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城市发展的有机更新,既有建筑特别是旧厂区的改造利用正逐渐成为城市更新的主要形式。经调研摸排,烟台市旧厂区面多量广,存在改造难度大、社会需求高等现实问题。在改造过程中,因历史发展阶段原因,受现状客观条件限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难以执行。为顺利推进旧厂区改造利用,切实保障消防安全,明确旧厂区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标准,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总则;2.术语和定义;3.基本规定;4.建筑设计;5.消防给水设施;6.防烟排烟;7.建筑电气。
本导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试点的通知》(建办科函〔2021)164号),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下,由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烟台市建筑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勘察设计审查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制定。编制组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同时邀请从事规范编制、消防设计、消防救援管理的专家进行评审论证。为我市旧厂区改造利用的消防设计、审查等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本导则涉及的消防设计内容,可按本导则执行,未涉及的其他消防设计内容,仍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导则由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和政策解读,由烟台市建筑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条文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联系反馈烟台市建筑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1295号,邮政编码264003)。
本导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烟台市建筑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勘察设计审查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李天世 于明武 戴宇 刘斌 孙红军 邵迎旭 姜超 徐静 王丽 魏云涛 谷有法 陈旭灏 宋群 孙文军
主要审查人员:王 炯 王春堂 于晓明 张克峰 韦洪雷 王新强 乔玲敏
1总则
1.0.1 为充分利用、盘活存量房产,推动城市有机更新,保障旧厂区改造利用消防安全,明确旧厂区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标准,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改变功能取得各区、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同意,山东省烟台市行政区内的旧厂区改造利用工程的消防设计。
1.0.3本导则不适用于以下旧厂区改造利用工程∶
1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局部或全部)的工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范围内(包括工业遗产等)的工程。
1.0.4 旧厂区改造利用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不改变使用功能的改造工程应执行现行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不得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改变使用功能的改造工程应执行现行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可执行本导则。
2涉及结构变动或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向消防审查验收备案主管部门提供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3 经区市政府认定的重大改造项目,按照本导则改造仍有困难的,可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出具旧厂区消防改造方案评估意见后,方可按评估意见进行改造。
4 旧厂区改造利用后,产权人或使用权人、物业管理单位等应严格落实改造设计和专家评估意见中提出的有关使用期间的管理措施,确保建筑使用消防安全。
1.0.5 本导则未涉及的其他消防设计内容,应符合现行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术语和定义
2.0.1 改变使用功能的改造工程
己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两年以上,工业用地上的企业闲置或空余的建(构)筑物改变为民用建筑功能的改造工程。
2.0.2 原设计
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时的原始设计文件,若已进行多次改造,则应为最后一次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时的原始设计文件。
2.0.3 原标准
指原竣工验收时设计文件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最后一次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时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0.4 确有困难
由专业评估机构认定,改造会影响局部或整体的结构安全性或耐久性。
3基本规定
3.0.1 旧厂区内建筑是否改变使用功能的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建筑主体功能未发生改变∶办公楼、科研楼内增设对内服务的生活、文化设施;其它非生产用建筑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对内服务的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300m2以下)。
2除第1款规定内容以外改变使用用途的,应认定为建筑使用功能发生改变。
3.0.2 改造工程建筑内部装修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3.0.3 对于原设计为多层砌体结构、底部框架砌体结构或采用空心楼板的预制装配式及装配整体式的厂房改造利用项目,严禁改为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为重点设防类的民用建筑功能。
3.0.4 对于旧厂区内宿舍改造为对外经营性功能的项目,应满足《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 并执行现行标准。
3.0.5对于改为非学制的教育培训机构功能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照被教育培训对象的年龄,明确参照儿童活动场所、中小学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类别进行设计并申报,并以此划分确定执行相应的现行标准。
3.0.6 旧厂区改造应提供相关消防设施资料,并应满足进行本次改造实施的基本要求。
4建筑设计
4.1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和总平面布局
4.1.1 改造工程应根据现行标准的要求确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1.2 改造工程应根据现行标准的要求确定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保留建筑构件(非钢结构构件)可维持现状,但改进工程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按照保留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确定;保留建筑构件中的防火墙应符合现行标准。
