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吐鲁番地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与国家供地政策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地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结合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编制《吐鲁番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五条 城市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以及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修建人民防空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符合人民防空要求,逐步形成由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等组成的城市地下防护空间体系。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第七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吐鲁番地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第八条 地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地区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地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需纳入地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任意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条 地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目标、方针、政策、步骤和措施,按照《吐鲁番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组织编制地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明确建设项目,为年度计划作好项目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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