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按 10.4.2 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取两者的较严格评价结论。
10.4.2 污染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按污染物对建设场地的环境、岩土特性和地下水的影响程度,以及治理的难易程度划分为适宜、较适宜、适宜性差和不适宜四个等级。划分标准应符合表 10.4.2。
10.4.3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分布范围、污染影响程度制定相应的修复治理措施,包括异位修复法、原位药剂修复法、原位水土联合修复法、原位热处理修复法、隔离法等修复措施。
10.4.4 污染场地需要修复时,应根据拟采用的修复方法进行分析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采用挖除法进行异位修复的工程,应根据污染土与地下水分布特征建议合理的开挖范围与深度、围护支挡和降水措施,提供相关土层的强度与渗透性参数,并根据周边环境条件提出进行相关监测的建议。对挖出的污染土应及时妥善处理;
2 对采用添加药剂进行搅拌修复的工程,应分析评价搅拌药剂及工艺对土体强度的影响;当土体强度降低风险不可接受时,应针对后期工程建设的需要提出采取必要的地基加固措施的建议;
3 对采用抽提和注入等工艺实施原位水土联合治理时,应阐明土层的渗透性、处理范围内砂土或粉土的分布,宜分析地下水中污染物迁移的规律;建议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分析抽提工艺对土体强度与地下水的影响等;
4 对采用原位热增强技术修复的工程,应阐明修复深度范围内地温随深度的变化、地下水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并提供相关土层的导热系数、比热容、导温系数等;
5 对采用隔离屏障法修复的工程,应提供相关土层的渗透性指标,并根据污染土与地下水深度及地层特性,建议垂直隔离屏障的插人深度和屏障厚度等;
6 分析修复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修复后二次污染风险,提出控制措施的建议。
10.4.5 对污染场地修复处理建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基土中含有氢离子或硫酸根离子介质为主时,不宜采用灰土垫层、石灰桩、灰土挤密桩等加固方法;
2 当地基土中含有腐蚀性液态介质时,垫层材料不宜采用矿渣、粉煤灰;
3 当地基土中含有酸性液态介质为主时,振冲桩、砂石桩的填料不宜采用碳酸盐类材料;
4 当污染土对水泥类材料的腐蚀性等级为强、中时,不宜采用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水泥土搅拌法等含有水泥的加固方法。但硫酸根离子介质腐蚀时,可采用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掺外加剂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5 当地基土中含有酸性介质或硫酸盐类介质时,不应采用碱液法;
6 污染土或地下水的 pH 值小于 7,或生产过程中有碱性溶液作用时,不应采用单液硅化法。
10.5 成果报告
10.5.1 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可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
2 勘察目的、任务、依据标准;
3 勘察方法、完成工作内容和工作量;
4 场地地形地貌、水文和气象条件;
5 场地利用及污染调查情况;
6 场地岩土类型、结构、空间分布及物理力学特征;
7 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水文地质参数及渗流规律;
8 污染源特征,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类型、浓度、空间分布及污染程度;
9 污染场地评价及地基处理与修复治理措施的建议。
10.5.2 成果报告可包括下列图集:
1 勘探点平面位置图;
2 污染源分布图;
3 工程地质剖面图;
4 水文地质剖面图;
5 钻孔柱状图;
6 地下水流场;
7 土体与地下水污染物分布图;
8 监测井结构图;
9 现场原位测试成果图;
10 试验、检测成果图。
11 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安全与防护
11.1 一般规定
11.1.1 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做好全过程的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防护工作。勘察前进行方案策划时,应根据已获得的场地资料,编写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11.1.2 应根据地块潜在污染物性质、污染扩散途径、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勘探方法等,为项目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护用品、急救药品等,做好保障人员健康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11.1.3 污染场地勘探过程中,应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污染物损失,避免不同区域勘探孔(槽)之间、同一勘探孔(槽)不同深度之间的污染扩散及交叉污染以及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11.1.4 勘探过程中发生或发现危险物质泄露、中毒或窒息等突发事件时,应立即组织人员安全撤离现场,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报告。
11.2 勘探作业
