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概述
本规范旨在为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的设计提供指导,确保其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方面达到标准。
发布与实施
-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4日
- 实施日期: 2011年12月1日
-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规范修订背景
- 修订依据: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
- 修订内容: 在原有《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94基础上进行修订,新增了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小于125MW、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火力发电厂设计的相关内容,同时增加了脱硫系统、脱硝系统、信息系统、水土保持、消防等技术内容。
- 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中的某些条文以黑体字标注,这些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主要技术内容
本规范共包括24章和1个附录,涵盖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热(冷)电负荷、厂址选择、总体规划、主厂房布置、运煤系统、锅炉设备及系统、除灰渣系统、脱硫系统、脱硝系统、汽轮机设备及系统、水处理设备及系统、信息系统、仪表与控制、电气设备及系统、水工设施及系统、辅助及附属设施、建筑与结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消防等内容。
设计要求
-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
- 基本规定: 发电厂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相关政策要求;发电厂的设计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发电厂的类型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发电厂机组压力参数的选择应考虑近、远期统一;发电厂的设计应充分利用厂址资源条件,按规划容量进行总体规划;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设计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布置、原有生产系统的设备布置、原有建筑结构和运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特点统筹考虑;企业应统筹规划企业自备发电厂的设计,避免重复的系统、设备或设施的设置;发电厂的工艺系统设计寿命应按照30年设计。
热(冷)电负荷
- 热负荷: 应在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的基础上经调查核实后确定。企业自备热电厂的热负荷应按企业规划要求的供热量确定。
- 负荷计算: 确定设计热负荷应调查供热范围内的热源概况、热源分布、供热量和供热参数等,并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计算。
- 同时率: 对热用户进行热负荷叠加时,同时率的取用应符合特定规定,数值通常取0.7至0.9。
其他
- 规范管理: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 意见反馈: 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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