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34-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GB50434-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GB50434-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GB50434-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Control Standards for Soil and Water Loss on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

发布日期: 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 2008年7月1日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主编的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已于2008年1月14日正式发布,并将于200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本标准的部分强制性条款包括第3.0.1(3)、第5.7、第6.0.1条(款)。这些条款必须严格遵守。


标准编制背景

本标准是在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的指导下,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联合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北京水保生态工程咨询公司共同编制完成。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深入调研,总结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实施9年的实践经验,并结合当前水土保持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此标准。


标准主要内容

本标准共包含6章,主要内容如下:

总则

  • 1.0.1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查、实施、监理、监测、评估和验收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 1.0.2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
  • 1.0.3 在开发建设项目中,应采用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以提高防治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 1.0.4 除遵循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 2.0.1 扰动土地整治率:项目建设区内扰动土地的整治面积占扰动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 2.0.2 水土流失治理率:项目建设区内水土流失治理达标面积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百分比。
  • 2.0.3 土壤流失控制比:项目建设区内容许土壤流失量与治理后的平均土壤流失强度之比。
  • 2.0.4 拦渣率:项目建设区内采取措施实际拦挡的弃土(石、渣)量与工程弃土(石、渣)总量的百分比。
  • 2.0.5 林草植被恢复率:项目建设区内林草类植被面积占可恢复林草植被面积的百分比。
  • 2.0.6 林草覆盖率:项目建设区内林草类植被面积占项目建设区面积的百分比。

基本规定

  • 3.0.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应遵循以下原则:
  • 必须遵循“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 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中的相关规定。
  • 对防治责任区内因生产建设活动引起的水土流失进行防治,并使各类土地的土壤流失量降至标准规定之下。
  • 对未扰动的、超过容许土壤流失量的地域进行防治,确保土壤流失量符合标准规定。
  • 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进行水土保持监测,确保各阶段的水土流失防治达到标准规定的要求。

  • 3.0.2 各阶段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应遵循《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的相关规定。

  • 3.0.3 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包括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和林草覆盖率等六项,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可分为三级。

项目类型及时段划分

  • 4.0.1 开发建设项目按建设和生产运行情况可分为建设类和建设生产类。
  • 4.0.2 建设类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工程、电力工程(水电、核电、风电、输变电)、通信工程、输油输气管道、国防工程、城镇建设、开发区建设、地质勘探等,这些项目的水土流失主要发生在建设期,其时段标准划分为施工期和试运行期。
  • 4.0.3 建设生产类项目包括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冶炼、建材、火力发电、考古、滩涂开发、生态移民、荒地开发、林木采伐等,这些项目的水土流失发生在建设期和生产运行期,其时段标准划分为施工期、试运行期和生产运行期。生产运行期应为从投产使用始至终止服务年,不同类型项目可根据生产运行期的长短再划分不同的时段,但标准不得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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