4.1.3 改造工程与相邻既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时,可执行以下规定∶
1 若防火间距小于2.5m且两侧普通开口之间直线距离不小于4m,则至少一侧外墙应为防火墙。当建筑外墙上需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改造确有困难,可设置防火分隔水幕。
2 若防火间距大于等于2.5m且两侧普通开口之间直线距离不小于4m,则至少一侧外墙应为不燃烧性墙体。当建筑外墙上需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改造确有困难,可设置防火分隔水幕。
4.2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4.2.1整体改造时应根据建筑耐火等级、改造后的使用功能,按现行标准划分防火分区;局部改造时不宜改变原防火分区边界,但应按照现行标准进行防火分区的划分和其他配套设施的设置。
4.2.2 原设计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改造确有困难,可维持现位置,但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其他防火措施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4.2.3 原设计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地坪高差大于10m 的地下楼层,改造确有困难,可维持现位置,但应保证房门至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距离不大于15m,其他防火措施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4.3安全疏散
4.3.1 对于改为非学制的教育培训机构功能的项目,应按照本导则第3.0.5条划分功能类别,并满足相应的疏散距离要求。
4.3.2 儿童活动场所、影剧院、礼堂、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功能的改造工程,应根据相关现行标准的要求分别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4.3.3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改造工程,由敞开楼梯间改为封闭楼梯间确有困难,可维持现状∶
1 敞开楼梯间与走廊之间应设挡烟垂壁进行分隔;
2 建筑层数不大于2层,改为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功能的工程;
3 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改为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等功能的工程。
4.3.4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的其他改造工程,当每层仅有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且难以改造时,可维持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或二级;
2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不低于B1级;
3 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
4 第二层和第三层使用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5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或房间直通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2m;
6 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7走道等公共区域或有人员活动的房间应设置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的可开启外窗或设置室外阳台,并应满足现行规范的排烟要求。
4.3.5 依据现行标准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的多功能组合建筑改造工程,当分别设置疏散楼梯确有困难时,办公与对外营业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部分,商业与非商业部分可共用疏散楼梯,共用的疏散楼梯应分别通过前室或防火隔间进入,前室或防火隔间的使用面积应根据楼梯疏散人数的1/4,按照人均不小于0.2m的标准计算确定,且公共建筑部分不应小于6.0m2。
4.3.6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商业改造工程,改造部分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满足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可借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要求的30%
2 该楼层的总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本楼层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要求的80%。3 借用区域严禁使用防火卷帘作为安全出口。
4.3.7 改造工程保留的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首层净宽度不应小于1.2m,其余楼层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4.4 疏散楼梯间
4.4.1 改造工程任意区域按照现行标准应设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各层均应设防烟楼梯间,不应仅进行局部改造。
4.4.2 改造工程任意区域按照现行标准应设封闭楼梯间的,建筑各层均应设封闭楼梯间,不应仅进行局部改造。
4.4.3 对于仅改造首层,二、三层使用功能不变的改造工程,二、三层“每百人最小疏散净宽度”计算可执行原标准。
4.4.5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外,改造工程保留的疏散楼梯的踏步高度与宽度改造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原标准。
4.5消防救援窗和固定窗
4.5.1 改造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设置消防救援窗。
1每个防火分区的消防救援窗尽量具备靠外墙的条件。确实难以实现时,中间部位的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2处走道与相邻靠外墙的防火分区连通。外墙上的消防救援窗的间距不宜大于20m并均匀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
2 首层的外门以及各层有外阳台或外走道的门均可以作为消防救援窗使用,消防救援窗和门间距不宜大于20m。
3 消防救援窗宜设置在公共部位,如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合用前室、共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
4 消防救援窗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
4.5.2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其项部固定窗的设置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靠外墙或出屋面的楼梯间,应按照现行标准设置;
2 交通核在建筑内部且无法出屋面的楼梯间,可通过增设备用加压送风机替代项部固定窗。
4.6消防电梯
4.6.1 按照现行标准应增加消防电梯的,应整体增加符合现行标准的消防电梯.