11.2.1 钻探工作应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钻探前应查明各类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分布及使用情况。钻探应避免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并保障人体健康安全。
11.2.2 勘探过程中,揭穿隔水层造成相邻含水层混层污染时,应立即停钻,采用低渗透、无污染材料回填钻孔底部至隔水层部分,或进行全孔回填、封孔。
11.2.3 勘探现场产生的机械废液、循环系统废液、泥浆、洗井废水、清洗废水等,应收集并集中存放在经过防渗处理的设施或容器中,并采用妥善的措施进行处理,禁止废液落地或直接排放到市政排水管网或地表水系。
11.2.4 勘探结束后,如无特殊需求,对于勘探产生的槽、孔等,应尽快进行回填、封孔,对钻孔应采用低渗透性材料,对探槽可采用原土或低渗透性材料。
11.2.5 污染地块潜在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毒有害物质、爆炸性气体或有异味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对于存在有异味、可能存在有毒性或爆炸性的气体,应加强监测,并采取通风措施,待有害气体浓度降到安全状态时进行作业;
2 对有毒环境采样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
3 对存在剧毒场地采样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严禁单人作业。
11.3 室内试验
11.3.1 试验室应具备通风条件,需要时应设置通风、除尘、消防和防爆设施;应有废水,废气和废弃固体处置设施。
11.3.2 试验室采光与照明应满足作业人员安全生产作业要求。作业位置和潮湿工作场所的地面应设置绝缘和防滑等安全生产防护设施。
11.3.3 试验前应先检查仪器和设备性能,发现异常时应进行维修,经检测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11.3.4 水、土试样制备时,应在通风柜或配有脱排气装置的操作台上进行;作业人员应佩戴口罩、防护眼镜和具有隔污性能的防护手套。
11.3.5 开启装有易挥发的液体试剂和其他苛性溶液容器时,应先用水冷却并在通风环境下进行,不得将瓶口朝向试验人员或他人。
11.3.6 当采取或吸取酸﹑碱和有毒、放射性试剂和有机溶剂时,应使用专用工具或专用器械。
11.3.7 室内试验后所产生弃土、余留的土、水样等必须妥善贮存,并回收处理。
附录A 污染物分类、一般地块类型及特征污染物
A.0.1 污染土分类,按表 A.0.1 进行划分。
A.0.2 常见地块类型及特征污染物可参考表 A.0.2。实际调查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附录B 勘探记录表格
B.0.1 勘探记录参照表 B.0.1 执行。
附录C 污染场地土监测项目检测方法
C.0.1 污染场地土监测项目检测方法按表 C.0.1 执行。
附录D 地下水监测项目检测方法
D.0.1 地下水监测项目检测方法按表 D.0.1 执行。
附录E 水文地质参数测定方法
E.0.1 水文地质参数测定方法按表 E.0.1 执行。
附录F 地下水监测井井身构造示意图
F.0.1 地下水监测井井身构造见图 F.0.1。
附录G 污染物类型
G.0.1 重点行业企业特征污染物分类按表 G.0.1 执行。
附录H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
H.0.1 基本污染物项目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按表 H.0.1 确定。
H.0.2 其他污染物项目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按表 H.0.2 确定。
H.0.3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分析测试项目参考表 H.0.3 确定。
附录J 地下水质量分类评价指标
J.0.1 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及限值按表 J.0.1 确定。
J.0.2 地下水质量非常规指标及限值按表 J.0.2 确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37
2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
3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
4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
5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4848
6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
7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HJ 25.1
8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 技术导则》HJ 25.2
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
10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11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
12 《水利水电工程注水试验规程》SL 345
13 《水利水电工程钻孔抽水试验规程》SL 320
14 《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DZ/T 0270—2014
15 《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 87
16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DB13/T 5216
17 《污染场地勘察规范》 DB11/T 131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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