4.6.2 既有消防电梯除短边长度不满足现行标准可适用原标准,其余均应按照现行标准进行改造。
4.7 建筑构造
4.7.1 新增防火墙应设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承接围护防火墙的结构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既有防火墙可维持现状。
4.7.2 钢结构构件应按照现行标准,满足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4.8 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
4.8.1 当改造工程受现状场地条件限制,难以满足现行标准有关设置场地内消防车道的相关要求时,可执行原标准。
4.8.2 当高层建筑受现状场地条件限制,难以满足现行标准有关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要求时,可执行原标准。
5消防给水设施
5.1消防水源
5.1.1 采用市政环状管网连续供水的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应至少有两路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作为两路供水∶
1 两条室外给水引入管从同一环状市政给水管网引入,且两条引入管间的市政干管上设有检修阀门。
2 相邻厂房消防满足现行标准的两路供水,且两个产权单位或两个物业管理单位间订有授权使用协议,相邻厂房的消防管道可作为本厂房第二路供水管道,且本厂房有一路市政供水。
5.1.2消防水池改造时可采用下列措施∶
1 按现行标准要求增加消防水池储水容积,按标准规定符合利用条件的市政消火栓供水量可以扣减室外消防用水量。
2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取水口与改造建筑间距离小于150m,且两个产权单位或两个物业管理单位间订有授权使用协议的且有保证消防车通行措施,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改造建筑消防水池储存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标准可扣减15L/s。
5.1.3 保留使用的消防水池,其有效储水容积按原计算标准计算。
5.1.4 原消防水池吸水口高度大于6m,改造确有困难,可不进行改造。原消防水池增设取水口确有困难,应保证室外消防水泵的电源等级不低于二级。
5.2供水设施
5.2.1 消防水泵∶
1 消防水泵流量不满足改造后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泵按现行标准更换。消防水泵流量满足改造后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泵扬程可不执行消火栓栓口动压,但应满足水枪充实水柱的要求。
2 消防给水系统宜按现行标准设置压力开关、流量开关等消防水泵启泵控制装置,当建筑为局部改造或装修改造时,原消火栓箱内的消防水泵启泵按钮应保留,作为启泵信号。
5.2.2.消防水箱∶
1 高位水箱的位置当受土建条件限制无法高于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时,应设置气压水罐及稳压泵等设施,保证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静水压力满足现行技术标准要求。
2两个产权单位或两个物业管理单位间订有授权使用协议,两座建筑的消防管网连通,且相邻建筑的高位水箱满足改造建筑的高位水箱的高度要求,可借用相邻建筑的高位水箱。
3 保留使用的消防水箱,其有效储水容积按原计算标准计算。
5.3消防给水系统
5.3.1 改造区域应按现行标准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标准应按整体建筑的面积、体积等参数确定,并为非改造区域预留条件。
5.3.2 建筑内部净空高度超过8m且不超18m,按现行标准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部位,应优先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受土建条件或其他条件制约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等灭火系统,且符合《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规定。
5.3.3 改造工程所在建筑按现行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改造区域按现行标准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使用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改造面积总和不大于1500m2;
2 改造区域为非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防烟排烟
6.1 防烟
6.1.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最高部位应设置面积不小于1m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6.1.2 原建筑已有的防烟设施,改造确有困难,可适用原标准。
6.1.3 增设机房确有困难,机械加压送风机可放置于室外,但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
6.1.4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应满足相应的耐火极限要求,且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应能同时达到《通风管道耐火试验办法》GB/T17428的有关规定。
6.2 排烟
6.2.1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自然排烟口有效面积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增设机械排烟设施。自然排烟设施可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 对于净高小于等于6.0m的地上房间,自然排烟口有效排烟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净高小于等于3.0m时,自然排烟窗有效高度不低于净高的二分之一;净高大于3.0米且小于等于6.0m时,自然排烟窗有效高度不低于最小清晰高度,且自然排烟窗设于储烟仓内。
2走道主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走道主体宽度大于2.5m且小于或等于3.0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m。当走道局部变宽不超过6m,且该局部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走道总长度的1/4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超过45m。
6.2.2 原机械排烟竖井改造确有困难,可采用下列措施∶
1 原排烟竖井排烟量符合现行标准要求的,改造部分的消防排烟可接入原有排烟竖井,原排烟竖井可适用原标准。
2原竖向排烟系统排烟量不符合现行标准要求的,可以提高原有排烟竖井风速和排烟风机压头,使排烟系统负担的任一防烟分区排烟量均满足设计要求。排烟竖井风速不高于20m/s.
6.2.3 对于净高小于等于6.0m的场所,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排烟口最大风速10m/s计算确定。净高小于等于3.0m时,排烟口设置高度不低于净高的1/2;净高大于3.0米且小于等于6.0m时,排烟口设于储烟仓内。
6.2.4 当增设机房确实困难时,机械排烟风机、消防补风机可放置于室外,但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
6.2.5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小于排烟量的50%。
6.2.6 排烟管道和补风管应满足相应的耐火极限要求,且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应能同时达到《通风管道耐火试验办法》GB/T17428的有关规定。
7建筑电气
7.1电源负荷等级
7.1.1 应根据建筑功能调整后的建筑分类,按照现行标准确定消防负荷等级。
7.2电源及线路
7.2.1 改造区域消防电源为二级负荷时,改造确有困难,且容量小于50kW,可不设置备用电源。
7.2.2 改造区域消防电源为三级负荷时,可从总配电箱处配出单回路进行供电,当普通电源切断时,应保证消防用电的安全持续。
7.2.3 消防线路在电气竖井内敷设时,宜按现行标准敷设,改造确有困难,应与其他线路之间保持至少0.3m的间隔距离。
7.2.4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应满足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试点的通知(建办科函〔2021〕164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导则》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
《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试行)》
《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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